| 内容出处: | 《都昌县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6616 |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晚婚节育 |
| 分类号: | C923 |
| 页数: | 1 |
| 摘要: | 晚婚晚育建国前,都昌早婚现象较为普遍,一般男18岁、女16岁结婚,甚至男16岁、女12岁即有结婚者。1950年,政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早婚现象逐年减少。1974年,县政府规定,城镇青年男26周岁、女24周岁以上,农村男24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者为晚婚,对未到晚婚年龄结婚的,婉言进行规劝。1982年始,又对晚婚者实行优惠政策,分配住房给予照顾,婚假增加15天。同时规定女性24周岁以上始生育为晚育,产假增加至3个月。当年,全县自愿上环15人、人工流产42人。至1989年,全县累计施行绝育手术67205人,节育上环16862人,人工流产34036人。 |
| 关键词: | 计划生育 节制生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