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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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修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6501
颗粒名称: 附录
分类号: G256.1
页数: 82
摘要: 附录 一、著作选目 著作选目仅限1986 - 2008年县内作者和修水籍在外作者出版和发表的作品。文集为正式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图书。单件作品中,文学与艺术作品为省级以上公开出版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发表或播出,省级以上展演或评比获奖的作品,演出放宽到市级以上获奖;新闻作品为国家级公开出版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发表或播出,省级公开出版报刊头版头条发表,省级以上评比获奖的作品。共收录文集199部,其中自然科学类17部,社会科学类182部。单件作品分为文学、艺术、新闻和学术论文4大类,共收录1061件,其中文学作品287件,艺术作品298件,新闻作品108件,学术论文388件。
关键词: 图书学 附录

内容

附录 一、著作选目 著作选目仅限1986 - 2008年县内作者和修水籍在外作者出版和发表的作品。文集为正式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图书。单件作品中,文学与艺术作品为省级以上公开出版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发表或播出,省级以上展演或评比获奖的作品,演出放宽到市级以上获奖;新闻作品为国家级公开出版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发表或播出,省级公开出版报刊头版头条发表,省级以上评比获奖的作品。 根据人选标准,文集按“中国图书馆分类法”进行梳理分类,分哲学宗教、政治法律、军事、经济、教育、文化,文学、艺术、医药卫生、农业科学、工业技术等门类。共收录文集199部,其中自然科学类17部,社会科学类182部。单件作品分为文学、艺术、新闻和学术论文4大类,共收录1061件,其中文学作品287件,艺术作品298件,新闻作品108件,学术论文388件。
   资料主要由县文联、修水报社、修水广播电视台、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科技局等单位提供,并根据本志人物卷的线索查找,部分资料由著作者个人提供。部分作者作品较多,仅选录部分。
   (一)文集 1、自然科学类 [=此处为表格(自然科学文集(17部))=] [=此处为表格=] 2、社会科学类 [=此处为表格(社会科学文集(182部))=]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 (二)单件作品 [=此处为表格(1、文学作品)=]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散文(126件))=]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诗歌(40件))=]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2、艺术作品音乐(17件))=]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舞蹈(27件))=]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美术(38件))=]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书法(83件))=]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摄影(69件)=])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戏曲(16件))=] [=此处为表格(影视(28件))=] 3、新闻作品 [=此处为表格(报刊新闻(72件))=]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广播新闻(18件))=] [=此处为表格(电视新闻(18件))=] 4、学术论文 [=此处为表格(自然科学类(247件))=]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社会科学类(141件))=]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 选录1986 - 2008年县委、县政府出台的12个重要文件。内容涉及经济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改善等。
   中共修水县委 修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农村改革进一步完善农业承包责任制的意见 修发[1988]1号 我县农村的第一步改革促使农村商品经济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是从整体上看,不少地方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真正分离还远没有解决,承包责任制还很不完善,生产力水平还很低,土地、山林、水面等农业资源还没有得到合理的充分的开发利用。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第二步改革,推动商品经济发展,现特就我县农村土地、山林、茶桑果园、水库、电站等承包责任制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耕地租赁 要进一步完善租赁关系,妥善解决弃耕抛荒、破坏地貌和掠夺式经营等问题,促进劳力向非耕地经营转移,促进耕地向种田能手集中,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形成农业适度规模的集约经营。
   1、推行“两田制”。在人少耕地多、科学种田水平较高的地方,推行“人租口粮田,劳租商品粮田(均包括旱地)”的耕地租赁承包责任制,即将原有的承包田地分解成口粮田和商品粮田二部分租赁给农户经营。口粮田原则上只负担公粮和集体各种合理的提留款以及国家规定的农建义务工。商品粮田除负担口粮田所负担的责任和义务外,还应负担国家下达的粮油交售任务,接受国家种植计划指导。口粮田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户的实际人口进行出租,计划生育外的人口不租给口粮田;不落实计划生育措施的和未到婚龄非法同居的不得租给耕地(具体办法按有关计划生育的文件执行)。商品粮田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土地的远近、土质的优劣确定租赁指标,在优先由本地劳力租赁和安排本地劳力务农的前提下,允许异地招标租赁,其租赁一般为3 -5年,对经营得好又愿继续租赁的,可以签订更长的租赁合同,租赁者可以雇工。
   2、对无力或不愿经营口粮田地的,在征得乡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可以自找对象协商转租,在不违反政策和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收取转让费(或实物)和租赁金,并保留原租赁者的租赁权,也可以由集体收回,另外租赁给其他农户。
   3、鼓励开发荒田荒地。对长期无人耕种的荒田荒地,可由乡或村民委员会另请能人开发经营。对荒田荒地开发经营的,给予三年免征农业税,五年不负担集体各项提留款的优惠。开发荒山荒地不准破坏水土保持,不准毁坏森林。
   二、山林承包 严格和加强森林资源的管理,进一步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大力抓好荒山的租赁承包和开发造林。鼓励木材的深度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快我县林业的建设步伐。
   1、进一步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原集体所有的集中成片的用材林,凡没有分到户的不得再分,已分到户的,要以乡或村为单位组织专人统一护林。护林人员的工资由乡或村统筹解决,积极引导农民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造林和采伐更新造林,护林人员的劳动报酬由乡或村统筹解决。对乱砍滥伐,破坏森林资源的要按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2、大力抓好荒山的租赁承包和开发造林。凡林业“三定”时承包到户,至今仍未造林的荒山,经营权一律由乡或村收归集体,采取招标承包、租赁经营、合资造林、联营造林等方式,进行新的租赁、发包、承包,对不愿退出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可以限期垦山造林或自行引进劳力、资金联营造林,对超过期限仍不造林者,可以按每亩每年5 - 10元收取荒芜费,直到造完林为止。县、区、乡、村都可以划出一定的荒山,实行跨村、跨乡、跨县、跨省招标租赁经营以及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可以搞按成活率、生长率、蓄积量结付价款的短期租赁,也可以搞30 -50年以上的长期租赁,其林权允许继承、转让,直至拍卖。对租赁荒山和开发造林者,给予(1)收益分成让利;(2)贷款优先;(3)资金的适当扶助;(4)提供种苗和技术服务;(5)造林所雇民工减半收取劳动服务管理费、户籍管理费和工商登记等方面的优惠。租赁合同受法律保护。
   三、茶桑果园租赁承包 要着重解决过于分散、粗放经营的问题,推行多种形式的租赁、承包,可以集体租赁或承包,推举或招聘场长负责;也可以能人牵头,联户租赁承包,比例分成;还可以折股到户、合股经营或租赁、承包给专业户重点户经营。租赁、承包方法,可根据多年平均和多种因素分析的试算后,合理确定租赁、承包指标,实行投标租赁、承包。租赁承包的内容既要确定产值产量和上缴利润与分成比例或资金,又要订立增加收入、更新改造、维修扩建等指标。茶园租赁承包期最少10年,桑园租赁承包期最少5年以上。要鼓励能人开发荒洲、荒地种茶种果,栽桑养蚕,允许个人跨地区租赁、开发经营。对荒洲荒地开发者,8年之内免收租金和各种提留负担,提供贷款、种苗、化肥和栽培技术服务。异地租赁者所雇民工减半收取工商登记费、劳动服务管理费和户籍管理费。
   四、池塘、水库与水电站,不论规模大小均实行租赁承包 小(一)型以上水库、50千瓦以上电站,提倡国营、集体、个人集资入股,联合经营,按股分红;也可以由能人牵头,合作承包,按比例分成;小(二)型水库及池塘、50千瓦以下电站,要合理确定投标基数,制定管理标准和使用效益,实行投标租赁。租赁期可以多年甚至10年以上。对一些微型电站也可以作价拍卖给联户或个人经营。对尚未落实责任制的边远荒废水面和长期未开发的滩涂,实行谁开发、谁经营、谁受益,长期不变,允许继承。也可以租给外地能人开发经营。
   1988年1月3日 中共修水县委修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经济改革开放将企业推向市场的28条规定 修发[1993]1号 为加快我县经济改革开放,将企业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道,建立起企业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自我约束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鼓励企业经济上规模、效益上台阶 1、1994年年底前,工交各局销售收入上五千万元,企业销售收入上一千万元(其中丝绸公司上四千万元,茶厂上五千万元),由县政府对主管局和企业法人代表给予一次性重奖(奖励额度按当年实现利润的1%计),并授予主管局和企业法人代表“修水振兴功臣”荣誉证书。
   2、企业以1992年实绩为基数,实现利润每上一个新台阶(各主管局利润80万元,企业25万元),除目标管理奖外,对主管局和企业法人代表另行嘉奖,主管局按新增利润的5%,企业按3%奖励。 3、对经营性亏损企业扭亏增盈成绩显著的企业法人代表,按年度扭亏责任目标,扭亏后实现利润的3 -5%给予一次性奖励。未达到扭亏目标的主管部门领导按差额比扣减目标管理奖,企业在亏损期间停发奖金和浮动工资,到期不能扭亏的企业和新出现的亏损企业,企业法人代表下浮1-2级工资,对亏损严重的企业领导,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降职,就地免职及其他处理。
   二、继续坚持和完善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 4、经营承包方式:为理顺管理职能,采取资产承包责任制,由各主管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机构提供的要求向企业发包,由县经委向主管局发包,财政履行监督、服务职能。
   5、承包指标为:工业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润、上交利润或所得税,资产增值,安全生产,质量稳定提高率,新产品开发。
   6、承包基数的确定:(1)工业产值,销售收入按企业设备生产能力,参照上年实现数和市场情况确定。(2)利润指标以上年省、市同行业资金利润率为基数,结合我县的情况确定增减率。(3)上交利润的方法可以分;A、对有定型产品,市场销售可以预测的企业采取包死基数,超交部分全部返还企业。B、对没有定型产品和市场前景难以预测的企业,不确定上交基数,按八级累计税征收。(4)资产增值,安全生产,质量稳定提高率,新产品开发,技改指标由主管局下达。
   7、承包期为三年,从第二年起,利润指标和上交利润指标核定方法为,以前一年实现数为基数,根据市场情况逐年确定。上交利润包死基数的企业欠交部分,以风险金或其它资金补足,不准用企业的折旧费、大修理费补交上交利润。
   三、深化企业改革,落实企业自主权 8、放宽核准企业的经营范围,鼓励企业一业为主,兼营其它,创办新的经济实体,允许企业划小核算单位,凡是国家法规,省、市政府没有限制性规定的,只要企业具备条件,可以放开经营。
   9、取消工资总额控制。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增长不高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高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分配办法。
   10、取消下达招工指标(除企业新建或改造扩大规模,需要招收职工,县劳动部门可按应招工的50%下达社会招工指标外)。允许企业从实际出发,灵活自主地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
   11、进一步简化企业之间职工的流动手续,除进入县城外,企业之间可以直接办理调动,报劳动局备案。企业应该打破干部、工人的界限,可以从优秀工人中选拔聘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但调离时,待遇一并取消。放宽企业内部职称评定限制,允许企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称,确定相应待遇。
   12、企业职工凡请长假者,请假人的档案随同放入县人才交流中心,本人按社会统筹规定上交有关费用给人才交流中心,与本企业脱钩,请假期满后,自找单位安排。单位落实后工龄可以连续计算,请假期间原单位不收任何费,同时,不承担任何待遇责任。
   13、企业为解决技术难题而支付所聘科技人员的报酬允许进入成本。
   14、工业企业在确定上缴税收增长的前提下,试行对销售人员推行联销计酬全额承包责任制,即把销售人员的工资、奖金、差旅费、经营活动费等捆在一起,与销售收入,资金回笼和实现利润挂钩。
   15、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不正之风,企业按财政法规对不能列入成本的一切摊派和收费可以拒绝支付。
   16、企业自留资金,只要是用于发展生产(不少于40%),改善职工福利的,企业可以自由支配。
   17、积极进行股份制企业的试点工作,条件较为成熟的企业应大胆进行试点,特别是有新建项目和大型技改项目的企业要向股份制企业发展。
   18、企业向外(不包括县内各专业银行)拆借资金50万以上,且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利息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按借人数的l - 2%0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以下不足一年,满半年的酌情奖励。通过横向合作引进的资金按2 -3%0奖励。
   19、对做出了突出贡献的销售业务员,实现销售收入100 - 500万元,销售利润10 -50万元,按实际销售利润的1-5%同比例给予一次性重奖。县政府每年评选一批优秀业务员进行表彰。
   20、鼓励企业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承包、租赁、拍卖、转让等。上述生产经营行为可享受不调高承包期内利润基数的优惠政策。国营企业之间承担债务式的跨地区、跨行业兼并可以实行固定资产无偿划转委托经营。
   21、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有计划指标的,下达到企业由企业自行采购),放开县内市场自行采购,允许企业之间串换优化利用资源。为工业品流向外地市场提供方便,不准设卡。
   22、大中专毕业生和退伍军人的分配,采取确定指标,实行双向选择的方法,并实行试用期,试用一年后不合格者可实行待业。
   四、积极开发新产品,鼓励科技进步 23、对我县经济发展有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按其研究开发新项目或携带专利产品的当年所产生新增利润的10 - 150-/0给予奖励,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按递增利润的10%和5%奖励。
   24、企业新产品开发投产后,一年按新增利润的5 - 15%奖励直接有功人员。技术改造项目,提前竣工投产的,按提前期内实现利润的1 00-10奖励项目负责人。基建或技改项目,在原设计的基础上保质保量,按期投产节约投资的,可酌情奖励直接有功人员(以上均以设计数据为准)。
   25、新产品试制任务重的企业,因归还贷款而影响职工正常奖金和福利的,允许用税后利润划转弥补,并可按销售收入提取3-5%的新产品开发基金。年税利50万元以上正在技改的企业可在现行折旧费基础上加速30%。
   26、鼓励各经济主管部门和企业到境外和特区办实业,在经济特区设窗口,对境外企业和特区窗口企业,分别按我县实际所得利润的20%和10%奖励有功人员,对在境外和特区搞开发,按我县实际所得利润的15%和10%进行奖励。
   27、上述奖励项目,均由主管部门对经济实绩审计核定后报经委审定,由经委向县政府申报审批兑现。暂缓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28、本规定适用于国营工业企业。集体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凡过去发文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3年2月6日 中共修水县委修水县人民政府 修水县撤区并乡实施方案 修发[1995]29号 (摘录) 1995年11月7日召开的第32次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修水县现行的区乡并存的行政管理体制进行一次彻底改革,即撤区并乡”。为了认真执行市委决定,搞好我县撤区并乡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略) 二、主要内容 (一)撤销八个区的区工委、区公所及相应的区人大联络处、区政协小组、区人武部、区团委、区妇联等区级党政、群众团体组织,实行县对乡镇直接管理的体制。
   (二)调整部分乡镇行政区划和建制。原则是:山向水系便于管理;经济流向合理;有历史习惯和沿革;有利于小城镇发展。全县由53个乡镇(14镇39乡)合并为36个乡镇(17镇19乡)。具体是: 黄龙乡、白桥乡合并为黄龙乡,行政区划为原2乡区域相加,办公地址设原白桥乡政府;水源乡、中段乡合并为水源乡,行政区划为原2乡区域相加,办公地址设原水源乡政府;月塘乡、划坪乡、占市镇合并为古市镇,行政区划为原2乡1镇区域相加,办公地址设原古市镇政府;沙湾乡、朱溪镇合并为大桥镇,行政区划为原1乡1镇区域相加,办公地址设原大桥区公所;渣津镇、司前乡合并为渣津镇,行政区划为原l乡1镇区域相加,办公地址设原渣津区公所;靖林乡、东港乡合并为东港乡,行政区划为原2乡区域减去三个村,办公地址设原东港乡政府;马坳镇、东津乡合并为马坳镇,行政区划为原1乡l镇区域相加,办公地址设原马坳区公所;程坊乡与东港乡的齐源村、骆驼坪村、万家山村合并为程坊乡,行政区划为原1乡与3村区域相加,办公地址设原程坊乡政府;杨津乡、大椿乡合并为大椿乡,行政区划为原2乡区域相加,办公地址设原大椿乡政府;上庄乡、溪口镇合并为溪口镇,行政区划为原1乡1镇区域相加,办公地址设原溪口区公所;复源乡、雅洋乡合并为复原乡,行政区划为原2乡区域相加,办公地址设原雅洋乡政府;山口镇、桃坪乡合并为山口镇,行政区划为原1镇l乡区域相加,办公地址设原山口区公所;赤江乡、征村乡合并为征村乡,行政区划为原2乡区域相加,办公地址设原赤江乡政府;塘排乡、九都乡合并为黄坳乡,行政区划为原2乡区域相加,办公地址设原塘排乡政府;汤桥乡、黄沙桥镇合并为黄沙镇,行政区划为原l乡1镇区域相加,办公地址设原黄沙桥乡政府;义宁镇和宁州乡、桃里乡合并为义宁镇,行政区划为原1镇和2乡区域相加,办公地址设原宁州区公所和宁州乡政府。
   撤销全丰乡、杭口乡、港口乡,分别建立全丰镇、杭口镇、港口镇,3镇行政区划保持不变。黄沙港镇更名为黄港镇,太阳升镇更名为三都镇。白岭镇政府办公地址迁原白岭区公所。白岭镇、路口乡、余段乡、上衫乡、石坳乡、新湾乡、西港乡、上杭乡、布甲乡、漫江乡、竹坪乡、黄港镇、何市镇、上奉镇、庙岭乡、三都镇、四都镇的建制和行政区划不变。共荫林场、芭蕉山垦殖场由农委管理。
   (三)建立以精简、统一、效能为原则的乡镇党政机构。
   各乡镇党政内能机构根据规模大小设置。2万人口以上的乡和建制镇可设5个办公室:①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政府日常工作;②农经办:主管农技、蚕桑、林管、水利水电、畜牧、国土环保、农机、农村能源、经营管理、村镇规划;③企业办公室:主管乡镇企业、交通、个体私营经济、第三产业;④财经办公室:主管财政、税务、工商、供销、银行、粮食、统计;⑤社会事务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司法、户证、民政、计划生育、科技、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一般乡可设3个办公室即党政办公室、财经办公室(主管农经、企业、财税)、社会事务办公室。l万人以下的乡只设一个党政事务办公室,设财税、农经、民政、科教文卫、计划生育等助理员。乡镇设人大主席团、人武部、团委、妇联。
   (四)本着健全和完善乡镇政府职能的原则,调整部门下伸机构设置,明确划分乡镇对其的管理权限。
   1、撤销以区设置的各区财政办事处、地税所、公安派出所、林业工作站、护林大队、农技站、国土环保所等部门下伸机构。
   2、部门下伸乡镇机构的设置原则。
   (1)各乡镇必设事业单位:①财税所(财政所与地税所合并),定编3 -5人。②农技站。③兽医站。④林管站,事业单位,编制2 -3人,在撤销原县林业局下伸林业工作站和护林大队基础上设立。原林业工作站人员中,属乡镇林管员转编的可转到新设的林管站工作,其余人员由林业局负责消化。⑤公安派出所每乡设,三年分批设立到位。第一批在23个乡镇设24个所,其名称及管辖区域是:白岭所(白岭镇)、全丰所(全丰镇)、黄龙所(黄龙乡、水源乡)、古市所(路口乡、古市镇)、大桥所(大桥镇、余段乡、上衫乡)、渣津所(渣津镇、东港乡、石坳乡)、杭口所(杭口镇、上杭乡、新湾乡)、溪口所(溪口镇)、大椿所(大椿乡)、西港所(西港乡)、马坳所(马坳镇、程坊乡)、征村所(征村乡、竹坪乡)、义宁镇一所(义宁镇修河以北区域)、义宁镇二所(义宁镇修河以南区域、庙岭乡)、复原所(复源乡)、港口所(港口镇、布甲乡)、山口所(山口镇、漫江乡)、黄坳所(黄坳乡)、黄港所(黄港镇)、何市所(何市镇)、上奉所(上奉镇)、黄沙所(黄沙镇)、三都所(三都镇)、四都所(四都镇)。每所定编3 -7人,基层所人员编制应占公安编制数的60%以上。暂未设所的乡在乡干部内确定一名公安助理员,同时负责管辖的公安派出所应明确一名驻乡民警。
   (2)部分乡镇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设置的单位:①林业派出所的设置及管辖:白岭所,设白岭镇,管白岭镇、全丰镇、路口乡、古市镇、黄龙乡;东港所,设东港乡,管东港乡、渣津镇、石坳乡、上衫乡、大桥镇、水源乡、余段乡;程坊所,设程坊乡,管程坊乡、马坳镇、上杭乡、杭口镇、西港乡、新湾乡;山口所,设山口镇,管山口镇、漫江乡、征村乡、复源乡;溪口所,设溪口镇,管溪口镇、大椿乡、布甲乡、港口镇;黄港所,设黄港镇,管黄港镇、黄沙镇、上奉镇、何市镇;义宁所,设义宁镇,管义宁镇、庙岭乡、竹坪乡、黄坳乡、三都镇、四都镇。②设工商所的为17个乡镇18个所,各所定编3 -5人,基层所人员应占工商总编制数70%以上。各所管辖区:白岭所(白岭镇、黄龙乡),全丰所(全丰镇),古市所(古市镇、路口乡),大桥所(大桥镇、上衫乡、余段乡、水源乡),渣津所(渣津镇、石坳乡、东港乡),杭口所(杭口镇、上杭乡、新湾乡、竹坪乡),港口所(港口镇、布甲乡),溪口所(溪口镇、大椿乡),义宁一所(义宁镇修河以北区域),义宁二所(义宁镇修河以南区域,征村乡、庙岭乡),山口所(山口镇、漫江乡、复原乡),马坳所(马坳镇、西港乡、程坊乡),黄港所(黄港镇),上奉所(上奉镇),黄沙所(黄沙镇),何市所(何市镇),三都所(三都镇),四都所(四都镇)。③设建管所的2个镇:渣津镇、义宁镇。④设土管所的为17个建制镇:白岭、全丰、大桥、古市、渣津、马坳、杭口、溪口、港口、山口、黄沙、黄港、何市、上奉、三都、四都、义宁镇、其它乡设土管员。⑤设蚕桑站的乡镇16个:全丰、白岭、古市、大桥、渣津、马坳、西港、征村、山口、漫江、黄港、黄沙、何市、溪口、三都、四都、其余乡镇按规定设桑管员。
   (3)国税所、法庭、法律服务所、农行营业所、暂按原设置和管理、服务区域不变。信用社以乡设置。营业所、信用社应逐步实现所社合一,以乡镇为单位设置,第一步可考虑与建工商所的配套,即设17个所,具体设置由县农行和县信用联社确定。
   (4)粮食、供销、农资、商业、林业部门所属企业设置可按原不变,但必须给设在乡镇的所站下放权力,便于乡镇行政领导,方便群众。
   凡以区冠名的单位一律取消区的冠名。设在乡镇的单位一律以合并后乡镇名称冠名。
   3、乡镇对部门的管理权分三类:第一类,财政所、林管站、土管所、中学、小学、卫生院、文化广播电视站、农技站、兽医站,包括相应设立的人员,人财物事四权全归乡镇,县直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依法监督,但经费管理,拨款渠道及标准暂按原不变,待工作正常运转后,逐步理顺。第二类,公安派出所、林业派出所、法庭、法律服务所、国税所(分局)、工商所、邮电所(支局)、农行营业所、信用社,人财物事四权以上级部门管理为主,乡镇参与工作指挥和干部管理,领导调动要征得乡镇党委政府同意,党团关系由乡镇管理;第三类,供销、粮食、商业、林业部门设在乡镇的基层企业,党团、户口关系属地管理,政策上、法律上接受乡镇监督和领导,领导调动要征求乡镇党委政府意见。
   三、具体问题处理原则 (一)编制和人员处理问题 1、按照乡镇的人口,面积和经济发展状况,重新确定各乡镇国家干部编制数。
   2、凡合并的乡镇,合并前原有国家干部(含合同制干部)、定编的全民职工(含合同工),均由合并后乡镇党委政府统一安排。原乡镇离退休人员和遗属由合并后乡镇接纳、管理。原区公所离退休人员和遗属由原区所在地乡镇接纳、管理。
   3、公安派出所、工商所、财税所不足人员,可适当在行政事业单位中调剂。
   4、原有区乡镇集体人员按照谁聘用谁处理的原则,先合并再分期分批分流。凡属县直部门聘请的由县直部门负责分流。区聘请的转原区所在地乡镇统一处理。区乡镇临时人员一律清退。区乡镇机关集体干部可分流到乡镇企业或到村任职。辞退的,由所在乡镇给予一次性补助。新乡镇一般不再聘请集体人员,确实需要的,聘请人数不得超过乡镇国家干部编制数的10 - 15%。
   (二)财产、企业、债务、公益设施处理问题 1、凡合并乡镇的国有、集体财产(钱、物、车辆、房产等),一律清产核资,造册登记,列入移交,划归合并后乡镇政府所有。原区公所的车辆由县收缴后统一分配,一次到位,力争合并乡镇都有一辆工作用车;除车辆外,其余财产全部移交所在乡镇所有(特殊情况由县派工作组协调处理)。
   2、原区办企业全部移交给所在地乡镇所有和管理(县指定的除外),从业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凡合并乡镇所办企业,由合并后的乡镇政府所有和管理。冠有区名或被撤建制乡名的企业,可不更名,但应将原名中“区”或“乡”字撤去。区和合并乡镇各企业的全部财产要保护好,不得因撤区并乡遭受损失。 3、原区公所的债权债务转所在地乡镇政府所有和承担;凡合并乡镇政府的债权债务转合并后的乡镇政府所有和承担。企业所负债务随企业产权转移而转移。
   4、原区乡镇所办的公益设施(学校、卫生院、敬老院、有线电视站、电影院等),均应原地保持正常运转;区办的转所在地乡镇政府管理,合并前乡镇办的转合并后乡镇政府管理。合并乡镇内公路,原确定为县乡公路、乡级公路的,继续保持其原有性质,养护经费渠道不变。
   5、要搞好档案的移交、保管。原区存的向县档案馆移交,撤销建制的乡交合并后的乡镇保存。 (三)各项经济指标基数的确定问题。原区机关单位所承担的各项经济指标由县财政局核定,任务另行落实。凡合并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按原两个或三个乡镇的平均数计算;其它各项经济指标的统计和经济任务基数的确定,均按合并前原几个乡镇的基数之和计算。
   (四)特困乡问题。凡特困乡镇与特困乡镇合并、特困乡镇与非特困乡镇合并均应确定为特困乡镇。
   (五)撤区后上传下达问题。考虑到少数乡交通不便,县里将采取措施加快通讯建设。一时确难架通电话的乡,应在交通方便的集镇设联系点,安装电话,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在原区集镇设点的,可在原区办公用房中安排借房。
   (六)有关村级的几个问题。
   l、考虑到山系水系和管理方便,东津电站库区内原属东港乡的骆驼坪、齐源、万家山三个村划归程坊乡管辖。其它合并乡镇所属的村(含村级林场、茶场等),设置和管辖范围一律按原不变,统归合并后的乡镇管理。
   2、原定的“1325”工程重点村和蚕桑基地重点村不变,市县单位挂村分工也不变。
   3、考虑到合并乡镇办公地址迁移,为方便工作,方便群众,合并乡镇可根据需要把已撤销建制乡所辖区域作为工作责任片,设片区管理委员会,在原乡政府办公地办公。管理委员会由一名乡镇党委或政府副职负责,原乡所在村党支书和原地保留的部门单位为组成人员,确定3 -5名乡镇干部长驻处理日党事务。管委会主要职责是:在乡镇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原乡政府房屋等财产的管理,负责责任片内公路、电视站、敬老院等公共设施的管理;负责调处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处理突发事件;负责医院、学校等单位的协调工作;负责情况反馈;负责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4、合并前原乡政府所在地的村,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起到接替建设和管理的作用。这类村没有办公场所的,可在原乡镇政府办公楼中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
   1995年12月30日 中共修水县委修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我县企业改革工作的决定 修发[1997]16号 (摘录) 为了搞好我县企业改革工作,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企业改革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委、县政府就加快我县企业改革做出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企业改革 1、近年来,我县企业先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探索,采取承包、租赁、剥离分立、退二进三、集约经营、减员增效、公有民营等多种经营形式和措施,在一定程度和一定时期内促进了企业的发展。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企业运行机制和经营机制与经济发展的要求不适应,进一步深化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势在必行,必须加大改革力度,真正解决企业深层次问题。
   2、深化企业改革,必须大胆推进产权制度改革。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实事求是,摒去陈旧观念,抓住机遇,大胆变革,对所有制问题不争议,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用好用活用足现有政策,勇于探索,勇于创新,努力把我县企业改革工作进一步推向高潮,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及重点 3、我县企业改革总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党的十四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盘活存量资产为突破口,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使企业自主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从整体上搞活国有集体经济,推动全县经济快速发展。
   4、企业改革的基本原则是,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放开搞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促进企业转换机制和制度创新;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盘活资产存量,优化资本结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因地制宜、因企施策,探索多种形式的改革途径;坚持改革与管理相统一,深化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制度改革,强化企业管理;统筹规划、规范操作、分批展开、稳步推进;积极推进各项配套改革,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的关系。
   5、我县企业改革的重点和范围,主要是县办工商企业,二轻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包括其他系统办的工商企业,均属改革范围。
   三、要因企制宜选择企业改革形式 6、企业改革必须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鼓励大胆探索和创新,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什么形式能搞活企业,就采用什么形式。从我县实际情况看,要以股份合作制改革为主,以及股份制、产权转让、外资嫁接、兼并、破产等变更产权的形式,也可以采取联合、承包、租赁、托管经营等不涉及产权变更的形式,因企施策,可以一厂一策,也可一厂多策,还可以几种形式先后分步实施。
   7、各企业主管部门要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同企业一道,选定好企业改革的形式,并在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清产核资,形成改革实施方案,报县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
   四、明确配套政策,妥善处理好有关问题 8、要做好资产评估工作,所有进行改革的企业,要在主管部门牵头下进行清产核资,全面掌握企业资产总量、负债及净资产情况。资产评估由国资局委托取得资格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地价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结果由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财政、国资、审计、税务、体改、土管、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一道审核验证,予以确认。乡镇企业的资产评估由国资局或乡镇政府委托乡镇财政所予以审核把关。
   9、搞好产权界定,要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国有企业资产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县乡集体企业资产要进行认真评估界定,属国家的上交国资局,属集体的作为待界定资产分别上缴国资局和乡镇财政所专户管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企业中形成的固定资产水份、债务水份及难以界定的产权问题,将制定具体处理办法,报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10、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搞好出售资产收缴使用工作。由国资局具体行使国有(集体)资产监督权、投资经营权和收益权。对出售股份回收的生产经营性资产价款,县属企业由国资局负责收缴,乡镇企业由乡镇财政所负责收缴,要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产权登记办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暂不出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承租,交纳税费。
   11、大力推行企业内部职工持股,将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将企业评估后的经营性净资产全部或部分出售给职工,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企业按职工认股数量发给记名股权证,并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组建法人治理机构,企业的改革方案要报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12、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应全员参股,一般每股1000元,每个职工应认购3 -5股基本股,企业经营者认购基本股要为职工认购股数的2-5倍。股金应一次性交清,确有困难的,可先交60%,其余部分作为职工个人负债,允许要2年内分期付清。但在未付清股金前,职工应对所欠股金按月息1 0%0交纳占用费。超过2年仍未付清的,已交股金不参与分红,不计利息,以后年度的占用费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的红利股,其配给方案,应报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招募股应从企业实际出发,根据企业净资产状况,职工收入状况,企业外法人和自然人意向投股等因素,合理设置股权和确定募股规模。
   13、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可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再加4个百分点确定职工现金股利率,在此标准内支付的职工现金股股利计入企业生产成本。上述改制后企业还可划出部分国有股权或分红收入的一部分,转为企业对已离退休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的负债,用于补充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的不足。
   14、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经政府批准,可把企业经营性资产划归职工认购,但认购现金股的比例应不低于划归资产的10%。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后,所欠银行债务等企业经营性资产的部分,由全体股东承担,其余银行债务以资产抵押,落实债务,银行实行挂帐停息,由同级财政返还该企业每年缴纳所得税和新增增值税中地方分成部分的20%予以返还。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采取债权换股权的形式,转为债务企业的内部股份。
   15、对国有企业原拨改贷形成的债务,属于财政的,均改为投入,转增国家资本金。对新税制实施以前企业欠交的税款和管理费及其他上交款,特困企业确无清偿能力的,在妥善办好有关手续的前提下予以豁免。对兼并企业承担的债务,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3)113号文件精神实行减缓利息。
   16、鼓励外商和国内企业、个人购买我县国有企业的全部和部分产权。企业产权价格以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为基数,综合考虑职工安置情况、付款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底价,应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出售,买方只一家的,南双方协商确定售价。买方明确不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可不计入企业产权售价,由买方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占用费和土地出租收益。企业产权转让,原则上一次付清价款。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给予优惠,一次性付清有困难的,经政府批准,可在三年内分期付款,其中首次付款不低于50%,未付清价款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利息。要逐步分系统建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原则上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自主投资,未明确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上交财政国资部门作为专项资金,用于国有企业再投入。企业产权整体转让的,其收入首先用于安置职工。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买方接收原企业职工,按每人一万元安置费在产权售价中抵扣。职工由其他企业接收,按同一标准将安置费拨付接收企业。对有再就业能力的职工也可实行买断工龄,按职工连续工龄每年1000元,一次付清,不再保留原职工身份,也不进入职工失业社会保险,但老弱病残职工、合同制工人不实行买断工龄办法。病残职工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后,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畴。
   17、鼓励优势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对国有集体企业进行兼并,其方式可以购买、划拨、控股、折股。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在优势企业承担困难企业债务的前提下,可以实行资产的无偿划拨。若被兼并方是多年亏损,难以归还银行债务的企业,经银行同意,由兼并方制定偿债计划,银行在偿债计划期内免收利息并可酌情免收被兼并企业原欠银行利息。
   18、鼓励国有集体优势企业、外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个人对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托管经营或收购。对资债相等或资不抵债的企业,允许零点起步,实行抵押承包、租赁或收购。允许分期支付租赁金和收购款,允许用先征后划的形式,用承包、租赁、收购后三年内企业新增的所得税和共享税地方分享部分抵交所欠承包、租赁、收购款。允许从承包、租赁起步,逐步用所得收益购买企业产权,在一定期限内获得企业的全部产权。
   19、鼓励特困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对资债相当或资不抵债的企业改革后,自企业创立之日起,在三年内根据情况采取转股、借用、转为公积金等方式,将国有集体股红利部分,存留在企业支持企业发展。对长期资不抵债的企业改革后,还允许用先征后返的办法,在三年内将企业上交的所得税作为国家资本投入企业扩大生产。对政策性亏损企业改革后,允许用先征后返的办法,在三年内将企业所得税作为国家资本投入企业扩大生产。
   20、股份合作制企业有接收国家统一分配的志愿兵、城镇退伍军人、转业干部和随迁家属及国家计划内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等安置任务。股份合作制企业工资总额的提取使用,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确定,报劳动、财政部门审核。
   21、在企业改革工作中,不管采取何种形式,均应认真地安排好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要加速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职工失业保险制度,部署职工再就业工程。要认真搞好企业改革前后有关福利政策的衔接,离退休人员养老和医疗、职工住房、抚恤对象的生活补助问题,都要统筹安排。对有净资产的股份合作制,视其资产数额,下岗工人(正式职工)按工龄每年不高于1000元配给股份,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主要用于其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金支付,人员不再安排。股份合作制企业离退休职工的有关费用,在评估后的净资产中一次性扣留。企业没有净资产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切出一块,用于解决离退休职工所需费用。使改革前后下岗职工与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有所保障。
   五、切实加强企业改革工作的领导(略) 1997年4月14日 中共修水县委修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修发[2000]20号 为加快我县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共江西省委赣发[200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鼓励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除外),可离职到本县范围内(含生产、经营地在县外而纳税在我县的)领办创办生产加工型私营企业或到该类企业工作。自批准之日起,五年内保留其编制和行政级别,其工资财政拨款部分照发,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待遇与原单位在职人员同等享受,工龄连续计算,调资、晋级、考核、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视同在职对待。五年期满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回原单位工作,也可继续到私营企业工作或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继续到私营企业工作或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其人事档案交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或技工交流中心管理。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辞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
   (二)公有制企业职工,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受聘到私营企业工作。受聘者属长期固定工的,受聘期间保留其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由聘用人与单位签订借用合同。借用期间的工资、社会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等费用,由聘用人支付。借用期间如遇调资、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由原单位视同在职职工办理。借用期满,本人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与企业现有职工同等对待,如需续聘的可续订借用合同。属合同制职工,受聘后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由其与聘用人签订劳动合同。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享受的各项待遇,按国家《劳动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三)鼓励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到私营企业工作,其人事档案由县人才交流中心保管,取消见习期,连续计算工龄,户口、粮油关系、职称评审等按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按政策规定应予安置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自愿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二年内保留安置资格,人事档案由县安置部门保管。两年期满本人要求重新安置的,由安置部门按其提出要求安置时国家规定的安置办法安置,工龄连续计算。本人未提出安置要求的,其人事档案由安置部门移交县人才(技工)交流中心。
   (五)公有制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外出打工人员回乡创办私营企业,有关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凭下岗证办理各种证、照时,只需交纳登记费、工本费。
   (六)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生产、加工型和专营农副产品销售业务的私营企业参股、投资。其参股、投资获得的合法利益予以保护,但不得接受送股或以非技术性的服务入股。
   二、加大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 (七)县直各行政机关单位自选一户私营企业建立挂钩联系,挂钩单位应与挂钩私营企业订立书面联系协议书,议定帮扶内容和要求。协议书签订后,报送一份给县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终由县委组织有关部门对挂钩联系单位帮扶企业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协议书落实情况作为当年挂钩单位目标考核的内容和根据,并作为评奖的条件。未签订书面协议的视为没有对个体私营经济开展挂钩扶助工作,由县委予以通报批评。
   (八)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或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或年交税收1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列为县重点调度企业,在技术人才、项目审批、资产重组、资金安排、发展用地、生产用电、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使其进一步上规模、上档次、创品牌。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
   (九)私营企业以受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新上国家政策鼓励发展且投资5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准地价收取后,由财政以补贴形式返还20%。但不得改变工业用地性质,如有改变,补贴部分由财政收回。一次性受让土地使用权60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由县政府批准,可以缓交或部分缓交。
   (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未变更企业名称和注册资本,凭原验资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年检。
   (十一)新办私营工业企业,生产内销产品的,头三年所交所得税由财政按同等数额补助给企业,第四、五年减半补助。
   (十二)建立私营企业发展基金。原已投入到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的财政周转金,由县乡镇企业局、财政局清理收回后,用作私营企业发展基金。
   (十三)成立修水县个体私营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为个体私营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担保公司属股份有限责任制性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十四)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贷款要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要以产业政策为依据,扩大个体私营经济的贷款比例,尤其是对符合信贷政策且属县政府确定的重点调度私营企业和创利、创税、创汇大户、高新技术企业、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私营企业,在贷款上要给予优先支持。
   (十五)对私营企业所开发的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项目产品,可实行一事一议、一品一策,经县政府批准,可以享受比本《决定》更优惠的政策。
   (十六)私营企业在申报科技项目计划、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科技贷款、高新技术产品论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的同等待遇。研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发生的各项费用,可计人技术管理费用。
   (十七)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以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投资私营企业。经科技管理部门论定,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所投资的私营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八)支持私营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对符合条件申请外贸自营进出口权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办理。私营企业出口产品所得税,头三年由财政按征收额的50%补助给该企业,第四、五年按征收额的25%补助给企业。
   三、鼓励个人和私营企业参与公有制企业改革 (十九)私营企业兼并资不抵债的公有制企业(经国资管理机构确认),其被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性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内,由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二十)鼓励购买公有制企业。对买断企业全产权或经营项目,一次性付款的,视其购买有效资产多少,按低于100万元、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四个等次,分别享受5%、100-/0、150-/0、20%的优惠。对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经出售方同意并取得有担保资格者担保的前提下,分期付款。未付款部分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由购买者向出售者支付利息。
   (二十一)个人或私营企业一次性买断净资产为零或负资产的公有制企业(经国资管理机构确认),接受被买断企业全部债权债务,注入发展资金并全员安置被买断企业全部职工就业的,可按零价购买。
   (二十二)个人或私营企业购买债务大于债权的公有制企业,依法征收的所得税五年内由财政酌情补助购买者,用于清偿企业原债务。其注入的启动资金达到《公司法》规定最低注册限额,可进行登记注册。
   (二十三)个人或私营企业租赁、承包经营亏损的公有制企业,租赁、承包期在10年以上的,在落实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可采取还本租赁的办法,用所缴租金抵减租赁资产。所缴租金累计额与租赁企业资产评估值相等时,即可取得被租赁企业的全部产权。采用还本承包的办法时,所缴承包费累计额等于承包企业资产评估值时,即可取得被承包企业的全部产权。
   (二十四)个人或私营企业租赁、收购、兼并公有制企业(含控股企业),允许使用原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原企业已申办的各种专项审批手续和许可证、商标等可继续使用,其确认手续按国家规定办理。
   (二十五)个人或私营企业兼并、收购、租赁、承包公有制企业,按新办私营企业对待。
   四、切实改善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环境 (二十六)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明文禁止个体私营经济经营的行业和项目,个人和私营企业都可以经营,并享有与公有制企业同等的待遇,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搞行业垄断。
   (二十七)个体工商户只要提交经营场所和身份证明,就应予以注册。新办私营企业不需前置审批的,申报后允许在一年之内边生产边经营边办理营业执照。个人或私营企业投资建设国家鼓励和允许发展,且不需要国家配套资金和相应基础配套设施的项目,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环保、消防、劳动安全等手续。除工商部门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收缴、扣压或吊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二十八)县土地、房产、城建、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切实帮助、支持个体、私营经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矿产资源配置等问题,其申请和批准程序以及各种收费标准应与公有制企业同等对待。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获准使用的土地和生产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和拆迁。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和拆迁的,应与公有制企业同等对待,妥善安置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二十九)设立综合办证收费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简化办证收费程序和手续。实行“办证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办证(收费)程序公开,承诺服务时限的“三公开一承诺”制度。
   (三十)严格执行修发[2000]17号文件,坚决杜绝乱检查,乱收费、罚款,乱集资、摊派现象。 (三十一)对在我县投资农业、工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在50万元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主,以及承包租赁我县原重点调度公有制企业的个体私营经济业主,由县人民政府颁发“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牌”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卡”。除打击犯罪、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基建质量、税务检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委、县政府同意,不准到持有“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牌”的私营企业检查。除有犯罪嫌疑外,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持有“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卡”的私营企业主传讯、关押或进行人身、车辆、住宿检查。
   (三十二)加强党对个体私营经济的领导,因地制宜地在个体私营经济组织中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和群团组织,关心个体私营经济组织人员的政治和文化生活,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帮助他们树立远大的理想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反对行业垄断和无政府主义。鼓励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依法纳税,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引导、支持、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五、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积极性 (三十三)设立个体私营经济贡献奖。私营企业首次上交税收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的,由县委、县政府颁发奖牌,并分别奖励所交税额5%、10%的奖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当年上交税收1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新增税额的地方部分8%予以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计算。
   新办个体工商户、贩运、种养专业户,年上交税收首次上10万元台阶的,按当年新增税额的12%予以奖励。
   (三十四)设立金融部门扶助奖。各金融单位凡实际用于扶助私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单个项目累计投入50万元以上的,按产生效益当年新增税收的地方部分8%-次性奖励给金融投资单位的法人代表。对乡镇农村信用社的奖励由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参照本规定制订奖励办法。
   (三十五)设立部门优质服务奖。部门挂钩帮扶的私营企业,当年新增税收1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税额的地方部分2% -次性奖给挂钩联系部门的第一责任人。
   (三十六)上述奖励由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申请,由申请者所在地乡镇政府申报,由县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在组织有关部门核实后报县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批准,在第二年全县个体、私营经济总结大会上予以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三十七)县委、县政府在本《决定》发布之前所发出的各种文件规定与本《决定》相矛盾或抵触的,一律以本《决定》为准。
   2000年7月14日 中共修水县委修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修发[2001]14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十三次、市委七届十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促进全县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加快经济发展,实现富民强县,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各项改革开放政策的基础上,结合修水实际,制订如下政策措施。
   一、主攻工业、增强工业经济总体实力 1、全县突出抓好丝绸、矿产、水电、食品、药材五大支柱产业。围绕五大支柱产业,新上一批骨干企业,构建修水工业发展新格局。
   2、办好工业园区,宁州园区内土地无偿提供使用20年;省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服务性收费按规定减少50%;可为客商提供厂房,前3年厂房租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收取,第4-9年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从盈利之年开始,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乡镇在工业园区投资新办企业,所实现的税收全部划归乡镇。在九江市区创办“修水工业园区”,鼓励把项目办到九江修水工业园区。
   3、建立和健全新上项目考核制度。建制镇每年至少要上一个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他乡要确保上一个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将新上项目列入乡镇目标管理考评,对年终考核前5名的乡镇给予荣誉奖励,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对后3名的乡镇,第一年通报批评、黄牌警告,连续2年后3名的党政主要领导要进行组织调整。
   4、组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国资办与国资局合署办公,归口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归口县经委,主要负责对授权的国有资产的经营。
   5、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凡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年增长率15%以上,其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超上年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重点工业企业进行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时,该项目的固定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县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
   6、鼓励企业上市。拟上市的企业,进入辅导期的,在辅导期内企业所得税全额返还给企业。如2年内未完成上市目标,所返还的税收全额扣回。
   7、扶持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从2001年10月起,凡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产业产品,属市级的,其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三减半”;属省级的,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属国家级或生产国家专利产品的企业,除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外,三年内增值税地方部分50%返还给企业。
   8、支持国有企业改制。改制企业,在其资产评估时可将土地评估价由原来50%入账提高到100%入账,增加部分作为国家资本金。凡对改制企业有效资产进行收购、重组或有偿兼并后新办的企业,如接收原企业的职工,可按接收人数、安置费标准和就业期限计算安置费,抵扣资产收购款。 9、优惠工业用地。凡投资5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的非行政划拨工业用地,在2004年12月以前办理出让手续的,其土地出让金优惠50%,若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优惠部分全额补交。超过土地闲置期限的,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
   10、支持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对其使用的划拨土地,经批准可以出让,所得收益优先用于职工安置。改制企业资产、土地变现资金无法满足安置职工,可以采取部分剥离,分块搞活的办法,其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依法上缴,新增地方分成部分用于帮助企业安置职工。
   11、建立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机制,解除下岗职工后顾之忧。国有企业整体改制时,按劳动部门有关规定签订“协保”合同的职工,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7%.10%和3%,分别降低为16%,7.5%和1%,一次性缴到当地社保机构,费用由原用人单位“协保”人员和再就业中心协商承担,退休后,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2、鼓励经营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鼓励县内外有识之士持股、控股。有净资产的国有企业改制时,经批准,对经营层可赠送5 -10%的股金分红权。经营者以送股形式分红所得,三年内对其个人所得税先征后返还。允许企业内部职工购买国有股,也允许县内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到企业(除餐饮业外)人股。同时,允许债权人以债权转股权。
   13、支持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的注册资本可降至3000万元,子公司可减为3家,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可下调到5000万元。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受限制,由出资者协商约定。
   14、扶助下岗职工再创业,凡经劳动部门核定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申办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受资金限制。首次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免收登记注册费,并凭证明在两年内免收管理费。
   15、取消企业行政级别,取消企业现行的工资定级、转正、增资制度,由企业自主用人,自行确定工资分配方案。
   二、调整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16、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凡直接向农户收购并进行加工销售的农产品(含初级产品),可按税务机关批准使用收购凭证减免10%进项税额。
   17、鼓励销售本地农产品。凡经纪、销售本地农产品首次年纳税l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按纳税额的5%奖励;首次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按纳税额的8%奖励;首次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按纳税额的10%奖励。当年纳税l万元以上的,按当年新增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8%予以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计算。
   18、从2002年起,老建扶贫资金、计委以工代赈等资金、财政专项支农资金,要统筹安排,重点用于扶助蚕桑、药材、茶叶等重点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主导产业发展。
   19、建立土地流转机制,稳定承包权,盘活使用权,在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前提下,可采取转租代包、反租倒包等形式,使土地向种养大户和农业企业集中,不断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和效益。
   三、经营城市,加快城镇化进程 20、积极推进我县城镇化进程。到2005年,全县城镇人口由现在占总人口的24%提高到35%。县城建成区面积达到8平方公里,人口达到12万,把修水县城建设成为现代文明的山水园林城市。
   21、盘活城镇土地资产。强化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力度,放开搞活二级市场,严格禁止划拨土地直接进入二级市场和土地使用权私下交易。采取“以地换路、以地换基础设施、以地换厂、以地联营”等方式,带动土地连片开发。鼓励县内外企业和个人参与土地二级市场,实施县城规划而成片开发的土地,非行政划拨供地的建设项目,可边开发边报批。如一次性支付土地收费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一次核定,按照开发进度分期付款,或采取年租制。城镇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法报批的前提下,可不受计划指标的限制。
   22、放开城镇户口限制。凡在县城和建制镇自有固定住所、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人员,投资办企业人员,以及他们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申请在城镇落户,属农业户口的,可就地解决“农转非”,只收工本费,不收增容费。市民不管落户先后,均享有就业、住房、报酬、医疗、子女人学、参军等的平等条件,不得歧视。工商、税务、城管、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为进城的人口提供服务,支持引导他们发展个私经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3、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在县城和建制镇,对符合规划需要建设或盘活的土地,可以由政府收购,逐步安排建设。对在规划实施中暂不建设的筹备土地,凡可耕作的,仍可耕作,政府按建设先后分期付款。
   24、按照市场化运作,盘活市政固定资产。组建城市建设投资股份公司,按“自筹、自用、自还”的方式,建立面向全社会筹资搞城市建设的新体制。取消市政公用设施投资限制,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内外投资商和个人参与城市供水、燃气、道路、桥梁、公园、学校、医院、体育馆等的建设和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建设。对投资到城市建设投资股份公司的,三年免收个人所得税。 25、进一步规范城市环卫、市政管养维护、园林绿化的管理,逐步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企事分开、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建立公益性项目受托于业主、代理筹建、建成交付的制度。 26、进一步放开房产开发市场和住房二级市场,鼓励县内外企业和个人参与房产开发,对未取得房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和个人,经批准可就某一项特许一次性开发权。取消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准入审批制度,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可先凭房屋所有权证进行交易,上市出售手续费由0. 5%调减为0.2%,其他住房买卖手续由2%调减为1%。为激活住房二级市场,二级住房统一按1. 5%的税率计征个人购房契税。个人转让自用5年唯一的家居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27、全面放开城市规划、勘测、设计、建筑、招标、监理市场,取消上述单位进入我县的注册登记,鼓励和引进一流的城市规划、勘测、设计、建筑、监理等队伍参与我县城镇规划、设计、招标和建设工作。同时,引导和支持县内建筑企业联大靠强。
   四、招商引资,发展个体私营经济 28、设立目标管理奖。由审计、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对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乡镇、部门,奖励党政一把手一定数额的奖金。
   29、设立重大项目组织奖。对当年引进单个项目在500万元以上(指固定资产投入),每引进一个项目,给予5000元组织奖。
   30、设立招商引资引荐奖。凡引进县外资金(含引进外出打工人员回乡办企业的投资固定资产的资金)100万元以上,有偿的按5‰,无偿的按100-100予以奖励。凡在上年基础上,新争取市以上项目资金,有偿的按5‰,无偿按10%0予以奖励。
   31、免收外来客商水、电增容费、用电贴费,水电价与县属企业同等对待。免收外来客商暂住费,子女可优先择校入学,免收择校费、择班费、借读费。尊重客商的生活方式。
   32、鼓励引进先进技术,对引进技术的项目,技术转让者或专利权人所得技术转让费、咨询服务费应缴纳的所得税全额返还。
   33、进一步放开投资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外,其它所有投资领域均向个私民营企业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限制“门槛”和实行行业垄断。
   34、扶助个私民营经济发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核定税额办法征税,在经营范围没有大的变化的情况下,税额一定两年不变。个私民营企业年缴纳税收总额首次超过50万、1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分别奖励所交税额5%、10%的奖金;当年上交税收1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新增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的8%予以奖励。以上奖励,财政返还部分不计人奖金基数,不重复计算。
   35、鼓励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到本县范围内(含生产地在县外而纳税在我县的)购买和入股国有企业,领办、创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除私立学校和私立医院及餐饮业外)工作。自批准之日起,五年内保留其编制和行政级别,其工资财政拨款部分照发。五年期满,可回原单位工作,不回原单位继续到私营企业工作或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其人事档案由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36、鼓励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到私营企业工作,其人事档案由县人才交流中心保管,取消见习期,连续计算工龄,户口、职称评审等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成绩突出,考试、考核合格,可优先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37、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力度,降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的“门槛”,在缴费基数人缴费比例上给予降低2%的优惠政策,鼓励他们积极参保。
   五、创新体制,建立市场经济新机制 38、支持建设商品大市场。对新建市场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根据“先繁荣、后疏导,先发展、后规范”的政策,经政府认定,属于综合批发市场或专业批发市场,对进入新市场的经营者,实行第一年内免交各种规费,地方税收全额返还;第二年各种规费减半征收,地方税收50%返还。
   39、积极引导组建各类流通协会,壮大经纪人队伍,扶持专业户、专业组、专业村壮大规模。重点培植药材和天然绿色农副产品等具有专业特色、产业依托的专业市场。积极组建劳务输出服务中心,为外出打工人员提供劳动力市场信息、法律援助等。
   40、积极推进信息化。设立信息产业风险投资基金,并从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不低于30%的资金,用于扶助信息化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项目开发。
   41、推进人才管理社会化。创造条件,逐步推行国有企事业单位人事代理制。对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除录用为国家公务员之外,实行人事代理,人事关系存放人才市场,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同时按照现行社会保障政策,对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提供基本养老、医疗等保险代办服务。
   42、在全县实行“个人申报、社会评审、单位聘任”的职称评聘分开制度。在事业单位全面实行聘用制,推行竞争上岗,动态聘任,打破技术职务终身制。
   43、建立县级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疏通就业渠道。建立人才基金,奖励有特殊贡献的拔尖人才。加快实施货币化的人才福利政策,在住房津贴、购房贷款、养老保险等方面对高层次、高学历的紧缺、急需人才给予政策倾斜。
   44、实行“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分开管理制度,巩固提高义务教育,引导非义务教育逐步走上产业化道路。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私立学校或民办公助学校。对创办民办学校,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给予支持扶助。结合教育网点布局调整,对部分中小学进行整合。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采取整体出售、租赁、民营等办法实行改制。
   45、积极推进卫生改革。按照稳住防保、放开医疗和区域卫生规划的指导思想,合理调整和设置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实行医疗与防保分离,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卫生事业和创办私立医院。对有经营收入的国有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采取整体出售、租赁、股份合作、国有民营等办法进行改制,实行民营或公助民营,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
   46、推行产业化经营。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产业化经营、企业化运作”的模式,首先在广电、报纸、文化等领域实行股份制改造。
   六、放权让利,增强乡镇和企业发展活力 47、进一步理顺县乡(镇)财政关系。从2001年开始,取消乡镇原体制上解县财政递增3%的比例。对现行县乡财政体制和收支基数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做出相应调整,实行超收分成,以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的积极性。
   48、从2001年9月开始到2004年12月止,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省级重点镇建设用地拍卖出让的100%返还,协议出让的80%返还;其它乡镇拍卖出让的80%返还,协议出让的60%返还。
   49、改革县乡公路建设体制,按照“谁管辖、谁建设、谁养护、谁管理”的原则,将建设管理权下放到各乡镇,使乡镇真正成为公路建设的业主单位,负责公路建设资金筹措、队伍选择、施工组织。对县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投资包干补助制度,补助标准按修发[2000]24号文件执行。对目前仍不通公路的村,在以工代赈、扶贫资金中予以扶助。
   50、放宽一般纳税人年审标准,商业经营企业年销售额由180万元放宽为5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年销售额由100万元放宽为30万元以上,达到标准且会计核算健全的,均可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
   七、优化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 51、设立部门优质服务奖。每年度评选3 -5个支持企业发展的先进单位,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52、全面推行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收费登记监督卡制度。各类涉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出具县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收据,并严格执行征费机关与收款单位分离制度。
   53、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立项营业审批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可以在批准立项前由投资股东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对县外投资者以不同要素形成的资本来修水投资兴办企业,按规定一时达不到设立登记条件又亟需营业执照开展筹建等相关活动的,核发6个月预备期的营业执照,待公司筹建完毕后,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54、进一步增强企业经营自主权。对核准企业经营范围原规定按小项逐项核定可以改为按行业大类核定。经营范围栏目可以标注“国内贸易、国际贸易、生产、加工”等。凡国家没有禁止规定的,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经营范围。
   55、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投资者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有困难的,允许公司注册资本3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可放宽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额的l0%,最低可到1万元。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修水中小企业信用投保制度。
   56、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登记在2个工作日内办毕;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办毕;企业申请变更、注销登记在3个工作日内办毕;企业申请合同鉴证在5个工作日内办毕。
   57、建立民主评议行风制度。每年对行政执法、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执法水平及落实兑现政策等情况进行1至2次行风评议,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及不受欢迎的执法人员,凡在民主评议中未获通过的部门和单位,第一次在全县进行通报并限期进行整改,连续2次被评为不合格的,对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辞职,不辞职者要予以免职;被评为不受欢迎的执法人员,要予以调离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
   58、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县整治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设立投诉中心,具体负责抓环境整治优化工作,并加强与省、市投诉中心联络,形成企业投诉举报快速反应通道。建立投诉处理、督查制度,对外商或企业的投诉,通过调查核实做出协调处理意见,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处理。对拒不执行的,由县纪委、监察局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59、建立企业保护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业务和工作检查,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行为。同一部门不得对企业进行多级重复检查,同一事项各部门不得在同一年度内重复检查。凡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阻碍政令畅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开处理,擅自到企业检查、收费的行政执法人员一律清退出执法队伍。
   60、建立部门服务承诺制度。各有关执法、执纪、经济管理部门,按其工作性质、职责,公开向群众和社会做出承诺,并将承诺服务的范围和内容直接发至企业和外商。凡不能践诺的,则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外商和企业需要承办的业务,凡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承办单位必须及时办理,并在3日内办结或给予明确答复。有关单位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投诉要及时受理,迅速调查,在10日内办结或给予明确答复。对“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一个地点”收费的一条龙服务体系,纪检监察机关有重点地派驻人员实行全程监督。
   2001年9月15日 修水县人民政府 修水县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修府字[2002]22号 (摘录)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2000]7号、国务院国发[2000]5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 25号、省委赣发[2002]6号文件精神和《江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略)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这次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即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通过改革使全县农民整体减负幅度达到20%以上。
   (一)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 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中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经费、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等支出,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和分税制体制,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向农民收取。乡级道路资金,由乡镇政府负责安排,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乡镇政府适当补助。取消在农村进行教育集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以县财政预算安排为主。从今年元月1日起,所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一律取消。今年已经收取的有关费用,今年内一律退还给农民或经农民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抵顶今年的农业税或农业附加任务。
   (二)取消屠宰税 从今年元月1日起,取消屠宰税。今年已经收取的屠宰税,一律退还给农民或经农民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抵顶今年的农业税任务。今后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收取屠宰税。
   (三)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全县用三年时间逐步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的“两工”,2002年不得超过15个,2003年不得超过10个,2005年全部取消。取消“两工”后,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的投入。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从地方基本建设计划中安排资金解决。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向农民固定收取。各级政府安排的公路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水利设施等基本建设投资,应按照“谁建设,谁拿钱”和量力而行的原则进行,不留资金缺口,一律不得要求农民出资出劳进行配套。村内兴修水利、修路架桥、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协商解决,村内用工实行上限控制,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10个标准日。由村内一事一议兴办的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用工不得强行以资代劳。除此以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确需动用的,应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属于防洪、抢险、抗旱、救灾等紧急任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但要明确规定动用期限和数量。
   (四)调整农业税政策 1、准确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农民第二轮土地承包为依据。二轮承包后,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占用的计税土地并已依法足额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不再作为新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新开垦的并按规定免税到期的耕地应纳入新的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计税土地;对因建设占用、灾害损毁、退耕还林、扶贫移民等原因减少的计税土地,应经实地核准,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个别调整。计税土地面积调整结果要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乡镇农税征收机关要建立分户农业税计税土地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防止出现新的有税无地、有地无税现象。
   2.确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新的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1994 - 1998年五年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产量据实核定。其他应征农业税的农作物,比照同等耕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折合计算。具体确定村和户的常年产量,必须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过去村里有统计数据的,应经群众认可;过去村里没有统计数据的,要有农民参加评定。经过核定的常年产量,要张榜公布。让大多数群众认可。要合理确定常年产量,坚决杜绝为增加税收收入,采取高估常年产量,增加农民负担的错误做法。同时防止采取简单确定减负比例,倒算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税率等不规范做法。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确定后,要与耕地一样,建立和保留分户档案。
   3、合理确定农业税税率。农业税税率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全县最高不超过7%。全县所有行政村和国营农场下辖的村级的农业税税率最高不超过7%,少数地方需实行差别税率的,由所在乡镇、场报县据实审批。国有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等税率为4%。
   4、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改革后新的农业税计税价格按省政府规定为每百市斤稻谷54元计算。
   5、农业税征收办法。农业税及其附加采取征收代金为主的办法,也可继续实行“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的办法。应采取由夏秋两季征收逐步过渡到常年征收。农业税减免政策基本维持不变。
   (五)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 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如木材、毛竹、水果、茶叶等。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一般征收农业税;对农业特产品生产相对集中,相对稳定,以农业特产收入为主的多年生经济作物,如蚕茧、水果、茶叶、木本药材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两税严禁重复征收。对木材、毛竹、林产品由原生产和收购两道环节征收特产税改为收购环节征收;对水果、茶叶、木本药材、水产品改为生产环节征收;蚕茧特产税原则上由生产环节征收。要坚持农业特产税据实征收,不能按人头和田亩平均摊派。
   (六)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 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取新的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均不得超过其正税的20%,对国有农场以及机关、部队、企业、学校等征收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收取附加,对国有农场等下属集体性质的村级建制单位,原已负担“三提五统”的,照章征收附加。以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属于集体资金,随正税一并征收;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实行乡管村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无偿平调、挪作他用。农村税费改革后,对村干部报酬、村级办公经费、五保户供养经费存在的开支缺口,除由乡镇财政对村级进行适当补助外,主要靠深化改革、发展经济和节减村级开支来解决。乡镇由此形成的经费差额,由县财政在转移支付资金中适当予以补助。村三项费用开支原由集体经济收入负担的部分仍继续保留。
  ’ (七)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推行一事一议制度 村提留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实行一事一议制度。根据实际需要,按照“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定、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年初由村委会提出预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报乡镇经管部门审核,经乡镇政府批准后执行。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筹资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应接受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计监督。
   (八)适当均衡农村不同从业人员的负担 原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的有关税费,改革后原则上继续由集体经济负担,不能将负担转嫁给农民。对不承包土地的务工经商农民,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村民会议民主讨论决定,在原乡统筹费和新农业税附加的人均负担水平内,即每人每年50元以内,由村委会向其收取,纳入村内一事一议筹资款项中统一管理,用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推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严禁土地撂荒。对承包土地达到20亩以上的种粮和经济作物大户,减征正税的10%;对承包土地达到30亩以上的种粮和经济作物大户,减征正税的15%,切实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略) 四、农村税费改革的方法与步骤(略) 2002年5月13日 修水县城总体规划 (摘录) 2004年6月12 -13日经省内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同年报经九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研究,市政府于2005年3月5日审定批复(九府字[2005]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目的 为实现2020年修水县跨越式发展这个主题,加速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为县城建设提供科学依据,特编制此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略) 第三条规划理念 本次总体规划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总的理念与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主要体现在生态、人文、效率三个方面:1、立足地方经济资源优势,发展适应地方情况的主导产业,把握城市主体经济发展方向。2、立足土地资源现状,把握好城市规模,为城市可持续发展预留足够的发展空间。3、立足自然生态环境,走生态旅游县的发展道路。4、立足地方文化特色,挖掘地方历史文化内涵。
   第四条总体建设目标:创省级生态示范县、创全国山水园林城市、文明卫生城。1、人均绿地13.06平方米,人均公共绿地10. 28平方米,主干道道路绿化面积占道路用地的25%以上。2、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以上。3、人均拥有道路面积11. 89平方米。4、主干道亮灯率达97%以上。5、园林式居住区占60%以上。6、城市大气污染指数达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第五条规划期限 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考虑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远景目标、确定本次规划期限:近期2003 - 2010年;远期2011 - 2020年。
   第六条本规划经批准后,将作为修水县发展与建设的法律、法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一切从事涉及城市土地开发,城市建设和空间资源利用的行为均有法律约束。本规划由文本、图纸和附件(说明书、基础资料)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城市发展战略与时序 第八条发展战略 1、依托区位环境优势发展外向型经济,利用资源优势发展边区贸易和旅游。2、以县城为中心,加快修水县城市化进程,带动全县经济的发展。3、加快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提高城市的运行能力,同时加大城市环境与绿化的建设,把修水县城建设成环境优美的山水园林城市。4、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发展生态型产业,注重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九条城市空间发展模式 根据修水县城的实际情况,结合城市建设用地评价,以生态、文化、效率为主要原则,沿修河、宁红大道轴线,形成带状城市空间发展模式。
   第十条建设时序 近期内充分依托老城区,重点建设中心区,逐步为城市向西发展打下坚实基础。远期以中心区带动城市的全面发展,充分利用地形和空间特点,以修河、宁红大道为轴线,形成带状城市空间发展模式。
   第三章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城镇发展战略 实施“建设文化与生态旅游大县”战略,将人口和产业集聚到中心城区,形成全县社会经济发展的增长极核。
   第十二条总人口和城镇化水平 2010年修水县总人口80. 60万人,城镇化水平将达到35.0%。2020年修水县总人口86. 20万人,城镇化水平将达到45.0%。
   第十三条城镇等级结构规划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等级结构为三级,第一等级为县域中心及副中心,县域中心为修水县城,城镇人口规模2010年达12万人,2020年达到18万人,县域副中心为渣津镇、三都镇,城镇人口规模规划期末达到3 -5万人;第二等级是县域的中心镇,为白岭镇、溪口镇、上奉镇、黄港镇,人口规模在规划期末达到1-2万人;第三等级为一般乡镇,其中建制镇的人口规模在规划期末达到0.3-0.5万人。
   第十四条城镇职能结构 县域城镇体系的职能结构:规划将修水县城定位为整个县域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商贸中心。渣津镇位于县境西部,柯龙公路沿线上,规划该镇为修水县综合工业经济区,成为全县的工贸型城镇。三都镇地处修水东北交通要冲,而且位于深圳——内蒙古高速公路沿线,其商业繁盛,是县域北部农、工、商综合发展的城镇。
   第十五条县域基础设施规划 1、深圳——内蒙古高速公路将纵贯修水县境东部,规划建设高速公路挂线与芦良大道衔接。2、修水县域交通主要以公路运输为主,规划近期改造柯龙公路、辽南线、修铜线及县级公路修三线(芦塘一三都)达到二级公路标准,远期改造县级公路罗庙线(罗溪一庙岭),山棋线(山口一复源),界茅线(杭口一溪口一港口),良大线(良塘一古桥),高余线(全丰一白岭一黄龙一水源一大桥一余段)为二级油路,改造其余各乡镇道路达到四级晴雨公路标准,各乡镇建设汽车站和停车场,同时配合旅游规划,完善各景点之间的道路联系。3、规划将渣津变电站35千伏升级至1 10千伏,与义宁中心变电站共同承担全县的供电任务。4、规划近期义宁中心变电站容量达1×20000千伏安+1x31500千伏安,渣津变电站容量达1×40000千伏安,芦塘变电站容量达l×31500下伏安;远期义宁中心变电站容量达2×63000千伏安,渣津变电站容量达2×40000千伏安。5、规划远期全县电话普及率30部/百人,县域中心及副中心电话普及率达50部/百人。远期全县市话程控交换容量达30.0万门。6、规划远期修水县中心城市两个水厂规模总计达到12.0万吨/日;渣津镇及三都镇水厂规模达3万吨/日;白岭镇、溪口镇、黄港镇、上奉镇水厂规模达到1万吨/日;其余乡镇均应建设水厂。7、县城设两个污水处理厂,规划在安溪河与修河交汇处设一污水处理厂,规模7.0万吨/日,占地7.2公顷;规划在吴都工业园区设一污水处理厂,规模3.0万吨/日,占地4.0公顷。8、规划在柯龙公路以东枫树坪附近建一处垃圾处理场,年处理生活垃圾8.4万吨,填埋容量90.5万立方米。9、规划在柯龙公路以南征村乡境内安排公墓区。
   第十六条县域旅游规划 1、将修水县域旅游纳入九江市旅游网络中。2、开发黄龙山风景旅游区,以山石温泉、瀑布等自然景观为主,结合佛教文化和建筑,建成湘、鄂、赣三省交界处重要的省级风景旅游区。3、利用东津水库开发库区景区,以水上旅游为主。4、完善省级南崖——清水岩风景名胜区、修缮杭口黄庭坚墓,县城秋收起义纪念馆、黄庭坚纪念馆、陈氏故里,开发建设民俗文化一条街、抱子石等风景旅游点。5、建设南崖——清水岩风景名胜区、东津水库旅游区、黄龙山风景旅游区主游线。6、开发上奉古墓、新石器遗址、布甲溶洞、白水洞瀑布、汤桥温泉等散状旅游点,形成以县城为中心的散点游线。
   第四章城市性质规模与布局 第十七条城市性质:赣湘鄂边贸中心,以资源加工和发展旅游业为主,拥有丰富文化内涵的…水园林城市。
   第十八条城市发展规模 1、人口规模:2010年12万人,2020年18万人。2、用地规模:2020年16. 10平方T^米。3、经济规模: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156. 05亿元,三产比值:15:35:50 第十九条城市发展方向为东、西,远景城市发展方向为向西。
   第二十条城市发展轴线:规划以宁红大道为城市发展主轴线。
   第二十一条城市功能分区 规划城市由四大片区构成:1、老城区:规划修水老桥南北两岸以及旌阳山为老城区,该区规划以控制和改造为主,用地面积约4平方公里,居住人口5万人。2、中心区:规划滨江南路与城南车站之间,宁红大道两侧为城市中心区,规划该区为县城的中心,以行政办公、文化娱乐为主,安排县政府办公用地,中心绿地、广场、中学、体育馆等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占地面积3.9平方公里,居住人口5万人。3、城西区:规划宁红大道以南,展南大道以西为城西区,规划为城市的商贸中心,规划安排有大型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公园、广场、行政办公楼、文化娱乐及主要市政设施和居住用地,面积约4.9平方公里,居住人口6万人。4、工业区:规划宁州工业园区和吴都工业园区以及柯龙公路两侧为东部带状工业区,该区为工业、居住混合区,用地面积3.3平方公里,居住人口2万人。
   第二十二条规划按市级、区级二级中心布置商业、金融、文化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1、市级中心:规划以中心广场为中心,布置县政府办公用地、中学、体育中心、职校、汽车站、医院、宾馆、中心绿地、文化娱乐中心等,构成全市的行政文化娱乐中心,同时也是中心区的公建中心。2、老城区中心:沿站前大道、凤凰山路安排医院、中学、停车场、广场、小学、公共绿地、商业店面、市场等构成老城区公建中心。3、城西区中心:沿广场西路、城西三路设置大型批发市场、商业店而、文化娱乐、游憩公园、医院,构成城西区的公建中心,也是市级商业贸易中心。4、工业区中心:在柯龙公路吴都工业区段,设置工业区中心广场、小学、市场、城东公园、行政办公、文化娱乐中心、停车场和商业网点等构成工业区的公建中心。
   第二十三条居住用地规划 规划中心区和城西区为一、二类居住用地,工业区为二、三类居住用地。规划将县二中与县一中合并为初中部中学,保留一小、二小,义宁中心小学迁入义宁镇中学,义宁镇中学并人县三中,保留其它现状中学用地规模,规划在中心区增设私人中学一所、小学二所,在城西区增设中学一所、小学二所、工业区增设一所小学,至规划期末市区共有六所中学、一所职业学校、十四所小学。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用地规划 扩建县人民医院、义宁镇中心医院、规划在中心区新建妇幼保健站、中医院、传染病医院、防疫站等。规划在城两区设置一座综合性医院,工业区及各组团均设置医疗门诊部为小区居民服务。
   第二十五条教育科研用地规划 规划在中心区设职业中学一所、市级图书馆,在城西区设培训中心、科技中心。
   第二十六条仓储用地规划 保留现有的仓储用地,规划在工业区和城西区各设置一片仓储用地,规划仓储总用地49公顷,人均2. 73平方米。
   城市规划用地平衡表 第五章基础设施规划 第二十七条道路交通规划 1、城市对外交通:公路交通是城市对外联系的唯一方式,规划宁红大道、宁东大道、为综合型对外交通干道(本规划道路名均为暂用名)。2、城市道路网的等级:城市道路系统分为主干道、次干道、支路三级。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为25 - 40米;次干道:道路红线宽度为16 - 24米;支路:道路红线宽度为12 -15米。3、城市道路网规划:以九条南北向、五条东西向的主干道形成方格网状道路网,共同构成城市的道路骨架。主干道总长为41344米,主干道网密度为2. 38公里/平方公里。4、规划安排6条公交线路。
   第二十八条给水排水工程规划 1、县城供水水源为安溪河水及黄港河水,并设置水源保护区。2、按照综合用水量指标来计算用水量,近期(2010年)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为550升/人·日,则近期县城用水量达6.6万吨/日。远期(2020年)按照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为650升/人·日,远期(2020年)县城用水量达11.7万吨/日。3、规划近期保留现状县第二水厂,县第二水厂规模为3万吨/日,在新规划的柯龙公路南侧新建县第三水厂,水源采用黄港河水。规划近期规模为4.0万吨/日,远期扩大县第三水厂规模,使其规模达9.0万吨/日,占地5.6公顷。城市供水由县第二水厂和新建的第三水厂联合供水。4、城市给水管网采用环状与枝状管网相结合的布置形式。5、规划在宁红大道南侧、湖边大道的东侧的高山上建一高位水池,容积为5000立方米,以调节城市用水量。6、规划远期在吴都工业区建成后,在安溪河东侧、芦塘大道北侧设一加压泵站,占地1.1公顷,同时水厂采用变频调压水泵,以满足规划区对水压的要求。7、根据修水县城区地势情况,自然地形条件各异的特点,排水规划原则确定为“修河以北的老城区采用截流式雨污合流,截流倍数n0 =2;新城区及部分老城区(即修河以南的老城区和旌阳山区)采用雨污分流、分区排水,污水集中处理,雨水分散排放,就近排河”。8、根据城区地势情况,结合自然地形条件,城区排水可分为七大排水分区,即:中心区排水分区、修河以北老城I×=排水分区、南崖景区以南老城区排水分区、修水大桥以东至宁红工业园区的排水分区、城西区排水分区、旌阳¨J老城区排水分区、吴都工业区排水分区。9、城市污水量按给水量80%计,则近期(2010年)城区污水量5.28万吨/日,远期(2020年)城区污水量为9. 36万吨/日。10、规划县城设两个污水处理厂,规划在安溪河与修河交汇处设一污水处理厂,规模7.0万吨/日,占地7.2公顷;规划在吴都工业园区设一污水处理厂,近期规模1.5万吨/日,占地2.0公顷,远期规模3.0万吨/日,占地4.0公顷。
   第二十九条 电力电信及广播电视工程规划 l、供电电源主要是九江市电网及县域内小水电。2、规划近期(2010年),县城年用电量为16102万度,用电负荷达3.1万千瓦(年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数取5200小时)。规划远期(2020年)县城年用电量为38119万度,用电负荷达7. 94万千瓦(年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数取4800小时)。3、保留城区现状110千伏义宁中心变电站及南崖水电站,35千伏电网仍由110千伏义宁中心变电站接人。规划近期110千伏义宁中心变电站保留现状,远期在原址扩容,主变容量达2×63000千伏安,在工业区设一座35千伏芦塘变电站,主变容量为:3×31500千伏安,县城供电由义宁中心变电站和芦塘变电站提供。规划在良塘村设良塘开关站。4、县城110千伏义宁中心变电站的进出高压线应留出足够的走廊带,110千伏高压架空走廊带宽度为15 - 25米,35千伏高压架空走廊带宽度为12 - 20米。5、城区电话容量:近期(2010年)市话普及率达40门/百人,远期(2020年)市话普及率为50门/百人,则至近期市话容量达6.0万门;远期市话容量达11.0万门。城区移动电话容量:规划近期(2010年)移动电话普及率为40部/百人,远期(2020年)移动电话普及率为50部/百人,则至近期移动电话容量达6.0万部,远期移动电话容量达11.0万部。6、规划保留现状县电信局,并在中心区、城西区设电信支局。分别在城西区、中心区、旌阳山老城区处、吴都工业区设电信所。7、规划按服务半径1.5 -2.0公里设邮政支局,按服务半径0.8 - 1.0公里设邮政所。规划保留现状邮政局,并在中心区、城西区设邮政支局。分别在城西区、中心区、旌阳山老城区处、吴都工业区设邮政所。8、规划将广电局搬迁至中心区,占地0. 71公顷。
   第三十条燃气工程规划 1、修水县城的主气源由九江市方向接人。2、用气量预测规划修水近期(2010年)总用气量为0. 52万吨,远期(2020年)总用气量为1.76万吨。3、燃气设施规划远期在县城南部建设燃气储配站,根据县城地形地势及总体布局,规划在城区范围内建设13个中低压调配站。4、修水县燃气输配系统用中压、低压二级管网系统,由气源厂送出的燃气先进入储配站的低压储气罐,然后由压缩机加压后送人中压管。再经调压站将压力下调,最后送人低压管网。
   第六章城市绿化及景观旅游规划 第三十一条加大城市公共绿地建设的力度,完善修水县城城市绿化体系。
   第三十二条规划建设四条绿化带,即修河沿岸绿化带,高压走廊绿化带,工业区与生活区的防护绿带以及各城市主次干道的道路绿化带。
   第三十三条建立市、居住区两级块状公共绿地,其中市级公共绿地6处,即中心绿地公园、桥头公园、水上公园、城东公园、良塘公园、城西公园,并由四条城市绿化带将这些块状绿地联成一整体。 第i十四条加强对居住区庭院、各单位庭院的绿化和各工厂企业的绿化指导和管理,逐步形成遍布全城的绿化“面”,突出“透绿”的景观效果。
   第三十五条以宁红大道为城市人文景观主轴线,将城西公园、城市中心广场、中心绿地、城市观景台、桥头公园、水上公园、吴都广场等连接起来,反映以城市生活景观为主题的城市景观特色。
   第三十六条以修河为城市自然景观主轴线,通过水系纵横以及植物景观、城市雕塑小品反映修水县山水园林城市的特色。
   第三十七条规划将市区分为现代风貌区和历史风貌区二大景观风貌区。
   第三十八条规划城区建设10个主要城市景观节点,即城西大桥、商贸中心、良塘公园、桥头公园、城市观景台、中心广场、宁东交通广场、五杰广场、山谷广场、吴都广场。
   第七章县城游览组织规划 第三十九条规划将县城旅游分为五个区:即历史文化保护区、民俗文化景区、现代风貌展示区、水上运动开发区、旅游发展区。
   第四卜条规划形成历史文化保护区一民俗文化景区一水上运动开发区一旅游发展区一现代风貌展示区的县城旅游主体游线,其中旅游发展区为主要的旅游接待设施区。
   第四十一条旅游接待设施规划。
   1、建设南山宾馆为三星级涉外宾馆,床位100床左右。2、改造两所老城区现有宾馆为旅游宾馆,床位不超过200床。3、在中心区建设一家i星级涉外宾馆,在城西区设置一家旅游宾馆,床位不超过200床。
   第四十二条新开发的主要旅游景观有:文化一条街、民俗文化展览馆、历史文化村落、太阳山生态果园、城市观景台、水上漂流、丝绸城、蚕桑园等。
   第八章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第四十三条老城区为历史文化保护区。
   第四十四条规划重点保护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有黄庭坚纪念馆、南崖石刻,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有秋收起义纪念馆、革命烈士纪念馆等。
   第九章环境保护规划 第四十五条大气环境整治对策 1、限制、处理现有大气污染源。2、建立城市烟尘控制区。3、加强城市货运车辆扬尘的监测和防治工作,在市区道路上逐步限制符合运输标准的车辆通行。4、积极开展植物绿化工作,降低城市粉尘污染。5、加强对汽车尾气的监测和防治工作,在市区道路上限制逐步淘汰尾气排放不合格的车辆。
   第四十六条声环境整治对策 1、有效控制中心城区的流动声源。2、建设噪声达标区,严格控制居住、文教、机关区域的噪声污染,逐步提高环境噪声达标区的覆盖率。3、对城市道路交通干线的噪声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控制。
   第四十七条水环境整治对策(水源保护) 根据相关规范,修水县的水环境可划分为:一级保护区:第二、第三水厂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和陆域。水质标准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 - 2002)。二级保护区:第三水厂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第二水厂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处的水域,水质保护目标达《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 - 2002)Ⅲ类,相应二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外坡脚向纵深200米的陆域范围。准保护区:除一、二级保护区外的其他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补给区。
   第十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第四十八条垃圾量预测 根据相关规范,垃圾产量按人均1.0千克/人·天计,由公式Q= 8nq/1000计算,8取1.3,近期12万人,垃圾转运量约156吨/天;远期按18万人计算,垃圾运量约234吨/天。
   第四十九条垃圾收集与处理 1、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应超过70米。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在道路两旁设置废物箱,商业大街每25 - 50米、交通干道每50 - 80米、次干道80 - 100米设一废物箱。2、垃圾集中至垃圾中转站后转运至垃圾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理。3、城区内按每0.7 -1.0平方公里设置一处垃圾转站,与周围建筑物的间距不小于5米。
   第五十条在柯龙公路以东的枫树坪建设垃圾处理场,近期达到卫生填埋,远期部分处理;并增添垃圾焚烧炉等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五十一条在城西区新设环卫所一处,配备洒水车,并附环卫停车场地。
   第五十二条公共厕所的设置 1、逐步改造原有公厕,使水冲式公厕达1000-/0,公厕设置密度应达到以下要求;主要道路500米设一处;其它道路800米设一处;停车场、体育场、影剧院、大型商业建筑等公共设施场所内应按标准配置公厕;各居住小区内公厕按300米服务半径设置,不小于2座。2、每座公厕建筑面积一般为30 - 50平方米。
   第十一章城市防灾规划 第五十三条城市防洪规划 l、修水县城区防洪工程规划总的原则是: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防治综合、以防为主。确保城区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发展修水经济,美化城区环境,取得防洪和社会的综合效益。2、根据《防洪标准》( GB50201-94)、《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JJ50-92)的有关规定,结合修水县城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确定修水县城区的防洪标准为二十年一遇,沿修河修建防洪堤。3、把山体间的自然冲沟改造成泄洪渠,把山洪引入修河。4、防洪闸:为了各防洪堤内水能及时外排,而汛期不至于倒灌,在各排洪渠出口处及安溪河出口处均设防洪闸,并采用钢闸门,螺杆式启闭机进行控制。
   第五十四条城市消防规划 1、消防规划贯彻“以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在旧城区改造和新城区建设中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防火规范,确定防火等级。2、消防措施:①消防管网:结合城市给水管网,沿道路布置消火栓,消火栓的间距控制在120米以内,并靠近路口。当路宽大于60米时,应双侧设置,消火栓距离建筑墙体应大于50厘米,距离路边不应超过2米。消防给水管网采用与生产、生活并管的低压消防供水管网,并结合水厂的规模和管网的现实情况,形成环状管网及分区供水;②消防通道:城市道路应加强管理,严禁违章占道,居住区内部的道路应符合国家防火技术规范,确保消防车通道的畅通,老城区的居住区内部道路应在原有基础上逐步拓宽、拉直、并设置回车场,工业区、仓储用地要留有符合规范的消防通道和回车场,使消防通道能满足在接警5分钟内顺利到达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的要求;③消防设施:原消防大队要根据相关的国家标准进行完善配备,成为全县的消防指挥中心。同时根据修水县的发展规模和用地布局,按照相关标准,规划在老城区、中心区、城西区增设3个消防站,满足消防站服务半径的需求。
   第五十五条城市抗震规划 1、修水县县城抗震设防基本烈度为6度。2、抗震加固和新建设防相结合。修水县的新建建筑必须达到6度设防标准,并设置抗震指挥部。3、严格控制建筑密度,避免人口过于集中,建筑物过于密集。4、新建的住宅区、工厂、学校等单位,按1 -2平方米/人标准设置公共绿地和运动场地;已建住宅区,适当增加绿地,同时加设取水措施。5、将部分城市干道设为城市内主疏散通道,要求为软性沥青路面,宽度不小于15米。6、城区内的绿地、广场等宽敞地带可作为灾时就地避震疏散点。
   第五十六条城市人防规划 1、修水县应按“平战结合、平灾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城市防灾系统,增强城市综合发展能力与防护能力,达到最佳的建设与防护效益。2、修水远期规划人口按18万人计算,按总人口的30 - 40%为留城人口且人均1 -1.3平方米的人防工程面积标准,则规划期末修水县城区需有5.5-9.5万平方米的人防工程。3、建立城市灾害预测和应急预警系统,加强城市要害部位的保护,健全城市防灾组织机构。
   第五十七条生命线系统规划 生命线系统主要为四大网络:交通运输系统、水供应系统、能源供给系统、信息情报系统。应将生命线工程当作一个整体来规划和研究。1、生命线系统的设施要按高标准设防。2、生命系统地下化使之不受地面火灾和强风的影响,减少战时受损程度。通信、能源、给水设施和管线的地下化,以提高其可靠度。3、城市生命线系统的一些节点如交通线的桥梁等要提高设防标准,进行重点防灾处理。4、要保证城市生命线系统在灾区发生设施部分损毁时,有充足的备用设施,以期至少维持城市最低需求。
   第十二章 旧城改造 第五十八条完善老城区道路网 1、修建和改造凤凰山路、站前大道,使之形成十字形对外主干道。2、修建和改造环城路、沿江路、北门路,形成老城区内部环状网络。3、改造鹦鹉街、衙前大道,建设宁红大道与宁东大道交汇处的宁东交通广场,解决交通问题。
   第五十九条老城区局部用地的调整 1、县政府搬迁至规划中心区。该用地改为居住用地。2、老城区工业用地迁至城东工业区。该用地改为商业用地和居住用地。3、广播电视局迁至中心区。该用地改为居住用地。
   第六十条对老城区主干道凤凰山路、站前大道的沿街面进行改造,沿街立面以现代建筑与古建筑相结合,建筑层数控制在三至五层以内。
   第十三章规划实施措施和建议(略) 第十四章规划强制性内容和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的健全 第六十六条规划强制性内容 1、强制性内容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是正确处理好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2、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调整,变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组织论证,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进行公示,经上级政府认可后方可组织和调整方案,重新按规定程序审批。调整方案批准后应报上级城乡规划部门备案。3、本次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①安溪河、黄港水两个取水口及水源保护区;②鸡鸣山、太阳山、葫芦山为外围生态保护区;③旌阳山污水排放口;④县域设两个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分别达7万吨/日和3万吨/日⑤110千伏高压线走廊15 - 25米,35千伏高压走廊12 - 20米;⑥城北和城南分别按2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洪堤;⑦城西区社会综合停车场,占地1. 36公顷;⑧黄庭坚纪念馆、秋收起义纪念馆、南崖石刻、革命烈士纪念馆等历史文物保护。
   第六十七条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略) 第十五章附则(略) 中共修水县委修水县人民政府 修水县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修发[2005]15号 (摘录)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我县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围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江两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发[2004]19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高度统一思想,明确目标要求,把握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改革方针,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保护好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农村脱贫致富步伐。
   (二)目标要求:做到“五个确保”,即:确保林农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落实;确保林农负担明显减轻;确保林区乡村组织和林业部门的正常运转;确保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生态环境改善;确保林区社会稳定。通过改革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真正达到“还权于民、让利于民”的目的。
   ( -)基本原则:实行“四个坚持”,即:1、坚持权益平等。集体山林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应通过均股、均山、均利等形式,使每个村民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2、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林业政策连续性。本次改革是对林业“i定”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不得借改革之名打乱重来,重新分配。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确保林区社会稳定。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在改革中做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公平竞争,公正操作,充分尊重大多数群众意愿,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4、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自主选择改革的形式和方法,不搞一刀切。
   二、突出工作重点,全面落实政策,有序推进改革 (一)改革范围 改革的范围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区划界定没有权属争议的集体商品林。权属有争议的山林,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区划界定的公益林,不列入改革范围,只换发林权证。集中移民迁出地的山林,也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只换发林权证。对已纳入国家公益林补助资金试点范围的公益林,要保持稳定,补助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有争议的山林,在争议尚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进入争议山场从事除森林防火之外的其他林事活动,待争议调解,明确权属后,依照本次改革的政策要求进行确权发证。
   (二)主要政策 1、明晰产权。林业产权的范围包括: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不包括林地的所有权。概括明晰产权的七种形式为“三不变、三选择、一稳妥”。(l)自留山稳定不变。继续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的自留山,大部分群众强烈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若多数群众有要求,允许按原状予以区分;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大多数群众要求划定白留山且集体山场条件允许的,可按当时政策补划自留…。(2)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不变。承包期限50年,山上林木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面积、四至不清楚的,在进一步明晰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的责任山,群众要求以责任山形式承包经营的,应当恢复原状。(3)落实“谁造谁有”政策不变。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由集体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要落实“谁造谁有”的政策,在稳定自留山和责任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集体分成不应低于70%。(4)家庭承包经营。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可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5)“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对集体统一经营且农户比较满意的山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明确经营主体,财务单独核算,收益70%以上按股分配。(6)有偿转让经营。可将现有山林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内部自由组合,联户承包,或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承包,转让费按年计收,70%以上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剩余部分用于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7)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山林。对已经流转的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集体山林流转收益70%以上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明晰产权时要因地制宜,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依法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流转)合同。国有(含围乡联营,下同)山林,要稳定权属。国有林场山林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内部职工竞标承包,或吸引社会法人、自然人以资金、技术、管理方式人股实行股份制经营,或者向社会公开转让。
   2、减轻税费。实行“两取消、两调整、一规范”。“两取消”:一取消木竹农业特产税,由此形成的缺口,由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解决,二取消县、乡、村出台所有木竹收费项目;“两调整”:一调整育林基金计费价格,二调整集体育林基金分成比例;“一规范”:规范增值税、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从事木竹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白产自销的原木、原竹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暂免征收所得税。
   3、放活经营。木竹采伐指标分配实行公示制,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由林木所有者直接申报,领证时预交育林基金。毛竹和10厘米以下间伐材不纳人生产计划管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批准下达的采伐限额控制,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对成过熟的人工用材林、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在限额内优先解决,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加强对公益林、库区水源涵养林的采伐管理。公益林中的阔叶树和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严禁采伐。对公益林的毛竹要科学经营,经批准,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打破木竹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允许林权所有者自主销售木竹。不得制订任何限制林权所有者自主经营的政策措施,已经制订的必须坚决取消。在搞活经营的同时,要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监管,严肃查处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乱砍滥伐、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4、规范流转。充分尊重承包经营者的主体地位。山林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方式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流转。凡自愿流转的,要依法签订流转合同,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已经流转但手续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善。集体经营山林的转让,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必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依法采用拍卖、招标方式进行,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山林的流转必须遵循下列原则: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保持水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自愿、平等、合法;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改革步骤(略) (四)配套措施(略) 三、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改革成功(略) 2005年6月13日 修水县人民政府 修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修府办[2004]31号 为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负担,缓解农民因患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筹措应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家庭经济能力和医疗费用需要相适应,逐年提高筹资数额和补偿比例,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第三条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第四条科学管理,强化监督。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关可操作性政策,健全组织机构,加强资金管理,规范医疗服务,强化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建立事前、过程、结果的“三公开”监督制度。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实行“县办县管”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积极探索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组织、管理、监督机制,并在试点中不断加以完善。
   第七条各乡镇、村要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领导,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和当地的具体做法,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八条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工作年度目标考评。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略) 第三章参合人员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凡持有本县户口的农民均可申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二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必须以户为单位,家族成员(含外出打工人员)必须全部参加,并按标准交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一切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参合人员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对参合人员进行造册,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并将资金存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用账户,村民委员会将缴款单据和名单交乡镇协管办。
   第十四条乡镇协管办根据参合人员缴费名册统一到县资金结算管理中心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第四章基金筹集 第十五条参合人员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交13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60周岁以_j二的老人必须列入其有承受能力子女的家庭账户内。
   第十六条参合人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于上年12月底前缴纳到位,也可提前缴纳。 第十七条参合人员自缴资金到位后,地方和中央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给予补助,并依次到位。其补助标准为: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元,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以上各级财政资金由县财政收集到位后及时划拨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
   第五章基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 第十一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管委会及县资金结算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县资金结算中心在管委会认定的金融机构设立专门账户,资金封闭运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必须按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县资金结算管理中心会同县农医局按照“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略有节余”的原则负责运行并编制年度预算,年终应及时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决算,报管委会审核。
   第二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成两块:参合人员缴纳的13元之中的10元构成家庭账户基金,3元和政府补助的20元构成住院统筹账户基金。其中住院统筹账户基金的10%为风险金。
   一、家庭账户基金用于参合人员门诊治疗,分户包干使用,超支自负,结余可转下年使用,但不得抵缴次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二、住院统筹基金的补偿按住院医院等级和费用额度确定补偿标准:乡级医疗机构就医起付线200元,补偿标准33%;县级医疗机构就医起付线500元,补偿标准30%;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起付线1000元,补偿标准30%。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额不超过8000元。县属第二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同时承担辖区内乡级卫生院职能,渣津镇参合人员在第二人民医院就医、义宁镇参合人员在妇幼保健院就医,按乡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参合人员在住院治疗时需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使用乙类药品的,先扣除该项费用的25%后再按补偿标准补偿。在县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含探亲、访友、外出打工时患病住院者),先扣除医疗费总额的20%后再按补偿标准补偿。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平产每例100元,难产每例120元,特殊慢性医疗补助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参合人员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和县级以上医院住院的,一律现金付费,出院后将发票、费用清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户口簿交到所在乡镇协管办,由乡镇协管办报县资金结算管理中心或直接通过定点医疗机构网络审核后,将补助经费直接划人参合人员在金融机构的存折账户。在县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规定费用,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到县资金结算管理中心结算审核报销。
   第二十二条住院医药费用实行限时结报制度,出院后可随时办理结算手续,办理结算手续后20日内必须把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年度医药费用结算到本年度12月底,上年度12月的医药费用必须在次年的1月底前核报,超时不予补偿。
   第六章 医疗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经县卫生局审查认定后,向社会公布。门诊定点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住院定于在县级医院和符合住院定点条件的乡镇卫生院。
   第二十四条参合人员因病住院可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本县境内自主选择优质、价廉、方便、安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修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服务项目管理办法》、《修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江西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曰录》等规定。
   第二十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为参合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要严格执行“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严格收费标准,实行药品限价,不开搭车药,不开大处方,不搭车检查。在医疗服务中凡使用自费药品、乙类药品、特殊检查和治疗,必须告知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名,未办理签名手续的上述费用,如有争议,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第二十七虎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确定专门科室或人员从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管理。要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推进社区卫生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参合人员健康档案。要单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付账目,实行微机管理。
   第二十八条参合人员住院时,患者或家属要向定点医疗机构表明患者为参合人员,并提供相关证明。乡镇卫生院在2日内报告乡镇协管办,县级医院2日内报告县资金结算管理中心。未报告的县资金结算管理中心不予补偿,由应负责报告的医疗机构承担补偿责任。
   如需转院诊断治疗的,住院在乡镇卫生院的只能转住县级医院,县级医院外转须报县资金结算管理中心批准。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时,医疗机构应如实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上准确记录门诊医疗支出情况,并定期到协管办报账,因记录错误和超支的门诊费用由定点门诊负担。
   第三十条县资金结算管理中心、乡镇协管办必须建立符合条件的微机网络管理系统,并与定点住院医疗机构微机联网,参合人员住院的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实行网上实时监控和网上审核报账。
   第七章监督管理(略) 第八章财政支持 第三十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经费按全县参合人员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列入县财政预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补助经费按实际参合人数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列入县财政预算;医疗救助经费按农业人口总数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列入县财政预算;村级防疫保健员和计生服务人员工资分别按每村每年1200元标准列入县财政预算;县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微机购置经费由县财政负担;农村卫生防预经费按每人每年0.5元的标准列入县财政预算;县财政每年分别安排50万元和10万元资金用于县直医院和乡镇卫生院改善医疗条件;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在2004年度的基础上提高差额补助比例,乡镇卫生院提高20%,中心卫生院提高10%;取消县卫生局按卫牛系统T资总额提取的5%管理费,县卫生局由此形成的经费缺口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村级防疫保健员工资和乡镇卫生院差额补助比例的提高和所在乡镇、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绩挂钩,具体细则另行制订。
   第九章 医疗救助和优待 第三十七条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对象是农村五保户和特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形式是对救助对象患大病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评议、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八条对五保户建立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互补的商业医疗保险制度。2005年度,县政府为全县五保户每人在县人寿保险公司出资60元,试行五保户医疗费用零起报,2000元封顶制度。
   第三十九条倡导建立村级合作医疗互助共济合作社,乡镇建立医疗互助基金和医疗慈善基金,鼓励村民互助共济,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助慈善基金,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充。
   第四十条对战斗英雄、军烈属、劳动模范等重点优抚对象和4周岁以下的婴幼儿、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医疗优待制度。
   第四十一条本章相关内容,将另行制定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追回非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严重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二、贪污、截留及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或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 三、擅自批准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项目或更改报销比例的; 四、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参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 一、将本户医疗证转借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 三、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四、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骗取资金的行为。
   第四卜四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如有非法所得,收缴非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T作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经常发生,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修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暂行管理办法》、《修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和《修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分解收费、乱收费、乱检查,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三、不执行医疗规范和常规,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院治疗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 四、故意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五、虚报住院病人,做假病历,与患者串通空记账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六、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四卜五条医疗机构经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医疗机构责令追回损失或从其工资中扣回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开发票,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损失的; 二、不验证、登记诊治而补助费用,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三、开人情方、大处方、假处方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串通造假,将基本用药换成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 五、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章附则(略) 2004年12月12日 修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公路建设三年打胜公路建设翻身仗的决定 修府发[2007]11号 (摘录)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公路通行条件,完善全县公路网络,为县域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三年打胜公路建设翻身仗的决定》(九府发[2007]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我县公路建设做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快我县公路建设的重要性(略) 二、明确建设目标,确定建设任务 建设目标:坚持“政府指导、各级联动、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稳步推进”的原则,改善城乡公路交通条件,构建以武吉高速公路为龙头,柯龙线二级公路为主轴,修武线、茅界线、修铜线、辽南线为主支架,其他支线为连接的公路网络体系,切实推进我县公路由通至达再畅的过渡,实现交通基础建设又好又快的发展。
   建设任务:全力配合武吉高速公路建设,高标准建设好高速公路修水连接线;提高公路等级,改善公路路况,力争完成省道和市管公路的改造。加快县乡公路建设步伐,三年规划建设高速公路62公里、一级公路6公里、二级公路174.7公里、三级公路157.8公里,乡至村新建公路576.1公里、铺设水泥路面1815.6公里,新建农村客运站8个、候车亭254个;至2009年底,实现县至乡镇通油水泥路达1 00%,乡镇至行政村通公路达100%,乡镇至行政村通水泥路达100%,基本完成适宜建站的乡镇客运站建设。具体任务以当年下达的计划为准。
   三、明确职责,通力协作(略) 四、严格公路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略) 公路建设标准原则为:出县路网全部达到二级公路标准;县通乡全部达到三级公路标准;重要经济大乡镇到县城达到二级公路水平;县城上高速达一级公路标准。乡镇至行政村公路路基宽度不应少于4.5米,铺设水泥路面宽度不得少于3.5米;乡镇之间的联网公路路基宽度不得少于6.5米,路面宽度不得少于4.5米。公路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证质量,注重安全。农村公路建设原则上以现有道路为主,路线线位、线形应满足规范要求,并尽量利用老路改扩建,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占用基本农田及造成水土流失,并努力减少对建筑物、构筑物和电缆等设施的拆迁。县道、乡道建设确需新占耕地、拆迁建筑物、构筑物和电缆等设施的,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依法解决;村道建设所需土地和拆迁事宜由村民委员会协调解决。
   三年打胜公路建设翻身仗,时间紧、任务重,必须处理好速度与质量的关系,严把质量关。县交通局、修水公路分局要坚持科学管理、质量为本的原则,强化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质量监督机制,全面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公路建设的各项质量技术规范和标准,全面推行业主负责制、招标投标制、T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做到分级管理,逐级负责,杜绝擅自降低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确保设计和施工质量。要严把检查验收关,对不合格的工程要坚决返工;对因人为原因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为确保工程质量,从2007年起,乡镇至行政村公路的路面硬化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当业主,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其他公路按原建设体制不变。
   五、加强公路管养,确保安全畅通 公路建设是发展,公路管理也是发展,要切实按赣府厅发[2007]48号文件精神,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克服重建轻养的思想,切实有效加强公路养护。进一步加大《公路法》执法力度,实现路政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确保公路畅通,发挥投资效益。树立良好交通形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路政管理工作,广泛开展创建文明路活动,严禁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乱建、乱搭、乱堆、乱放。凡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严格执行《修水县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红线管理办法》(修常发[2002]19号),即从公路边沟(护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算起的最小间距,本着省道不得少于20米、县道不得少于15米、乡道不得少于10米的原则,县、乡公路由县交通局负责,主干线公路由修水公路分局负责。公路红线控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乡镇长为主要责任人。
   六、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拓宽筹资渠道 三年打胜公路建设翻身仗任务重、投资大,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拓宽筹资渠道。农村公路建设继续争取更多的国家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和通达工程项目;要加大农用车和摩托车养路费的征管,筹措更多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从2007年起,对列入国家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计划的乡到行政村公路路面硬化每公里补助15万元(其中国家补助每公里10万元、省以奖代补补助资金每公里1万元,市配套补助每公里2万元,县配套补助每公里2万元),县级配套,由县财政列支;对列入交通部通达工程的新增行政村通砂石路的建设项目由省交通厅按路基宽度不同补助2-3万元(修建宽度4.5米补2万元、6.5米补3万元),市配套补助1万元,县级配套补助1万元,在拖养费中列支。所有项目经省、市验收后,经费由县交通局、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单位联合发文,统一拨付。同时,各乡镇要积极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引导人民群众投资投劳,要动员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捐资赞助。
   七、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公路建设合力(略) 2007年6月20日 中共修水县委 修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深入推进社会主义 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修发[2008]1号 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做好“三农”工作重中之重。结合中发[2008]1号、赣发[2008]1号、九发[2008]1号文件精神,今年我县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要求,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这根主线,加大生态农业发展力度,着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建设;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着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大支农体系建设力度,着力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大民生工程建设力度,着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努力开创我县“三农”工作的新局面。
   一、加大生态农业发展力度,着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建设 1、稳定粮食生产。大力宣传、认真贯彻中央和省扶持粮食生产政策,坚持用政策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努力扩大“单改双”,着力提高复种指数,确保水田不抛荒。在稳定56万亩播种面积和20万吨粮食总产的前提下,大力开展粮食“高产创建年”活动,抓好优质高产粮食示范片区、示范乡镇建设,切实提高粮食单产和品质。突出抓好种粮大户培育,扩大优质稻种植面积,确保优质稻订单面积达80%以上,加快已通过绿色认证的黄坳、黄港、黄沙、上奉、山口、渣津等地10万亩优质大米原料基地建设。积极实施农户科学储粮工程,搞好粮食加工转化,提高粮食生产综合效益。
   2、壮大特色农业产业。围绕推进“1116”工程精心编制好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农业发展区划,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不断壮大蚕桑、茶叶、林业、畜牧水产业等特色产业。加大兴桑扩茶工作力度,力争新扩更新桑园2万亩,在稳定三都万亩蚕桑镇同时,加快把何市、征村、西港、山口、漫江、马坳等乡镇培育成5000亩以上蚕桑重点乡镇步伐。通过扩大规模,提升档次,推进茧丝绸一体化等系列措施,力争用3 -5年时间跻身全国蚕桑十强县,使蚕桑成为我县兴县富民的第一产业。积极做好双井、宁红、眉毛山、五梅山、黄龙山“五大茶区”扩茶工作,新扩茶园1万亩,做大名优茶叶和高山有机茶叶生产基地,提升茶叶生产质量,使我县成为高附加值、高认知度、高生产潜能的茶叶品牌强县、品质优县、产量大县。突出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着力发展以毛竹、油茶、中药材等高效经济林,使高效林业产业成为县域经济的重要增长极之一,每年扩毛竹4万亩、油茶2万亩、中药材l万亩、优质果业2万亩,创造条件探索生物质能源林和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以扶助规模养殖大户和生态畜牧小区发展为抓手,以加大我县杭猪原种和黄羽乌鸡保护和开发利用为着力点,倾心打造独具我县特色的畜禽品种品系。重点支持1000头以上生猪、200头以上杭猪原种繁育,10000羽以上家禽养殖场发展壮大,力争达到生猪饲养总量80万头,杭猪养殖6万头,家禽总量(鸡、鸭等)80万羽,逐步实现畜禽养殖从自给有余到省级畜禽商品基地县,以发展吊瓜、山露菜、双孢菇等高效新兴产业为重点,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薄弱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工作,因地制宜推动“一村一品”特色建设。发展现代渔业,搞好修河增殖放流,抓好东电、抱电库区水产养殖,新增网箱养殖3000个,发展精养鱼塘8000亩。
   3、大力加强农业项目建设。用工业理念谋划农业,以项目建设推动农业产业化。各乡镇和农口单位要加大农业招商力度,完善农业招商机制,牵住农业项目“牛鼻子”,以农产品精深加工和规模种养为主方向,充分挖掘丰富农业资源潜力,积极拓展农业项目创业平台,打造覆盖面广、牵动辐射能力强、产业关联度高的“农业航母”。引导支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从事农业创业,掀起全民创业高潮。围绕蚕桑、茶叶、林业、畜牧水产等产业资源,做好项目策划筛选和包装工作,建设有吸引力、有科技含量的农业招商引资项目库,把打造茧丝、茶叶系列产业集群和发展高效林业、畜禽规模养殖作为项日建设主抓手,力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10个、亿元以上项目3 -5个(其中确保引进1个投资亿元以上的茧丝绸精深加工企业)。精心实施茶叶生态科技园、蚕桑生态科技园、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与控制区域站、中国“青钱柳”研发中心、宁红有限公司南迁、杭猪原种场改建、杨家坪生态科技园、五梅山自然保护区、黄龙山自然保护区、程坊库区自然保护区等项目,凸显一批农业项目建设亮点。
   4、推进“一村一品”产业发展。按照因地制宜、扬优成势的原则,充分利用各地已有产业基础,形成规模效应,把“一村一品”产业打造成产业化经营的“第一车间”和原料基地,在创建108个“一村一品”产业示范村的同时,重点培育20个“一村一品”精品示范村,力争把30%的行政村和80%的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培育成“一村一品”产业示范村,尽快消灭产业“空壳村”。
   5、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按照“安全、高效、绿色、有机化”的要求,把农业生产过程标准化管理贯穿始终,营造发展绿色、有机、无公害农产品的浓厚氛围。建立县级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和优质农产品主产区,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注重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和农产品质量的监测检测,促使标准化生产的习惯养成,让群众吃上放心的生态食品,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巩固好全国绿色食品(水稻)原料生产基地县创建成果,执行和完善好桑、茶等特色产业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打好提升蚕茧质量攻坚战,力争全县主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达到总量的50%以上。
   6、建设农业综合示范基地。以蚕桑、茶叶、畜牧、林果等特色产业为着力点,建设好20个1000亩以上安全、优质、高效的农产品基地和义宁吴都蚕桑、黄田里蔬菜、竹坪南圳综合种养等10个有规模、标准化程度高的产业基地,鼓励有条件的县直部门(单位)发挥项目选择、科技转化和标准化生产方面优势,以增强农业休闲观光功能、提升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发挥新技术新品种推广示范作用为着力点,在县城周边乡镇打造特色农业产业生态圈,办好精细化、集约化的农业科技示范基地。
   7、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不断完善“公司+基地+农户”等现有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的基础上,按照“民办、民营、民受益”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大力培育和扶持有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良好的引导、激励、培训的长效机制。力争全年培育农民合作组织80家,并精心打造10家成长性好、运作规范、机制灵活、功能完备的农民合作社示范样板。培育“代耕代种”等农业生产服务组织,引导农民合作社做大产业规模,做活土地流转,积极为广大外出务工农民解决土地耕作问题。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引导农民合作社与龙头企业有效对接。每个乡镇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发展3 -5个农民专业合作社。
   8、积极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把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作为提高农产品加工增值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带动农户致富能力的重要手段。采取政策扶持、信贷支持、激活民间资本等方式,着力解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采取股份合作制和嫁接改造等办法,在继续扶持裕发河粉、久木木业等原有龙头企业做强的同时,积极扶持蚕茧、茶叶精深加工、生猪养殖集团、林业深加工等新龙头企业人驻加盟,培育10个年销售收人5000万元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提升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度,形成“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产业经营格局,进一步提高龙头企业带动能力,促进农民增收。
   9、坚持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整合优势资源,加大品牌创建力度,力争全县新增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品牌20个,培育知名农产品品牌和著名商标10个。实施品牌带动战略,做大做强“绿冬”“逸家”等丝绸织造品牌,叫响叫亮“宁红”“双井绿”等茶叶知名品牌,形成有高知名度、有竞争力的母子品牌商标系列,加大原产地保护申报认定力度,大力培育修水黑山羊、修水杭猪、修水银鱼、山口番鸭、黄羽乌鸡等地方特色畜禽水产品牌。县农业、蚕桑、茶叶、林业等部门要注重各类农业名优产品的营销策划与形象宣传,提高名优产品的市场覆盖率和占有率。
   10、加强优质种苗基地建设。大力实施“优质种苗本地化”工程,加大修水杭猪、修水黑山羊、黄羽乌鸡、西港化红、山口番鸭保种力度,组织实施“种子工程”和“畜禽水产良种工程”,在抓好杭猪原种、黄羽乌鸡增养计划的同时,重点抓好水稻、蚕种、黑山羊、桑苗、茶苗、水产、青钱柳、赣北花椒、花卉苗木等10个优质种苗基地建设,提高优质种苗自给率。
   11、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抓好茧丝绸、茶叶、药材、木竹、畜禽、粮食、蔬菜、果品等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加快农产品网上展示购销平台建设,发展好田园信息,行政村宽带率达90%。进一步扩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覆盖率,积极探索电子商务、连锁经营、合同订购、竞价拍卖、期货交易、代储代销、仓储式销售等现代交易方式,大力培育农民经纪人,鼓励营销贩运大户参与行业协会,新增注册农产品经纪人200人。
   二、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着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12、切实加强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干部服务、社会参与”运行模式,以村庄整治建设为切入点,以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为着力点,以建设文明和谐乡村为落脚点,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切实抓好297个自然村的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乡镇集镇所在地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提高集镇建设水平和辐射带动作用。以整治镇容村貌、乱建乱搭为突破口,全面实施好“乡村清洁”工程,加大农村建设规划执法和宅基地整理力度。在以产业发展为先导,确保80%试点村形成“一村一品”主导产业,每点培养3-5户特色种养大户和能人的前提下,积极抓好“三清六改五普及”工作,让农民“走平坦路、喝干净水、上卫生厕、住整洁房、用洁净能”。全面开展“三村、t星”创建活动,完善以农村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新社区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和建立新农村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新农村建设“五新一好”整体推进。
   13、切实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水毁工程和冰冻灾害破坏工程修复为重点,不断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尽快完善庙岭河、胜利河、黄坳河、桃坪河和安溪河治理试点,全面启动西港解放渠灌区、白岭上游水库灌区、上奉湖山与沙洲灌区、三都先锋与高峰水库灌区、四都红旗水库灌区、黄沙石咀水库灌区的维修改造,在基本完成71座小一型以上水库除险加固的同时,加快红旗、红色、张源、河坑、卫东、河洞等水库除险加固步伐。全面开展池塘堰圳维修改造,有效提高水利工程服务农业生产的灌溉保障能力。开展农村道路建设攻坚战,加快实现“三年打胜公路建设翻身仗”目标。大力实施“沃土”工程和“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确保新增耕地l万亩。以移民扶贫安置区农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为重点,精心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着力解决3万人口饮水安全问题。
   14、切实加强生态建设与保护。按照生态优先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生态公益林等林业重点工程,有计划改造林分林相,打造特色生态屏障。大力开展平原绿化,在公路两侧、河流两岸、庭院四周广泛植树,在武吉高速、修武线、茅界线、修铜线两侧可视范围内发展毛竹、油茶、优质果业林,在林缘地边、庭院四周和其他宜竹地带广植毛竹,有条件的行政村、自然村开展“人均增植一棵竹”活动,使毛竹成为我县一大产业、一道景观。按照“封禁并举、疏堵结合”原则,着力整治林政秩序,规范商品木材交易,提高县内木材交易市场和县内木竹加工企业吸纳消化转化能力,杜绝无证木材流向县外。抓好生物防火林带和乡村林政管理队伍建设,组建防火、防盗、防病虫害“三防”协会和乡镇半专业防火队伍,严肃县对乡、乡对村的林政管理责任追究,认真探索和创新森林防火有效途径和方法。加快农村沼气能源建设,注重推行大户型沼气,鼓励发展节约型、生态型、循环型农业,通过秸秆还田、种植绿月巴、增施有机肥、粪污无害化处理等方式,防止农业面源污染,促进农业节能减排工作。认真实施好国家长治“农发”水土保持项目,加快水土流失的防治步伐。
   15、切实加强灾后重建工作。把灾后重建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科学调配人力、物力、财力,力争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注重打好“三个硬仗”:一是抓好禁挖春笋等林业生态恢复工作,有序组织受灾林地清理,严格执行“三禁止两不准一停止”,尽快对损毁林地进行补植补造;二是加强技术指导、农资供应、损毁基础设施修复工作,积极组织生产自救;三是抓好因灾倒房户重建和灾害救济工作,关心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切实维护和发展好群众利益,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平稳正常发展,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大支农体系建设力度,着力提高城乡统筹发展水平 16、继续加大财政支农力度。县财政新增财力继续重点向困难群众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基层倾斜、向社会事业倾斜,切实保障乡村公路建设、移民扶贫、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社会保障等专项资金的投入,财政安排2000万元用于新农村建设试点配套和产业化发展等各项投入,确保财政支农投入的增量明显高于上年,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村的增量明显高于上年,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建设的增量明显高于上年。加大“跑部进厅”力度,积极争取相关项目资金,落实“小额信贷助农”计划,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农村、支持农业的良好氛围。加强支农资金整合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17、切实落实强农惠农政策。按照“政策一字不漏、资金一分不少”的要求,全面落实党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认真落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政策,完善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和经营权证发放工作,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规范土地流转,切实保障农民合法的土地权益,按标准增加和及时兑现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直补和能繁母猪补贴与保险补贴等各项惠农资金,采取“一卡通”的方式直接兑付到农民手中。执行好稻谷最低价收购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强农惠农政策检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进行惠农政策落实“回头看”,及时自查自纠认真整改,把党的温暖送到农民心坎里,确保党的强农惠农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18、加强涉农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强化公益性、放活经营性”的要求,创新涉农站所的体制机制,积极发展“专业化农技站+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三位一体的农技推广模式。推进涉农机构改革,提高基层站所基本保障水平,促使基层农技人员专职专用。加强村级兽医防疫队伍建设,增强快速诊断和应急反应能力,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害发生,降低农业生产风险。加大测土配方施肥、生物防治、免耕抛秧、绿色植保、轻型节本栽培等技术应用推广,围绕“科技兴农”这根主线,强化农业科技人才支撑,重奖特色产业发展中在科技推广、项目引进、技术创新中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乡土人才。实施好科技进村人户工程,把良种良法送进农家,使农业科技在农业产业和农民增收中贡献率达50%以上。培养好科技骨干、创办各类科技示范基地,确保每个乡镇有一个以上科技示范村,每个村有一个以上科技示范组,每组有一名以上科技示范户,每户有一名以上科技“明白人”。
   19、着力提高农民素质。继续深入开展农村、社区“四项教育”活动,以县级职业技术学校、县乡党校、乡村夜校为主阵地,组织实施好新型农民知识化工程,通过各类卓有成效的培训,提高农民对各项农事生产活动实用技术应知应会水平和劳动就业技能,促使他们能自觉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增强创业致富能力和法纪意识。全年培训新型农民2万人以上。
   20、切实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巩固乡镇机构改革成果,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基层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乡财县代管、村账乡代理”财政管理体制,建立农村基层政权运转的财力保障机制。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层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依法、有偿、自愿”原则,健全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全面启动土地第二次调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积极推进林木采伐管理、林地林木流转、林权抵押贷款、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等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支农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改革,探索建立非营利性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抓好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审核化解试点T作,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
   21、加大农业执法力度。加强农业行政执法,认真做好林政管理、渔政管理、水土流失监管、农资市场监管、河道采砂管理和四无水电站工程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无证贩运、违法侵r与林地等破坏林业生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杜绝边界木材非法交易。加强以农村宅基地管理为重点的农村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组织引导农民按照规划和推介建房图集建房与拆旧建新。
   四、加大民生工程建设力度,着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 22、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水平。在普遍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基础上,免费提供教科书,大幅度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农村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100%。加大农村教育基础设施投入,加快中小学危房改造,进一步改善农村办学条件。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就学。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农村教育水平。
   23、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全县农村地区全覆盖。大幅度提高补助标准,对农村独女户和二女结扎户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承担费用由财政负担,将新增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强化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确保一村有一名执证医生。强化重大疾病防控,加强农村儿童免疫规划工作,优先在农村落实扩大免费预防接种范围的政策。
   24、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完善城乡低保制度,做到应保尽保。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增加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对象,力争五保户集中供养率达到95%。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重点抓好失地农民和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完善农村临时救助制度,解决人民群众临时性、突发性的生产生活困难。
   25、提高人口计生工作水平。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千方百计控制政策外生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建设和队伍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将社会主义生育文化融入新农村建设中,积极推进“关爱女孩行动”,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26、提高扶贫移民开发水平。积极向上争取项目,增加财政配套资金,改善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坚持开发式和参与式的扶贫方针,不断提高贫困群众的素质和能力,为贫困群众创造增收和发展的条件。加强移民扶贫力度,完成深山区库区搬迁移民7000人。进一步做好库区移民扶助直补资金发放工作,加大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力度,增强库区移民的持续发展能力。
   27、提高农村文化事业发展水平。积极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大力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继续在广大农村开展党的惠民政策教育、传统美德教育、勤劳致富教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深入推进“爱我修水,和谐创业”活动,形成良好的村风民风。加快发展农村文化事业,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突出抓好乡镇、村文化站(室)、农家书屋建设,大力支持富有地方特色的文化建设,丰富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新型农民和新风尚的培育。抓好广播电视“村村通”、送戏下乡和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为农民提供更多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28、提高和谐农村建设水平。强化综治基础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综治办、治保会、调委会、群防群治队伍,配齐纠纷调解员和治安员,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促进平安社区和平安家庭建设,实现无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无重大治安事故、无重点人员犯罪、无群体性事件,群众对村庄治安满意率达95%以上的目标。
   五、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着力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29、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全县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到我县农业农村工作面临的新压力、新挑战,强化领导责任,改进工作方法,细化工作措施,毫不松懈地抓好农业、农村工作,做到重视“三农”工作思想不动摇,促进农业发展工作不松劲,保持农民增收幅度不降低。继续坚持乡镇党委书记和部门负责人为“三农”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乡镇要安排三分之一以上的干部专抓,涉农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形成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良性推动机制。
   30、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深入推进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和“三培两带”活动,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和改进党员管理和服务,健全农村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工作体系。注重从农村知识青年、退伍军人、外出务工返乡农民、农村致富带头人中培养选拔村级组织骨干力量。完善鼓励政策,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乡村任职。探索建立农村基层干部激励保障机制,逐步健全并落实村干部报酬待遇和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31、进一步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细化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加强对发展现代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的督查调度工作,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每个季度召开一次调度会,每月进行一次督查。建立奖惩机制,对生态农业和新农村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无明显起色的单位和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对长期打不开局面的领导干部要采取组织措施调离岗位,确保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取得实效。
   2008年3月8日 三、本志审查验收批复文件 九江史志办公室关于《修水县志(1986~2008)》的复审意见 九史志字[2014]9号修水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报来《关于请求对(修水县志(1986 - 2008))进行复审的报告》和修改后的复审稿文本(以下简称“志稿”)收悉。经我办组织专家审读,认为: 一、志稿全面、客观地记述了修水县1986至2008年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史料丰富、系统、翔实,具有较强的时代特色和地方特点,是一部重要的县域地方资料性文献。 二、志稿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统领,系统反映了全县人民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所取得的辉煌成就;热情讴歌了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奋勇拼搏,开拓进取的精神风貌。
   三、志稿体裁完备,体例结构严谨,归类科学,层次分明,语言规范,符合志书文体要求。图照选用得当,有较高的存史价值。
   为此,我办复审原则通过志稿。请按照规定程序报请修水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验收出版。
   九江市史志办公室 2014年4月9日 修水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纪要 修府会议纪要[2014]7号 2014年4月1 1日,县人民政府县长张林主持召开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常务副县长范志斌,副县长袁观云、周杏连、梅勇、黄吉甫,党组成员樊荣、张立军、樊敏事、朱秋生、卢海明、樊长生出席会议。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熊起中、县政协副主席朱三忠应邀到会。县志编纂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一至十二(略) 十三、会议听取了县志编纂工作情况汇报。会议确定:原则通过《修水县志(1986 - 2008)》终审稿的审查验收并交付出版。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6日

知识出处

修水县志

《修水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志书上起1986年,下至2008年,跨度23年。在这期间,修水县改革开放全面推进、社会生产力空前发展、经济总量连续翻番、城乡面貌显著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社会各项事业不断进步的沧桑巨变。志书真实、客观、全面地记述了这些变化,且在服从体例的前提下,突出修水地方特色,如“林业”“水利、电力”“蚕桑、茶叶”“老建扶贫、库区移民”等单独成卷,矿业也在有关卷章用足笔墨,充分体现了修水的产业特色和区域特点。诚传世之信史,一方之全书,对当今及后世将具有重要的启发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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