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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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修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6450
颗粒名称: 第五章 社会事务
分类号: D632
页数: 4
摘要: 五章 社会事务 1986年后,婚姻登记在乡镇政府办理,1990年后由乡镇民政所办理,2004年改分散登记为集中登记,分片区设立登记机关,向规范化和信息化发展。1991年开始受理社会团体登记,并进行常规管理。1992年起地名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1998年起对孤儿和弃婴收养进行登记管理。1994年试行殡葬制度改革,建设殡葬场所,开展殡葬活动管理。登记员由县民政局组织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发给婚姻登记员证书。乡镇登记点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申请书、结婚证、结婚当事人登记卡。凡结婚、离婚、复婚登记的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以及其他材料按年度装订成册,交县民政局统一存档,方便婚姻当事人查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 婚姻登记 社会事务

内容

五章 社会事务 1986年后,婚姻登记在乡镇政府办理,1990年后由乡镇民政所办理,2004年改分散登记为集中登记,分片区设立登记机关,向规范化和信息化发展。1991年开始受理社会团体登记,并进行常规管理。1992年起地名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1998年起对孤儿和弃婴收养进行登记管理。1994年试行殡葬制度改革,建设殡葬场所,开展殡葬活动管理。
   第一节 婚姻登记 1990年前,由各乡镇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办理婚姻登记,一般由乡镇文书进行登记。1990 - 2004年4月,由乡镇民政所办理婚姻登记,民政干部担任婚姻登记员。登记员由县民政局组织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发给婚姻登记员证书。乡镇登记点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申请书、结婚证、结婚当事人登记卡。凡结婚、离婚、复婚登记的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以及其他材料按年度装订成册,交县民政局统一存档,方便婚姻当事人查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03年10月实施《婚姻登记条例》后,从2004年4月起改分散登记为集中登记,在县民政局、白岭镇、大桥镇、溪口镇、黄港镇设立5个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人员由市民政局组织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发给婚姻登记员证书。至2008年,全县有10名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机关环境设置人性化,人员队伍专业化,登记流程规范化,内部管理制度化,服务手段信息化。
   实行集中登记后,婚姻档案逐步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一人一档,按年度分类整理,编制目录,输入电脑,资料归档。2006年10月起,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以创全省示范婚姻登记机关为契机,实行婚姻证件计算机打印,美观规范。2007年全省婚姻登记软件投入使用,婚姻登记除溪口、大桥外,全部实行网上即时登记,婚姻证件、处理表格实行计算机打印。2008年10月与省公安厅数据联网,从源头上防止重婚与错登现象,提高登记效率。
   [=此处为表格(1990-2008年婚姻档案整理与联网情况)=] 第二节老龄工作 1988年1月成立县老龄问题委员会,由政府部门和群众团体联合组成。1990年更名为老龄工作委员会。1994年机构改革时撤销老龄委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能划归县人事劳动局。1997年4月恢复设立老龄委,下设老龄办为副科级事业机构,挂靠人事劳动局。2003年4月,老龄办挂靠县民政局。历届县老龄委主任均由县委、县政府领导兼任,老龄办主任由县委任命,老龄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均设立相应老龄工作机构,由主要领导兼管老龄工作。全县有316个村、居民社区成立老年人协会,具体组织老年人开展经常性的活动,互相关照,互相帮助。
   2004年4月起,全县百岁老人每月发放100元长寿补贴。2005年10月,百岁老人长寿补贴提高到每月120元,90 -99周岁老人每月发放100元长寿补贴,由县财政全额列支,对长寿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此处为表格(2004—2008年长寿补贴发放情况)=] 第三节收养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儿童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行登记,通过登记确立合法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当事人合法权益。收养对象限定为丧失父母的孤儿、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必须年满35周岁且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能力。
  1998 - 2008年,全县办理收养登记56例,解除收养关系1例,接受收养当事人各种咨询100余例。 第四节社会团体登记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0年成立修水县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民政局。1991年开始登记社会团体。1998年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始在县民政局注册登记。2007年《农民专业生产合作社法》颁布施行后,农民专业生产合作社由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至2008年止,全县注册登记社会团体105个,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6个。
   第五节 地名管理 1982年,县政府成立地名办公室,开展首次地名普查,1988年编纂出版《修水地名志》,全书共收录地名9662条。1992年起,县地名办由县政府办公室划归县民政局管理。2005 - 2007年,对全县主要地名进行补充调查,更新和充实部分地名资料。2006年编制出版《修水县政区图》。按照省民政厅统一部署,2008年开始地名数据库建设,收录地名3000余条。
   2002年完成县城主要街道路巷命名和设标,2006年完成县城南城新区道路命名和设标。2008年完成部分乡镇集镇道路命名和设标。
   第六节殡葬管理 1994年,成立修水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在县城沿江路兴建殡仪馆,内没悼念厅和服务楼。1996年,县政府出台《关于县城殡仪事务管理暂行规定》和《县城公墓区管理实施细则》。同年6月,筹资41万元,在义宁镇走马村魏家垅征地22公顷,建立长青陵园。
   1997年5月,设立修水县殡葬管理所,指导和协调殡仪馆和公墓区工作,倡导文明治丧新风尚,改革土葬,推行火葬,承办遗体接运,为悼念活动提供场所,绿化、美化、净化殡仪馆和公墓区。2000年引进火化炉并投入使用。
   2002年,县财政拨专款33万元,将殡仪馆由县城沿江路迁至义宁镇走马村长青陵园。新馆建有悼念厅5个,占地面积800余平方米,服务楼400余平方米,办公楼386平方米。配套设施基本完备,形成集遗体接送、火化、治丧、安葬一条龙的殡葬服务体系。2005年,迁移县城规划区绍子山、山窝口、东门岭坟墓2800余座。至2008年,入殡仪馆治丧2200余例,火化尸体5500余例,入长青陵园安葬300余例。

知识出处

修水县志

《修水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志书上起1986年,下至2008年,跨度23年。在这期间,修水县改革开放全面推进、社会生产力空前发展、经济总量连续翻番、城乡面貌显著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社会各项事业不断进步的沧桑巨变。志书真实、客观、全面地记述了这些变化,且在服从体例的前提下,突出修水地方特色,如“林业”“水利、电力”“蚕桑、茶叶”“老建扶贫、库区移民”等单独成卷,矿业也在有关卷章用足笔墨,充分体现了修水的产业特色和区域特点。诚传世之信史,一方之全书,对当今及后世将具有重要的启发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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