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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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修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6444
颗粒名称: 第五章 社会保障
分类号: C913
页数: 5
摘要: 第五覃 社会保障 本章所述主要为劳动保障,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管理职能。1993年前享受保障对象为国有企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内容仅为劳动保险。1993年后,开始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进行以养老、医疗、生育、工伤保险为内容的改革。全县159个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9587人,离退休、退职职工2690人全部参加退休费社会统筹。22个县以上大集体所有制企业的1789名在职职工,542名退休职工全部参加退休费社会统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原则,居民自愿参加,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
关键词: 医疗保险 社会保障

内容

第五覃 社会保障 本章所述主要为劳动保障,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管理职能。1993年前享受保障对象为国有企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内容仅为劳动保险(包括生、老、病、死、残、伤等方面)。1993年后,开始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进行以养老、医疗、生育、工伤保险为内容的改革。
   社会保障内容还涵盖义务兵和复员退伍军人优抚安置、军烈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生活保障,以及社会福利、扶贫救灾、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分别记人《民政》《老建扶贫库区移民》《医疗卫生》等卷。
   第一节基本养老保险 1986年前,基本养老对象包括国有企业和县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职工,其养老金由国家和地方政府统包。1987年成立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同年11月,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退休费县级统筹。企业缴纳退休费统筹基金比例为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与退休费总额之和的25%。全县有166个全民所有制用工单位,1422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1988年6月,将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纳入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社会统筹。全县159个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9587人,离退休、退职职工2690人全部参加退休费社会统筹。同年9月,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退休费社会统筹,统筹基金比例为22. 5%。22个县以上大集体所有制企业的1789名在职职工,542名退休职工全部参加退休费社会统筹。
   1989年1月,县内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纳入九江市退休费社会统筹,统筹金比例为19. 8%。1990年,实行全省退休费社会统筹,缴费比例为21%。1991年,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养老保险制度。
   1995年,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同年10月1日起,建立职工个人账户,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与全省固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1999年,县内各类城镇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畴,并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列入企业工商执照年检项目。
   2005年7月起,改制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全部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同年,修水县在全市率先推行村干部养老保险,360个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共653人全部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2005 - 2008年,县财政累计为村干部拨付养老保险费201万元。2006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养老金由县社保局管理,每月10日前按时足额汇人指定银行,由银行发放至个人账户。每年进行一次退休职工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杜绝虚报冒领现象。全县参保人员由1988年的31 32人增加到2008年的6469人,1988 - 2008年,增加离退休金15次,人月平均离退休费由65.3元增至820元。企业离休人员的离休费经过多次调整,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基本等同。
   [=此处为表格(1988 - 2008年部分年份基本养老保险收支情况)=] 第二节 基本医疗保险 1986年前,享受医疗保险对象为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职工。1995年始,建立覆盖城镇所有劳动者职工医疗保障制度。2005年1月,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 1984年,公费医疗管理实行定点医疗、经费拨给定点医院包干、个人负担少量医药费,包干超支,由公费医疗办、医院、单位、个人四方承担办法。1995年,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9600多名职工领取《医疗保险手册》和《病历处方本》,实行个人持证就诊,医保局与用人单位、定点医院之间账、表及结算并轨;规定基本药品报销范围,完善资金筹集、医院定点、就诊程序、资金运作管理等制度;在县城和乡镇确认定点医院。2001年,出台《修水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三方筹资。县财政每年按职工上年度工资和退休金总额的5%投资,用人单位缴纳4%,职工个人缴纳1%,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但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离休人员、老红军和副处级以上退休人员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实报实销。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和3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和100元,第i次或三次以上住院不扣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时,职工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原则,负担一定比例:医疗费用5000元以下,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丁.自负比例分别为20%和12%;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自负比例分别为15%和9%。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建立大病统筹基金,实行大病医疗统筹保险,慢性病门诊费实行“定点、定药、定量、定时、定额”,以减轻慢性病患者经济负担。2008年,全县有334个行政事业单位参加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14132人,共征缴医疗保险基金1666.4万元,补偿支出1358. 42 万元。
   企业职工医疗保险 1993年前,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由职T所在企业承担。1994年起,由社保局实行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统筹,按照《修水县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职职工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试行办法》,对职工400元以上住院医疗费实行医疗基金、职工个人、职工所在单位共同负担。住院医疗费5000元及以上,基金支付95%,个人负担2%、所在单位负责3%。1995年1月,在国有企业和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范围内开始执行《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企业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在职职TT资总额的1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总额的1%。2000年,县政府出台《修水县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范围、对象及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管理办法,个人账户用于门诊费用,住院费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在职人员个人负担15%,退休人员个人负担10%。2001年,城镇企业76名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医药费实报实销。2007年1月1日起,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最高限额由2.5万元提高到3.5万元,2008年提高到4万元。同年,县内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困难企业、破产改制企业的单位和职工个人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省、县财政拨付医疗补助资金。免费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在职职工4856人、退休人员5128人。
   [=此处为表格(1995—2008年部分年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支情况)=]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007年7月,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参保25158人,征缴医保基金347. 36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原则,居民自愿参加,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2008年继续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降低缴费标准,成年人70元/年人,未成年人20元/年人。低保人员、二级和二级以上残疾人、低收人家庭老年人、已失业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六类人员、国有农林水困难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提高医保待遇,住院补偿标准逐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接轨,县外医院起付标准600元,补偿比例40%;县级医院起付标准300元,补偿比例55%;乡级医院起付标准100元,补偿比例70%;住院补偿年度封顶线为2.5万元;住院分娩,计划内生育平产每例补偿150元;学生在校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因自身责任由自己承担的门诊医疗费,在规定范围内按县级住院比例补偿,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未成年人因疾病或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死亡者,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的死亡补助按年龄段计算,3周岁以下补助1000元,3 -5周岁补助2000元,6周岁以上补助1万元。简化报账手续,实行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直补。至2008年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50511人,征缴保险基金421. 14万元,补偿支出182. 72万元。
   第三节 生育保险 1996年1月,出台《修水县国营企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l%,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全县132个单位18989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
   [=此处为表格(1996-2008年部分年份生育保险费收支情况)=] 第四节 失业保险 1986年,实施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待业保险基金用于宣告破产和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问,被精简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金、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待业保险基金提取企业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l%。待业救济金发放办法为:工龄5年以下的,最多发1 2个月,5年和5年以上的,最多发24个月。待业救济金标准为本人每月标准工资的50 -75%。规定重新就业的、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有关部门介绍就业的、待业期间受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停止享受待业救济待遇。全县78个国有企业5309人参加待业保险。
   1993年,实施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对象扩大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参军、出国定居的人员停止享受待业救济待遇。待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为县民政局社会救济金的120 - 150%。 1999年,实施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将缴纳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原国有企业扩大到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及城镇学校、医院等所有事业单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间根据缴费时问而定,按缴费时间1 -5年、5-10年、10年以上三个时间段,享受时间分别为最多12个月、18个月、24个月。领取失业金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牛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基金由原企业标准工资的1%增加到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3%,其中2%由单位缴纳,1%由职工缴纳。
   2000年,实施《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将征缴和享受失业保险的范围扩大到纳入各级机构编制管理和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专职机构,以及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民办医院、民办科技信息咨询、中介机构、民办社区服务组织、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
   至2008年,全县有251个单位23100人参加失业保险。累计征缴失业保险金2258. 04万元,发放年终解困资金、失业救济金、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生活费和代缴“三金”1395. 65万元,保险金累计结存862. 36万元。
   [=此处为表格(1986—2008年征缴和使用失业保险金情况)=] 第五节工伤保险 2005年7月,实施《修水县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74个城镇企业4620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收取保险基金12万元,支付工伤保险费1万元。2007年参保人数14780人,收取保险基金4l万元,支付工伤保险费7万元。2008年参保人数18100人,收取保险基金51万元,支付工伤保险费45万元。单位缴费根据单位风险系数确定缴费比例为0.5 - 2%。
   2008年1月1日启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当年参保职工6289人。
   第六节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993年全县启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民政部门实施。由于当时总体制度设置缺陷,保障水平低,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进行政策扶助”的原则,在集体补助难以到位的情况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成为政府领导下的农民自愿储蓄,群众参保积极性不高。2002年,根据国务院通知,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整顿规范,保险业务停止。2008年,全县参保人数3. 25万人,基金总额1083万元。同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改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实施。

知识出处

修水县志

《修水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志书上起1986年,下至2008年,跨度23年。在这期间,修水县改革开放全面推进、社会生产力空前发展、经济总量连续翻番、城乡面貌显著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社会各项事业不断进步的沧桑巨变。志书真实、客观、全面地记述了这些变化,且在服从体例的前提下,突出修水地方特色,如“林业”“水利、电力”“蚕桑、茶叶”“老建扶贫、库区移民”等单独成卷,矿业也在有关卷章用足笔墨,充分体现了修水的产业特色和区域特点。诚传世之信史,一方之全书,对当今及后世将具有重要的启发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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