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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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修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6443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工资福利
分类号: C913
页数: 7
摘要: 第四章 工资福利 1986 - 2008年,修水县行政事业单位经历了1993年结构工资制改革、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企业单位与经营体制改革同步,由等级工资制逐步过渡到工效挂钩的弹性工资制,并进而过渡到由经营者自主决定、劳动部门监督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自主工资制。2004年起,由县总工会牵头,在148家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组成。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从1993 - 2005年办理5次调整工资标准,6次丁资晋档。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25天;怀孕3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
关键词: 工资 福利

内容

第四章 工资福利 1986 - 2008年,修水县行政事业单位经历了1993年结构工资制改革、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企业单位与经营体制改革同步,由等级工资制逐步过渡到工效挂钩的弹性工资制,并进而过渡到由经营者自主决定、劳动部门监督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自主工资制。2004年起,由县总工会牵头,在148家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
   1986 - 2008年,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按统一的政策标准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依据企业和个人缴费标准测算,按社保标准执行。发放渠道,非参加社保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费由县财政发放;参加社保的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职工养老金由社保统筹发放(参看第五章社会保障)。23年来干部职工工资有较大幅度增长(详见人民生活卷)。
   第一节 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 工资 工资制度1985 - 1993年9月,实行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执行国家六类地区19 - 24级工资标准。1993年10月,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各自不同的工资制度。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组成。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制,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工资制,工勤人员中的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2006年7月,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实行职级工资制,公务员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组成,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和规范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工资调整1986年,对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人员进行套改后的基础、职务工资之和19级为97元、20级89元、21级82元、22级76元、23级70元、24级64元的机关干部,提高一级工资,正副科级,及科员工资均达最低档,使职务和工资基本相符。在行政单位执行8级工资制的工人,其工资标准为5 -8级的与行政22 - 19级对应。1987年,对同年9月底前担任正科级行政职务,现工资为105元、97元、89元,且1985年工改以来增资不满3个级差的人员,提高一级工资。乡镇副科级以上的以工代干者,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干部同等职务的待遇执行。1987年10月- 1988年10月,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护士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提高10%。1988年,对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为113元、97元、89元,自1985年工改以来增资不满3个级差的,提高一级工资。1990年提高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同年9月30日在编在职,且任职时间长,工资偏低,工作积极的干部职工按正式职]_总数5%的比例使用机动增资指标增资。1993年10月,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人员的职务工资每2年晋档一次,每5年晋升一个级别。从1993 - 2005年办理5次调整工资标准,6次丁资晋档。
   2006年7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对全县14577名职工工资进行套改。此后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5年称职及以上的,工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年度考核累计2年称职及以上的,工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档;事业单位T作人员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此处为表格(1993年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情况)=] [=此处为表格( 2006年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情况)=] 奖励工资 1986年7月,县属行政单位工作人员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全年按人均1个月的基本工资(84元)计发,每半年发一次。1988年1月,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丁资由全年不超过1个月的基本工资提高到1个半月。1992年7月,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由全年不超过人均1个半月基本工资,提高至不超过3个月基本工资。事业单位全年人均奖励工资(奖金)低于3个月基本工资的,参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2001年,对机关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做出修改:发放对象为2001年2月28日在职且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工作人员;发放金额为2001年12月的基本工资,即公务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4项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工资固定部分和活动部分之和,护士、中小学教师的奖金还包括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机关工人为岗位丁资、技术等级工资、国家按规定比例发放的奖金之和。2006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奖励工资由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两部分构成。对当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的公务员,发放奖励工资,机关单位工勤人员奖励工资发放参照执行。
   [=此处为表格(1986—2008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情况)=] 津贴补贴 公共津贴补贴1994年工资制度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保留津贴补贴25元,粮食补贴8元,生活补贴15元。1996年1月,对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增加补贴:正副地(厅)级人员每人每月补贴40元,正副县(处)级35元,科级或科级以下人员(含工人)30元。2006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人每月津贴补贴:正副地(厅)级人员88元,正副县(处)级83元,科级或科级以下78元。
   特殊岗位津站公安、检察、法院、司法、人民武装、税务征收、审计、信访、纪检监察、环境保护、教育、医疗、广播电视播音、畜牧兽医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等还享受特殊岗位津贴,津贴数额根据各个时期、各个岗位的性质而有所不同。
   菜篮子补贴 1999年8月始,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放菜篮子补贴60元,2005年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
   防暑与取暖补贴1986 - 2005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温补贴为:每年7-9月,每人每天0. 60元。取暖补贴为每年农历冬季后2个月,每人每天0.80元。2006年,高温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取暖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30元,两项总和每人每年300元。
   福利 年休假1986年,行政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待遇。凡参加工作时间满10 - 20年者,年休假15天;满21 -30年者,年休假20天;满31 - 40年者,年休假30天。休假期间本人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1989年下半年停止执行,1991年恢复上述规定。2008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产假哺乳假1988年7月,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增加产假15天。1990年9月《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发布后,晚婚晚育的干部、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外,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25天;怀孕3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42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15 - 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42天。
   探亲假根据1981年3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规定的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规定的探望父母的待遇。即已婚职工每年探望配偶者假期为30天,探望父母者每4年给假1次,假期2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者每年假期20天,若两年探亲1次,给假45天。探亲假和路程内工资照发,已婚职工探望父母者往返路程费在本人月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病假病假2个月以内,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婚假根据《婚姻法》及《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22岁,女20岁结婚,可享受3天婚假,晚婚在3天的基础上增加15天。婚假期间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丧假职工直系亲属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假期由单位领导批准l -3天,假期工资待遇不变,车船费自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986年,行政事业单位已故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城镇户口23 -28元/月人,农村户口16 - 21元/月人;老红军、老干部配偶,无固定收入50元/月人;遗属有固定收入者留68元作为本人生活费,多余部分作为供养亲属生活费,不足部分按标准给予定期补助。2005年4月,提高行政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标准:1937年7月6日抗日战争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320元/月人;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255元/月人。因公因病死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因公死亡遗属为城镇户口135元/月人,农村户口180元/月人;因病死亡均为170元/月人。国有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补助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至2008年11月,全县有951人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抚恤金1986年7月,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病故的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其标准为:因公牺牲发20个月工资,病故发10个月工资,最高数额不超过3000元。1993年,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革命烈士发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发20个月工资,病故发10个月工资。取消1986年对国家机关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规定。2006年7月1日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病故发20个月工资(离退休金),因公死亡发40个月工资(离退休金),革命烈士发80个月工资(离退休金)。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后按规定增加的离退休金,也计入一次性抚恤金基数。
   丧葬费1997年1月1日开始,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的丧葬费,本着丧事从简原则,不分职务级别由每人240元调整为1600元。
   护理费2006年满70周岁以上的离休干部享受护理费,标淮为200元/月人。离休干部的特需标准为500元/年人。
   第二节企业单位工资福利 工资 1986年前,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实行八级工资制。1986年,企业在原等级工资的基础上套改。对在行政单位中执行8级工资制的工人,其工资标准为5 -8级的人员,分别对应行政22 - 19级。1989年,国有企业开始推行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弹性劳动工资制。市劳动人事局下达修水县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0. 16亿元,实行弹性工资职工1.0l万人,实际支付工资总额0.244亿元,实行弹性工资职工1. 12万人。1994年,因县内大部分国有企业发放工资突破弹性计划,且县商业局、物资局、供销社所属企业租壳卖瓤,营业额无账可查,工资无法准确计算而停止执行弹性工资。同年,根据劳动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至1995年,有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纤维板厂、宁红茶厂试行,此后除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继续实行外,其余停止执行。1996、1997年,三都垦殖场、土龙山金矿、房地产实业开发总公司、郭家滩电站实行年薪制。1997年,停止实行年薪制。郭家滩电站、房地产实业开发总公司、土龙山金矿试行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后因谈判主体模糊,操作复杂,自动停止执行。2001年后企业普遍推行经济体制改革,全县国有、集体企业全部改制,职工置换身份,不再由国家和集体发放工资,全部按《劳动法》规定,由经营者决定发放职工工资,劳动部门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督促和检查。
   津贴补贴 高温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7月1日-9月30日为高温季节,企业单位职工享受高温补贴。1987年,调整高温补贴标准,按作业环境和工作岗位分甲、乙、丙等,每人每天补助0.60 -0. 20元不等。2000年,再次调整,分一、二、三、四个级次,每人每天补助1. 15 -1.90元。
   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纺织工人、矿山井下工人、环境卫生工人、公路养护工人、林业生产一线工人、从事废品物资回收工人、殡葬业等单位工作人员和高空作业人员等分别给予特殊岗位津贴。1986年始,纺织工、矿工津贴0.6 -1.2元/天人。1987年,废品回收0.3 -0.8元/天人。1995年,殡葬业20 - 100元/月人。1997年,城市下水道工、环卫工3-7元/天人,公路养护1.5 -3元/天人。1998年,高空作业1-4元/天人。
   价格补贴1986 -1999年1 1月止.国有企业职工每月粮价补贴8元,肉价补贴6元,煤电价补贴6元,洗理费8元,交通费5元,书报费8元。企业改制后停发。
   [=此处为表格(1986—2008年县属企业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 福利 探亲假1986 - 1998年,企业职工探亲假待遇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致。至1999年企业改制后停止执行。
   产假1988年6月,女职工生育产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加14天,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产假30天。同年7月,产假增至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者增加15天,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和补助企业职工非因1二及因病死亡后丧葬费1987年为300元;1994年调整为600元;2001年7月始,调整为上年度当地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对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定期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城镇户口,1987年每人每月补助20元;1994年调整为100元;2001年调整为160元。农村户口每人每月补助15元;1994年调整为90元;2001年调整为150元。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 1986年- 1993年9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条件仍执行1978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于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退休费标准按1986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退休人员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执行。
   1993年10月1日- 2006年7月1日,退休费计发办法和标准是: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基础丁资和工龄工资全额照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和津贴部分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教、护龄津贴全额发给;警衔津贴,教师、护士提高10%工资按比例计发;退休费扣除15元保留奖金和岗位津贴,其他津贴照发。
   2006年7月1日后,根据《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要求,离休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退休和退职人员按退休退职前工资一定比例计发。
   至2008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3881人,其中离休93人、退休3788人。
   [=此处为表格(1986年1月- 1993年9月退休费计发标准)=] [=此处为表格(1993年10月一2006年6月退休费计发标准)=] [=此处为表格(2006年7月后退休费计发标准)=]

知识出处

修水县志

《修水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志书上起1986年,下至2008年,跨度23年。在这期间,修水县改革开放全面推进、社会生产力空前发展、经济总量连续翻番、城乡面貌显著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社会各项事业不断进步的沧桑巨变。志书真实、客观、全面地记述了这些变化,且在服从体例的前提下,突出修水地方特色,如“林业”“水利、电力”“蚕桑、茶叶”“老建扶贫、库区移民”等单独成卷,矿业也在有关卷章用足笔墨,充分体现了修水的产业特色和区域特点。诚传世之信史,一方之全书,对当今及后世将具有重要的启发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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