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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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修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6438
颗粒名称: 第五章 司法行政
分类号: D035.3
页数: 7
摘要: 第五章 司法行政 1986 - 2008年,县司法局组织实施5个五年普法规划,开展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和公证事务,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司法公正,为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第一节 司法建制 机构 1981年,成立县司法局。1982年,成立法律顾问处、公证处。1986年,司法局内设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股、人民调解股、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非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帮助或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1986 - 2008年,法律顾问处与律师事务所办理刑事辩护案件2605起,刑事自诉案件代理1751起,民事诉讼案件代理5404起,非诉讼案件代理4744起。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年均83家,为顾问单位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6607万元。
关键词: 司法行政 法律援助

内容

第五章 司法行政 1986 - 2008年,县司法局组织实施5个五年普法规划,开展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和公证事务,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司法公正,为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一节 司法建制 机构 1981年,成立县司法局。1982年,成立法律顾问处、公证处。1986年,司法局内设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股、人民调解股、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
   1991年成立渣津、黄港、太阳升、山口、溪口、马坳、大桥、白岭、义宁9个法律服务所。1992年,与上述9个法律服务所合署设立9个基层中心司法所。1993年,成立经济律师事务所,为事业法人单位。1997年,法律顾问处更名为第一律师事务所,为事业法人单位。2000年,成立法律援助中心和“148”法律服务中心。2002年,设立公证律师事务股、司法鉴定股。2003年,设立古市法律服务所与中心司法所。2004年1月,设立方园法医学司法鉴定所。2005年,第一律师事务所与江西求真律师事务所合并,更名为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2006年3月,设立县江城建筑司法鉴定所,与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合署办公。
   2008年,司法局内设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股(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基层工作股(县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办公室)、公证律师管理股(司法鉴定工作股)。下设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设渣津、黄港、太阳升、山口、溪口、马坳、大桥、白岭、义宁、古市中心司法所和25个法律服务所。
   人员 1986年,全县司法干警45人,司法员23人,其中大学学历8人。2008年,有司法干警52人,司法员29人,其中大学学历56人。
   第二节普法教育 198】年前,由县人民法院负责法制宣传教育管理工作。1981年起,由县司法局负责。1986年,成立普及法律常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四家班子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和司法局负责日常工作。1986 - 2008年,根据全国5个五年全民普法及法律常识教育要求,在全县组织实施普法宣传教育。
   1986年1月- 1990年12月“一五”普法期间,开展普及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宣传教育。对象为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学生、军人、其他劳动者和城镇居民中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干部和青少年。 1991年1月- 1995年12月“二五”普法期间,开展普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商标法、专利法、会计法、计量法、统计法,破产法,产品质量法、物价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的宣传教育。普及方法以各业务部门为主,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实施,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类指导”原则,县普法办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
   1996年1月- 2000年12月“三五”普法期间,开展普及土地管理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民法通则、水法、农业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食品卫生法的宣传教育。普及方法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集中学与自学相结合。
   2001年1月- 2005年12月“四五”普法期问,开展普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出把普及法律常识向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转变,注重普法形式、方法、效果相统一,注重发挥新闻媒体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实行普法教育工作责任制,将其列入精神文明建设年度目标考评。
   2006年1月- 2010年12月“五五”普法期间,普法教材由省普法办统一编印,包括刑法(修订版)、公务员法、治安处罚法、公司法、个人所得税法、公证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知识。组建普法讲师团到乡镇和县直单位开展法律专题讲座,各级各类学校配备法制教育副校长和法制教育员。县城澄江花园定为法制宣传广场,乡镇开辟法制宣传栏,工业园设置法制宣传长廊和宣传牌,在修水报开设“法治在线”专栏。普及方法以上法制课为主,自学与其他形式为辅。学法时数,干部不得少于220个课时,职工不得少于120个课时,城镇居民、个体户不得少于100个课时,农民不得少于80个课时。出动宣传车160辆,配备法律宣讲员1430人,听讲16万人;上法制课570次,听讲22万人;举行法律知识考试152场,参考112.4万人;开办法律宣传橱窗5180期,印发法律资料22200份,举办法律图片展169场。
   [=此处为表格(1986-2005年普法工作情况)=] 第三节人民调解 1986 - 2008年,全县各级调解组织调处民事、经济纠纷70732起。其中2006 - 2008年调处13949起。制止315起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控制403起群体械斗事件,说服78起群众越级上}方事件,民间纠纷调解率达90%,调成率达80%。
   1986年,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县城、建制镇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立,在农村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立,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建有598个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调委会),其中村级调委会587个,厂矿企事业调委会7个,县城居民调委会4个;有调解员2658人。1996年,建有基层调委会619个,其中村级调委会581个,厂矿企事业调委会28个,县城居民调委会10个;有调解员3549人。2005年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规范工作程序,巩固、健全、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村调委会主任由村支部书记担任;村民小组建立调解小组,由村民小组长兼任调解组长,聘请中共老党员、退休干部、教师担任调解信息员。在居民集中地带配置屋场调解员、楼院调解员、纠纷信息员,使调解组织网络覆盖全县各层次、各领域。至2008年,全县36个乡镇的386个村(居)民委员会、28个厂矿、21个事业单位组建调委会,配备调解员5532人。
   [=此处为表格(1986 - 2008年调解纠纷情况)=] 第四节律师事务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开始实施,律师业务除辩护、代理、提供法律咨询和代写诉讼状外,还增加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接受非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帮助或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1990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律师作为行政案件代理人,参与行政诉讼活动。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1986 - 2008年,法律顾问处与律师事务所办理刑事辩护案件2605起,刑事自诉案件代理1751起,民事诉讼案件代理5404起,非诉讼案件代理4744起。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年均83家,为顾问单位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6607万元。1996 - 2008年,向县供电责任有限公司提供跟踪服务,电力事故从1997年26起下降到2008年的1起,事故下降率为98%以上;为宁红集团开展法律服务10年,为其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1080万元;为港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法律服务,代理应诉九龙电站诉该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案,避免经济损失1000万元。
   [=此处为表格(1986—2008年律师事务情况)=] 第五节公证事务 1986 - 2008年,县公证处依法办理经济合同、婚姻家庭、房地产、涉台、农民工资等公证业务43275件。
   民事公证 1986 - 2008年,办理民事公证14010件,其中遗嘱2197件,委托收养2060件,分家析产2132件,房屋买卖2095件,婚姻状况2683件,婚前财产2843件。2008年上半年办理120件婚姻家庭公证,促成5对夫妻重归于好。2008年春节期间,受理武吉高速公路A13标段工程建没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办理劳资公证,由县公证处代理该项日部发放工资300多万元,证据保全金额700万元。
   经济公证 1986 - 2008年,办理农村种植、养殖承包合同公证3582件,办理房产建筑承包合同公证1414件。2003 - 2006年,为县供销、粮食系统和县茶科所等企业改制拍卖办理资产公证3亿元,办理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公证3000余份。其中从2005年起,公证人员下村人户为黄港、黄沙、何市、上奉4个镇的2106户农民,办理优质稻种产销合同公证2861件。
   涉外公证 1995年开办涉台公证业务,至2008年,办理涉及台湾公民、法人公证事务457件。
   [=此处为表格(1986—2008年公证事务情况)=] 第六节法律援助与司法鉴定 法律援助 2000年,成立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县的法律援助T作,开展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和“12348”专线电话的法律咨询服务,受理、审查县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和公安、检察机关转送的刑事法律援助,受理、审查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劳动争议仲裁等案件的法律援助。2004年,10个乡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至2005年,县残联、妇联、人武部、老龄委、总工会、劳动社会保障局组建法律援助工作站。县城2863名低保特困户全部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组织东太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城南司法服务所等8个法律服务机构与8个社区结对帮扶,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为居民提供法律援助。2000 - 2008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60件,其中民事案件331件,刑事案件183件,非诉讼法律事务146件,提供法律咨询2678人次。为757位受援当事人获得权益保护金额906. 96万元。
   [=此处为表格(1986—2008年法律援助情况)=] 司法鉴定 2004年1月,省司法厅批准设立修水方园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定编9名,人员由司法局和卫生部门调配。接受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和全县各级组织委托,开展临床法医学鉴定。2005年,制定和完善《司法医学鉴定工作程序》《服务承诺》等5项制度,实行鉴定人负责制。2007年,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制作《司法鉴定委托与协议书》范本,发至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及乡镇司法所。2008年上半年,鉴定职工工伤伤残及劳动能力、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女膜检验、人体损伤鉴定、人身保险各类案件164例,办理鉴定采信率100%。2006 - 2008年为890例申请伤残鉴定的当事人办理鉴定,司法机关采信860件,采信率达98%以上。
   2006年3月,省司法厅批准设立修水县江城建筑司法鉴定所,承担建筑工程中的各种检测,开展建筑工程质量评定、质量事故鉴定、危房质量鉴定、加固返修方案及价款鉴定、钢构工程、土建工程、安装工程、防水工程及图纸设计等鉴定。2006 - 2008年为申请建筑工程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办理鉴定861件。
   第七节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与帮教 1986年,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由公安机关管理。2000年起,由司法局负责,县成立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乡镇组建安置帮教工作站,村(居)设立帮教小组。
   安置 安置对象为刑满释放5年内,解除劳动教养3年内,没有生活出路(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民政部门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社会保障范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或开办其他经济实体的做到一视同仁,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分给责任田(山、地),有困难的给予临时救济。
  1986 - 2008年,有刑释解教人员3860人,安置2664人,其中公安机关安置720人,司法行政机关安置1944人。其中863人通过单位安置解决就业,安置率22.4%。2006 - 2008年,全县建立10个安置帮教基地,对回修水的790名刑释解教人员落实安置措施,安置690人,安置率87.3%,重新犯罪率控制在30‰以下。
   帮教 依靠部门单位、村(居)委会、社团组织等,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制订帮教措施,落实帮教人员,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开展排查登记和回访。组织帮教干部对每批送劳改或服刑人员进行超前帮教,利用春节、中秋节等节日到劳改农场、监狱、劳教所进行跟踪帮教。1986 - 2008年刑释解教3860人,其中1986 - 1999年1600人,帮教1 143人,占71. 4%;2000 - 2008年刑释解教2260人,帮教2219人,占98.2%。
   [=此处为表格(1986 - 2008年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情况)=]

知识出处

修水县志

《修水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志书上起1986年,下至2008年,跨度23年。在这期间,修水县改革开放全面推进、社会生产力空前发展、经济总量连续翻番、城乡面貌显著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社会各项事业不断进步的沧桑巨变。志书真实、客观、全面地记述了这些变化,且在服从体例的前提下,突出修水地方特色,如“林业”“水利、电力”“蚕桑、茶叶”“老建扶贫、库区移民”等单独成卷,矿业也在有关卷章用足笔墨,充分体现了修水的产业特色和区域特点。诚传世之信史,一方之全书,对当今及后世将具有重要的启发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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