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修水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6403 |
颗粒名称: | 第六节 人事任免 |
分类号: | D622 |
页数: | 2 |
摘要: | 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县政府县长提名,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和县政府各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的任免。根据法院院长提名,决定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提名,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人大常委会对提请任命的干部,实行任前公示,广泛征求人大代表、社会各界人士和群众的意见,在通过任免后发布任免通知书和公告。对由人大会选举或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干部请求辞职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由人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做出决定。2007年3月8日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至2008年l2月30日十五次会议,任免同家机关工作人员115人次,接受辞职20人次。 |
关键词: | 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