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修水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6391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人大代表 |
分类号: | D622 |
页数: | 2 |
摘要: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修水县第一届至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间接等额选举产生。1979年《选举法》修订后,从县第七届始,人大代表由全县选民直接投票差额选举产生。由县选举委员会主持县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接受县人大常务委员会领导。成员有县委、县人大领导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选区划分与名额分配按《选举法》规定,每届县人大代表分别以100名、120名、140名为基数,按全县总人口每5000人递增1名代表的原则,确定代表数。每届人大期限内均产生代表异动。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自行终止代表资格。县十一届人大起,增加居民、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代表名额。 |
关键词: | 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