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修水县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6367 |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党费收缴与管理 |
| 分类号: | D2 |
| 页数: | 1 |
| 摘要: | 按中组部规定标准,对有固定工资收入党员,在工资变动后,及时核算党费基数。农民党员视收入状况每月交纳0.2 -1元;学生党员和下岗失业,依靠抚恤、救助生活,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等党员每月交纳0.2元;困难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可少交或免交党费。按照中组部“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补充”要求,做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杜绝使用范围之外的经费开支,坚持集体领导和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单据报销严格按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全县各级党组织普遍建立健全党费收缴使用公布制度、收缴人员移接交制度和收据领用、登记、销号制度。每年组织人员进行专项检查,查找问题及时纠正,防止贪污、挪用、截留党费的现象发生。 |
| 关键词: | 地方组织 组织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