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修水县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6358 |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纪律检查机构 |
| 分类号: | D2 |
| 页数: | 2 |
| 摘要: | 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县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及书记、副书记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产生,报县委员会通过,并报市委员会批准。2006年,县纪委机关没办公室、宣教调研室、党风廉政建设室、纠风室、执法室、纪检监察一室、纪检监察二室、审理室、信访室、干部室等工作机构。4月18日,十一届纪委一次全委会选举十一届县纪委常务委员7人,选举吴若琪为书记,熊启明、朱如东为副书记。县第十二届纪律检查委员会 1992年12月28 -30日召开的县第十二届党代表大会选出纪委委员15人。基层纪检机构设置与党组织机构相配套,乡镇党委设纪委,县直单位设党委的设纪委,设总支的设纪检组,设支部的没纪检员。 |
| 关键词: | 地方组织 纪律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