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修水县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6331 |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党政分设 |
| 分类号: | D034 |
| 页数: | 1 |
| 摘要: | 1981年3月,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府组成人员,将县革命委员会改为县政府,分设县委机关和县政府机关,彻底结束“文化大革命”中形成的革命委员会一元化领导体制。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设立党组,通过这些组织中的党组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保证县委重大决定贯彻落实。从1984年第九届党代会开始,县委不再设立分管农业、工交、财贸的专职副书记,县政府相应增加副县长职数,将组织、管理、协调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工作职能交由政府行使。1989年后,学校、医院、文化等事业单位推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单位行政领导负责全面工作,党的组织不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
| 关键词: | 政治制度 制度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