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修水县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6316 |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 |
| 分类号: | F2 |
| 页数: | 1 |
| 摘要: | 1987年7月起,根据省政府规定,对建筑工程合同实行强制鉴证,凡在县内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须报经县工商部门审查鉴证后方为有效,否则工程不得开工,经办银行不得办理付款。1986 - 2002年,全县共鉴证经济合同1794份,标的金额29694. 66元。2002年后,工商部门调整工作职能,停止合同鉴证工作。1984年,设立修水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开展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调解仲裁,由县工商局承担日常工作。1986 -1993年,共受理经济合同仲裁案件832起,其中调解结案683起、做出仲裁决定的6起、确认为无效合同的143起。1994年,根据《仲裁法》不层层设立仲裁机构的规定,县仲裁委员会被撤销。 |
| 关键词: | 经济管理 工商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