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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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修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5967
颗粒名称: 第四节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
分类号: S7
页数: 1
摘要: 完善林业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1986年,对已开征的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基金,改为按林木出售价的25%缴纳,其中育林基金15%、更新改造基金10%。1988年,两金标准改为林产区按木竹经营者收购后第一次销售价的20%收取,同时将林政管理费和护林防火费合并为每立方米收取3.5元。2004年9月,根据赣财厅规定,收取工业原料林、间伐林、竹类的育林基金,实行基价起征计费,按每立方米360元基价的20%征收育林基金,径级10厘米以下的人工林木按每立方米180元基价的20%计征,其他林木计费标准不变。同时开展两金查征工作,重点是乡镇企业用材和私人自用材规费征收,以及通过自查追缴林业经营单位漏交的林业规费。1986 - 2008年,全县共征收两金3亿元。
关键词: 林业 林业管理

内容

完善林业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1986年,对已开征的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基金(简称两金),改为按林木出售价的25%缴纳,其中育林基金15%、更新改造基金10%。1988年,两金标准改为林产区按木竹经营者收购后第一次销售价的20%收取,同时将林政管理费和护林防火费合并为每立方米收取3.5元。2004年9月,根据赣财厅规定,收取工业原料林、间伐林、竹类的育林基金,实行基价起征计费,按每立方米360元基价的20%征收育林基金,径级10厘米以下的人工林木按每立方米180元基价的20%计征,其他林木计费标准不变。同时开展两金查征工作,重点是乡镇企业用材和私人自用材规费征收,以及通过自查追缴林业经营单位漏交的林业规费。1986 - 2008年,全县共征收两金3亿元。
   林业专项基金列为林区采伐迹地、林问空地、荒山荒地的更新造林和育苗、幼林抚育、竹林垦修、油茶垦复、封山育林、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科研和山区林业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允许挪作他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银行部门的监督检查。

知识出处

修水县志

《修水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志书上起1986年,下至2008年,跨度23年。在这期间,修水县改革开放全面推进、社会生产力空前发展、经济总量连续翻番、城乡面貌显著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社会各项事业不断进步的沧桑巨变。志书真实、客观、全面地记述了这些变化,且在服从体例的前提下,突出修水地方特色,如“林业”“水利、电力”“蚕桑、茶叶”“老建扶贫、库区移民”等单独成卷,矿业也在有关卷章用足笔墨,充分体现了修水的产业特色和区域特点。诚传世之信史,一方之全书,对当今及后世将具有重要的启发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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