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修水县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5967 |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 | 
| 分类号: | S7 | 
| 页数: | 1 | 
| 摘要: | 完善林业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1986年,对已开征的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基金,改为按林木出售价的25%缴纳,其中育林基金15%、更新改造基金10%。1988年,两金标准改为林产区按木竹经营者收购后第一次销售价的20%收取,同时将林政管理费和护林防火费合并为每立方米收取3.5元。2004年9月,根据赣财厅规定,收取工业原料林、间伐林、竹类的育林基金,实行基价起征计费,按每立方米360元基价的20%征收育林基金,径级10厘米以下的人工林木按每立方米180元基价的20%计征,其他林木计费标准不变。同时开展两金查征工作,重点是乡镇企业用材和私人自用材规费征收,以及通过自查追缴林业经营单位漏交的林业规费。1986 - 2008年,全县共征收两金3亿元。 | 
| 关键词: | 林业 林业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