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修水县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5722 |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简政放权 |
| 分类号: | F2 |
| 页数: | 1 |
| 摘要: | 1985年始,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实行简政放权,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将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权、生产经营计划权、产品调拨权、职工调动权、奖金分配权、资金使用权、职工奖惩权等权力下放给企业,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1986年,推行厂长负责制,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每个企业应完成的产量、产值、税收、利润等项工作目标,对厂长实行任期目标管理。厂长一般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有的由主管部门通过竞争的方式选任。至1987年,全县国有工业企业、二轻工业企业、集体工业企业全部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全权负责企业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
| 关键词: | 国民经济 经济体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