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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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修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571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分类号: F2
页数: 2
摘要: 1979年2月11日,县委召开县、区、公社、大队四级干部大会,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确定在全县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要求在坚持不动摇基本核算单位,不包产到户和分田单干两条原则的前提下,实行分组作业,建立“定工分、定成本、定产量和增产有奖、减产要赔”的生产责任制。至4月全县实行“三定一奖赔”的生产队占44%,实行“四定三包一奖赔”的占14. 5%,统一耕作的占13. 5%,旱地联产到劳、水田联产到组的占28%。1988年1月,在全县推行“两田制”,后因不符合中央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际人口平均承包耕地的精神而停止。
关键词: 国民经济 经济体制

内容

1979年2月11日,县委召开县、区、公社、大队四级干部大会,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确定在全县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要求在坚持不动摇基本核算单位,不包产到户和分田单干两条原则的前提下,实行分组作业,建立“定工分、定成本、定产量和增产有奖、减产要赔”的生产责任制。 1981年1月,推广南岭公社大坪大队和六都大队实行“四定三包一奖赔”生产责任制,即在生产队划分专业队、专业组、专业户、专业工等不同生产单位,实行“定劳力、定土地、定耕牛、定农具,包产、包工、包成本,全奖全赔”。是年2月县委下发《关于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意见》,首次提出在山区不宜集体耕作的耕地可以联产到劳,个别边远山区的孤门独户,经区、社研究,县委同意,也可实行包产到户。至4月全县实行“三定一奖赔”的生产队占44%,实行“四定三包一奖赔”的占14. 5%,统一耕作的占13. 5%,旱地联产到劳、水田联产到组的占28%。
   改革初期虽然不允许包产到户,但禁令实际上早被农民暗中突破。据1980年5月J日时任县长邹庆墀所作的《渣津区旱地包产到户调查》显示:石坳公社114个生产队,包产到户的90个,占80%;东港公社157个生产队,包产到户的87个,占55. 8%;莲花公社157个生产队,包产到户的68个,占44. 5%,其中高庄、东堰二个大队全部包产到户。1981年11月,县委下发《关于农业生产责任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在全县推行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明确社员承包耕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和继承权,不准转让、出租、典当、买卖,不准建房、葬坟、烧砖瓦。耕地承包给社员,一般按人劳结合的办法承包,劳动力多的可以多承包,只有辅助劳动力的只承包口粮田,保持3 -5年不变。由此,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在全县基本确定。
   1984年,中共中央确定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农村改革,修水组织2000余人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队,深入各乡、村推行农业合同制。以组为单位(原生产小队)核实耕地面积,按人口平均分配,以家庭实际人口承包到户,由村组与农户签订土地经营承包合同。至年底,全县13.2万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为15年。其间的1987年终,漫江乡推行“两田制”承包经营模式,即以组为单位将耕地划分为“口粮田”和“商品粮田”,按人口承包“口粮田”,按劳力承包“商品粮田”。1988年1月,在全县推行“两田制”,后因不符合中央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际人口平均承包耕地的精神而停止。
   1996年底,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1998年秋,根据国家延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30年不变政策,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核准与发证工作,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实际人口承包到户,承包期限为199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全县各村5753个村民小组共签订土地承包合同145786份,承包耕地331 18公顷,并全部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2年8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从法律上确定承包经营为基本土地制度。2008年县政府制订《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经营权证书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对第二轮土地承包情况进行全面核实确定,发放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知识出处

修水县志

《修水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志书上起1986年,下至2008年,跨度23年。在这期间,修水县改革开放全面推进、社会生产力空前发展、经济总量连续翻番、城乡面貌显著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社会各项事业不断进步的沧桑巨变。志书真实、客观、全面地记述了这些变化,且在服从体例的前提下,突出修水地方特色,如“林业”“水利、电力”“蚕桑、茶叶”“老建扶贫、库区移民”等单独成卷,矿业也在有关卷章用足笔墨,充分体现了修水的产业特色和区域特点。诚传世之信史,一方之全书,对当今及后世将具有重要的启发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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