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修水县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5716 |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
| 分类号: | F2 |
| 页数: | 2 |
| 摘要: | 1979年2月11日,县委召开县、区、公社、大队四级干部大会,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确定在全县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要求在坚持不动摇基本核算单位,不包产到户和分田单干两条原则的前提下,实行分组作业,建立“定工分、定成本、定产量和增产有奖、减产要赔”的生产责任制。至4月全县实行“三定一奖赔”的生产队占44%,实行“四定三包一奖赔”的占14. 5%,统一耕作的占13. 5%,旱地联产到劳、水田联产到组的占28%。1988年1月,在全县推行“两田制”,后因不符合中央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际人口平均承包耕地的精神而停止。 |
| 关键词: | 国民经济 经济体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