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修水县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5499 |
| 颗粒名称: | 规划管理规定 |
| 分类号: | F291 |
| 页数: | 1 |
| 摘要: | 不符合规划或用地标准一律不得划地建房。1998年5月,制订《修水县县城规划管理规定》,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建没用地必须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工程必须符合规划条件,符合建筑环境和市容要求,由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日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5年12月,制订《修水县城规划区建设工程审批试行办法》和《修水县房产开发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房产开发建设项目须经县城乡规划局实地勘察,提出项目选址意见,核发《规划设计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由规划局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共同审批。 |
| 关键词: | 城镇 城镇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