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修水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5449 |
颗粒名称: | 处罚措施 |
分类号: | C92 |
页数: | 1 |
摘要: | 县委、县政府分别于1987年、1988年、1991年、1996年出台计划生育政策,对于未经批准计划外生育的予以处罚。国家干部职工给予纪律处分,停职停薪、降薪、开除公职;招聘干部、民办教师、合同制工人、临时合同工、乡镇企业职工予以辞退或解除合同;城镇居民停供商品粮、注销城镇户口转为农业户口;个体工商户和运输户吊销营业执照或驾驶执照;农民不增加责任田、责任山、住宅基地等。除上述处罚外,一般都附带罚款处罚,罚款金额分不同对象和不同时期实行不同标准。对早婚早育、未婚先育现象也处以罚款。1983年起,超计划生育的农民、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按夫妻双方年纯收入的10%逐年征收多子女费,直至超生子女14周岁为止。 |
关键词: | 人口学 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