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修水县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5448 |
| 颗粒名称: | 准生规定 |
| 分类号: | C92 |
| 页数: | 2 |
| 摘要: | 农业户籍人员除适用以上规定外,允许只生育一个女孩的、男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的、一家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对夫妇有生育能力的、两代单传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对象生育胎。1990年,《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正式施行,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继续执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胎的规定,第一胎是男孩的农户也规定只生一胎。允许再生育一胎的间隔期不得少于5周年。1995年,《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符合如下条件的可再生一胎: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死亡的;只有一个子女并经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废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双方均为农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
| 关键词: | 人口学 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