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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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5067
颗粒名称: 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分类号: D442
页数: 1
摘要: 1988年,县妇联、工会及企业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加强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措施,女职工在“四期”不得降低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禁止安排从事禁忌的劳动,并给予特殊性劳动照顾,女职工产假由原56天增加到90天。
关键词: 妇女 工作

内容

1988年,县妇联、工会及企业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加强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措施,女职工在“四期”不得降低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禁止安排从事禁忌的劳动,并给予特殊性劳动照顾,女职工产假由原56天增加到90天。县政府每1-2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普查、普治,并建卡立档。责成各级劳动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等组织监督检查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对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人给予行政、经济以至刑事处罚。
  1995年,国家劳动法正式实施,县劳动部门监督用人单位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对女职工和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给予必要的劳动保护,不得从事矿山和强体力劳动,避免安排有毒有害的工作和超时劳动,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

知识出处

九江县志

《九江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经九江县志全体编撰人员辛勤工作,历时六年,《九江县志(1986~2005)》终于付梓了。该志全面、忠实地记录了九江县二十年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辉煌成就,是九江县改革开放和三个文明建设的又一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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