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休假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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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5066
颗粒名称: 休息休假制度
分类号: DF473
页数: 2
摘要: 休息休假包括产假、婚假、病假、事假、探亲假、年休假和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1986年,仍沿袭执行星期天休息制,职工每周工作48小时。1994年3月1日,职工改为每周工作44小时,即第一周为周六、周日休息,第二周周日休息,依此循环。
关键词: 休假 劳动法

内容

休息休假包括产假、婚假、病假、事假、探亲假、年休假和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1986年,仍沿袭执行星期天休息制,职工每周工作48小时。1994年3月1日,职工改为每周工作44小时,即第一周为周六、周日休息,第二周周日休息,依此循环。1995年5月1日起,职工每周工作改为40小时,周六和周日休息(也称双休日)。企业依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法定节假日 1986年,法定节假日沿用1949年国务院发布的假日规定,职工除工休外,全年享受法定年节假7天,即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十一”国庆节2天,每年“三八”国际妇女劳动节和“八一”建军节,妇女和现役军人各放假半天。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年年节假10天,即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三八”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八一”建军节现役军人放假半天。2000年后,依此规定,春节、“五一”节、国庆节休假分别为7天长假,其中4天为前后两个双休日调休。
  婚丧假 1986年,职工婚丧假沿用1980年的规定,职工结婚享受3天婚假,如职工结婚时双方在异地的,则视路程远近另加路程假,职工初婚夫妇双方实行晚婚者另增假期15天。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死亡时职工可请丧葬假,假期为3天,如亲属死亡需赴异地料理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另加路程假。
  产假1986年,沿用1955年开始实行的女职工产假56天的规定。1988年9月1日,执行国务院第四号令,符合计划生育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产假90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的再增加产假30天,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又增加30天,同时给男方护理假7天。女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假15 - 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者给假42天。
  探亲假仍沿用1981年的规定,在机关、事企业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正式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假期20天,若两年探望一次的假期45天。已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另根据实际增加路程假。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若休假期较短可予补差。
  年休假(工龄假) 1991年起,凡工作满5年以上的正式职工(不含享受寒暑假的单位)均可享受年休假。工龄满5年不满15年者每年休假7天,工龄满15年不满25年者每年休假10天,工龄满25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4天。若当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0天或病假超过30天者不能享受年休假。根据县内实际情况,县属企业均未执行这一休假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从1998年因抗洪救灾县政府通知停休后未再恢复。

知识出处

九江县志

《九江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经九江县志全体编撰人员辛勤工作,历时六年,《九江县志(1986~2005)》终于付梓了。该志全面、忠实地记录了九江县二十年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辉煌成就,是九江县改革开放和三个文明建设的又一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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