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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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5062
颗粒名称: 第七节 社会保障
分类号: C913
页数: 6
摘要: 1986年,在贯彻国务院劳动制度改革中,县内对1982年以来招收的新工人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至1987年,全县(含省市驻县单位)2143名合同制工人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988年,县设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负责劳动合同审核鉴证。1990年,在县印刷厂进行劳动合同审核鉴证工作试点,9月全面铺开。至年底,全县156个单位(含驻县单位)、2159名合同制职工全部履行了劳动合同审核鉴证。
关键词: 社会保障 社会生活

内容

1986年,在贯彻国务院劳动制度改革中,县内对1982年以来招收的新工人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至1987年,全县(含省市驻县单位)2143名合同制工人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988年,县设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负责劳动合同审核鉴证。1990年,在县印刷厂进行劳动合同审核鉴证工作试点,9月全面铺开。至年底,全县156个单位(含驻县单位)、2159名合同制职工全部履行了劳动合同审核鉴证。
  1995年,县政府制订《九江县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方案》和《九江县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管理办法》,全县220个国有集体企业干部、工人10899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并履行了劳动合同审核鉴证手续。是年,县劳动部门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实施,进行执法检查,对一些企业不规范用工行为进行整改,先后督促用人单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1096份,并履行鉴证手续。1996年,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基础上,对县内劳动服务企业和农垦企业职工开展劳动合同的鉴证工作。
  1999 - 2004年,全县对到期合同续订和新招工人合同签订进行鉴证2232人,配合企业改制对置换身份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鉴证3633人。根据劳动法和国家劳动部、省政府有关集体合同规定、条例,自1995年12月至2004年12月,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为41家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作了审查,并下达《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从而保障了集体合同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审核 1986年,政府对企业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审核采取逐步放开、宏观调控办法管理,即企业定员定额标准由企业自主决定,对新增定员定额计划,由企业申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执行。1991 - 1993年,先后有15家企业实行了工效挂钩办法,120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即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1993年,县人事劳动部门编制了《九江县动态调控全民所有制企业弹性劳动工资计划实施方案》,对企业不再下达指令性劳动工资计划,实行弹性管理,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审核进一步放开。1995年始,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政府不再参与劳动定员定额的制定和审核,由企业全权自主决定。
  伤残认证鉴定县属企业职工伤残认证鉴定程序为先由企业及主管部门申报,经县劳动部门审核后,报市批准。1986 - 2005年,先后对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三资企业中因工负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122人进行了工伤认定或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认证鉴定,从而保证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20世纪90年代,县内严重伤亡事故发生两起。1994年6月3日上午,京九铁路福州工程队在沙河街镇新城建材厂附近约500米处的半成品车间取土场炸土石,在高约1 1米垂直的土坡两边采用挖槽、两槽之间底部放炮的方法取土,11时许土坡震松崩塌,将正在坡下铲土的建材厂车间临时工洪育荣、管仕勇砸倒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1999年1月4日,狮子镇住岭村11组村民魏运银个体采石场发生塌方事故,造成7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县劳动部门即时会同市县相关部门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休息休假制度休息休假包括产假、婚假、病假、事假、探亲假、年休假和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1986年,仍沿袭执行星期天休息制,职工每周工作48小时。1994年3月1日,职工改为每周工作44小时,即第一周为周六、周日休息,第二周周日休息,依此循环。1995年5月1日起,职工每周工作改为40小时,周六和周日休息(也称双休日)。企业依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法定节假日 1986年,法定节假日沿用1949年国务院发布的假日规定,职工除工休外,全年享受法定年节假7天,即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十一”国庆节2天,每年“三八”国际妇女劳动节和“八一”建军节,妇女和现役军人各放假半天。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年年节假10天,即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三八”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八一”建军节现役军人放假半天。2000年后,依此规定,春节、“五一”节、国庆节休假分别为7天长假,其中4天为前后两个双休日调休。
  婚丧假 1986年,职工婚丧假沿用1980年的规定,职工结婚享受3天婚假,如职工结婚时双方在异地的,则视路程远近另加路程假,职工初婚夫妇双方实行晚婚者另增假期15天。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死亡时职工可请丧葬假,假期为3天,如亲属死亡需赴异地料理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另加路程假。
  产假1986年,沿用1955年开始实行的女职工产假56天的规定。1988年9月1日,执行国务院第四号令,符合计划生育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产假90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的再增加产假30天,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又增加30天,同时给男方护理假7天。女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假15 - 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者给假42天。
  探亲假仍沿用1981年的规定,在机关、事企业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正式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假期20天,若两年探望一次的假期45天。已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另根据实际增加路程假。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若休假期较短可予补差。
  年休假(工龄假) 1991年起,凡工作满5年以上的正式职工(不含享受寒暑假的单位)均可享受年休假。工龄满5年不满15年者每年休假7天,工龄满15年不满25年者每年休假10天,工龄满25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4天。若当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0天或病假超过30天者不能享受年休假。根据县内实际情况,县属企业均未执行这一休假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从1998年因抗洪救灾县政府通知停休后未再恢复。
  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988年,县妇联、工会及企业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加强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措施,女职工在“四期”不得降低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禁止安排从事禁忌的劳动,并给予特殊性劳动照顾,女职工产假由原56天增加到90天。县政府每1-2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普查、普治,并建卡立档。责成各级劳动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等组织监督检查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对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人给予行政、经济以至刑事处罚。
  1995年,国家劳动法正式实施,县劳动部门监督用人单位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对女职工和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给予必要的劳动保护,不得从事矿山和强体力劳动,避免安排有毒有害的工作和超时劳动,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
  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监察 1995年后,县劳动监察保障部门依据国家相继出台的劳动法、劳动监察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采取上门巡查、专门检查、举报专查的方式履行服务维权职能,协调劳动关系。1997年,对建筑业和私营企业执法大检查,检查企业129家,涉及职工10961人。1998年,在185家用人单位开展常规监察,涉及职工16500人。1999年,在劳动部组织的全国执法大检查中,全县检查单位193个,涉及职工人数19603人;对下岗职工和退休职工两个确保(即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定额发放,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非公有制企业执行劳动法常规监察中,涉及职工22105人。2003年,在开展劳动法的执法大检查中,涉及用人单位157家,职工人数14272人,督促7家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43份。2004年,在执法检查中追讨拖欠民工工资20余万元,下达企业整改指令书21份,检查单位153家,涉及职工人数11937人。
  1995 - 2004年,全县累计对1850家(次)用人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和监察,涉及劳动者174446人次。下达整改指令书403份,督促9761家(次)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912.5万元,涉及职工人数63804人次,督促企业补签劳动合同6073份,责令企业清退童工22人,受理劳动者维权投诉案件51起,追回拖欠民工工资31.5万元,责成用人单位退还非法收取的风险金(押金)3万余元,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1988年,县政府成立九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仲裁事务。1990年9月至12月,全县对2000余名合同制工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鉴证,1995年,对全县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1万余名职工进行了劳动合同鉴证。1991年,先后举办有企业调解委员会主任、调解员和合同制工人代表200余人参加的培训班10期,宣传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帮助企业和职工运用法律程序调处劳动争议。1993年,县仲裁办深入全县14个企业新招技工培训班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受教育人数700余人。
  1990—2004年,县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共鉴证各种劳动合同18857份,鉴证改制企业置换职工身份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3633人。调解劳动争议14起,受理劳动争议案并结案2起,有效地调整了劳动制度改革和企业改制进程中的劳动关系。
  社会保险县内主要有失业(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1986年12月,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县内待业保险开始起步,旨在保障国有企业失业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1994年,待业保险统称失业保险,保险对象由初始国营企业全体职工扩面到集体企业全体合同制职工。2000年,保险对象扩面到城镇企、事业单位全体职工。保险金由单位和职工按国家规定缴纳。1986年,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1999年起,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个人均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以及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等。1987年,全县132个国营企业征集失业保险金10. 12万元,保险覆盖人数11578人。到2005年,保险覆盖人数11202人,参保单位135个,征缴失业保险金131.1万元。
  [=此处为表格(1986—2005年全县失业保险金征缴情况)=] 养老保险1986年后,县内开始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对国营企业合同制工人实行养老保险,对企业离退休职工实行退休费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职工共同缴纳,退休统筹金由劳动部门向企业征集。1991年,国务院确定逐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国家、企业、职工三方负担的原则。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企业对离退休职工实行的补充福利性保险。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征缴按国家规定,个人缴费标准为本人标准工资的3%,企业缴费标准为工资总额的23%。1998年起,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个人缴费的比例,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企业缴费的比例,则由工资总额的23%降到20%。保险对象初为国营企业职工,1995年扩展到城镇集体企业职工,2003年扩面到农垦企业职工。2005年,全县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13019人,职工参保率达99%。当年征缴养老保险金1052万元;享受保险人数5281人,支付保费2340万元。
  2000年12月,根据县府发[2000]19号《关于企业产权转让实施意见》,对改制企业下岗职工领取了一次性补偿安置费后自谋职业的,其本人必须在二年内向社保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工龄和缴费年限可合并累计计算,按时足额缴纳者,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社保部门支付退休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在30年以上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由原企业向社保机构一次性补足应交社会保险费后,允许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在提前的时间内不领取养老金,也不发放补偿费,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2001年5月,根据县党发[2001]13号《关于全面推进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对已办理退休的职工,由企业按每人l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缴足给县社保局,用于离退人员养老保险。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职工,以l万元为基数,按每差一年多交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上缴社保局,退休后按相应的标准领取养老金。
  为保障离退休职工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从1998年始,中央财政在养老保险转移支付方面的力度不断加大,以补助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是年,县内接受中央财政转移支付13. 48万元,2000年为162万元,2005年达到1067万元。1998 - 2005年,县内共接受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款3384. 29万元。
  医疗保险1986年,全县企业职工的医疗由企业负担,事业单位职工实行公费医疗。1992年,县内制定了《九江县国营企事业单位职工大病医疗费统筹暂行办法》,在国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中,普遍实行职工大病医疗费统筹机制,当年收统筹费13万元,拨付12.5万元,医治大病职工128人。1995年,全国在两江(九江、镇江)进行医疗保险改革试点,九江县是国务院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县之一。县内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制正式建立,全县职工参保人数17584人,参保率达100%。
  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保险基金的筹集由单位、职工个人和县财政共同负担,即单位和财政分别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4%、职工按个人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住院费用分两段结算,即在职职工个人先付500元,退休职工个人先付250元,而后5000元以内由统筹账户负担80%,5000—10000元统筹账户负担90%,10000元以上统筹账户负担95%,实行2万元封顶。2001年,全县建立大病统筹保险机制和对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实行医疗费用集中统筹机制,大病医疗实行5万元封顶,对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实报实销,使职工医疗保险形成多层次保障体系。 2002年,对改制企业已办理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按每人5000元标准由企业一次性交给医保部门,本人享受医疗保险;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由企业按每人5000元标准一次性交给医保部门,待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医疗保险。
  为方便职工看病购药,全县建立了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定点药店共27家,形成了医疗保险服务网络。
  [=此处为表格( 1986—2005年养老保险暨企业医疗保险收支情况)=] 工伤保险1986年,企业职工因工伤发生的费用由职工所在企业自行负担。1993年8月1日,县政府制订《九江县职工工伤保险方案》,保险实行由企业筹集,社会统筹使用,旨在平衡企业负担,保证工伤职工及时救治。至1995年,全县有25家企业、6500名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共筹集保险金10. 43万元,拨付0.235万元。1996 -2005年,由于原参保企业停产、整顿、改制等多种原因,工伤保险遂告停止。职工工伤及善后费用依据工伤鉴定,按劳动合同有关条款办理。
  保险基金管理监督 1986年,县设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1990年升格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使用、监督工作。县社会保险局依照有关规定,与缴费单位、银行、财政等部门协调配合,采取银行托收、上门催收、财政扣收、强制征收等办法确保资金到位,并存入财政部门设在指定银行的专户。保险基金到位后各项支出由财政专户转入经办机构的专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司法等部门实行依法监督,严防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障各项基金征缴到位,管理使用,合法支付,运行安全。
  1986 - 2005年,全县共征缴养老保险金10350万元,接受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基金3384万元,累计发放养老金约12471. 26万元(含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共征集失业保险金769. 94万元,用于企业职工解困75万元、扶困企业生产自救3. 23万元、下岗职工转业培训和职业介绍5.34万元;征集医疗保险金7786. 09万元,拨付企业职工医疗费1560.7万元,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和大病统筹4500. 37万元。

知识出处

九江县志

《九江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经九江县志全体编撰人员辛勤工作,历时六年,《九江县志(1986~2005)》终于付梓了。该志全面、忠实地记录了九江县二十年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辉煌成就,是九江县改革开放和三个文明建设的又一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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