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九江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5061 |
颗粒名称: | 抚恤及遗属困难补助 |
分类号: | C913.7 |
页数: | 2 |
摘要: | 国家干部职工因公牺牲、非因公死亡和病故后,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丧葬费 198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不分职务和级别,每人240元,包干使用,节余归遗属。1996年,丧葬费标准调整到1600元。 1987年,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费,因公死亡的每人400元,非因公和因病死亡的300元。1995年,因公死亡的丧葬费调整为上年度4个月当地社会平均工资,非因公和因病死亡的600元。2001年,企业职工非因公和因病死亡的丧葬费由600元调整为1600元。 |
关键词: | 社会保障 社会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