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及遗属困难补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九江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5061
颗粒名称: 抚恤及遗属困难补助
分类号: C913.7
页数: 2
摘要: 国家干部职工因公牺牲、非因公死亡和病故后,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丧葬费 198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不分职务和级别,每人240元,包干使用,节余归遗属。1996年,丧葬费标准调整到1600元。 1987年,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费,因公死亡的每人400元,非因公和因病死亡的300元。1995年,因公死亡的丧葬费调整为上年度4个月当地社会平均工资,非因公和因病死亡的600元。2001年,企业职工非因公和因病死亡的丧葬费由600元调整为1600元。
关键词: 社会保障 社会福利

内容

国家干部职工因公牺牲、非因公死亡和病故后,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丧葬费 198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不分职务和级别,每人240元,包干使用,节余归遗属。1996年,丧葬费标准调整到1600元。
  1987年,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费,因公死亡的每人400元,非因公和因病死亡的300元。1995年,因公死亡的丧葬费调整为上年度4个月当地社会平均工资,非因公和因病死亡的600元。2001年,企业职工非因公和因病死亡的丧葬费由600元调整为1600元。
  抚恤金198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并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牺牲时间40个月工资计发;因公牺牲的按其牺牲时20个月工资计发;非因公和病故的按其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计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1993年10月工资制度改革后,取消1986年对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
  1987年,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享受一次性抚恤费,因公死亡的600元,非因公和因病的400元。1995年,因公死亡的抚恤费为上年度36个月当地县社会平均工资,非因公和因病死亡的抚恤费为1200元。2001年,企业职工非因公和因病死亡的抚恤费由1200元调整为10个月上年度当地县职工平均工资。
  遗属困难补助1986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仍按1980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执行,以不低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前提,按应享受的人数和标准计算,月补助总额不超过死者生前的月工资总额。因公死亡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30元,农业人口25元;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困难补助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30元,农业人口15元。1990年1月,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困难补助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50元,农业人口45元;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困难补助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40元,农业人口35元。1995年1月,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困难补助非农业人口75元,农业人口60元;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困难补助非农业人口60元,农业人口55元。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每人每月120元,抗日战争时期的100元,解放战争时期的90元。2000年7月,机关事业单位1937年7月6日以前和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分别提高到220元、175元、160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因公、因病死亡属城镇户口的分别提高到135元、115元,属农村户口的分别提高到110元、100元。2005年1月,机关事业单位1937年7月6日以前和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分别调整为320元、255元、255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因病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不分城镇、农村,分别为每人每月180元、170元。
  1987年,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困难补助城镇、农村户口分别为30元、25元,因病死亡的其遗属困难补助城镇、农村户口分别为20元、15元。如遗属为鳏寡孤独者,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增加5元。1992年9月,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困难补助城镇、农村户口分别调整为50元、45元,因病死亡的其遗属困难补助城镇、农村户口分别调整为40元、35元。如属鳏寡孤独者,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增加5元。1995年1月,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困难补助城镇、农村户口分别为110元、100元,因病死亡的其遗属困难补助城镇、农村户口分别为100元、90元。如属鳏寡孤独者,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增加10元。2001年,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困难补助城镇、农村户口分别为170元、160元,因病死亡的其遗属困难补助城镇、农村户口分别为160元、150元。如属鳏寡孤独者,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加发10%。

知识出处

九江县志

《九江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经九江县志全体编撰人员辛勤工作,历时六年,《九江县志(1986~2005)》终于付梓了。该志全面、忠实地记录了九江县二十年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辉煌成就,是九江县改革开放和三个文明建设的又一丰硕成果。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