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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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5058
颗粒名称: 职工福利
分类号: F244
页数: 2
摘要: 职工福利主要有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困难补助、抚恤及遗属困难补助等。 生活补贴为使职工不因物价调整而降低实际生活水平,县内先后实行多种生活费补贴。1986年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月先后实行生活费补贴的有洗理费8元、书报费8元、粮价补贴14元、肉价补贴6元、交通费5元、食品价格补贴10元、肉及煤价补贴6元、电价补贴4元、物价补贴8元、中餐补贴20元共计89元,奖金55元。1993年10月1日起,工资改革冲销生活补贴64元,保留中餐补贴20元、物价补贴5元;奖金抵消40元,保留15元,职工退休后奖金不再发给。
关键词: 职工福利 劳动报酬

内容

职工福利主要有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困难补助、抚恤及遗属困难补助等。 生活补贴为使职工不因物价调整而降低实际生活水平,县内先后实行多种生活费补贴。1986年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月先后实行生活费补贴的有洗理费8元、书报费8元、粮价补贴14元、肉价补贴6元、交通费5元、食品价格补贴10元、肉及煤价补贴6元、电价补贴4元、物价补贴8元、中餐补贴20元共计89元,奖金55元。1993年10月1日起,工资改革冲销生活补贴64元,保留中餐补贴20元、物价补贴5元;奖金抵消40元,保留15元,职工退休后奖金不再发给。
  1987年,企业单位职工每月实行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1988年,实行物价补贴10元。1989年,实行肉食品价格补贴6元。1994年1月1日起,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原执行的上述“三项补贴”和1979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享有的粮食补贴均纳入新的工资标准,不再另发。1988年1月起,县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补发生活补贴费5元。
  1990年,根据江西省人事厅、财政厅、老干部局文件精神,对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老红军、老干部凡没有享受副省级自雇服务人员费,只领取25.5元护理补助费的一律改按每人每月发给51元全额护理费。1995年,根据赣人财字(1995)第18号文件规定,对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70周岁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1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且满80周岁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2005年1月1日起,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每人每月140元提高到2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200元。
  1995年7月1日起,根据县委办发[1995]7号文规定,凡享受交通费待遇的离休干部,每月增发交通费10元。同年10月1日起,根据赣人薪发[1995]13号文件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人员)增加补贴。正副地(厅)级人员每月补贴40元、正副县(处)级人员35元、科级和科级以下人员(含工人)30元、教授40元、副教授35元。同时,每人每月增发“菜篮子”补贴8元。
  1999年,根据九江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适当调整补贴的通知》规定,在职人员的补贴正地(厅)级每人每月245元、副地(厅)级每人每月225元、正县(处)级每人每月205元、副县(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及其以下(含工人)每人每月170元。离休人员的补贴参照在职人员标准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地(厅)级每人每月225元、县(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及其以下(含工人)每人每月170元。补贴从1997年7月1日起执行,县内根据财政状况,实际上从2005年1月开始执行。

知识出处

九江县志

《九江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经九江县志全体编撰人员辛勤工作,历时六年,《九江县志(1986~2005)》终于付梓了。该志全面、忠实地记录了九江县二十年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辉煌成就,是九江县改革开放和三个文明建设的又一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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