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工资改革与调整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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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5057
颗粒名称: 企业单位工资改革与调整
分类号: F244
页数: 2
摘要: 1986年,对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全县参加工改的企业110个,其中国营75个、集体35个,参加工改人员7426人。工改后月增资额141852元,人均增资19.1元,同时,新洲垦殖场参加工改的承包农工2361人,月增资41556元,人均月增资17.6元。
关键词: 工资调整 工资改革

内容

1986年,对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全县参加工改的企业110个,其中国营75个、集体35个,参加工改人员7426人。工改后月增资额141852元,人均增资19.1元,同时,新洲垦殖场参加工改的承包农工2361人,月增资41556元,人均月增资17.6元。1988年,开始施行工效挂钩企业职工工资升级制度。综合上年度工效清算结果,按照“按劳分配、分灶吃饭、重点倾斜”的原则,落实到人。此项工作每年12月底结束,跨年度作废。2002年,停止实施。
  1994年,县内企业再次实行工资制度改革,建立适应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和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干部和职工执行同一新的工资标准。对执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根据经营效益和实际支付能力按月人均50 -70元核增工资总额,由企业自主用于调整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标准。对未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采取调整工资标准的办法核增工资总额。新工资标准从当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统一后的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只作为职工的档案工资,企业如何分配由其自行决定。职工离退休时,以新工资标准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
  1995年,对1994年底企业在册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凡在1995年9月30日前未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从当年1月1日起晋升一级工资。1999年7月1日起,为保持企业工资标准统一和规范,对县内企业按1994年工资改革后执行的工资标准实行套改。套改后较大幅度调高了企业职工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新参加工作定级中专生由153元增至289元,大专生由171元增至332元,本科生由180元增至376元,双学士学历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由217元增至464元;专业技术人员进档标准技术员由162元增至310元,助师由189元增至398元,中师由227元增至486元,高师由267元增至601元;技术工人定级进档标准普工为229元,徒工为269元,中级技工为289元,高级技工为398元,技师为486元,高级技师为601元;对任职满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也确定了相应工资对应关系。
  为保障和逐步改善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1986 - 2005年,县内多次次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
  1986年1月1日起,对参加工作时间较长的企业退休人员按新中国成立前、新中国成立后至1952年12月31日前和1953年后参加工作的不同时段并参照其工龄分别增发本人工资20%、10%和5%的补助费。1992年1月1日起,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发本人月基本离、退休金10%的离、退休费。1994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从1993年10月起,对1993年9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分别按下表增加离退休金。1995年和1997年,对企业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前担任的实际职务增加离退休金。1999年7月1日起,对企业离休人员执行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政策。其离休费平衡标准为国家机关同类离休人员1999年6月30日前按月计发的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及国家、省规定的津贴、补贴。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幅度为上年度省月平均养老金的15%左右,增加标准分1993年前退休和1994年至1999年6月30日前两个时间段,按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长短,每人每月增加65元、60元、55元、50元不等;对195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在上述增加额的基础上,县处级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发40元、科级30元、科级以下的20元。1999年6月30日前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退职生活费50元。
  2001年7月1日和2002年7月1日起,连续两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缴费年限长短,2001年每人每月增加43元、38元、33元、23元不等;2002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6元、31元、26元、21元、16元不等。对195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在2001年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按厅级、处级、科级及其以下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发43元、33元、23元和18元。对军队转业干部和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按厅级、县处级、科级及其以下4种情况在2002年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发41元、36元、32元、26元。
  2004年7月1日起,调整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2003年底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按工龄长短分别增加30元、25元、20元的退休养老金。对其中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在上述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知识出处

九江县志

《九江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经九江县志全体编撰人员辛勤工作,历时六年,《九江县志(1986~2005)》终于付梓了。该志全面、忠实地记录了九江县二十年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辉煌成就,是九江县改革开放和三个文明建设的又一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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