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章 人事劳动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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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5013
颗粒名称: 第三十一章 人事劳动社会保障
分类号: D57
页数: 23
摘要: 1986年,设有九江县劳动人事局,1997年更名为人事劳动局,2003年更名为九江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局辖副科级事业单位有1981年11月成立的劳动服务公司,1990年5月更名为九江县劳动就业服务局。1986年设立九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1990年8月更名九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1988年成立九江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委员会办公室,1995年1月升格更名为九江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局,隶属县卫生局管理,2001年划归人事劳动局。2004年2月,设立九江县人力资源市场。
关键词: 社会保障 社会福利

内容

1986年,设有九江县劳动人事局,1997年更名为人事劳动局,2003年更名为九江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局辖副科级事业单位有1981年11月成立的劳动服务公司,1990年5月更名为九江县劳动就业服务局。1986年设立九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1990年8月更名九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1988年成立九江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委员会办公室,1995年1月升格更名为九江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局,隶属县卫生局管理,2001年划归人事劳动局。2004年2月,设立九江县人力资源市场。
  1986年,局内设秘书、劳动、干部股。1987年,增设九江县职称改革办公室,与干部股合署办公;增设工资福利股、安全监察股、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1992年,增设九江县工人交流服务中心,与劳动股合署办公;增设人才开发交流中心,与干部股合署办公;增设劳务监察大队。1995年8月,劳务监察大队更名为九江县劳动监察大队。2003年,秘书股改为办公室,职称改革办公室改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劳动股改为劳动保障监察股,保留劳动监察大队和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牌子。2005年12月,干部股更名为公务员管理股。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984年,设九江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编委办),与劳动人事局合署办公。2002年底,成立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05年9月明确为编办下属副科级行政单位。
  第二节机构编制管理机构改革1986年,全县有党政群机构55个。其中党委工作部门8个,政府工作部门36个,人大、政协、纪委、法检两院和群团组织共11个。至1995年,全县党政群机构增至72个,其中党委9个,政府51个,群团组织12个,净增机构17个。增设正科级机构分别为:1989年12月,恢复县档案局;1990年3月,成立县技术监督局,9月成立县政府法制办公室;1994年,设县政府驻浔办事处、县棉花生产办公室、县老区建设办公室;1995年5月,设立县文物局(与旅游局合署办公),9月县工商联增挂九江县总商会牌子。同时,先后增设一批副科级机构:1986年11月,设立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1990年更名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1989年6月,设立县林业公安分局;1990年1月,设县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办公室;1991年,增设县保密局、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县水上公安分局;1992年,设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设县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1995年1月,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升格更名为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局。
  1996年4月,根据赣发[1995]4号和赣编发[1995]30号文件精神,全县党政机构改革正式启动,本着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全县党政群机构设置由72个减为49个,精简率31. 9%。撤、并、转机构23个,其中并人机构8个,即党史办、对台办、机要科并人县委办,组织员办公室并人组织部,外事办、侨务办、宗教办并人政府办,精神文明办并人宣传部;合署办公保留牌子机构8个,即政研室与县委办、机关党委与组织部、综治办与政法委、体改委与政府办、国资局与财政局、环保局与建设局、外贸局与商业局、体委与教委等合署办公;转为直属事业单位机构5个,即档案局、技术监督局、旅游局、房产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转为经济实体机构2个,即二轻局、物资局。改革后,全县共设党政群机构49个。其中党委工作部门5个,议事协调机构2个,政府工作部门29个,人大、政协、纪委、法检两院、群团组织13个。
  2002年,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县内积极做好党政机构新一轮改革的前期工作。理清各职能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与各部门协调制订“三定”(即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定编制和领导职数)方案,制订行政编制分配原则,下发机构改革配套文件,拟定2003年《九江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次年,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全面实施。按照理顺各部门职责分工,强化政府对经济活动宏观管理的目标和“三定”的具体要求,对县乡两级政府综合经济管理职能和机构设置进行调整重组。县内党政机构由2002年的49个精简到43个,精简率为12. 24%;内设机构由209个精简为192个,其中一级机构改为内设机构13个。改革后,县本级党委工作部门6个,议事协调机构1个,政府工作部门22个,人大、政协、纪委、法检两院共5个,群团及民主党派9个,共设党、政、群机构43个。在改革后的机构中,原农村工作委员会重新改为县委农工部,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发展计划委员会,矿产资源管理局并入土管局更名国土资源局,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教育局,人事劳动局更名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水利电力局更名为水利局,环境保护局从建设局分出设为一级局;群团机构中,红十字会从卫生局分出,成为独立的群众团体;地税局、工商局隶属上级主管部门为驻县机构;科委改为科技局、乡企局并人招商局,与商业局、粮食局转为事业机构;水产局与农业局合署。
  2004年,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政府工作部门增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构总数增为44个。
  [=此处为表格(2004年机构设置一览)=] 2004年2月,经市编委批准,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设九江县人力资源市场,为副科级事业单位。2005年,根据《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报告》要求,县卫生防疫站分设为九江县卫生监督所和九江县疾病控制中心,强化对重大突发性疫情的应急控制和卫生监督防范功能;为配合县域经济建设,增设沿江产业带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和外资招商局、沿江招商局、经济城招商局。
  编制管理1986年,全县党政机构共有行政编制人员990名,其中县委、县纪委99名,人大、政协38名,县政府各部门331名,群众团体22名,司法机关215名,乡镇机关285名。有县属国家机关事业编制人员3605名,其中财政拨款1447名,上级业务部门拨款94名,自收自支93名,财政补贴1971名。是年,根据市编委意见,对全县15个乡镇的土地面积、人口数量、生产总值和乡镇事业机构的设置情况及人员编制进行调查,对乡镇机关定编进行测算。
  1988年,制订《县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实行“编制卡片”管理制度。根据国发[1986]100号文件精神,对县级党政机关和非常设机构进行清理整顿,清理结果撤销各种非常设机构38个,保留56个。同时,开展县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沿革、人员编制情况调查,建立55个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档案,2259个“编制卡片”登记册。
  1989年,为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机构和人员编制增长,县编委和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银行等部门,实行“编制卡片”与工资基金审批管理制度。对全县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全民和集体企业现有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进行调查,并汇印成册。各单位在定编范围内需增减变动人员时,须先报经县编委核编,否则,县组织、劳动、人事部门不予调配人员,财政部门不予拨付经费,银行不予支付工资。1990年,实行“核编准调通知单”。凡行政单位需调入人员,须先到编委办核编,缺编的由编委办研究审批;满编而又确需调进的专业人员,由县分管领导审查,报编委会研究审批。同时,加强对党政群编制的检查监督,对自行设置的机构明令予以撤销。1991年,对县教育、卫生系统调查测算,报县政府研究同意,核定下达教育系统事业编3264名,卫生系统事业编722名。1996年,党政机构改革通过并、合、转等精简机构,人员编制由752名减为526名,精简率30%。领导职数配备实行一正两副,最多不超过3副。对改革后的富余人员通过转为经济实体减编、工勤人员使用事业编、达到退休年龄的退出编制、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充实企业和乡镇基层工作、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控编内需补充的人员先从机关富余人员中选用等方法进行分流。改革后,核定县本级行政编制人员526名,其中党委104名,政府365名,人大、政协28名,群团组织和民主党派23名,待分配6名;核定政法编制299名;乡镇编制460名。全县共核编1285名。1999年,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重新办理编制登记,健全台账和管理册;明确审批程序和权限;采取把工资基金与编制管理、事业单位登记制度相结合的办法综合管理。2000年,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统一进行核定编制,换发手册,清理档案,为下一轮改革作准备。
  2003年,根据县委、县政府印发的《九江县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中对机构人员编制的明确规定,全县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由2002年的1272名精简到1047名,精减率17. 69%。核定县本级行政编制411名,其中党委99名,政府263名,人大、政协27名,群团组织18名,待分配4名;核定政法编制288名;核定乡镇行政编制348名。全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由6929人减为6577人,精减352人,精减率5. 08%。同时,清理财政供养人员100余人。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1995年,根据中编办函字[1995]6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精神,为将在全县范围内建立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进行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统计工作,完成186个单位184项统计指标任务。
  1996年,根据中办发[1996]17号文精神,县编委正式建立事业单位登记制度,为全县112个符合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进行登记。1998年,健全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为全县166个符合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进行登记,登记率达91. 70-/0。并完善事业单位年检登记制度,对1997年已登记的事业单位进行年检。2000年,为全县195个符合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率达96%,并进行年检换证,换证率达100%。2002年,为县内262个事业单位中未登记的66个进行补登,对已登记的进行全面年检。
  2003年,成立九江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加强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搞好事业单位改革,对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进行常规性督促检查,并坚持每年3月底前进行年检制度。是年,全县符合条件的129个事业单位登记率、年检率达100%,合格率97.7%。同年,举办事业单位业务人员和法人代表培训班,共培训199人次。对129个单位的档案进行整理完善,并完成信息化管理。
  第三节人事管理人事任免1986年,干部任用仍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履行党内报批和依法任免的程序。 县委正、副书记、县纪委书记由市委提名经县党代会选举产生或罢免(届中可由市委任命待下次党代会补选),县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亦由市委提名或决定候选人经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届中可由市委任命待下次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县政协正、副主席由县委报请市委提名经县政协委员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担任党群系统正、副科级实职的干部由县委任免;担任政府部门委、办、局正职,法院副院长、审判员、法庭庭长,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由县委提名,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免。担任政府部门副科级实职的干部由县委提名,县政府任免。正、副股级干部由县委组织部任免。
  1993 - 1997年,国家公务员过渡期间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干部的非领导职务(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由人事部门任免。
  1995年开始,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县内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履行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党委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等程序,再按干部管理权限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和组织程序依法任用。
  1999年起,县内在选拔任用优秀青年干部上,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推荐、公开考试、择优推荐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法。同时,加强民主监督,对拟选拔任用的正副科级干部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限7天。
  2002年,贯彻中共中央重新修订并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以及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等一系列环节,形成了干部选拔任用的完整体系。对任职后的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一年,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职务,按原任职级安排工作。
  国家公务员管理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发《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1月1日开始实施。全县各级政府机关开始实行公务员制度管理,党群系统参照执行,部分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依照执行。自此,开始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过渡,过渡期至1997年底。
  1993年始,先后对全县原党政机关正、副科级干部经申报市人事局批准,转为主任科员296人、副主任科员196人,党政机关原非领导职务的一般干部身份者均批准为科员或办事员,工人身份定为工勤人员。
  1994年始,开展公务员制度宣传培训工作。《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省人事厅组织编印的《公务员知识读本》、《公务员行为规范》、《公务员制度政策法规选编》等教材人手一套,通过集体学习、个人自学加深理解。组织开展国家公务员制度知识竞赛活动。1995年,人事部门分批举办公务员基本知识过渡培训班,先后参加过渡培训,对象达1440人,经考试考核合格率达100%,颁发由省人事厅印制的“江西省国家公务员过渡培训证书”。
  1994年起,每年年初各单位对上一年度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进入个人档案。
  1996年,是公务员制度实施人轨的最后一年。县政府批转下发《九江县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公务员制度中的录用、考核、纪律、奖励、职务晋升、工资福利、退休等单项法规陆续实施,对于以机构改革为前提条件的职位分类、职位设置、人员选配等将结合机构改革“三定”的进程逐步实施。
  1997年,通过对过渡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考试、考核后,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全县国家公务员人数为1152人,参照执行人数为288人。至此,国家公务员过渡工作基本结束,国家公务员制度在全县全面实行。
  1999年起,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进党政机关必须参加全国或全省招收公务员统一考试,合格予以录用。至2005年底,共招收录用公务员47人。全县累计有公务员1339人,参照执行人员254人。
  干部调配与构成 1986年,全县干部总数为3661人,其中女性773人,大专以上文化462人,45岁以下2736人。自1986年至2005年间,因各种原因减少人员2653人,其中离退休1550人,调出县外416人,其他原因减少687人;通过各种形式调配录聘干部4425人,其中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867人,军转干部安置96人,通过考试、考核录用干部541人,长期从事民办教师符合条件转为公办教师517人,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工作时间较长的工人身份工作人员聘用为干部1988人,外县调入416人。
  2005年,党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有干部(公务员)5433人,其中女性1415人,大专以上文化3254人,45岁以下3746人。
  [=此处为表格(1986—2005年全县干部异动情况)=] [=此处为表格(2005年全县党政机关干部基本情况)=] [=此处为表格(2005年全县国有事业单位干部基本情况况)=] 人员培训1986年后,县内干部教育培训形式较过去有了新的扩展,除县委、县政府举办的各类专干培训,还有干部主管部门开办的各类培训,以及干部本人通过电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函授、网上远程教育等形式自发参加的学历培训。1995年,为配合公务员制度施行,县人事部门举办第一期公务员过渡培训班,参训人员包括机关全体公务员及参照执行人员共1440余人。此后,干部主管部门又先后举办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劳动法”培训、大中专毕业生岗前培训、军转干部培训、公务员任职培训、各类干部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公务员法”培训等。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干部教育培训网络开始形成。1995 - 2005年,由干部主管部门开办的各类培训班达60多期,培训干部6000余人次。
  1986 - 2005年,通过县委党校开办各类专干培训300多期,培训干部21000余人次。同时,从1987年起,与上级党校联合开办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大专班,为县乡党政干部在职进修提供了有利条件。专业设置有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法律等。1996年,增开中央党校函授本科班。至2005年,共培训毕业在职干部1420人。
  1986 - 2005年,全县干部通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大专以上学历者220余人。
  干部考核1986 - 1993年,县内对干部考核按1979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执行。考核的标准和内容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按各类干部任职应具备的条件,从德、能、勤、绩四方面进行考核。考核一般采取年度鉴定和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
  1994年始,按公务员管理制度对干部进行考核,实行每年一度的干部年度考核制度,从德、能、勤、绩4个方面将个人鉴定、主管领导意见、单位领导意见集中,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与本人见面,本人如有异议,可申请单位复核。考核表进入个人档案,并与工资晋级挂钩。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提前晋升一级级别工资;当年考核不称职或不定等次的不晋升两年一次的职务工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年不得晋升职称。1995年,全县考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841人,考核结果为优秀的112人、称职和基本称职702人、不称职2人、不定等次的25人;考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104人,考核结果为优秀391人、称职和基本称职2562人、不定等次151人。
  2001年,九江县被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确定为年度考核试点县。次年,县人事部门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全面推行量化考核,全县5583人参加了2001年度考核,其中781人为优秀、4691人为称职或基本称职、11人被确定为不称职。至2005年,县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坚持不断,有效地增强干部责任心、事业心与紧迫感、危机感,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职称评聘1987年,县内恢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由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由县科委职改办管理,企业职称评审由经委企业职改办管理。1990年,分别由科委和经委移交县劳动人事局管理。
  1987 - 2001年,高、中级职称评审由市下达指标,实行定额评审。2002年起,实行评聘分开管理,申报高、中级职称人员评审不再受指标限制,但资格聘任受到控制,须由各单位按照省职改部门规定的职称结构比例进行设岗,报县人事部门在设岗数内进行聘任审批。
  1996年,国务院颁发了教育、卫生、工程、农业、会计、统计、经济、律师、群工、图书、文博等20多个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1993 - 1999年,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图书等系列中,初级职称逐步实行以考代评。1994年后,部分系列评审(或考试)职称附加外语条件,1997年后附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1993年始,全县先后开展农民职称评定工作;二轻、乡企、建设、卫生部门自行评定了集体人员职称;教育部门开展了民师职称评定工作。2001年后,开展了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
  至2005年,全县先后为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人员11723人,其中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人员479人;经市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人员3231人;经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人员8013人。
  1992年起,对有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学者、科技人才等进行选拔登记,并遴选推荐上报有关部门批准享受国务院或省、市、县政府国家特殊津贴。是年,经推荐上报,县中医院院长李诗坚获国务院授予享受国家特殊津贴待遇。
  [=此处为表格(1986—2005年全县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人数)=] 人才市场县内人才市场主要是人事代理和人才交流。
  人事代理 1992年,县设立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始人事代理工作。代理对象初期主要以经商办企业或受聘于外地企事业单位等各种形式离开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为他们管理人事档案,办理档案工资调整和职称申报等项工作,并作为人才储备参与人才交流。
  2002年后,县人才市场逐渐成熟,代理对象扩展到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军人以及县内各类事业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004年,成立九江县人力资源市场,统一管理人事代理和人才交流服务工作。
  是年,为更好地开发利用人才资源,县里建立了《党政人才库》、《国有事业单位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库》、《国有企业单位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库》三大人才库。2005年,又建立《九江县高层次人才库》和《九江县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库》,有在库高层次人才184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70人。
  至2005年,全县办理人事代理人数449人,其中高级职称13人,中级职称12人,初级职称326人,未评职称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98人。
  人才交流2003—2005年,参与县内人才交流和引进人才275人,其中教育系统招聘中学教师72人、小学教师139人、体校教师3人、陶渊明私立学校教师10人,卫生系统各医院招聘医护人员37人,乡镇计生服务所招聘计生干部9人,电视台招聘工作人员2人,招商局招聘工作人员1人,沿江开发带管委会办公室招聘工作人员2人。在招聘人才中,学历为本科50人、大专130人、中专95人。
  第四节劳动管理劳动就业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劳动制度改革4项“暂行规定”,即《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其重点是用工、招工制度改革,即国营企业新招收的工人都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取消退休工人“子女顶替”和内部招收职工子女,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工。打破长期以来一次分配定终身的传统用工制度,实现企业和职工的双向选择,从深层次推动就业制度的改革。
  城镇无业人员就业 1986年后,全县城镇待业青年每年以600多人的速度递增。按照国家提出的“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1986年、1987年全县分别安置城镇无业人员就业689人、814人,其中约90%为顶替补员招工。1988年,倡导发展第三产业,广开就业门路,全县创办各种劳动服务公司46个,所属经济网点69个,安置待业人员680余人。1992年,采取有偿培训的办法,通过培训和考试,为县属国有企业招收71 1名全民合同制技工。对全县就业困难户进行摸底调查,安置就业特困户29人,其中残疾人5名、社会孤儿3名、多子女无子女就业户18名、大龄青年3名。1993年后,根据企业用工需要,经政府批准陆续招收有偿培训的合同制技工552名。1986 - 1995年,全县共安置城镇无业人员就业8841人,其中全民合同制工2712人、县办大集体工1 190人、通过劳动服务公司等小集体或从事个体就业4939人。
  1995年,国家劳动法颁布实施后,用工自主权归属企业,县内统一招收合同制工即告结束,就业工作彻底走向市场。随着市场经济逐步成熟,非公有制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城镇无业人员到非公有制就业迅速增多。至2005年,全县私营企业已发展到345家,吸纳就业人员2653人;个体工商户发展到2979户,吸纳就业人员4323人;港澳台外资企业38家,安置就业人员5000多人。是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7%。
  下岗职工再就业 1993年后,随着改革的深入,县内下岗职工逐年增多。1995年,全县下岗职工达1100多人,至2000年底,已超过6000人(含粮、供、商直属部门企业人数)。1995年起,县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要求,加快实施再就业工程的软、硬件建设步伐,开辟1000余平方米的劳动力市场,制订相关的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1996年,县政府批转《再就业工程》实施方案,并成立九江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1997年,再就业工作重点是为企业解困,先后为味精厂、造纸厂、建材厂等6家企业落实解困政策,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采取工资预留和财政支付、社会筹集、企业自筹的办法予以解决。1998年,工作重心转向扶持下岗职工再就业,全县7家企业主管部门和80多家企业相继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通过多种途径,广开就业渠道,制定优惠政策,帮扶下岗职工再就业。至2000年,全县实现再就业1580人,其中下岗职工转行从事种养业80人,到乡镇企业献技献才30人,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620人,通过劳务输出务工经商300多人,加入个体经济组织550人。
  2001年,根据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县委、县政府把就业再就业作为为民办实事的一号工程、民心工程来抓,把发展民营经济,建设工业园区,改革国有企业作为促进就业根本途径。县政府建立全县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设立促进再就业专项基金,督促落实4050人员(下岗职工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人员)购买工作岗位,为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担保贷款,落实减免税收,宣传就业政策。2001 - 2005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举办各种大型宣传、咨询、招聘活动30余次,通过广播电视、街头咨询、召开会议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再就业优惠政策,散发宣传资料25000多份,发布用工信息600余条,提供可选择的就业岗位5000多个;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免费培训3867人次,办理再就业优惠证1826份,提供自主创业小额无息贷款326万元。工商税务部门对下岗职工个体就业人员减免税费152余万元;通过政府购买工作岗位解决4050人员就业436人;通过招商引资和发展民营企业创造就业岗位4000余个,开发社区就业岗位248个。1995 - 2005年,全县累计实现再就业人数5633人。
  农村剩余劳力开发就业 1986年,随着农村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村劳动力过剩的矛盾开始突出,全县农村剩余劳动力约5万人。县委、县政府多法并举,引导部分农民通过进入乡镇企业、劳务输出和从事第三产业等渠道从农田里转移出来。
  至1993年,全县8000余家乡镇企业先后吸收农村劳动力就业2.2万人。
  1988年,县劳动部门第一次派人赴广东番禺、江苏无锡开设劳务窗口,首批输出劳务人员154人。至1993年,县劳动部门在无锡、宁波、番禺、深圳等地开辟劳务输出网点达12处。农村初、高中毕业的青年劳力和能工巧匠到发达地区务工人数已达1.3万人。1996年,县劳动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的通知,把农村劳动力统筹和有序化流动进行规范管理。在各乡镇设劳动服务站,聘劳务信息员,开展输出前培训、输出后跟踪服务,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外出流动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证卡合一的跨省流动就业管理制度。是年,劳务输出人数已达2.1万余人,至2005年达6.5万余人。部分劳务人员在务工地购房、购车、成家,与当地融为一体;升任厂长、经理、主管及至自立门户、自主创业谋求更大发展的也不在少数;还有部分人员在外地学会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有了积累后回乡投资创业。
  至2005年,全县农村剩余劳动力在本地离土不离乡,从事饮食服务、商业经营、个体运输、小商品加工、建筑安装等领域就业和进入县工业园企业就业达1.8万人。
  职业培训 1989年,设立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归口县劳动服务公司。按照“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职业培训。1986 - 2005年,全县累计参加各种职业培训人数17160人次。其中特种作业培训2340人,初、中、高级技工培训800人次,再就业培训4800人次,争取国际劳工组织资金支持的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培训220人,其他各类就业培训9000余人次。
  待业青年就业前培训 1987年,县劳动部门首次对150名顶替补员招工人员实行就业前培训。 1989年,县政府明确规定凡未参加就业前培训并取得结业证的待业青年,不得参加招工招干考试。1992年,规定城镇青年初、高中毕业后未继续升学或参军的,一律实行培训后办待业证。对临时工及自谋职业者,亦须贯彻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1987 - 1992年,县劳动就业培训中心累计组织培训待业青年4017人次。
  职工岗前培训1992年,县政府决定,由县劳动部门为15家县办国营企业71 1名新工人组织进行为期一年的岗前定向技术培训,按不同工种分别制订教学计划,统一组织教材,统一组织考试考核,指导企业自主办班。通过理论学习和上岗操作,90%以上学员取得“培训结业证”和“技术等级证”。1995 - 2005年,先后落户县内的38家外资和民营企业,把员工的岗前培训作为办好企业的重要举措,协利水泥有限公司、新汇源日化有限公司等企业主动委托县培训中心为其代培新员工,智盛、江威纺织有限公司等自觉把新工人的岗前技能培训作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
  职业技能培训 1993年起,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各方面对从业人员职业素质的需求,县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先后开设电工、焊工、烹饪、纺织、家电维修、计算机应用等20多个适用技术培训专业。1995年,开辟中级技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项目,并报经九江市劳动局批准,以培训中心为依托,成立九江市技校九江县分校和九江县职业技能鉴定站。同年9月,新建1700平方米的培训大楼投入使用,县培训中心年培训能力提高到1000人左右,成为短期培训、常年技校培训和社会职业技能鉴定的多功能培训实体。先后被市确定为九江市电工、焊工、中式烹调和计算机培训考核基地及江西省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基地。1993年、1997年被评为江西省优秀就业训练中心。
  1998年起,县劳动部门把再就业培训作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重要手段,对县城附近的企业下岗职工集中在县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办班学习,对不在县城附近的企业,县培训中心深入到企业办班。至2005年,先后举办市场营销、电工,焊工、计算机操作、烹饪等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班20余期,培训4800余人次。据跟踪调查,90%的下岗职工重新找到了就业岗位,其中1000余人成为县工业园企业(源达水泥、智盛纺织、博莱药业等新兴企业)生力军;有的通过创业培训的启迪和提高,实现自主创业。
  随着市场化的推进,电平车工、电脑打字、汽车驾驶、美容美发、车工、钳工、焊工等工种的民间职业培训也有了发展。有少数民间培训仍沿袭师傅带徒弟的模式。为使民间培训规范、有序进行,县劳动、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审查、指导和监督。
  农民工培训20世纪90年代初,为帮助农村劳力转移就业,县培训中心多次开展劳务输出培训。2004年,县政府成立农民工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建立培训基地,形成县、乡、村三级培训网络。同年9月,县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参加全省农民工培训项目招标,中标600人,争取了国家对农民工培训项目的资金支持。并于年底前完成对县工业园内600名农民工的免费培训。是年,全县培训农民工达5000余人次。
  技术考核青工考核1986年后,加强了青工上岗前的技术考核,通过考核定岗定位定报酬。1992年,全年招收的711名技工人员,经过~年的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后,技术理论统一分工种集体考试,操作技能则由县劳动部门会同企业组成考核小组逐人进行考核,两项成绩合格者定技工级,不合格者定普工级,并按定级情况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同时结合生产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实行不定期考核,并与工资奖金挂钩。
  技师考核对国营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中符合技师条件的人员,由市劳动部门组织技师资格考评,对已取得技师资格并符合高级技师条件者,由省劳动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者取得高级技师资格。1986 - 2005年,全县经考核取得技师资格者156人,高级技师资格者1人。县劳动部门对全县已聘技师实行不定期考核。
  特种作业考核县内的特殊工种有电、焊、起重、司炉、厂车、架子、立窑、压力容器工等。按照国家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实行安全技术准入制,须由本人或单位申报,经市一级劳动部门(2003年改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后,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能上岗,并每两年参加一次复审考核。1986 -2005年,全县通过考核取得特殊工种资格者2340人,参加复审考核者5000余人次。
  职业技能鉴定1994年,以县劳动就业培训中心为依托,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根据国家劳动部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发布的2400余个工种规范及职业技能标准,在全县首次试行以技术等级考核为核心的职业技能鉴定,当年完成对200名初级技工和96名中级技工的职业技能鉴定。1995年,全县申报和鉴定初、中、高级工职业技能264人,1996年415人,1997年492人。至2005年,全县累计申报并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人数达3950人,其中高、中、初级工分别为846、987、21 17人。
  劳动合同管理1986年,县属企业对新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至1994年,县内20余家企业先后招收有偿培训合同制技工1200余人。1995年,根据省政府《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要求,制订《九江县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实施方案》和《九江县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在企业内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取消原有的干部、工人、固定工、合同制工、集体工、临时工等各种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企业对全体职工按照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进行考核录用,然后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原身份在档案中予以保留。并统一使用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县劳动部门统一管理合同内容的审核、合同签订、续订和解除的鉴证及合同争议的调处。
  职工队伍1986年,全县企业职工总人数为16539人,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10359人,集体所有制职工4376人,计划外用工1804人。为腾岗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就业,县劳动部门每年都组织清理计划外用工。1993年始,所有企业均不再使用计划外工人。1992 - 1995年,县内20余家企业先后招收有偿培训合同制技工1200余人。1995年后,县政府对企业逐步松绑放权,企业开始以独立的法人地位进入市场,并于内部优化组合,开始出现富余职工群体。继而,部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失利或其他原因出现停产、半停产导致大批职工下岗。仅经委口下属造纸厂、味精厂、建材厂3家国营企业,就有下岗职工735人。1998年,全县33家企业下岗职工1912人。至2000年,全县实际下岗职工人已达6000余人。县委、县政府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同时,对企业实行大规模改制,妥善安置改制企业职工。对距离退休时间在5年内的职工可直接进入社保;对“4050”(女满40岁、男满50岁的)人员和工龄满30年的职工可自主选择内部退养或提前进入社保或置换身份(也称买断工龄);对不满30年工龄职工实行身份置换。2001 - 2005年,全县有69家企业实行改制,安置改制企业职工71 19人,其中退休或提前进社保2826人,置换身份4293人。2005年,全县有企业职工10368人,其中国有企业职工1945人、集体企业职工2323人、外资和民营企业员工6100人。
  [=此处为表格(1986—2005年全县企业职工人数统计)=] 注:缺1991、1994年数据。
  [=此处为表格(2001—2005年全县企业改制前后职工队伍状况统计)=] 第五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管理机构1987年3月,县政府决定成立九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人事劳动局。1989年12月,成立劳动安全监督股与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负责全县工矿企业、交通运输、建筑建材等系统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查办等事宜,重点对厂矿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监察,负责申报办理特种行业人员证书,并协同卫生、公安、经贸委等部门进行工伤鉴定和认可。1987 - 2002年,域内各企业先后建立安全管理机构44个,其中安全委员会5个,安全管理小组29个,安全管理办公室10个。2003年3月,县政府将原人事劳动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分解3个部门管理,锅炉和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划归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职业卫生监督划归县卫生局;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和矿山监督划归县经贸委,并在县经贸委增设九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安监局),配行政编制3人、事业编制2人,属正科级挂靠单位。同年12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经贸委分离为独立的正科级安全生产专职监督机构。2004年局内设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增加事业编制3个。2005年,局内设机构为办公室、执法大队、安监一股、安监二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副县长兼任,安监局长、县总工会副主席任副主任,成员单位由发改委、公安局等34个单位组成。全县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78个,其中安委会成员单位34个、规模企业28个、乡镇场区16个。共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干部160余人,兼职安全员510余人,全县形成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安全管理体系。 教育培训 1986 - 2005年,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全县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1990年始,根据江西省劳动厅赣劳安[1989]26号文《江西省企事业单位职工三级安全教育管理办法》,对全县国营和县办大集体以上的工矿及规模相对较大的外资、民营、私营企业的新职工均进行“厂级、车间级、岗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方准上岗工作,并建立企业职工三级教育培训档案。至2005年,全县在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累计对各类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达7557人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1986年,县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举办锅炉司炉、锅炉水质处理、特种作业人员技能培训,经理论学习、实践操作,37名学员考核合格,领取操作证书。1987年,根据《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确定的特种作业工种,县内开展电工作业、建筑登高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和锅炉司炉、锅炉水质处理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1990年,开展对金属焊接(气割)作业工种的培训考核。1991年后,厂矿内机动车辆驾驶、水泥立窑操作、制冷机操作、压力容器操作等特种作业的培训考核工作全面展开。同时,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规定,对经培训考核发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复审。2004年、2005年,分别组织特种作业人员66名、48名赴市参加业务培训,均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特种作业证书”。至2005年,全县先后培训特种作业人员1785人,其中电工986人、起重机械38人、司炉204人、电焊404人、厂内车辆驾驶42人、建筑登高32人、制冷操作16人、水泥机主窑15人、压力容器操作14人、水质处理34人。
  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和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县内注重对企业厂、矿长(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就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工作方法及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基本知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1988 - 2002年,全县先后培训厂、矿长(经理)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428人,其中1988年35人、1991年49人、1994年96人、1995年66人、1996年25人、2000年25人、2001年89人、2002年43人。2003年,举办非煤矿山矿长培训班2期,参加学习者86人。同时,组织5名安全生产监督员赴省局培训,均取得省局颁发的“安全监督员证”。2004年,举办企业业丰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3期,参加培训者176人。同时,组织52名非煤矿山矿长参加市局培训,均获市局颁发的“矿长资格证”;组织3名安全生产监督员赴省局培训,均获省局颁发的“安全监督员证”。2005年,先后组织32名乡镇分管领导和安监员及46名非煤矿山安全管理人员赴市局培训,均获市局颁发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县局举办两期非煤矿企业职工全员培训,参加培训520人。
  职工安全教育活动1991 - 2001年,县内每年5月均举行“安全生产周”活动,2002 - 2005年,每年6月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以“遵章守纪,保障安全”、“勿忘安全,珍惜生命”、“治理隐患,保障安全”,“安全·生产·稳定·发展”、“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等不同主题为内容,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为中心,不断提高广大职工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至2005年,全县先后订购散发法律法规单行本3046本、举办法律知识骨干学习班4期1015人次;编写安全生产宣传板报墙报562期、张贴安全宣传标语警示牌5033条(块)、出动宣传车31辆次、电视台开辟分期播放专题安全教育栏目10个(次)。同时,在历年“安全生产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中,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共检查单位668个(次),查出事故隐患1971起,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检测检验县内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由地市级安全卫生检测站和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按设备运行时限进行检验。运行10年以下的锅炉每2年检验1次,运行10年以上的每年停炉1次,进行内外部检验;液化石油气固定储罐,每年1次外部检验,每3年1次内外部检验,每6年1次全面检验;液化气钢瓶,对按原国家标准检验的钢瓶使用期为3年,对1987年1月1日起制造并投入使用的新钢瓶使用有效期为5年,则分别为每3年、5年检验1次;起重机械(不含电梯)每2年检测1次,电梯、厂矿内机动车辆每年检测1次。1986 - 2002年,全县先后检验蒸气锅炉515台/次,微压锅炉57台/次,压力容器271台/次,起重机械57台/次(其中电梯18台/次),厂内机动车辆26台/次。2003 - 2005年,全县检验蒸气锅炉120台/次,E级锅炉39台/次,热水微压锅炉45台/次。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一般为全县性检查、专业性检查、系统内检查、单位自查4种形式。全县性安全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突出重点,以点带面;专业性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对电气、锅炉、压力容器、建筑、起重机械、矿山、防寒、防暑等专业进行不定期检查;系统安全监督检查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并结合系统总结评比,促进行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单位自查由企业内部组织,一般分为厂级、车间(工段)级、班组日常检查。
  2000年,为吸取萍乡上栗特大烟花爆竹药料爆炸事故教训,县政府组成若干个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小组,对全县各个行业进行拉网式安全生产大排查。检查行业分工为:公安、供销、工商等部门负责烟花鞭炮生产、经营;消防、旅游、教育、文化等部门负责公共聚集、娱乐、旅游景点、学校周边环境、校舍;地矿、劳动、乡企等部门负责小煤窑和非煤矿山;交通、水上公安部门负责渡口、船舶、农巴载客、非法滩涂造船;经贸、二轻、工会、供销、招商等部门负责县属企业、外资、民营、私营等企业;劳动、技术监督等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商业、物资、公安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及易燃易爆等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情况;卫生、防疫等部门负责卫生、防疫安全情况;城建、消防等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燃气安全。根据分工,定时并有选择地重点检查。至2002年,共查出事故隐患2326条,下达整改意见书263份、整改意见1135条。
  2001年6月,为贯彻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县政府召开全县煤矿安全整治工作专题会,并组织公安、劳动、矿产、工商、乡企、物资、供电等部门50余名执法人员,从南钢住岭矿抽调4名爆破能手,赴涌泉、新塘、新合等乡镇,整治20世纪90年代兴办的独眼井开采、无通风设施、无水文资料、无专业技术人员的无证个体小煤窑。在当地政府的配合下,一次性地将涌泉4座、新合2座、新塘5座屡禁屡开的小煤窑炸封洞口,强行关闭。
  同年8月,按照省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非煤矿山专项安全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县政府成立九江县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制订实施方案,组织矿产、劳动、物资、公安、工商等部门,对全县非煤矿山进行清理整顿。全县220余家个体采石矿,核发采石许可证42家;取缔严重违反安全开采的7家、非法开采的58家,其余尚未达到可发证照条件的规定时限进行整改。2002年,组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论证专家组,对全县非煤矿山进行实地检查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55家矿业,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关闭6家严重违规开采和取缔1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石矿。全县非煤矿山步入依法、安全、有序开采轨道。2003年,先后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鞭炮、交通、锅炉容器、食品药品、民爆物品等进行检查整治728次,查处永安轧花厂、南铁武九办事处等违反安全规范行为68起,督促整改涌泉洞桥桥墩位移等安全隐患265处。2004年,开展各项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612次,查处违章操作和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等违法行为81起,督促整改黄老门砖瓦厂烟囱避雷针折断、新合米迪服饰车间无消防通道等安全隐患312处。2005年,开展各项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425次,查处采石场越界开采或无证开采等违反安全规范行为65起,督促狮子洞塌方、江洲渡口无安全防护设施等安全隐患整改189处,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石厂38家。
  事故查处1986 - 2005年,全县工矿企业发生各类事故128起,其中:发生人员死亡事故24起、重伤事故44起,死亡人员31人、重伤44人。最为严重的是1999年1月4日,狮子镇住岭村1 1组魏运银采石矿,突然发生大面积塌方事故,塌下土方估算为4万立方米,将采矿区内6名作业人员掩埋,另1名作业者处20米之外,亦被塌下土石砸伤致死;在事故查处中,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职工伤亡事故查处办法和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规定,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做到事故原因清楚,当事者受到教育,防范措施到位。并将事故逐一统计、上报,作出事故处理决定。
  第六节工资福利工资改革与调整 1985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将等级工资制改为职务工资为主加基础工资(每人每月39元)、工龄津贴(每工作一年每月0.5元)和奖励工资组成的结构工资制,同时工资区由四类调为五类,并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科研教学人员的工资标准,初步理顺了工资关系。1986 - 2005年,按国家有关规定,先后多次对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和工资调整与调控。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与调整 1986 - 1993年9月,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实行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的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1987年,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相应解决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问题,并适当提高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1989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调一级工资,并重点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工资中的突出问题。1990年10月起,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再次调升一级工资。并为职工中5%工资偏低人员再升一级工资。1992年,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由原参加工作年限每月0.5元调到1元。
  1994年,县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再次进行工资制度改革。机关行政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其工资按不同职能,分为职务、级别、基础、工龄工资四个部分,以职务、级别工资为工资总额主要部分。机关单位技术工人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三部分组成。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由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加津贴组成,管理人员工资由职务工资加岗位目标管理津贴组成。根据事业单位资金来源的不同,工资构成中的比例也不同,全额拨款的单位固定部分与活工资(津贴)部分的比例为7:3,差额拨款单位为6:4,自收自支单位比例可略高,但最高不得超过50%。新工资制度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对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实行新工资制度,参照同职务人员的增资水平适当增加离退休费。同时,建立正常增资机制,每两年连续考核为称职(合格)等次以上的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五年考核连续称职或三年连续优秀的晋升一级级别工资。
  1997年7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进行调标,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110元,机关单位工人和事业单位人员在原职务(岗位)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每档各增加14元,津贴(活工资)、奖金按其工资中构成比例相应提高。对199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离退休、退职生活费。1999年7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再次调整。机关行政人员的基础工资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55 - 470元提高到85 -720元:机关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及奖金部分的比例也相应提高。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也相应提高。同时,增加离退休、退职人员离退休费,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退休行政人员厅(局)级170元、处级140元、科级110元、科员级9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级170元、副教授级140元、讲师级110元、助教级9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10元、高级技工及普通工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生活费。
  2001年1月1日起,国家再次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85 -720元提高到115 - 1166元;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及奖金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及活的部分构成比例也相应提高。从当年起,对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月基本工资,根据县财政状况,实际按60%发放。同时增加离退休退职人员离退休费,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退休行政人员厅(局)级180元、处级130元、科级100元、科员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180元、副教授130元、教师100元、助教80元,高级技师和技师100元、高级工以下及普通工80元;退职人员每月增加70元生活费。同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进行调整。机关公务员各职务层次职务工资标准由50 - 480元提高到100—850元,机关工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职务)工资标准及津贴(奖金)部分相应提高。对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每人每月增加额不足80元的按80元增加;退休行政人员厅(局)级185元、处级125元、科级8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55元,高级技师和技师80元、高级工及普通工55元;退职人员按每月增加50元生活费。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机关行政人员(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职务工资标准由100 - 850元提高到130 - 1150元,机关工人、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职务)工资标准及津贴(奖金)部分也相应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根据职务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企业单位工资改革与调整 1986年,对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全县参加工改的企业110个,其中国营75个、集体35个,参加工改人员7426人。工改后月增资额141852元,人均增资19.1元,同时,新洲垦殖场参加工改的承包农工2361人,月增资41556元,人均月增资17.6元。1988年,开始施行工效挂钩企业职工工资升级制度。综合上年度工效清算结果,按照“按劳分配、分灶吃饭、重点倾斜”的原则,落实到人。此项工作每年12月底结束,跨年度作废。2002年,停止实施。
  1994年,县内企业再次实行工资制度改革,建立适应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和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干部和职工执行同一新的工资标准。对执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根据经营效益和实际支付能力按月人均50 -70元核增工资总额,由企业自主用于调整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标准。对未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采取调整工资标准的办法核增工资总额。新工资标准从当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统一后的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只作为职工的档案工资,企业如何分配由其自行决定。职工离退休时,以新工资标准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
  1995年,对1994年底企业在册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凡在1995年9月30日前未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从当年1月1日起晋升一级工资。1999年7月1日起,为保持企业工资标准统一和规范,对县内企业按1994年工资改革后执行的工资标准实行套改。套改后较大幅度调高了企业职工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新参加工作定级中专生由153元增至289元,大专生由171元增至332元,本科生由180元增至376元,双学士学历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由217元增至464元;专业技术人员进档标准技术员由162元增至310元,助师由189元增至398元,中师由227元增至486元,高师由267元增至601元;技术工人定级进档标准普工为229元,徒工为269元,中级技工为289元,高级技工为398元,技师为486元,高级技师为601元;对任职满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也确定了相应工资对应关系。
  为保障和逐步改善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1986 - 2005年,县内多次次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
  1986年1月1日起,对参加工作时间较长的企业退休人员按新中国成立前、新中国成立后至1952年12月31日前和1953年后参加工作的不同时段并参照其工龄分别增发本人工资20%、10%和5%的补助费。1992年1月1日起,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发本人月基本离、退休金10%的离、退休费。1994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从1993年10月起,对1993年9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分别按下表增加离退休金。
  [=此处为表格(1978年12月~1993年9月几个时段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工资标准)=] 1995年和1997年,对企业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前担任的实际职务增加离退休金。1999年7月1日起,对企业离休人员执行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政策。其离休费平衡标准为国家机关同类离休人员1999年6月30日前按月计发的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及国家、省规定的津贴、补贴。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幅度为上年度省月平均养老金的15%左右,增加标准分1993年前退休和1994年至1999年6月30日前两个时间段,按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长短,每人每月增加65元、60元、55元、50元不等;对195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在上述增加额的基础上,县处级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发40元、科级30元、科级以下的20元。1999年6月30日前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退职生活费50元。
  2001年7月1日和2002年7月1日起,连续两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缴费年限长短,2001年每人每月增加43元、38元、33元、23元不等;2002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6元、31元、26元、21元、16元不等。对195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在2001年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按厅级、处级、科级及其以下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发43元、33元、23元和18元。对军队转业干部和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按厅级、县处级、科级及其以下4种情况在2002年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发41元、36元、32元、26元。
  2004年7月1日起,调整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2003年底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按工龄长短分别增加30元、25元、20元的退休养老金。对其中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在上述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此处为表格(1986—2005年全县职工工资概况)=] 注:1996年后包括私营、外资企业。
  职工福利职工福利主要有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困难补助、抚恤及遗属困难补助等。 生活补贴为使职工不因物价调整而降低实际生活水平,县内先后实行多种生活费补贴。1986年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月先后实行生活费补贴的有洗理费8元、书报费8元、粮价补贴14元、肉价补贴6元、交通费5元、食品价格补贴10元、肉及煤价补贴6元、电价补贴4元、物价补贴8元、中餐补贴20元共计89元,奖金55元。1993年10月1日起,工资改革冲销生活补贴64元,保留中餐补贴20元、物价补贴5元;奖金抵消40元,保留15元,职工退休后奖金不再发给。
  1987年,企业单位职工每月实行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1988年,实行物价补贴10元。1989年,实行肉食品价格补贴6元。1994年1月1日起,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原执行的上述“三项补贴”和1979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享有的粮食补贴均纳入新的工资标准,不再另发。1988年1月起,县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补发生活补贴费5元。
  1990年,根据江西省人事厅、财政厅、老干部局文件精神,对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老红军、老干部凡没有享受副省级自雇服务人员费,只领取25.5元护理补助费的一律改按每人每月发给51元全额护理费。1995年,根据赣人财字(1995)第18号文件规定,对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70周岁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1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且满80周岁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2005年1月1日起,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每人每月140元提高到2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200元。
  1995年7月1日起,根据县委办发[1995]7号文规定,凡享受交通费待遇的离休干部,每月增发交通费10元。同年10月1日起,根据赣人薪发[1995]13号文件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人员)增加补贴。正副地(厅)级人员每月补贴40元、正副县(处)级人员35元、科级和科级以下人员(含工人)30元、教授40元、副教授35元。同时,每人每月增发“菜篮子”补贴8元。
  1999年,根据九江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适当调整补贴的通知》规定,在职人员的补贴正地(厅)级每人每月245元、副地(厅)级每人每月225元、正县(处)级每人每月205元、副县(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及其以下(含工人)每人每月170元。离休人员的补贴参照在职人员标准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地(厅)级每人每月225元、县(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及其以下(含工人)每人每月170元。补贴从1997年7月1日起执行,县内根据财政状况,实际上从2005年1月开始执行。
  岗位津贴1986年后,县内凡接触矽尘、铅尘、苯等有毒害物质的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高空、高温、井下作业的人员,专职从事放射科和传染病室医护工作人员,担任中、小学班主任的教师,均分别享受各种不同的岗位津贴。
  1988年7月1日起,为发展县内农村贫穷边远地区基础教育,根据赣府[1983] 70号文件精神,对岷山、长山、城子镇、涌泉4乡和岷山林场小学、马回岭乡的蛟田村小、新塘乡的岷山村小、新合乡的尖山和关山村小、狮子乡的朗山村小等共3所中学、24所小学教师实行上浮一级工资。
  1993年10月1日,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工资改革后,对从事农、林、水系统第一线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每人每月上浮一级工资。
  困难补助 1985年7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由县财政部门按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提取拨给财政供给单位,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年终一次性发给职工个人。
  2005年1月1日起,对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因照顾老红军身体及家庭困难等,经组织决定于1952年至1955年间复员、退伍,现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老红军配偶,调整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抗战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老红军配偶为每人每月360元。
  抚恤及遗属困难补助国家干部职工因公牺牲、非因公死亡和病故后,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丧葬费 198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不分职务和级别,每人240元,包干使用,节余归遗属。1996年,丧葬费标准调整到1600元。
  1987年,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费,因公死亡的每人400元,非因公和因病死亡的300元。1995年,因公死亡的丧葬费调整为上年度4个月当地社会平均工资,非因公和因病死亡的600元。2001年,企业职工非因公和因病死亡的丧葬费由600元调整为1600元。
  抚恤金198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并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牺牲时间40个月工资计发;因公牺牲的按其牺牲时20个月工资计发;非因公和病故的按其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计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1993年10月工资制度改革后,取消1986年对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
  1987年,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享受一次性抚恤费,因公死亡的600元,非因公和因病的400元。1995年,因公死亡的抚恤费为上年度36个月当地县社会平均工资,非因公和因病死亡的抚恤费为1200元。2001年,企业职工非因公和因病死亡的抚恤费由1200元调整为10个月上年度当地县职工平均工资。
  遗属困难补助1986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仍按1980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执行,以不低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前提,按应享受的人数和标准计算,月补助总额不超过死者生前的月工资总额。因公死亡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30元,农业人口25元;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困难补助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30元,农业人口15元。1990年1月,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困难补助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50元,农业人口45元;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困难补助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40元,农业人口35元。1995年1月,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困难补助非农业人口75元,农业人口60元;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困难补助非农业人口60元,农业人口55元。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每人每月120元,抗日战争时期的100元,解放战争时期的90元。2000年7月,机关事业单位1937年7月6日以前和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分别提高到220元、175元、160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因公、因病死亡属城镇户口的分别提高到135元、115元,属农村户口的分别提高到110元、100元。2005年1月,机关事业单位1937年7月6日以前和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分别调整为320元、255元、255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因病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不分城镇、农村,分别为每人每月180元、170元。
  1987年,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困难补助城镇、农村户口分别为30元、25元,因病死亡的其遗属困难补助城镇、农村户口分别为20元、15元。如遗属为鳏寡孤独者,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增加5元。1992年9月,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困难补助城镇、农村户口分别调整为50元、45元,因病死亡的其遗属困难补助城镇、农村户口分别调整为40元、35元。如属鳏寡孤独者,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增加5元。1995年1月,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困难补助城镇、农村户口分别为110元、100元,因病死亡的其遗属困难补助城镇、农村户口分别为100元、90元。如属鳏寡孤独者,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增加10元。2001年,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困难补助城镇、农村户口分别为170元、160元,因病死亡的其遗属困难补助城镇、农村户口分别为160元、150元。如属鳏寡孤独者,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加发10%。
  第七节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劳动合同审核鉴证1986年,在贯彻国务院劳动制度改革中,县内对1982年以来招收的新工人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至1987年,全县(含省市驻县单位)2143名合同制工人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988年,县设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负责劳动合同审核鉴证。1990年,在县印刷厂进行劳动合同审核鉴证工作试点,9月全面铺开。至年底,全县156个单位(含驻县单位)、2159名合同制职工全部履行了劳动合同审核鉴证。
  1995年,县政府制订《九江县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方案》和《九江县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管理办法》,全县220个国有集体企业干部、工人10899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并履行了劳动合同审核鉴证手续。是年,县劳动部门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实施,进行执法检查,对一些企业不规范用工行为进行整改,先后督促用人单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1096份,并履行鉴证手续。1996年,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基础上,对县内劳动服务企业和农垦企业职工开展劳动合同的鉴证工作。
  1999 - 2004年,全县对到期合同续订和新招工人合同签订进行鉴证2232人,配合企业改制对置换身份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鉴证3633人。根据劳动法和国家劳动部、省政府有关集体合同规定、条例,自1995年12月至2004年12月,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为41家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作了审查,并下达《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从而保障了集体合同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审核 1986年,政府对企业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审核采取逐步放开、宏观调控办法管理,即企业定员定额标准由企业自主决定,对新增定员定额计划,由企业申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执行。1991 - 1993年,先后有15家企业实行了工效挂钩办法,120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即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1993年,县人事劳动部门编制了《九江县动态调控全民所有制企业弹性劳动工资计划实施方案》,对企业不再下达指令性劳动工资计划,实行弹性管理,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审核进一步放开。1995年始,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政府不再参与劳动定员定额的制定和审核,由企业全权自主决定。
  伤残认证鉴定县属企业职工伤残认证鉴定程序为先由企业及主管部门申报,经县劳动部门审核后,报市批准。1986 - 2005年,先后对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三资企业中因工负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122人进行了工伤认定或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认证鉴定,从而保证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20世纪90年代,县内严重伤亡事故发生两起。1994年6月3日上午,京九铁路福州工程队在沙河街镇新城建材厂附近约500米处的半成品车间取土场炸土石,在高约1 1米垂直的土坡两边采用挖槽、两槽之间底部放炮的方法取土,11时许土坡震松崩塌,将正在坡下铲土的建材厂车间临时工洪育荣、管仕勇砸倒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1999年1月4日,狮子镇住岭村11组村民魏运银个体采石场发生塌方事故,造成7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县劳动部门即时会同市县相关部门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休息休假制度休息休假包括产假、婚假、病假、事假、探亲假、年休假和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1986年,仍沿袭执行星期天休息制,职工每周工作48小时。1994年3月1日,职工改为每周工作44小时,即第一周为周六、周日休息,第二周周日休息,依此循环。1995年5月1日起,职工每周工作改为40小时,周六和周日休息(也称双休日)。企业依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法定节假日 1986年,法定节假日沿用1949年国务院发布的假日规定,职工除工休外,全年享受法定年节假7天,即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十一”国庆节2天,每年“三八”国际妇女劳动节和“八一”建军节,妇女和现役军人各放假半天。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年年节假10天,即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三八”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八一”建军节现役军人放假半天。2000年后,依此规定,春节、“五一”节、国庆节休假分别为7天长假,其中4天为前后两个双休日调休。
  婚丧假 1986年,职工婚丧假沿用1980年的规定,职工结婚享受3天婚假,如职工结婚时双方在异地的,则视路程远近另加路程假,职工初婚夫妇双方实行晚婚者另增假期15天。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死亡时职工可请丧葬假,假期为3天,如亲属死亡需赴异地料理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另加路程假。
  产假1986年,沿用1955年开始实行的女职工产假56天的规定。1988年9月1日,执行国务院第四号令,符合计划生育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产假90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的再增加产假30天,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又增加30天,同时给男方护理假7天。女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假15 - 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者给假42天。
  探亲假仍沿用1981年的规定,在机关、事企业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正式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假期20天,若两年探望一次的假期45天。已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另根据实际增加路程假。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若休假期较短可予补差。
  年休假(工龄假) 1991年起,凡工作满5年以上的正式职工(不含享受寒暑假的单位)均可享受年休假。工龄满5年不满15年者每年休假7天,工龄满15年不满25年者每年休假10天,工龄满25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4天。若当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0天或病假超过30天者不能享受年休假。根据县内实际情况,县属企业均未执行这一休假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从1998年因抗洪救灾县政府通知停休后未再恢复。
  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988年,县妇联、工会及企业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加强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措施,女职工在“四期”不得降低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禁止安排从事禁忌的劳动,并给予特殊性劳动照顾,女职工产假由原56天增加到90天。县政府每1-2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普查、普治,并建卡立档。责成各级劳动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等组织监督检查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对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人给予行政、经济以至刑事处罚。
  1995年,国家劳动法正式实施,县劳动部门监督用人单位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对女职工和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给予必要的劳动保护,不得从事矿山和强体力劳动,避免安排有毒有害的工作和超时劳动,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
  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监察 1995年后,县劳动监察保障部门依据国家相继出台的劳动法、劳动监察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采取上门巡查、专门检查、举报专查的方式履行服务维权职能,协调劳动关系。1997年,对建筑业和私营企业执法大检查,检查企业129家,涉及职工10961人。1998年,在185家用人单位开展常规监察,涉及职工16500人。1999年,在劳动部组织的全国执法大检查中,全县检查单位193个,涉及职工人数19603人;对下岗职工和退休职工两个确保(即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定额发放,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非公有制企业执行劳动法常规监察中,涉及职工22105人。2003年,在开展劳动法的执法大检查中,涉及用人单位157家,职工人数14272人,督促7家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43份。2004年,在执法检查中追讨拖欠民工工资20余万元,下达企业整改指令书21份,检查单位153家,涉及职工人数11937人。
  1995 - 2004年,全县累计对1850家(次)用人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和监察,涉及劳动者174446人次。下达整改指令书403份,督促9761家(次)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912.5万元,涉及职工人数63804人次,督促企业补签劳动合同6073份,责令企业清退童工22人,受理劳动者维权投诉案件51起,追回拖欠民工工资31.5万元,责成用人单位退还非法收取的风险金(押金)3万余元,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1988年,县政府成立九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仲裁事务。1990年9月至12月,全县对2000余名合同制工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鉴证,1995年,对全县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1万余名职工进行了劳动合同鉴证。1991年,先后举办有企业调解委员会主任、调解员和合同制工人代表200余人参加的培训班10期,宣传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帮助企业和职工运用法律程序调处劳动争议。1993年,县仲裁办深入全县14个企业新招技工培训班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受教育人数700余人。
  1990—2004年,县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共鉴证各种劳动合同18857份,鉴证改制企业置换职工身份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3633人。调解劳动争议14起,受理劳动争议案并结案2起,有效地调整了劳动制度改革和企业改制进程中的劳动关系。
  社会保险县内主要有失业(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1986年12月,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县内待业保险开始起步,旨在保障国有企业失业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1994年,待业保险统称失业保险,保险对象由初始国营企业全体职工扩面到集体企业全体合同制职工。2000年,保险对象扩面到城镇企、事业单位全体职工。保险金由单位和职工按国家规定缴纳。1986年,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1999年起,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个人均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以及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等。1987年,全县132个国营企业征集失业保险金10. 12万元,保险覆盖人数11578人。到2005年,保险覆盖人数11202人,参保单位135个,征缴失业保险金131.1万元。
  [=此处为表格(1986—2005年全县失业保险金征缴情况)=] 养老保险1986年后,县内开始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对国营企业合同制工人实行养老保险,对企业离退休职工实行退休费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职工共同缴纳,退休统筹金由劳动部门向企业征集。1991年,国务院确定逐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国家、企业、职工三方负担的原则。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企业对离退休职工实行的补充福利性保险。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征缴按国家规定,个人缴费标准为本人标准工资的3%,企业缴费标准为工资总额的23%。1998年起,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个人缴费的比例,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企业缴费的比例,则由工资总额的23%降到20%。保险对象初为国营企业职工,1995年扩展到城镇集体企业职工,2003年扩面到农垦企业职工。2005年,全县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13019人,职工参保率达99%。当年征缴养老保险金1052万元;享受保险人数5281人,支付保费2340万元。
  2000年12月,根据县府发[2000]19号《关于企业产权转让实施意见》,对改制企业下岗职工领取了一次性补偿安置费后自谋职业的,其本人必须在二年内向社保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工龄和缴费年限可合并累计计算,按时足额缴纳者,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社保部门支付退休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在30年以上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由原企业向社保机构一次性补足应交社会保险费后,允许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在提前的时间内不领取养老金,也不发放补偿费,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2001年5月,根据县党发[2001]13号《关于全面推进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对已办理退休的职工,由企业按每人l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缴足给县社保局,用于离退人员养老保险。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职工,以l万元为基数,按每差一年多交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上缴社保局,退休后按相应的标准领取养老金。
  为保障离退休职工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从1998年始,中央财政在养老保险转移支付方面的力度不断加大,以补助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是年,县内接受中央财政转移支付13. 48万元,2000年为162万元,2005年达到1067万元。1998 - 2005年,县内共接受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款3384. 29万元。
  医疗保险1986年,全县企业职工的医疗由企业负担,事业单位职工实行公费医疗。1992年,县内制定了《九江县国营企事业单位职工大病医疗费统筹暂行办法》,在国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中,普遍实行职工大病医疗费统筹机制,当年收统筹费13万元,拨付12.5万元,医治大病职工128人。1995年,全国在两江(九江、镇江)进行医疗保险改革试点,九江县是国务院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县之一。县内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制正式建立,全县职工参保人数17584人,参保率达100%。
  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保险基金的筹集由单位、职工个人和县财政共同负担,即单位和财政分别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4%、职工按个人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住院费用分两段结算,即在职职工个人先付500元,退休职工个人先付250元,而后5000元以内由统筹账户负担80%,5000—10000元统筹账户负担90%,10000元以上统筹账户负担95%,实行2万元封顶。2001年,全县建立大病统筹保险机制和对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实行医疗费用集中统筹机制,大病医疗实行5万元封顶,对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实报实销,使职工医疗保险形成多层次保障体系。 2002年,对改制企业已办理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按每人5000元标准由企业一次性交给医保部门,本人享受医疗保险;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由企业按每人5000元标准一次性交给医保部门,待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医疗保险。
  为方便职工看病购药,全县建立了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定点药店共27家,形成了医疗保险服务网络。
  [=此处为表格( 1986—2005年养老保险暨企业医疗保险收支情况)=] 工伤保险1986年,企业职工因工伤发生的费用由职工所在企业自行负担。1993年8月1日,县政府制订《九江县职工工伤保险方案》,保险实行由企业筹集,社会统筹使用,旨在平衡企业负担,保证工伤职工及时救治。至1995年,全县有25家企业、6500名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共筹集保险金10. 43万元,拨付0.235万元。1996 -2005年,由于原参保企业停产、整顿、改制等多种原因,工伤保险遂告停止。职工工伤及善后费用依据工伤鉴定,按劳动合同有关条款办理。
  保险基金管理监督 1986年,县设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1990年升格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使用、监督工作。县社会保险局依照有关规定,与缴费单位、银行、财政等部门协调配合,采取银行托收、上门催收、财政扣收、强制征收等办法确保资金到位,并存入财政部门设在指定银行的专户。保险基金到位后各项支出由财政专户转入经办机构的专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司法等部门实行依法监督,严防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障各项基金征缴到位,管理使用,合法支付,运行安全。
  1986 - 2005年,全县共征缴养老保险金10350万元,接受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基金3384万元,累计发放养老金约12471. 26万元(含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共征集失业保险金769. 94万元,用于企业职工解困75万元、扶困企业生产自救3. 23万元、下岗职工转业培训和职业介绍5.34万元;征集医疗保险金7786. 09万元,拨付企业职工医疗费1560.7万元,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和大病统筹4500. 37万元。

知识出处

九江县志

《九江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经九江县志全体编撰人员辛勤工作,历时六年,《九江县志(1986~2005)》终于付梓了。该志全面、忠实地记录了九江县二十年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辉煌成就,是九江县改革开放和三个文明建设的又一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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