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收养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九江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5006
颗粒名称: 儿童收养管理
分类号: D9
页数: 2
摘要: 199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县政府在全县开展广泛宣传,城镇设法制宣传橱窗,张贴《收养法》,并出动宣传车在县城及农村巡回宣传。
关键词: 收养 抚养

内容

199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县政府在全县开展广泛宣传,城镇设法制宣传橱窗,张贴《收养法》,并出动宣传车在县城及农村巡回宣传。根据《收养法》规定实施儿童收养管理,凡14岁以下未成年人且又是丧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其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障无能力抚养的子女均可收养。送养人必须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障无能力扶养的生父母;收养人必须无子女、有扶养教育儿童能力、年龄在30周岁以下。收、送养人,必须双方自愿,送养必须父母双方送养,严禁买卖儿童。同时,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收费项目。1999 - 2005年,全县共办理儿童收养登记业务40例。
  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县政府在全县开展广泛宣传,城镇设法制宣传橱窗,张贴《收养法》,并出动宣传车在县城及农村巡回宣传。根据《收养法》规定实施儿童收养管理,凡14岁以下未成年人且又是丧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其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障无能力抚养的子女均可收养。送养人必须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障无能力扶养的生父母;收养人必须无子女、有扶养教育儿童能力、年龄在30周岁以下。收、送养人,必须双方自愿,送养必须父母双方送养,严禁买卖儿童。同时,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收费项目。1999 - 2005年,全县共办理儿童收养登记业务40例。

知识出处

九江县志

《九江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经九江县志全体编撰人员辛勤工作,历时六年,《九江县志(1986~2005)》终于付梓了。该志全面、忠实地记录了九江县二十年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辉煌成就,是九江县改革开放和三个文明建设的又一丰硕成果。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