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九江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4993 |
颗粒名称: | 农村五保供养 |
分类号: | F323.89 |
页数: | 1 |
摘要: | 20世纪50年代起,县人民政府均把农村村民中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列为供养对象,由乡、村集体实行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使其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供养形式随着福利事业的发展,逐步由分散供养进入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供养金由乡、村在社会提留中统筹安排,并随着生产的发展逐年提高供养标准。1987年7月,县民政局对全县供养对象,进行调查核实。 |
关键词: | 五保户 五保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