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伤残人员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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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4979
颗粒名称: 革命伤残人员管理
分类号: D632.3
页数: 1
摘要: 1986年,县内伤残优扶对象,均使用伤残人员抚恤证,并持证享受优抚待遇。1989年,县成立由县民政局、卫生局等部门组成的“评残鉴定小组”,对全县伤残军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鉴定。
关键词: 残废军人 优抚安置

内容

1986年,县内伤残优扶对象,均使用伤残人员抚恤证,并持证享受优抚待遇。1989年,县成立由县民政局、卫生局等部门组成的“评残鉴定小组”,对全县伤残军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鉴定。1991年11月,县政府制订《九江县军人抚恤金优待实施细则》,规定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领取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其所在地乡、镇或工作单位,应在30天内,将“革命军人伤残证”交县民政局注销。1995年1月,根据省民政厅决定,对从部队退役的革命伤残军人,凭部队发给的伤残证件、部队评残报批表、医务证书、退伍军人登记表,亲自到户口所在地县民政局报到,办理抚恤登记、安置工作。县民政局经目测对难以断定的持证人,则填写江西省统一印制的《评残(调级)医务证书》,通过地、市民政局介绍到指定的地市人民医院进行复检,复检符合条件者,县民政局凭省厅优抚处《退役伤残军人抚恤登记通知书》办理抚恤登记、安置事宜。是年,县民政局办理伤残军人抚恤登记3人。2003年10月,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企业改制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精神,企业改制时,因公因战伤残复转军人职工伤残等级不再重新鉴定,因旧病复发本人提出申请可重新鉴定,按其重新鉴定后对应的伤残等级进行安置。伤残军人职工伤残等级与劳动工伤等级对应标准为特等对应工伤一级,一等对应工伤二级,二等甲对应工伤三级,二等乙对应工伤四级,三等甲对应工伤五级,三等乙对应工伤六级。伤残军人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由企业一次性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分别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5%、90%、85%、80%发给,三等甲级、三等乙级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5%发给,时限为解除劳动合同时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伤残军人职工在法定退休年龄前,由企业一次性交纳2000元/人医疗费到县医保局,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三等甲、乙级伤残复转军人职工,在法定退休年龄前,由企业按其法定退休年龄实际月数,以相当本人月基本工资10%的标准计算,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企业要为每个伤残复转军人职工一次性向社保局交纳1万元的养老保险费和5000元医疗保险费,伤残复转军人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有关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05年,全县有革命伤残人员108人,其中安置就业32人。享受抚恤金待遇87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89人。

知识出处

九江县志

《九江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经九江县志全体编撰人员辛勤工作,历时六年,《九江县志(1986~2005)》终于付梓了。该志全面、忠实地记录了九江县二十年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辉煌成就,是九江县改革开放和三个文明建设的又一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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