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抚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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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4978
颗粒名称: 优待抚恤
分类号: D632.3
页数: 2
摘要: 优抚对象包括烈属、军属、荣誉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退伍军人、离退休老干部、苏区老干部。1986年,对优抚对象中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发给一次性抚恤;对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发给定期抚恤;对革命伤残人员发给定期抚恤和伤残保健金;对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和老复员军人、病退军人发给定期生活补助;对现役军人家属发给优待金。
关键词: 优抚 安置

内容

优抚对象包括烈属、军属、荣誉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退伍军人、离退休老干部、苏区老干部。1986年,对优抚对象中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发给一次性抚恤;对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发给定期抚恤;对革命伤残人员发给定期抚恤和伤残保健金;对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和老复员军人、病退军人发给定期生活补助;对现役军人家属发给优待金。是年,全县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生活补助及军属优待金的优抚对象1694人。其中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简称三属)133人,革命伤残人员74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简称“三红”)和苏区老干部22人,老复员军人294人,病退军人106人,现役军人家属1065人(户)。
  1986年,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因公牺牲者按生前20个月工资计发;病故者按生前10个月工资计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1993年10月,取消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凡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的烈士,其一次性抚恤金按烈士生前40个月工资计发;生前无工资的,按部队正排级干部工资计发40个月抚恤金;被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烈士,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的2/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因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的1/4。
  1989年,烈士、牺牲和病故军人定期抚恤费标准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家住农村每人每月不低于人民币(下同)35元,家住县级城镇所在地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家住地市级所在地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病故军人家属,按上述3种居住所在地不同,分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40元、45元。“三属”中独身老人,在应发抚恤金基础上,再增补10元。“三红”人员定期生活补助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不低于85元,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含苏区老干部)每人每月不低于25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25元。属独身老复员军人,在月补助标准基础上,再增补5 -10元。革命伤残人员定期抚恤和保健金按伤残等级和因战、因公、因病的不同类型发给,年抚恤3240 - 526元不等。同时对享受抚恤金并领取伤残保证金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肉价补贴,由原每人每月2元增至6元;增补革命伤残人员鞋、袜费每人每年20元。是年,县民政局派员分赴各乡、镇、场,核定享受定期定量抚恤人数,经两个月调查、核实,全县该享受“三属”定期定量抚恤人员176人,月发抚恤费为3000余元;享受伤残抚恤72人,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三红”人员、苏区老干部、老复员军人及病退军人483人;享受军属优待880人(户),年优待金16. 04万元。
  1994年7月1日,调整提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苏区老干部每人每月增加20元,调整后每人每月不得低于45元;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增加10元,调整后每人每月不得低于3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增加4元,调整后每人每月不得低于20元。上述对象,若是孤身老人,每人每月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再增加5 -10元。1997年4月1日,县政府决定再次提高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个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为1000元。1998年5月20日,县政府决定,从是年起每个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为1100元,1995年后入藏每个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为3300元,城镇商品粮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仍按上年职工平均年工资的10%发给。
  1998-2003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和省民政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每年均对“三属”定期抚恤、革命伤残人员的定期抚恤及保健金和“三红”人员、苏区老干部、老复员军人、病退军人的生活补助进行调整提高。1999年,对“三属”、“三红”、在乡老复员、带病回乡等军人,每人每年补助医疗费150元,在乡三等伤残军人每人每年补助医疗费100元,包干使用。伤残军人因治疗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解决。医疗对象到指定医院就医,免收150-/0医药费,不收挂号费。2004年,对全县1780名重点优抚对象在全省率先实施医疗保险,理赔限额最高为3000元;完成634名义务兵优待金统筹发放,优待金标准按全县上年人均收入70%,即每人1700元标准兑现;对全县1010名优抚对象,除享受医疗减免外,每人每年补助医疗费200元;对在乡、在职的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分别享受公费医疗或政府给予公费医疗。同年,还解决5名在乡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的住房问题。
  2005年,县民政局认真做到义务兵优待金每人每年1700元落实到户,为义务兵家属设账户、发存折,一杆插到底;重点优抚对象大病医疗保险和优抚对象医疗减免、医疗保险及在乡、在职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公费医疗等,均全面落实;为一等伤残军人朱和宝解决住房维修资金3万元,为老复员军人李光伦解决住房维修资金3万元,全县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款按时足额发放。是年,全县享受优抚待遇的优抚对象1921人,其中“三属”335人,革命伤残人员108人,“三红”、苏区老干部、复员病退军人1478人。义务兵家属享受定期定量补助342人。

知识出处

九江县志

《九江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经九江县志全体编撰人员辛勤工作,历时六年,《九江县志(1986~2005)》终于付梓了。该志全面、忠实地记录了九江县二十年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辉煌成就,是九江县改革开放和三个文明建设的又一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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