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优抚安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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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497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优抚安置
分类号: D632.3
页数: 7
摘要: 优抚对象包括烈属、军属、荣誉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退伍军人、离退休老干部、苏区老干部。1986年,对优抚对象中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发给一次性抚恤;对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发给定期抚恤;对革命伤残人员发给定期抚恤和伤残保健金;对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和老复员军人、病退军人发给定期生活补助;对现役军人家属发给优待金。是年,全县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生活补助及军属优待金的优抚对象1694人。
关键词: 优抚 安置

内容

优抚对象包括烈属、军属、荣誉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退伍军人、离退休老干部、苏区老干部。1986年,对优抚对象中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发给一次性抚恤;对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发给定期抚恤;对革命伤残人员发给定期抚恤和伤残保健金;对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和老复员军人、病退军人发给定期生活补助;对现役军人家属发给优待金。是年,全县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生活补助及军属优待金的优抚对象1694人。其中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简称三属)133人,革命伤残人员74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简称“三红”)和苏区老干部22人,老复员军人294人,病退军人106人,现役军人家属1065人(户)。
  1986年,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因公牺牲者按生前20个月工资计发;病故者按生前10个月工资计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1993年10月,取消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凡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的烈士,其一次性抚恤金按烈士生前40个月工资计发;生前无工资的,按部队正排级干部工资计发40个月抚恤金;被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烈士,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的2/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因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的1/4。
  1989年,烈士、牺牲和病故军人定期抚恤费标准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家住农村每人每月不低于人民币(下同)35元,家住县级城镇所在地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家住地市级所在地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病故军人家属,按上述3种居住所在地不同,分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40元、45元。“三属”中独身老人,在应发抚恤金基础上,再增补10元。“三红”人员定期生活补助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不低于85元,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含苏区老干部)每人每月不低于25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25元。属独身老复员军人,在月补助标准基础上,再增补5 -10元。革命伤残人员定期抚恤和保健金按伤残等级和因战、因公、因病的不同类型发给,年抚恤3240 - 526元不等。同时对享受抚恤金并领取伤残保证金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肉价补贴,由原每人每月2元增至6元;增补革命伤残人员鞋、袜费每人每年20元。是年,县民政局派员分赴各乡、镇、场,核定享受定期定量抚恤人数,经两个月调查、核实,全县该享受“三属”定期定量抚恤人员176人,月发抚恤费为3000余元;享受伤残抚恤72人,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三红”人员、苏区老干部、老复员军人及病退军人483人;享受军属优待880人(户),年优待金16. 04万元。
  1994年7月1日,调整提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苏区老干部每人每月增加20元,调整后每人每月不得低于45元;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增加10元,调整后每人每月不得低于3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增加4元,调整后每人每月不得低于20元。上述对象,若是孤身老人,每人每月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再增加5 -10元。1997年4月1日,县政府决定再次提高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个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为1000元。1998年5月20日,县政府决定,从是年起每个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为1100元,1995年后入藏每个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为3300元,城镇商品粮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仍按上年职工平均年工资的10%发给。
  1998 - 2003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和省民政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每年均对“三属”定期抚恤、革命伤残人员的定期抚恤及保健金和“三红”人员、苏区老干部、老复员军人、病退军人的生活补助进行调整提高。1999年,对“三属”、“三红”、在乡老复员、带病回乡等军人,每人每年补助医疗费150元,在乡三等伤残军人每人每年补助医疗费100元,包干使用。伤残军人因治疗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解决。医疗对象到指定医院就医,免收150-/0医药费,不收挂号费。2004年,对全县1780名重点优抚对象在全省率先实施医疗保险,理赔限额最高为3000元;完成634名义务兵优待金统筹发放,优待金标准按全县上年人均收入70%,即每人1700元标准兑现;对全县1010名优抚对象,除享受医疗减免外,每人每年补助医疗费200元;对在乡、在职的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分别享受公费医疗或政府给予公费医疗。同年,还解决5名在乡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的住房问题。
  2005年,县民政局认真做到义务兵优待金每人每年1700元落实到户,为义务兵家属设账户、发存折,一杆插到底;重点优抚对象大病医疗保险和优抚对象医疗减免、医疗保险及在乡、在职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公费医疗等,均全面落实;为一等伤残军人朱和宝解决住房维修资金3万元,为老复员军人李光伦解决住房维修资金3万元,全县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款按时足额发放。是年,全县享受优抚待遇的优抚对象1921人,其中“三属”335人,革命伤残人员108人,“三红”、苏区老干部、复员病退军人1478人。义务兵家属享受定期定量补助342人。
  [=此处为表格(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此处为表格(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此处为表格(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 [=此处为表格(1986—2005年全县享受定期抚恤人数)=] [=此处为表格(1986—2005年全县享受伤残抚恤人数)=] [=此处为表格(1986—2005年全县定期补助情况)=] 革命伤残人员管理1986年,县内伤残优扶对象,均使用伤残人员抚恤证,并持证享受优抚待遇。1989年,县成立由县民政局、卫生局等部门组成的“评残鉴定小组”,对全县伤残军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鉴定。1991年11月,县政府制订《九江县军人抚恤金优待实施细则》,规定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领取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其所在地乡、镇或工作单位,应在30天内,将“革命军人伤残证”交县民政局注销。1995年1月,根据省民政厅决定,对从部队退役的革命伤残军人,凭部队发给的伤残证件、部队评残报批表、医务证书、退伍军人登记表,亲自到户口所在地县民政局报到,办理抚恤登记、安置工作。县民政局经目测对难以断定的持证人,则填写江西省统一印制的《评残(调级)医务证书》,通过地、市民政局介绍到指定的地市人民医院进行复检,复检符合条件者,县民政局凭省厅优抚处《退役伤残军人抚恤登记通知书》办理抚恤登记、安置事宜。是年,县民政局办理伤残军人抚恤登记3人。2003年10月,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企业改制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精神,企业改制时,因公因战伤残复转军人职工伤残等级不再重新鉴定,因旧病复发本人提出申请可重新鉴定,按其重新鉴定后对应的伤残等级进行安置。伤残军人职工伤残等级与劳动工伤等级对应标准为特等对应工伤一级,一等对应工伤二级,二等甲对应工伤三级,二等乙对应工伤四级,三等甲对应工伤五级,三等乙对应工伤六级。伤残军人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由企业一次性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分别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5%、90%、85%、80%发给,三等甲级、三等乙级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5%发给,时限为解除劳动合同时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伤残军人职工在法定退休年龄前,由企业一次性交纳2000元/人医疗费到县医保局,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三等甲、乙级伤残复转军人职工,在法定退休年龄前,由企业按其法定退休年龄实际月数,以相当本人月基本工资10%的标准计算,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企业要为每个伤残复转军人职工一次性向社保局交纳1万元的养老保险费和5000元医疗保险费,伤残复转军人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有关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05年,全县有革命伤残人员108人,其中安置就业32人。享受抚恤金待遇87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89人。
  复退军人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本着“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安置重点仍在农村。对农业户口退伍义务兵,认真做好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鼓励发挥“两用”人才优势,积极投身家乡建设;对城镇非农业户口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按照“国防义务全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并提倡自谋职业。1986 - 2005年,全县接受安置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3171人。其中安排行政事业单位475人,占安置总人数的14.97%;工商企业739人,占23.33%;农垦企业15人,占0.47%;复工复职23人,占0.72%;自谋职业65人,占2.05%;省市条管单位直接安排211人,占6. 65%;回乡安置1643人,占51. 81%。
  1986年,接受退伍军人136人。其中安置回农村68人,城镇安置58人,易地安置10人。在安置中,根据退伍军人服役时间长短、立功受奖情况区别对待,其中对6名立过战功的退伍战士,安排在县粮食局、水泥厂、九江机务段等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分配前,召开复退军人安置工作动员会,邀请全国模范残疾军人徐效刚在会上作“服从组织分配,克服困难,在平凡岗位做出不平凡事迹”的报告。县民政局拨款2500元,解决复员退伍军人安家及生产、生活用具不足等困难。1989年,县内接受95名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根据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指示精神,县人武部和各乡(镇、场)民政助理协助承办,各厂矿企业均指定专人负责,县民政局拨专项补助资金7000元,由各安置单位落实到户,解决部分退伍军人生产、生活中的困难。1998年,接受复员退伍军人185人,县政府组织专人分别进行家访,有病的治病,有困难的适当给予照顾,能安排城镇的尽量安排到较好的企事业单位。是年,安置到县城相关单位的复员退伍军人114人。200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城镇退伍军人在待安置期间,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发放期限,义务兵自是年3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直至安置部门开出工作介绍信之日止。发放标准按县内最低生活保障执行,即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费91元。是年,发放退役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6. 75万元。2001年,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市政府关于做好退伍军人接受安置工作要求,全县共安置城镇退伍军人88名,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14名、差款拨款事业单位20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6名、县属企业单位38名。2003年,全县安置城镇退役士兵63人,其中服役2年的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15人,6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转业士官服役12年以上的安置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15人,服役10 - 11年的安置在差额拨款事业单位13人,服役5 -8年安置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0人。2005年,全县接受安置复员退伍军人176人,城镇退伍士兵43人,安置到行政事业单位的转业士官18人,安置到其他事业单位25人。乡村133名义务兵退伍者,均作回乡安置。截至是年底,全县累计发放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54.7万元。 [=此处为表格(1986—2005年全县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情况)=] 两用人才开发使用1986年,设县军地两用人才服务中心,各乡(镇场)均设军地两用人才服务站。县政府、县人民武装部和各乡镇场,县直各部门为军地两用人才的安置当好“红娘”,做好牵线搭桥工作。接受单位把上级下达的安置指标,当做政治任务来完成,为促进军地两用人才流通服务,为发展城乡商品经济服务,为安置好两用人才服务。是年,全县安置军地两用人才53人,其中农村28人,城镇25人。其职业种类为汽车司机14人、汽车修理工4人、电工2人、电焊工1人、无线电工4人、卫生员5人、柴油机修理工3人、家用电器修理工1人、缝纫工1人、摄影1人、新闻报道1人、理发工1人、炊事员2人,其他行业13人。1988年,县两用人才服务中心开办一期退伍军人黑木耳、香菇、凤尾菇、草菇等食用菌应用技术培训,参加学习12人,学期7天。全县开发使用两用人才27人,扶持专业户98户,其中年创收万元28户。是年,县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受到省民政厅通报表扬。1990年,县两用人才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实用技术培训78人。永安乡29名退伍军人开发棉花良种试验基地,培育出“553”号优质棉种1750千克,每公顷棉地可增皮棉120 - 180千克。1999年,县两用人才服务中心成员走乡串村,调查摸底两用人才资源,并为其提供诸多创业优惠条件。其中有会开车的8人,协助其贷款购车,跑个体营运;有技术职称的厨师3人,与其联系到饭店宾馆就业;有理发师2人,为其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到集镇开办理发美容店;有善养殖家禽、水产的23人,乡村提供廉租空房、水面,让他们第一年就尝到养殖甜头;有31人深谙农业技术,推荐他们担任村、组领导或农业技术员,使两用人才得到充分发挥。

知识出处

九江县志

《九江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经九江县志全体编撰人员辛勤工作,历时六年,《九江县志(1986~2005)》终于付梓了。该志全面、忠实地记录了九江县二十年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辉煌成就,是九江县改革开放和三个文明建设的又一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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