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九江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4919 |
颗粒名称: | 公共场所管理 |
分类号: | C916 |
页数: | 2 |
摘要: | 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公众的活动场所,容易引发各种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 车站、码头县公安机关依靠铁路、公路、水上客运等主管部门和铁路公安派出所建立治安管理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建立安全管理规则,春运和暑运高峰期实行值班、疏通流量,制止群众性的拥挤和斗殴事件发生,打击流氓滋扰活动。1998年,针对庐山站一度发生出租车辆乱停乱放、争抢客源的不良现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专项整治。江州至新港渡口,每年清明、春节渡运高峰期,公安机关主动派出警力,配合交通航运部门全天候地值班备勤。 文化场所会同文化、教育、体育等主管部门,对其安全设施、进出口通道、防火标志、消防设备等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并与文化场所负责人签订治安管理责任状。对大型文化娱乐活动、重要体育赛事、人员密集的旅游景点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打架斗殴的防范工作,公安机关派出警力或保安人员参与执勤守护。 |
关键词: | 公共管理 社会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