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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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4729
颗粒名称: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分类号: D035.2
页数: 2
摘要: 根据宪法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任免的规定,1991年1月15日,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九江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首次对人事任免进行规范。
关键词: 任免 人事管理

内容

根据宪法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任免的规定,1991年1月15日,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九江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首次对人事任免进行规范。2003年4月28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依照《中共中央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推荐干部若干规定》,对《九江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进行修改,强调任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凸现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及依法办事原则,对拟任职务人员任前进行法律知识考试,任中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供职发言,表决通过后颁发任命书。在具体操作上,拟任免职务人员先由县委和组织部提名,对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府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表决,即任职采取无记名投票,免职采用举手方式,以获得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票为准。县人大常委会按地方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自1986年县人大第八届三次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至2005年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先后决定任免政府代县长、副县长15名,各委办局局长(主任)418名(不含换届自然免职);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正副主任71名;任免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正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280名;决定检察院代检察长1名,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56名。决定接受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辞职1名,副主任辞职1名;决定接受县政府县长辞职5名;决定接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1名;决定接受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辞职16名;撤销1名政府组成人员职务;罢免省六届人大代表资格1名,接受市人大代表辞职1名;补选市人大代表8名;许可司法机关逮捕、采取强制措施,暂停执行代表职务和终止代表资格7名。任命历次县、乡换届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及选区办事组长若干名;任命县人大常委会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25名。

知识出处

九江县志

《九江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经九江县志全体编撰人员辛勤工作,历时六年,《九江县志(1986~2005)》终于付梓了。该志全面、忠实地记录了九江县二十年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辉煌成就,是九江县改革开放和三个文明建设的又一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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