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案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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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浔阳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398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案件执行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4
摘要: 刑事案件执行 1950年,九江地区的劳教所由法院管理,所判人犯,除重大刑事犯押送外地劳教所执行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或被判劳役者,由法院自己执行,即转交法院劳教所从事耕种或其他劳动。
关键词: 案件 案件执行

内容

刑事案件执行 1950年,九江地区的劳教所由法院管理,所判人犯,除重大刑事犯押送外地劳教所执行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或被判劳役者,由法院自己执行,即转交法院劳教所从事耕种或其他劳动。
  1951年,劳教所移交公安机关管理,改称看守所。从此,法院执行的案件仅有判决无罪、判决免除刑罚、判决罚金、判决没收财产的案件。其他判决一律由法院移交公安机关、监狱或其他劳改场所执行。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对刑事案件的执行作出专门规定。1980年,区人民法院成立后,在执行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对于被判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法院在宣判后,立即通知公安机关释放在押被告,并由公安机关发给释放证。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判决,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及“罪犯结案登记表”送达看守所,由看守所将罪犯送往公安机关和劳改部门商定的劳动改造场所。对于判处拘役的罪犯,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将其放在拘役所或就近放入监狱,或劳改场所执行。对于判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法院交付公安机关执行。对于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一般是由罪犯自觉履行。不履行时,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罚金,一般要求罪犯在指定期限内一次或分批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经当事人申请,法院查证,决定是否减免。
  经济案件执行20世纪50年代,民事案件实行执审合一,谁办的案件由谁执行。在执行方式上,由审判人员将判决书发给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同时,向当事人所在地的政府或所在单位发一份判决书,遇有不履行者,由当地政府或所在单位督促履行,也由法院直接督促履行。60年代初,执行中,有的由审判员直接执行,有的委托相关单位代为执行。对于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义务的,采取查封、变卖财产,或委托有关部门从工资、工分中扣除等强制办法执行。如执行中发现原判决或调解不当的,由审判人员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执行后,由执行人员对执行情况、执行的方法作出记录。
  1972年,法院恢复后,民事判决、调解,除当事人自觉履行外,一般由当地政府或相关单位执行。对未执行案件,当事人向法院投诉者,由法院督促乡政府或相关单位执行。
  1982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行使判决、裁定的执行权,使得以前“只管审理,不问执行”的偏向得以纠正。次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审执分离”。区人民法院成立之初,由于法院编制限制,审判力量不足,执行工作职能采取审执合一的方式。法院受理的民事经济案件逐年增多且存在执行难的问题。1987年4月2日,经区编制委员会批准,区人民法院正式设立执行庭,并于1988年年初正式开展工作。
  1990年,区人民法院充实执行庭,使执行庭由原3人扩充到5人,并配备摩托车、无线对讲机、警棍等设备,以解决执行庭执行难问题。
  1991年,区人民法院贯彻省人大《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决定》,8月开展“追贷月”专门执行活动,仅此月就执行了30多万元。11月,根据省院和中院的部署,区人民法院集中人力、物力,开展首次执行月活动。共执行案件147件,执行标的额136.6万元,拘留6人,罚款8人1400元。
  1992年,区人民法院实行审执分立,执行庭扩充到9人。并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部署,参与第二次“集中执行月”活动。成立执行月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开展第二次执行月活动的意见》,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争取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理解、支持和配合,区人民法院利用广播、宣传车、执行月专题法律咨询、电视、简报、通告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在第二次“集中执行月”活动中,区人民法院共执行案件203件,执行标的336.2万元,获全市法院第二次“集中执行月”活动先进集体。同年11月,区人民法院成立法警中队。
  1996年11月,根据省院及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区人民法院从全院抽调8名骨干力量分成5个小组统一执行。重点解决一些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的“骨头案”以及被执行人已宣告破产或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案件。
  1998年,建立《办案责任制》,增强执行人员责任感。
  1999年认真开展“执行年”活动,把执行工作摆上保障经济建设的重要位置。5月30日,在烟水亭广场宣传“三项”活动中,现场接待关于执行工作方面的咨询,邀请九江电视台“法制时空”栏目对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进行跟踪报道,在九江日报《法制园地》开辟执行工作专题新闻,宣传党中央决策。8月19日,派员参加市区两级法院联合召开的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大会,依法传唤30多名被执行人参加,并对3名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予以司法拘留。当场兑现20余万元现金给案件申请人。8月20日凌晨,全体执行人员参加全市法院系统“零点行动”。
  2000年,区人民法院为适应日益加重的执行工作任务,将执行庭与法警大队(原中队)改组。 2001,法警队由分散办公改为集中办公,除完成法警任务,还担负3个法庭的执行任务。被评为全省优秀法警队。
  2002年6月20日,经区编制委员会批准,执行庭更名执行局,为副科级内设机构。
  2003年,根据市中级法院召开的执行工作专题会议精神,调整了机构、人员,执行局正式开始运作,下设2庭1科。实行执行实施权与裁决权相分离制度,建立并推行《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执行案件举报制度》《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制度》等规章制度,以每月例会形式督促案件进展,执行环节中实行跟踪监督、执行听证会制度、交叉执行、严格奖惩等多项举措。区人民法院《执行责任制》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2005年,按照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浔阳区人民法院执法责任制》相关规定,依托审判和执行案件两大流程管理体系,进一步细化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的各项工作规则。
  2006年,按照市中级法院下发的执行工作目标管理要求,先后开展保护金融债权案件和清理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专项执行活动,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共清理历年积案1 130件,占全市法院积案总数的1/5,区人民法院被评为全市法院系统清理积案第一名,另有4名执行干警受到市中院通报嘉奖。同年8月23日,《人民法院报》在头条好新闻竞赛中予以报导。
  2007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坚持清理旧存积案与执结新案相结合,采取短期集中与专项执行相结合,进一步提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全年执结2006年以前旧存积案472件,执结当年新收案件351件。8月区人民法院在全市法院执行工作调度会作经验介绍。
  2008年,执行案件全部录入执行信息系统。投入运行执行威慑机制。
  2009年,要求每位干警人手一份“五个严禁”制度,对每案当事人随同执行文书一起发放廉政监督卡。及时订购《执行法律文书样式》人手一本,使执行干警都能正确引用文书格式。
  2010年,依靠区委政法委、法院和街道、社区和管片民警三级执行网络机制,加大对被执行人居住情况、财产情况有效查找力度。利用执行流程管理系统,实行月初会议调度、月底书面通报、内部列表排位,末尾诫勉谈话和涉执信访倒查机制,使执行工作得以提质提效。是年,为确保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行政专项执行活动取得实效,抽调17人、4辆警车组成3个执行小组及1个裁决组,先后依法查询了139名超生户的银行存款和26名超生户的固定资产;传唤145人次,拘传2人,司法拘留9人;强制搜查住宅l户,共征收社会抚养费135余万元,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1年,有7案9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先期介入对142名违法人员银行存款依法查询,共冻结账户资金300余万元,获得全国法院无执行积案先进单位称号。
  行政案件执行1989年12月,浔阳区人民法院成立行政审判庭,开始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和案件执行。
  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区人民法院利用审理崇义县木竹加工厂诉九江市林业局一案之机,邀请有关行政部门领导、管理人员旁听,通过公开审判,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高法律意识,明确执法程序和制度,依法进行行政管理。
  1993年,根据浔阳区土地利用管理局的申请,成立浔阳区人民法院土地管理执行室,而后,陆续成立区人民法院城市房屋拆迁改造巡回法庭,驻区工商局巡回法庭及各工商所执行室,负责执行部分行政非诉执行及相关行政案件的审理。
  1995年,根据省、市法院院长会议精神,区人民法院撤销派驻行政机关执行室,至此,浔阳区及开发区辖区范围内行政案件一律由行政庭审理,由行政庭及执行局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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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阳区志

《浔阳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从实事求是原则出发,广泛采集资料,慎重取舍,去伪存真,精心编纂而成。志书涉及内容广博,包含丰富的历史资料,记载了浔阳千百年来自然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不仅为浔阳今后的发展进步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也为九江人及各方有识之士了解浔阳、认识浔阳、投资浔阳、传承历史提供真实与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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