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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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浔阳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398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审判机关
分类号: D921.14
页数: 2
摘要: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试图从“君主立宪”中寻求出路,开始变法修律,改良司法制度,实行“厘定官制”。宣统元年(1909),编制审判衙门“独立机构”司法审判权,始设九江地方审判厅和德化初级审判厅,两厅同设一处,其址即今九江市浔阳区延支山路19号。九江地方审判厅的主官为推事长(又名厅丞),下设推事、典符、立符、检察长、检察官、承事、看守所官等。厅内设民事庭和刑事庭,受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关键词: 审判机关 机构组织

内容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试图从“君主立宪”中寻求出路,开始变法修律,改良司法制度,实行“厘定官制”。宣统元年(1909),编制审判衙门“独立机构”司法审判权,始设九江地方审判厅和德化初级审判厅,两厅同设一处,其址即今九江市浔阳区延支山路19号。九江地方审判厅的主官为推事长(又名厅丞),下设推事、典符、立符、检察长、检察官、承事、看守所官等。厅内设民事庭和刑事庭,受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清宣统三年(1911),辛亥革命推翻清封建统治,同年十一月七日,军政府接管清政府九江审判机关。
  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南京成立。2月,九江地方审判厅和德化初级审判厅重新组建成立,检察机构仍与审判合署办公,沿用清末《法院编制法》,实行“四级三审制”。1913年12月,九江审判厅机构实行裁并,将德化初级审判厅并入九江地方审判厅,继续采用“四级三审制”。
  1914年,九江地方审判厅增设简易庭,办理初审案件。
  九江地方法院1927年4月10日,依照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令,九江县法院改为九江地方法院,设置院长,院长秉承司法部旨意,行使司法行政权,设立民事简易庭,合议庭和刑事简易庭,合议庭各一个,庭长由推事兼任。
  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施行《法院组织法》,改“四级三审制”为“三级三审制”,确立法院组织系统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以地方法院为基层法院。同时九江设立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其审级与高等法院同。
  1938年,日军入侵江西,九江沦陷,九江地方法院因其管辖区域为敌占后,故一度停止工作。 1945年12月1日,九江地方法院恢复行使司法行政权。九江地方法院院长和首席检察官下设推事、检察官、书记官长、主任书记官、书记官、人事管理员、任代员、会计员、助理员、法医师、宗事、执达员、法警长、检验员、法警、庭丁、公丁等。下属看守所设有所长、主任看守、警士兼药剂师等,院内设民事庭、刑事庭、书记宿舍、民事执行处及记录科、会计科、统计科、文牍科、收发室、档案室、看守所等。至1948年,九江地方法院人员编制有审、检两方面包括看守所在内共126人。
  九江高等特种刑事法庭1948年,南京国民政府为进一步强化镇压职能,以适应“处理戡乱时期危害国家案件”审判的需要,于6月26日在九江设置九江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在审判、行政上分别隶属于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和南京政府司法行政部。九江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专司审判所谓《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所规定的特种刑事案件,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实行合议制,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不得上诉或抗告。7月5日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派陈进文代理九江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庭长储镇代理首席检察官,庭址设滨江路63号。
  江西省人民法院九江分院 1949年5月17日浔城解放。5月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九江军事管制委员会成立,全面接管国民党统治时期在九江设置的江西省高等法院九江分院、九江地方法院九江监狱及九江地方法院看守所,着手组建人民司法机构。1950年10月1日,成立江西省人民法院九江分院,配备干部10人,设秘书组1个,审判组2个。
  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后,江西省人民法院九江分院陆续设置庭、室机构,人员编制从10人增至19人,任命干部,明确职务,设院长1人、副院长1人、秘书1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7人、会计1人、收发员1人、监狱管教干部5人,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婚姻审判庭及秘书室。
  九江市人民政府司法科1950年年初成立九江市人民政府司法科,以作为设置基层人民法院的过渡审判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行使审判职权,运用审判武器,镇压反革命分子的反抗和破坏,保卫新生的人民政权。
  九江市人民法院 1950年11月成立九江市人民法院,同时撤销九江市人民政府司法科,法院的院长由市长兼任。1953年开始逐步健全组织机构,充实和加强干部力量,院内设置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并在审判工作中开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实行公民适用法律平等的原则,执行公开审判、辩护、陪审、回避、合议、上诉等审判制度。
  “文化大革命”初期,九江市人民法院仍然行使审判职权,但基本处于瘫痪状态。1967年上半年,九江市人民法院被夺权,1968年下半年,市法院实行军事管制,嗣后,成立九江市革命委员会保卫部,下设专案组(后改为审判组)负责主管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1972年,根据中共江西省委赣发[1972]43号文件和中共九江地委浔发[1972]49号文件精神,当年年底恢复九江市人民法院,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秘书室等内部职能机构。
  浔阳区人民法院1980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地辖九江市升为省辖市,地辖的九江市人民法院改设为省辖的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10月设立浔阳区人民法院。2003年搬入位于滨江东路的审判办公大楼。下设机构有官牌夹法庭、西二路人民法庭、执行庭、告诉申诉庭、行政审判庭、政工科、纪检组、监察室、法警大队、研究室。
  2000年,将执行庭与法警大队完全分立;分设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实行“立审、审执、审监”三个分立,作好机构和运行机制调整。
  2002年,将民事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一庭,将经济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二庭。同年6月20日,经区编制委员会批准,执行庭更名为执行局,为副科级内设机构。
  2011年,区人民法院有干警88人(法官58人、书记员13人、司法警察10人、其他工作人员7人),下辖办公室(辖档案室)、研究室、纪检监察室、执行局、政工科、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及白水湖法庭、官牌夹法庭、开发区法庭。
  派出人民法庭1952年始,为有利于生产和便利群众诉讼,开展巡回审判工作。1955年起,在土改人民法庭的基础上,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有计划、有选择地逐步设置了常设人民法庭。1976年4月,区人民法院白水湖法庭成立,1980年区人民法院成立时(当时为原市人民法院白水湖法庭),改为区人民法院管辖,成为区人民法院第一个派出常设人民法庭。1988年4月6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浔阳区人民法院设立官牌夹人民法庭。同时设立九炼人民法庭(因故未开办)。1993年6月,成立西二路人民法庭。2002年,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西二路人民法庭”正式更名开发区人民法庭。

知识出处

浔阳区志

《浔阳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从实事求是原则出发,广泛采集资料,慎重取舍,去伪存真,精心编纂而成。志书涉及内容广博,包含丰富的历史资料,记载了浔阳千百年来自然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不仅为浔阳今后的发展进步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也为九江人及各方有识之士了解浔阳、认识浔阳、投资浔阳、传承历史提供真实与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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