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浔阳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3985
颗粒名称: 第五章 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11
摘要: 九江地方审判厅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试图从“君主立宪”中寻求出路,开始变法修律,改良司法制度,实行“厘定官制”。宣统元年(1909),编制审判衙门“独立机构”司法审判权,始设九江地方审判厅和德化初级审判厅,两厅同设一处,其址即今九江市浔阳区延支山路19号。九江地方审判厅的主官为推事长(又名厅丞),下设推事、典符、立符、检察长、检察官、承事、看守所官等。
关键词: 审理 审判

内容

九江地方审判厅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试图从“君主立宪”中寻求出路,开始变法修律,改良司法制度,实行“厘定官制”。宣统元年(1909),编制审判衙门“独立机构”司法审判权,始设九江地方审判厅和德化初级审判厅,两厅同设一处,其址即今九江市浔阳区延支山路19号。九江地方审判厅的主官为推事长(又名厅丞),下设推事、典符、立符、检察长、检察官、承事、看守所官等。厅内设民事庭和刑事庭,受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清宣统三年(1911),辛亥革命推翻清封建统治,同年十一月七日,军政府接管清政府九江审判机关。
  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南京成立。2月,九江地方审判厅和德化初级审判厅重新组建成立,检察机构仍与审判合署办公,沿用清末《法院编制法》,实行“四级三审制”。1913年12月,九江审判厅机构实行裁并,将德化初级审判厅并入九江地方审判厅,继续采用“四级三审制”。
  1914年,九江地方审判厅增设简易庭,办理初审案件。
  九江地方法院1927年4月10日,依照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令,九江县法院改为九江地方法院,设置院长,院长秉承司法部旨意,行使司法行政权,设立民事简易庭,合议庭和刑事简易庭,合议庭各一个,庭长由推事兼任。
  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施行《法院组织法》,改“四级三审制”为“三级三审制”,确立法院组织系统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以地方法院为基层法院。同时九江设立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其审级与高等法院同。
  1938年,日军入侵江西,九江沦陷,九江地方法院因其管辖区域为敌占后,故一度停止工作。 1945年12月1日,九江地方法院恢复行使司法行政权。九江地方法院院长和首席检察官下设推事、检察官、书记官长、主任书记官、书记官、人事管理员、任代员、会计员、助理员、法医师、宗事、执达员、法警长、检验员、法警、庭丁、公丁等。下属看守所设有所长、主任看守、警士兼药剂师等,院内设民事庭、刑事庭、书记宿舍、民事执行处及记录科、会计科、统计科、文牍科、收发室、档案室、看守所等。至1948年,九江地方法院人员编制有审、检两方面包括看守所在内共126人。
  九江高等特种刑事法庭1948年,南京国民政府为进一步强化镇压职能,以适应“处理戡乱时期危害国家案件”审判的需要,于6月26日在九江设置九江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在审判、行政上分别隶属于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和南京政府司法行政部。九江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专司审判所谓《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所规定的特种刑事案件,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实行合议制,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不得上诉或抗告。7月5日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派陈进文代理九江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庭长储镇代理首席检察官,庭址设滨江路63号。
  江西省人民法院九江分院 1949年5月17日浔城解放。5月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九江军事管制委员会成立,全面接管国民党统治时期在九江设置的江西省高等法院九江分院、九江地方法院九江监狱及九江地方法院看守所,着手组建人民司法机构。1950年10月1日,成立江西省人民法院九江分院,配备干部10人,设秘书组1个,审判组2个。
  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后,江西省人民法院九江分院陆续设置庭、室机构,人员编制从10人增至19人,任命干部,明确职务,设院长1人、副院长1人、秘书1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7人、会计1人、收发员1人、监狱管教干部5人,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婚姻审判庭及秘书室。
  九江市人民政府司法科1950年年初成立九江市人民政府司法科,以作为设置基层人民法院的过渡审判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行使审判职权,运用审判武器,镇压反革命分子的反抗和破坏,保卫新生的人民政权。
  九江市人民法院 1950年11月成立九江市人民法院,同时撤销九江市人民政府司法科,法院的院长由市长兼任。1953年开始逐步健全组织机构,充实和加强干部力量,院内设置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并在审判工作中开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实行公民适用法律平等的原则,执行公开审判、辩护、陪审、回避、合议、上诉等审判制度。
  “文化大革命”初期,九江市人民法院仍然行使审判职权,但基本处于瘫痪状态。1967年上半年,九江市人民法院被夺权,1968年下半年,市法院实行军事管制,嗣后,成立九江市革命委员会保卫部,下设专案组(后改为审判组)负责主管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1972年,根据中共江西省委赣发[1972]43号文件和中共九江地委浔发[1972]49号文件精神,当年年底恢复九江市人民法院,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秘书室等内部职能机构。
  浔阳区人民法院1980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地辖九江市升为省辖市,地辖的九江市人民法院改设为省辖的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10月设立浔阳区人民法院。2003年搬入位于滨江东路的审判办公大楼。下设机构有官牌夹法庭、西二路人民法庭、执行庭、告诉申诉庭、行政审判庭、政工科、纪检组、监察室、法警大队、研究室。
  2000年,将执行庭与法警大队完全分立;分设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实行“立审、审执、审监”三个分立,作好机构和运行机制调整。
  2002年,将民事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一庭,将经济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二庭。同年6月20日,经区编制委员会批准,执行庭更名为执行局,为副科级内设机构。
  2011年,区人民法院有干警88人(法官58人、书记员13人、司法警察10人、其他工作人员7人),下辖办公室(辖档案室)、研究室、纪检监察室、执行局、政工科、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及白水湖法庭、官牌夹法庭、开发区法庭。
  派出人民法庭1952年始,为有利于生产和便利群众诉讼,开展巡回审判工作。1955年起,在土改人民法庭的基础上,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有计划、有选择地逐步设置了常设人民法庭。1976年4月,区人民法院白水湖法庭成立,1980年区人民法院成立时(当时为原市人民法院白水湖法庭),改为区人民法院管辖,成为区人民法院第一个派出常设人民法庭。1988年4月6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浔阳区人民法院设立官牌夹人民法庭。同时设立九炼人民法庭(因故未开办)。1993年6月,成立西二路人民法庭。2002年,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西二路人民法庭”正式更名开发区人民法庭。
  第二节案件审判刑事审判1949年10月始,刑事审判配合完成人民民主革命,恢复国民经济发展任务,围绕土地改革、抗美援朝、“三反”、“五反”和知识分子思想改造运动开展工作,为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铺平道路。
  1953年1月至1954年2月,刑事审判必须为政治服务,同一切违反国家法令和危害人民群众利益行为作斗争,保障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保障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
  1955年5月,全省开展第二次镇压反革命活动,强调刑事审判必须依靠群众,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的任务。
  1956年,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一些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纷纷投案自首,法院根据中共中央和中共江西省委的指示,开展政治攻势,审判案件进一步实行宽大政策,使反革命分子分化瓦解。
  1957年5月始,贯彻中共中央“有反必肃”方针,对社会上流氓、盗窃、凶杀、强奸、贪污、破坏公共秩序、严重违法乱纪等犯罪分子进行惩办。 1957年下半年至1961年,刑事审判出现“左”的错误,错误地开展反右倾斗争,轻视法制,否定法定的审判原则、程序和制度,搞乱了法院审判工作程序。从1961年下半年起,在中共中央、中共江西省委的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法院采取措施,纠正错误,使刑事审判基本上沿着法制的轨道前进。同时,对1958年“大跃进”以来审判的刑事案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966年5月至1976年,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受到严重破坏。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国家实行拨乱反正,逐步走上依法办案正确轨道。
  1980年1月1日起,人民法院开始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审判刑事案件依据刑法定罪量刑,以公开审判为重心,逐步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制度,办案质量逐步提高,92%以上的刑事案件是在法定期限内结案。
  1983年8月至1986年,法院组织力量,在中共各级党委统一部署下,与公安、检察机关一起开展声势浩大的、分战役的集中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在刑事审判中,始终把杀人、放火、爆炸、强奸、抢劫、流氓集团、重大盗窃、拐卖人口、强迫引诱妇女卖淫、制造贩卖淫秽物品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作为打击的主要对象。特别是危害最大、群众极为痛恨的流氓犯罪集团和其他犯罪集团,给予摧毁性的打击。其间,区人民法院除严格依法审判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刑事案件外,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判一批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严重刑事犯罪的案件。95%案件在一个月内审结。对重大刑事案件优先审理,加快办案速度。多数案件只用半个月左右时间审结。案件数量明显下降,主要打击对象减少;犯罪类型有很大变化;判处重刑的犯罪比重减少,判处较轻刑罚的比重上升;办案质量有所提高。
  为期三年的“严打”斗争以后,法院仍然保持“严打”态势,配合当地开展各类专项斗争,依法严惩那些对社会危害极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对杀人、抢劫、强奸、破坏电子通信设备、重大盗窃、流氓、贪污、贿赂、累犯等坚决依法严惩。
  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审判程序突出控辩职能,强调审判人员居中裁判之属性,在原有审判程序中略有变化。法庭调查阶段,改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全面审问,并向法庭出示所控之证据,审判人员认为公诉人未问清楚,才补充发回。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一般由公诉机关申请补充调查,若公诉机关不补充调查,法院依职能宣告无罪。
  至2000年,区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在实施法定程序中,重视庭审前的审查工作,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向检察院反馈;重视庭审,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准确地打击犯罪;严把判决量刑关,在评议中,合议庭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案件的定罪量刑,对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2001年,执行中央严打整治决策,制订强化刑事审判工作方案。在刑事审判工作探索普通程序简易审,缩短庭审时间。
  2004年,刑事审判创设未成年被告人庭前人格调查制度。对符合缓刑案件未成年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尽力提供继续接受教育机会。
  2006年,刑事审判庭获“江西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
  2007年,在涉及青少年犯罪的案件审理中,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2007年年初,推出帮教责任状制度,由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法院签订帮教责任状,承诺帮教责任和义务。
  2010年,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把握好宽严的重点和幅度,努力做到量刑精准、过程公开、刑责适当。实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对一些重大、疑难、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及时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衔接,防止脱管和漏管。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庭审过程中加入社会调查的内容,作为量刑参考。
  2011年,按照“公开、均衡、公正”原则,提高量刑规范化水平,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等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分子,坚持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此处为表格(1981 - 2011年刑事案件审理情况)=] 说明:以上刑事案件罪名有反革命、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盗窃、伤害、诬告陷害、侮辱、诈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贪污、流氓、留容妇女卖淫、重婚、拐卖人口、销赃及其他。
  民事审判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民事诉讼制度开始走人健全阶段。
  195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总结》,供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参照试行,把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系统地分为案件的接受、审理案件前的准备工作、审理、裁判、上诉、再审、执行等阶段。其中对合议、调解等制度作详细规定。
  1958年始,在民事审判上普遍实行走群众路线,把法庭审判与群众辩论结合起来。1963 -1978年,民事审判工作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民事审判工作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79年2月始,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程序制度(试行)》。
  1982年3月,执行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使民事诉讼制度更为完善;执行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审判监督和执行程序以及一审程序中的普通、简易和特别三项程序,坚持着重调解、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两审终审、公开审判、辩论、合议、回避等制度,保障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法(试行)》作了相应的修改补充,在一审程序中增加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破产还债程序。
  2001年,在民事审判中开始试行庭前证据交换。
  2002年,主办如何运用民事诉讼证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培训班2期。
  是年始,区人民法院在参照上级法院“三定”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将民事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一庭,并规定了民事审判第一庭的审理范围:依法审判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的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依法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指导人民法庭相关的民事审判业务;办理其他相关的民事审判工作。
  2005年,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组织编写《学习提纲》,以指导该类案件的审理。为使处理民商事案件达到“案结事了”以维稳的目的,专门开展“百日调解竞赛”活动,其间,参赛的民一、二庭等3个法庭共结案329件,其中调解结案194件,调解率达58. 97%。为配合“创建平安浔阳”活动,在多功能大厅举办了一期全区人民调解员工作培训班。
  2006年,区人民法院与区司法局联合主办全区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建设及调解业务培训,建立区、街、社区三级调解组织网络。制订《开展协助、委托调解实施办法》,将民事调解职能向社区延伸,先后在3个法庭开展试点工作,加强与区社会矛盾调解中心、街道办事处联系,深入社区联系点及协助、委托调解相关单位开展工作。调解、撤诉结案606件,调解结案率达60. 72%。8月4日,《人民法院报》在头版显著位置予以报道《纵有三级网络,横有协助委托,浔阳组织诉讼调解网》。
  2007年6月28日,区人民法院在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就民商事案件审判情况作专题报告,获得与会人员的一致肯定。
  2008年,组织民事审判法官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0年,区人民法院把诉讼调解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全方位、全程式调解。调解经验被《江西日报》予以报道。
  2011年,充分发挥民商审判的调节功能,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作为办案的重要标准。
  经济审判 1981年前,经济案件作为民事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1981年3月23日,区人民法院成立经济审判庭。1988年,全省范围内开展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强调当事人举证,充分调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代理人举证的积极性,提高办案质量。1989年4月29日制定《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举证范围的意见》,对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举证范围及购销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借款、财产保全、技术、联营和个人合伙、农村承包、企业承包经营等10类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范围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此后,经济案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
  [=此处为表格(1981 - 2011年民事商事案件审理情况)=] [=此处为表格=] 说明:2004年后,经济案件民事、商事未分开统计,统为民事。 行政审判1989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1992年,区人民法院先后到工商、税务、卫生防疫等单位以授课的形式宣传行政诉讼法,听课人数近千人。并先后两次走上街头开展行政诉讼咨询活动,接待咨询群众50余人。
  1994年,区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审理船民集体状告九江市港监局行政案,收到较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05年,配合“创建平安浔阳”活动,在全区范围举办一期近300人参加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专题讲座。2010年,在新《国家赔偿法》颁布施行时,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及时组织法官学习并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起走上街头,向群众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法律知识,并及时解答群众的疑难。
  迄2011年,全区行政审判涉及治安、土地、林业、专利、渔业、矿产、资源、交通运输、食品卫生、卫生防疫、药品、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税务、计量、工商、稽征、房地产、港监、野生动物保护、技术监督、民政、盐务、文化管理、海关等20余种行政案件。共审理各类行政案件320件,且涉及的案由逐步扩大。同时,区人民法院还受理审查大量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此处为表格(1992 - 2011年行政案件审理情况)=] 第三节案件执行刑事案件执行 1950年,九江地区的劳教所由法院管理,所判人犯,除重大刑事犯押送外地劳教所执行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或被判劳役者,由法院自己执行,即转交法院劳教所从事耕种或其他劳动。
  1951年,劳教所移交公安机关管理,改称看守所。从此,法院执行的案件仅有判决无罪、判决免除刑罚、判决罚金、判决没收财产的案件。其他判决一律由法院移交公安机关、监狱或其他劳改场所执行。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对刑事案件的执行作出专门规定。1980年,区人民法院成立后,在执行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对于被判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法院在宣判后,立即通知公安机关释放在押被告,并由公安机关发给释放证。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判决,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及“罪犯结案登记表”送达看守所,由看守所将罪犯送往公安机关和劳改部门商定的劳动改造场所。对于判处拘役的罪犯,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将其放在拘役所或就近放入监狱,或劳改场所执行。对于判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法院交付公安机关执行。对于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一般是由罪犯自觉履行。不履行时,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罚金,一般要求罪犯在指定期限内一次或分批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经当事人申请,法院查证,决定是否减免。
  经济案件执行20世纪50年代,民事案件实行执审合一,谁办的案件由谁执行。在执行方式上,由审判人员将判决书发给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同时,向当事人所在地的政府或所在单位发一份判决书,遇有不履行者,由当地政府或所在单位督促履行,也由法院直接督促履行。60年代初,执行中,有的由审判员直接执行,有的委托相关单位代为执行。对于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义务的,采取查封、变卖财产,或委托有关部门从工资、工分中扣除等强制办法执行。如执行中发现原判决或调解不当的,由审判人员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执行后,由执行人员对执行情况、执行的方法作出记录。
  1972年,法院恢复后,民事判决、调解,除当事人自觉履行外,一般由当地政府或相关单位执行。对未执行案件,当事人向法院投诉者,由法院督促乡政府或相关单位执行。
  1982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行使判决、裁定的执行权,使得以前“只管审理,不问执行”的偏向得以纠正。次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审执分离”。区人民法院成立之初,由于法院编制限制,审判力量不足,执行工作职能采取审执合一的方式。法院受理的民事经济案件逐年增多且存在执行难的问题。1987年4月2日,经区编制委员会批准,区人民法院正式设立执行庭,并于1988年年初正式开展工作。
  1990年,区人民法院充实执行庭,使执行庭由原3人扩充到5人,并配备摩托车、无线对讲机、警棍等设备,以解决执行庭执行难问题。
  1991年,区人民法院贯彻省人大《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决定》,8月开展“追贷月”专门执行活动,仅此月就执行了30多万元。11月,根据省院和中院的部署,区人民法院集中人力、物力,开展首次执行月活动。共执行案件147件,执行标的额136.6万元,拘留6人,罚款8人1400元。
  1992年,区人民法院实行审执分立,执行庭扩充到9人。并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部署,参与第二次“集中执行月”活动。成立执行月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开展第二次执行月活动的意见》,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争取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理解、支持和配合,区人民法院利用广播、宣传车、执行月专题法律咨询、电视、简报、通告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在第二次“集中执行月”活动中,区人民法院共执行案件203件,执行标的336.2万元,获全市法院第二次“集中执行月”活动先进集体。同年11月,区人民法院成立法警中队。
  1996年11月,根据省院及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区人民法院从全院抽调8名骨干力量分成5个小组统一执行。重点解决一些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的“骨头案”以及被执行人已宣告破产或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案件。
  1998年,建立《办案责任制》,增强执行人员责任感。
  1999年认真开展“执行年”活动,把执行工作摆上保障经济建设的重要位置。5月30日,在烟水亭广场宣传“三项”活动中,现场接待关于执行工作方面的咨询,邀请九江电视台“法制时空”栏目对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进行跟踪报道,在九江日报《法制园地》开辟执行工作专题新闻,宣传党中央决策。8月19日,派员参加市区两级法院联合召开的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大会,依法传唤30多名被执行人参加,并对3名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予以司法拘留。当场兑现20余万元现金给案件申请人。8月20日凌晨,全体执行人员参加全市法院系统“零点行动”。
  2000年,区人民法院为适应日益加重的执行工作任务,将执行庭与法警大队(原中队)改组。 2001,法警队由分散办公改为集中办公,除完成法警任务,还担负3个法庭的执行任务。被评为全省优秀法警队。
  2002年6月20日,经区编制委员会批准,执行庭更名执行局,为副科级内设机构。
  2003年,根据市中级法院召开的执行工作专题会议精神,调整了机构、人员,执行局正式开始运作,下设2庭1科。实行执行实施权与裁决权相分离制度,建立并推行《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执行案件举报制度》《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制度》等规章制度,以每月例会形式督促案件进展,执行环节中实行跟踪监督、执行听证会制度、交叉执行、严格奖惩等多项举措。区人民法院《执行责任制》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2005年,按照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浔阳区人民法院执法责任制》相关规定,依托审判和执行案件两大流程管理体系,进一步细化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的各项工作规则。
  2006年,按照市中级法院下发的执行工作目标管理要求,先后开展保护金融债权案件和清理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专项执行活动,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共清理历年积案1 130件,占全市法院积案总数的1/5,区人民法院被评为全市法院系统清理积案第一名,另有4名执行干警受到市中院通报嘉奖。同年8月23日,《人民法院报》在头条好新闻竞赛中予以报导。
  2007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坚持清理旧存积案与执结新案相结合,采取短期集中与专项执行相结合,进一步提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全年执结2006年以前旧存积案472件,执结当年新收案件351件。8月区人民法院在全市法院执行工作调度会作经验介绍。
  2008年,执行案件全部录入执行信息系统。投入运行执行威慑机制。
  2009年,要求每位干警人手一份“五个严禁”制度,对每案当事人随同执行文书一起发放廉政监督卡。及时订购《执行法律文书样式》人手一本,使执行干警都能正确引用文书格式。
  2010年,依靠区委政法委、法院和街道、社区和管片民警三级执行网络机制,加大对被执行人居住情况、财产情况有效查找力度。利用执行流程管理系统,实行月初会议调度、月底书面通报、内部列表排位,末尾诫勉谈话和涉执信访倒查机制,使执行工作得以提质提效。是年,为确保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行政专项执行活动取得实效,抽调17人、4辆警车组成3个执行小组及1个裁决组,先后依法查询了139名超生户的银行存款和26名超生户的固定资产;传唤145人次,拘传2人,司法拘留9人;强制搜查住宅l户,共征收社会抚养费135余万元,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1年,有7案9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先期介入对142名违法人员银行存款依法查询,共冻结账户资金300余万元,获得全国法院无执行积案先进单位称号。
  行政案件执行1989年12月,浔阳区人民法院成立行政审判庭,开始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和案件执行。
  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区人民法院利用审理崇义县木竹加工厂诉九江市林业局一案之机,邀请有关行政部门领导、管理人员旁听,通过公开审判,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高法律意识,明确执法程序和制度,依法进行行政管理。
  1993年,根据浔阳区土地利用管理局的申请,成立浔阳区人民法院土地管理执行室,而后,陆续成立区人民法院城市房屋拆迁改造巡回法庭,驻区工商局巡回法庭及各工商所执行室,负责执行部分行政非诉执行及相关行政案件的审理。
  1995年,根据省、市法院院长会议精神,区人民法院撤销派驻行政机关执行室,至此,浔阳区及开发区辖区范围内行政案件一律由行政庭审理,由行政庭及执行局负责执行。 [=此处为表格(1988 - 2011年执行案件审理情况)=] 第四节审判监督监督程序新中国成立初期,审判监督没有专门诉讼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有错必纠原则,实行再审和纠正错误判决之裁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实施后,审判监督工作有了法律依据,采取认真处理申诉案件和集中复查、重点抽查等办法,进行审判监督。1956 - 1957年,对镇压反革命中判处的刑事案件进行全面检查,纠正错误和偏差。“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法院被撤销后,审判监督停止。
  1972年年底人民法院恢复,刑事、民事等经常性审判监督工作逐步开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复查,纠正平反大量冤、假、错案。1980年以来,又对“文化大革命”前历史老案中的冤、错案件,特别是涉及统战方面的冤错案件进行复查纠正。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各项审判监督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正确轨道。突出地表现在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审判工作,比较严格地按照实体法、程序法的规定实施审判监督。1989年3月,告诉申诉审判庭统一审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审判监督案件,由申诉审查职能转为申诉审查和审理经管型职能,具体负责全面开展审判监督业务,审判监督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
  2000年,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准,原区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庭分设为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并于2001年12月28日起,对外开展业务。
  2001年改革内部立案体制,促成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的分工协作审判运行机制。将民事、经济、行政、执行立案统一划归立案庭,再审案件和案件质量评查划归审判监督庭。
  2002年通过对立案与执行程序变革,明确立案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实行债权凭证制度以及监督执行工作的案件倒查制度。
  2003年《审判案件流程管理规则》与《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正式进入操作程序。并研究制定《全面贯彻司法为民思想的实施办法》,规定首问责任制、诉讼引导员制度,按照速裁速决的办法,便利群众诉讼。
  2004年年初,印发规章制度7个,对统一立案,案件流程管理,法律文书和案件质量标准作出具体明确规定。
  2005年遵照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浔阳区人民法院执法责任制》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的各项工作规则。并印制《诉讼指南》、《诉讼风险须知》等公榜上墙。
  2006年立案庭全体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开展“热心、诚心、耐心”服务活动。在立案环节就给当事人发送跟踪监督卡,立案庭按照案件分工,繁简分流的不同要求,分设接待窗口,形成方便快捷的流水作业模式。针对容易产生误区、盲区的诉讼环节,进一步完善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和导诉制度,并运用释明权指导当事人了解案件审理与执行程序,正确认识诉讼风险,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采取巡回立案、司法救助等措施、帮助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
  2009年,实行统一立案,统一收费,立案大厅设置告知诉讼风险和导诉制度,对当事人的诉求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当天及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耐心做好释明解释工作。严格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收取诉讼费,无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现象发生。
  2010年按照省院“六统一”的要求,大力推进立案信访接待窗口建设,增强人员配备,强化窗口的功能配置。完善诉讼风险告知和导诉制度。实施院领导值周巡查和庭长值日举措,全院中层干部轮流到立案信访接待大厅值班,负责信访、导诉等工作。Il月,设立巡回法庭与假日法庭,开通预约立案电话,在城西港区建立审判点,保证当事人及时行使诉权。畅通民生案件救济渠道,实行优先立案、优先调解、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四优先”工作机制。
  2011年,获得全国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先进单位称号。是年,成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全年收案50件,调解47件。完善司法救助机制,为困难当事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24.7万元,依法适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为劳动者追回被拖欠的劳动报酬、公伤赔偿金60余万元。
  审判流程管理2005年,区人民法院开始探索科学的绩效管理制度,2006年出台绩效管理考核方案,成为九江市范围内首家探索建立绩效管理模式的法院。在这套绩效管理考核方案中,区人民法院设置一整套量化指标,对全院15个部门审判质量效率进行全面评估。
  2007年,对绩效管理考核方案进行修改,形成《浔阳区人民法院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建立由院统一向部门、个人进行双向考核的绩效管理考核制度。在2008年、2009年、2010、2011年的年初,区人民法院召集全体中层干部及绩效管理负责部门,对上年绩效管理运行情况予以总结,将各个庭室对绩效管理方案意见予以收集并交院党组讨论。在党组会议讨论后,区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对绩效管理考核办法进行修改,使得该项制度更加符合工作实际情况。
  第五节人民陪审人民陪审员1953年,试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同年11月中旬,江西省人民法院九江分院为摸索经验,进行人民陪审员的试点工作。通过试点,选出九江地区第一批人民陪审员15人。
  1975年,修改宪法时删除有关人民陪审的规定。“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遭到破坏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开始逐步恢复。
  1981年3月,在区选举第一届人大代表的同时,在全区和驻区各单位选举产生了120名人民陪审员,并颁发“人民陪审员当选证”。并于1981年6月主办为期一周的人民陪审员训练班。
  2005年,区人民法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23名人民陪审员。2006年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聘请23名人民陪审员,并提请区人大予以任命。
  2007年10月,区人大常委会第八届四次会议增补5名人民陪审员,并健全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制度。规定凡人民陪审员有接受当事人吃请、泄露审判机密、在工作单位或社会上有违法乱纪行为等8种情况的,由法院监察部门进行查证并作出处理;凡群众来信反映人民陪审员有一般问题需要教育、诫勉的,对其进行警示谈话。
  审判委员会 1980年12月26日,区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1999年,区人民法院制定《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院审委会原则上只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并将审委会讨论案件周期改为每月2次。2000年,区人民法院增加《浔阳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补充条款,规定案件必须在审限界满15日前交付讨论,被讨论案件的审判业务庭须派一名记录人员协助案件汇报人做好案件讨论的记录工作,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保密原则。
  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主要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法院院长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判委员会会议由法院院长主持,研究室主任负责召集,并按报请讨论案件的先后由研究室编列序号。凡重大疑难案件或法院院长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审判人员和合议庭应当执行。2011年,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16人。

知识出处

浔阳区志

《浔阳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从实事求是原则出发,广泛采集资料,慎重取舍,去伪存真,精心编纂而成。志书涉及内容广博,包含丰富的历史资料,记载了浔阳千百年来自然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不仅为浔阳今后的发展进步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也为九江人及各方有识之士了解浔阳、认识浔阳、投资浔阳、传承历史提供真实与永恒。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