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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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庐山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3492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物价管理
分类号: F726.2
页数: 5
摘要: 第三章物价管理第一节物价变化牌价民国37年(1948),通货膨胀,物价飞涨,境内县政府虽曾下令商界“挂牌亮价”,多流于形式。新中国建立后,国家为稳定市场、稳定物价,明令规定的商品价格,分别于不同时期,制订和调整商品牌价,要求以挂牌方式公告周知。包括农副产品收购价、消费品零售价及与之相关的商品批发调拨等价格,以稳定人民生活。
关键词: 物价管理 物价监督

内容

第三章物价管理第一节物价变化牌价民国37年(1948),通货膨胀,物价飞涨,境内县政府虽曾下令商界“挂牌亮价”,多流于形式。新中国建立后,国家为稳定市场、稳定物价,明令规定的商品价格,分别于不同时期,制订和调整商品牌价,要求以挂牌方式公告周知。包括农副产品收购价、消费品零售价及与之相关的商品批发调拨等价格,以稳定人民生活。
  收购价新中国建立初,为巩固工农联盟、促进生产的发展,在稳定物价方针的指导下,国家逐步提高粮、油、棉等主要农产品的价格。以1954年农副产品收购价为例,按新人民币折算,每50公斤早稻6.2元,油菜籽13.13元,中等良种皮棉87.7元,比1950年分别提高22.53%、35.36%、32.88%。其后在1957年、1961年和1965年,又分别对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进行了不同幅度的调整。“文化大革命”期间,粮食价格基本未变动。1971年开始,粮食征购价实行一定五年不变,粮、棉、油超购部分加价30%。1979年3月,国家决定大幅度提高18种农副产品收购价,平均提幅24.8%。1984年,农副产品收购价由基数加价法改为固定比例法。1985年,在价格改革中,粮油统购改为合同收购,每50公斤早稻收购价调为15.59元。生猪取消派养派购,改议购议销。木材价格和集市贸易价格放开,由固定形式转为市场调节形式。
  销售价新中国建立初,物资匮乏,消费品价格不断上涨。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在恢复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国家牌价领域,限制和缩小牌价、市价差距,物价基本稳定。1953年,棉布、毛巾、食盐、牙膏、肥皂、火柴等人民群众生活日用品普遍降价,平均降幅达7.7%。1954年12月,按全国统一部署,提高食油、食糖和卷烟的销售价格。1957年9月,国家对139种商品凋价,调幅有升有降、1959 - 1961年,国民经济发生暂时困难,物资供应紧张,国家计划价格受到市场价格冲击,为控制物价上涨,对其中粮食、食盐、食糖、猪肉、棉布、棉絮、针织品、煤炭、煤油、火柴等人民生活必需品,采取凭票定量供应或凭证限量供应。同时对精制糕点、糖果、名牌烟、酒、钟表、自行车、高档针织品则实行高价敞开供应,以加速货币回笼。
  1962年始,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整顿和健全物价秩序,清理手工业品价格混乱现象。1965年、1966年,国家两次调高粮食销售价,总调高幅度15 .8%,对收入较低的职工实行粮差补贴,同时调低棉布、针织品、面粉、西药、农药和部分手工业品的销售价。“文化大革命”中物价基本冻结,各类商品销售价格虽未变动,但变相涨价和随意提价现象时有发生。
  1979年,为适应国民经济调整和经济改革,凋低部分工业品销价,提高部分副食品销价。同年1 1月,猪肉、牛肉、羊肉、牛奶、家禽、鲜蛋、水产品、蔬菜等8种主要副食品价格全面上调,猪肉每0.5公斤由0.76元调为1元,国家对职工实行副食品补贴,每人每月5元。但对粮食、食油、食盐、食糖、酱油、醋、棉布、针棉织品、化纤织物、生活用煤、煤油、火柴、西药、课本、书报杂志、塑料制品、民用橡胶制品等人民生活必需品保持销价稳定,对房租、水电、交通和学生学杂费用维持原收费标准不变。
  此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逐步放开除粮油及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以外的商品价格,人民群众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明显攀升。为了不使人民生活水平下降,国家大幅度增加干部、职工工资,对城镇居民实行副食品、菜篮子等项补贴。
  市价新中国建立前,境内商品市价一般由买卖双方面议,或由县商会会同有关同业公会共同拟定,但往往受时局影响较大。新中国建立后,市场价格一直受国家价格政策制约,基本上保持稳定。50年代初期,受建国前物价飞涨的影响,集贸市场价格略高于国营牌价5 - 15%,至1956年国家完成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市价和国营牌价基本持平。60年代初,国民经济发牛暂时困难,物资紧张,粮食欠收,集市贸易价格急剧上涨,粮油、肉、禽、蛋等价格一般『岛出牌价3-5倍,多至7-8倍,称为黑市价。三年(1959 - 1961)困难时期后,国民经济好转,粮食逐年增产,物资供应渐丰,市场物价回落,除粮油仍高出牌价外,其余副食品与牌价基本持平。
  “文化大革命”期间,集贸巾^场一度关闭,黑市价格猛涨。直至1976年后,逐步实施宽松的经济政策,允许部分农副产品上市,但价格降幅不大。1982年10月起,网家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商品价格步入双轨制,市价略高于牌价。1983 - 1984年,国家对三类日用工业晶(包括中、小型农具)价格全部放开。1985年,国家全部放开国产手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收录机、黑白电视机、电风扇、电冰箱、洗衣机、棉纱及其织物、中长纤维等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工业品价格。放而不乱,物价部门不断加强对各类商品价格的指导和管理。境内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每年控制在正常水平,物畅其流,购销两旺。
  第二节价格管理境内物价,新中国建立前实行同行议价。新中国建立后至1979年,基本上属单一的计划价格。中共1‘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实行国家定价,即国家指导下规定范围的企业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价格体系。
  定价管理 1979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将单一的计划价格改为政府定价、制定指导价、市场调节价3种形式结合的新的价格体系。1987年政府定价目录锐减,除一些重要工农业产品、生产资料采取政府定价外,大部分商品价格由市场调节或制定指导价。按照政府定价规定和区级权限,自1990年起,仅对农药、农膜、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施行定价管理。
  指导价管理1990年,对区属38家宾馆饭店的客房,制定了收费标准;对区属121家国营、集体企业,按《江西省企业定价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放r《企业定价许可证》。1995年.区内发生洪涝灾害,市场物价暴涨,为确保群众生活和社会安定,对粮食、猪肉、食用植物油等生活必需品采取最高限价措施,大米(晚米)最高限价为每公斤2.2元,生猪瘦肉最高限价为每公斤15元,其它农副产品价格差率控制在20%以内,并挂牌公布。1997- 1998年,对区粮食局下属的10个粮管所,制定r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1994 - 1999年,对区内8家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售价进行价格初审,审验金额达3000万元。
  价格监审遵照江西省政府1995年38号令,自1995年5月1日起,对粮油类、副食品类、日用工业品类、服务类等22个品种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对粳米、鸡蛋、猪肉及学生作业本等实行提价备案。对一次提价幅度超过12%、全年提价幅度超过36%、提价间隔时间在一个季度之内,调价理由不充分,且产生严重影响的,一律不予调价并进行价格干预。
  明码标价 1990年2月国家物价局1号令发布后,区内所有商品和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按国家定价、市场调节价,分别用蓝、红、绿3色标价签标出商品价格,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位、价目齐全、字迹清楚、标价准确。至1999年底,印刷标价签3次,登门向经营户送购标价签近30万张。对餐饮业、宾馆饭店的客房、理发等服务行业的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并分别在1993年、1994年、1996年进行了明码标价检查。
  征缴价格调节基金征缴价格调节基金是按《价格法》规定为应付突发性的商品价格暴涨,平抑市场物价而设立的。1996 - 2000年,在所属权限范围内,累计征缴40万元价格调节基金,并全额上交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第三节价格服务 1991年,成立区价格事务所,为物价局内设服务机构,初期服务范围仅限于部份涉案物品的价格评估和价格信息服务。
  1994年,区价格事务所开展涉农收费的调查,着重调查“六个一”,即:“一头猪、一度电、一个学生、一辆车、一本结婚证、一栋房子”的收费。为区政府解决农民一低(收入低)、一高(消费价格高)、一重(农民负担重)的问题提供了依据。1995年,物价系统实行报价制度,每月逢10日、20日、30日向市局报价,报价品种包括粮油类、蔬菜类、肉禽蛋类、乳制品类、建材类、自行车、摩托车等100余种。1997年始,价格事务所面向社会承办多方面的服务业务:参与企业定价调定价方案的可行性研究;参与经济案中或经济纠纷中的价格调解、仲裁、公证、评估和鉴定;给过期、无主、拍卖、违法、抵押、假冒物品和赃物作价;给破产、合并、转让、租赁企业资产作价;为房地产价格评估;为基本建设工程造价提供咨询,提供物价资料和价格信息,发展价格信息网络成员等。至2000年,评估案件253起,评估金额1070万元,发展价格信息入网户276户。
  第四节收费管理 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初期,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相继出台了一些收费项目。收费立项权限分散,收费项目繁多,标准各异,管理较混乱,乱收费现象严重。
  1987年,始对行政性收费(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而收取的费用)和事业性收费(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服务收取费用)、以及经营性收费(指经营单位或个人从事经营、服务收取的费用)进行管理。1990年,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各经营性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全面核查,并开始推行收费许可证制度,以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三乱”行为,减轻群众和企业负担。当年,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113个,经营性收费许可证46个。1991年6月底,区内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和经营性收费单位,均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1993年1月,《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试行)》出台,4月始,会同财政部门对各行政事业收费单位的收费进行年度审验。1994年起,国家逐步对收费立项权限进行收缩,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逐步进行清理。1996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权限全部收归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立项。
  1998年,国家计委等6部委颁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全区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年审制度,纳入规范化管理。
  2000年,对全区所有执收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进行全面清理,制作了详细的档案。是年止,全区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176个,经营性收费单位80个。
  自1993年实施收费年审至2000年,全区共审验行政事业单位2168个(次),审验总额3.5亿元;审验经营性收费单位338个(次),审验总额1.2亿元。
  第五节价格收费监督价格监督新中国建立初期,各种物资尤以人民生活必需品严重匮乏,市场价格混乱,政府采取对各种商品价格及比价审查的方法平抑物价,这种物价监督形式延用至1965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全面冻结,监督工作处于停顿状态,建区后,1981年区物价部门围绕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目标,按照“既要稳定物价,又要振兴经济”的指导思想,实施物价监督。
  区内市场物价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5年出现过三次较大涨幅,为平抑市场物价,自1990年起,每年元旦、春节、端午节、国庆节都组织力量进行市场物价大检查。1994年,重点检查了194家副食品经营户的食品售价;对48家超差率经营,不执行明码标价的经营者进行了处罚。1995年汛期,物价涨幅持续时间长,同E年相比,粮油价格涨幅达到25%,奉新出产品小包装米涨幅达30%,猪肉(瘦肉)l公斤售价达到16元,涨幅达30%;牛肉1公斤价格达到28元,涨幅达到35%;食用植物油l公斤价格达到10元,大路蔬菜一天价扬3次,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和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超过省政府下达的价格调控目标,群众反映强烈。为遏制通胀,稳定群众生活,区物价部门组成3个检查小组对全区农贸市场和粮油经营户进行了3次物价大检查,共检查农贸市场85个(次),猪肉销售户168户(次),粮食经营户62户(次),对拒不执行最高限价、短斤少两、乱涨价的经营者进行了严厉处罚。收缴大米1040公斤,不合格衡器98杆(台),猪肉70公斤,罚款2.6万元,使市场物价趋于稳定,乱涨价现象得到制止和查处。
  1998年,区内遭受特大水灾,为防市场价格暴涨,区物价监督部门,在区属范围的农贸市场进行不定期的巡回检查,对最高限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加大执法力度,打击趁大灾发横财的不法行为。由于调控措施得力,虽然灾情远远大于1995年,但市场物价基本稳定,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平均为7.4%,比省人民政府下达的10%调控目标低2.6个百分点。
  收费监督 1995年,对区属6个粮管所、粮贸公司,5个基层供销社、区棉麻公司、区属各旅店招待所,港航站和3个供电站的农电价格及20所中小学的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查出违纪金额84万余元。1996年,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收费,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了10所中学、10所中心小学1个学年的收费,查出擅自立项收费28项,扩大收费范围12项,变相收费5种,查出违纪金额145.6万元;查出多收学生教育附加费22.9万元。1998年,开展以种子价格、药品价格,以及劳动就业收费、教育收费大检查。检查了区属种子公司和区医院、铁四局医院等6家医疗机构,查出违纪金额58万元。检查了83所学校3个学期的收费,查出违纪金额226.1万元。1999年,重点检查了交通运输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部分高校等30个单位,查出违纪金额90万元;同时对区属范围内129家营业性有人值守公用电话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查出违规收费120家,处罚金额1万元。2000年,对供电、农资、医药、学校、公安等28个重点行业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了检查,查出违纪金额343万元。1995- 2000年,累计查出各类违纪案件763件,违纪金额1347.7万元,追缴财政151. 22万元,另对价格违法处罚金30.09万元。
  [=此处为表格(1981 - 2000年价格指数统计)=]

知识出处

庐山区志

《庐山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庐山区的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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