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案件复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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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1900
颗粒名称: 第六节 案件复查
分类号: D915
页数: 1
摘要: 1993年,受理申诉案件85件,复查35件,纠正14件。1994年,把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作为重点,查办不服法院判决裁定和检察机关免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复查申诉案件25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4件予以纠正。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定同村村民冷某某为犯罪嫌疑人。该案后因故起诉,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冷某某死缓;冷某某上诉后,重新审理被判决无罪。市院经审查后认为,汤某某故意非法剥夺女儿的生命,其杀人碎尸手段极其残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2006年1月依法以汤某某故意杀人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派员出庭支持。2006年5月26日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关键词: 案件 复查 申诉

内容

1992年,检察机关注重对免诉人员加强帮教,对全年20件免诉案件进行复查,结果维护原决定8件,纠正12件。1993年,受理申诉案件85件,复查35件,纠正14件。1994年,把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作为重点,查办不服法院判决裁定和检察机关免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复查申诉案件25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4件予以纠正。
  1995年,市检察院组织各县(市、区)检察院刑检科对自侦案件起诉、免诉、不诉和刑事案件的免诉、不诉进行复查,对复查提出有问题的案件进行认真讨论,并将其中11件案件提交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并对1起不诉错误的刑事案件和2起免诉不当的法纪案件予以纠正。当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申诉案件133件,复查13件。
  1999年,控申部门坚持“有错必纠”原则,开展申诉案件的复查工作,全年共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20件,纠正7件。
  2004年,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共受理刑事赔偿案件3件,决定赔偿2件。对2003年的146件不起诉案件进行专项复查,对其中21件自侦案件全部进行调卷复查,对发现的3起不起诉不当的案件依法进行纠正。
  附:刑事检察案例武宁县“7·12”杀人案 2003年7月12日下午,武宁县泉口镇路口村村民冷桂兰(女)在家中被人用锐器砍击而死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定同村村民冷某某为犯罪嫌疑人。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先后2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公安机关经2次补充侦查后仍不能从证据上形成证明锁链,市院检察委员会经研究后形成“存疑不起诉”的一致意见,并及时向市委政法委汇报。该案后因故起诉,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冷某某死缓;冷某某上诉后,重新审理被判决无罪。 彭泽县“9-3”杀人案 2005年9月3日,家住彭泽县物资局宿舍1单元201室的汤某某因其女儿汤某不听话,加上其本人身体不适,有厌世情绪,遂产生杀死汤某的念头。汤某某用电线将汤某勒死,随后肢解尸体,并欲焚尸灭迹。该案由彭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先后由彭泽县检察院、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院经审查后认为,汤某某故意非法剥夺女儿的生命,其杀人碎尸手段极其残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2006年1月依法以汤某某故意杀人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派员出庭支持。2006年5月26日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知识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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