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卫生法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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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2490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卫生法规
分类号: R195.6
页数: 1
页码: 2150
摘要: 解放后,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为改善城乡卫生环境,加强卫生管理,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制订和颁发各种卫生法规。除了积极贯彻国家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规》、开展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执行卫生防疫接种免疫制度、贯彻食品卫生法和药品管理法、执行医院管理条例、实施医护规则以及医德规范等之外,还根据全市的实际情况制订各种有关卫生的法令和法规。
关键词: 卫生事业 卫生法规

内容

解放后,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为改善城乡卫生环境,加强卫生管理,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制订和颁发各种卫生法规。除了积极贯彻国家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规》、开展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执行卫生防疫接种免疫制度、贯彻食品卫生法和药品管理法、执行医院管理条例、实施医护规则以及医德规范等之外,还根据全市的实际情况制订各种有关卫生的法令和法规。
  1950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为贯彻各种卫生条例章程,确保城市卫生整洁,增进人民身体健康,颁发公共卫字第一号布告《公共卫生警罚法执行规则》。同年,市人民政府颁发《景德镇市街道卫生管理条例》共十九条;《景德镇市公共娱乐场所卫生管理暂行规则》十二条。
  1951年,修正景德镇市《街道厕所、理发、浴室、公共场所、食物卫生管理规则及卫生警罚法》等项规定,共七项,经浮梁专署批准,于6月公布执行。
  1953年2月10日,市卫生科为审查合格的医生颁发临时医师证书,并实行中西医统一处方的规定。4月27日,市人民政府制发全市国营和私营工厂安全卫生实施细则。7月8日,市卫生科颁发市有关卫生行业最低卫生标准的规定。
  1958年2月2日,市卫生科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执行江西省中医开业试行办法和关于妇幼保健、医疗药品、卫生工作的规定。
  1958年,市人民政府颁发《卫生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共七章五十一条。1963年8月19日,市人民委员会正式发布《景德镇市城市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1962年,市卫生局制发卫医业字第20号关于公布《景德镇市个体开业医药卫生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共十条,自11月1日起执行。同年7月制发了《市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办法》共二十九条。12月8日(62)卫秘字55号批复《市中医院组织试行方案》七章共五十条。
  1963年4月20日,市卫生局制发卫秘字016号关于《市农村医疗机构组织方案》共六章三十条。
  1969年2月2日,市革命委员会颁发《关于整顿市容、加强交通市场卫生管理、维护革命秩序的通告》。
  1975年10月25日,市革命委员会颁发《关于加强城市卫生管理的规定》。
  1979年,市人民政府颁布《景德镇市卫生管理暂行条例》共十条。
  1983年6月10日,市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七条七、八、十一、十二款之规定,对有毒、有害物质一律停止出售和处罚,制发(83)景卫防字第06号《关于禁止出售各种颜色水的通告》。
  1984年,市人民政府颁发《景德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共六章二十六条。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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