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景德镇市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420020230002381 |
| 颗粒名称: | 第五节 房屋折迁 |
| 分类号: | F293.33 |
| 页数: | 2 |
| 页码: | 1977—1978 |
| 摘要: | 房地产部门管理的公有(经租)房屋被拆,其新建房屋产权不属房地产部门的,按统一规定给予补偿;企事业单位自管房屋被拆,可以按照统一规定补偿,也可以自行拆建,或由建设单位包拆包建;私有房屋被拆,原则上实行收购,按照统一规定补偿;要求保留产权的,可以用相等房屋调换;房主自行拆建的,按补偿标准的统一规定,作价35一50%发给拆建补助费,或由建设单位包拆包建;拆迁农民的房屋,一般原拆原建,由建设单位负责迁建,只补工补料,不予补偿。为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被拆户临时租用私房或暂作投亲靠友,自行解决过渡住房者,适当发给补贴。1一3人户每月补贴12元,4一6人户每月补贴14元,6人以上户每月补贴20元。对在限期内自行搬家的被拆迁户,给予一次性搬家补助费:4人以下每户40元,5人以上户每户60元。 |
| 关键词: | 房地产 住宅建设 房屋折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