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其他捐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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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220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其他捐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2
页码: 1787—1788
摘要: 其他捐税主要描写了景德镇附加税类、捐税类等内容。
关键词: 税种 捐税

内容

田赋附加税民国16年前,除县附加外,有省附加与中央附加。3年,中央专款于兵米项下,丁每两征附税3角,米每石增附税5角。16年,田赋划归地方税时,附加税目繁杂,乃有增高正税率,将附加税并人,化零为整,县附加仍征收。25年,浮梁田赋附加税征收89343元(法币),其中地方附加30150元(按正税每元带征3角)、保安附加39585元(按正税每元带征4角)、保甲附加19608元(按正税每元带征2角)。
  人丁、户口、人口捐:三者的性质颇相类似,而为一种重复课税。征收标准,人丁以成年之男子为标准;人口捐又按人即征,无所区别于男女老幼;户口当以户论。派征按人或按户并无一定之规律,而为一种临时应急之用途,故其派征既无定额,又无定时,人丁、户口捐,各区乡亦有各异,而收入甚大,故其征收者较为普遍。
   食盐附加捐除国税每担抽收3元4角6分外,而附加捐4元3角,筑路费1元5角,地方复重迭累积,更于盐斤征收附加捐。
  土产货物捐土产货物是农村的大宗收入,除省政府征收清“匪”善后产销税外,县对输出得几无物不税,而征收机关混乱,税率无定,又甚于以前之厘金。浮梁的水果捐以价抽2%,鱼捐每千斤抽1元5角。
   契纸捐契纸附加税,浮梁按买卖契价每元带征2分,典契价每元带征1分。民国25年,契税附加共征收404元。
   屠宰税附加浮梁县除田赋附加税之外,屠宰税附加税为最。民国25年屠宰税附加税(宰猪每头带征4角)共收12096元。
   房铺捐征收房铺捐,以营业铺房者最为普遍,仅城镇实施,以租金为标准、浮梁县城按租金4%,景德镇按租金2a/o,由县财委会征收。
   米谷捐县地方抽收米谷捐,抽收机关大都为地方团队,取以直接供其经费,其税率无定。但防碍米谷自由流通,加重米谷成本。
   消费通过捐除土产货物出境纳捐税外,外货入境及消费,亦复有捐税。
   烟赌捐县地方作为取财之源。人力车捐人力车除纳牌照使用税外,还得缴纳人力车捐,每辆月2角5分。
  除上述杂税杂捐外,县地方为敛款便利起见,均滥于附加,诸如牙当附加、营业附加、油捐、酱油捐、杂货捐、店捐、戏捐、乐户捐、茶馆捐、饭馆捐、肉捐、屠捐、夫行捐、船捐、壮丁捐、盐捐、烟酒捐、救国捐、冬防费、慰劳费、修路费等,这些杂捐费都摊到老百姓头上。民国时期除国税、地方税外,县地方还巧立名目苛征其他杂捐,名目繁多,使商民交困。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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