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婚姻登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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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139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婚姻登记
分类号: D035
页数: 3
页码: 503-505
摘要: 民国时期的男婚女嫁,或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或自由恋爱而结合,基本上是一夫一妻制,但是某些达官贵人三妻四妾,巨贾豪绅一夫多妻的现象屡见不鲜,妇女没有法律保障,重婚和破坏他人婚姻者亦很少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关键词: 民政事务 婚姻登记

内容

民国时期的男婚女嫁,或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或自由恋爱而结合,基本上是一夫一妻制,但是某些达官贵人三妻四妾,巨贾豪绅一夫多妻的现象屡见不鲜,妇女没有法律保障,重婚和破坏他人婚姻者亦很少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1950年1月,开始建立婚姻登记制度,婚姻登记机关是市区政府或郊区区公所。登记前申请人先到指定医院进行婚前检查,凡未达法定婚龄或患有不应结婚疾病的人一律不予办理登记。1953年和1956年,随着基层政权的变更,婚姻登记先后由区政府民政股、街道办事处及乡人民委员会办理,离婚和恢复结婚则由市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除遵照《婚姻法》规定进行外,具体作法按1955年内务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办理。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麻疯病未曾治愈或患有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者,均禁止结婚。并要注意防止包办买卖婚姻、重婚及其他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发生,结婚、离婚、复婚登记,都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且须具备规定的各项证件才予办理。
  1981年1月,新婚姻法颁布。此后,民政局同其它有关单位大力宣传新婚姻法,提倡“婚事新办,移风易俗”。并于1984年4月,根据省政府赣发(1984)11号文件精神,对新婚姻法实施以来的婚姻登记工作进行了5次全面检查。12月又召开了全市婚姻登记工作座谈会,会上提出了加强这项工作的意见。次年,为配合开展婚姻法宣传活动,对珠山区违法婚姻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出的155对违法婚姻中,有105对补办手续,30对动员他们分居。同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了婚姻登记专用图章和收费标准。
  关于涉外婚姻,按照民政部颁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涉外婚姻登记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统一管理。1984年,市民政局承办涉外婚姻登记,办理了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婚姻登记一对。
   表15-171950—1985年景德镇市婚姻登记统计表表15-17-11950—1985年景德镇市婚姻登记统计表
   注:1949年、1960—1977年资料缺少。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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