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人民法院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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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135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人民法院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1
页码: 455-455
摘要: 1949年5月6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浮梁地方法院,定名为景德镇市地方法院。
关键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景德镇市人民法院

内容

1949年5月6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浮梁地方法院,定名为景德镇市地方法院。8月,根据江西省赣东北行署训令,景德镇市地方法院归景德镇市人民政府领导,并承担浮梁专区司法工作,为浮梁专区各县上诉法院。1950年,更名为景德镇市人民法院。1951年前后,为配合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和民主改革运动,建立市人民法庭,下设若干审判组,审理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和民主改革运动中的案件。1952年4月,建立“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经济情报)人民法庭,专门审理“三反”、“五反”运动中的案件。1953年6月,景德镇市晋升为江西省直辖市后,市人民法院的各项业务归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领导,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秘书室。院长先后由副市长王立然、张任之、朱农、尹明兼任。从1955年3月开始,院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至1969年止,当选院长的有胡志德、关学孟、胡文彩,并配备了副院长。
  1960年6月,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成立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二审法院,初期,两院合署办公,交叉审理一、二审案件。至1963年两院分开办公,市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秘书室。
  1968年,实行军事管制,9月撤销两级人民法院,1972年10月26日,恢复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关学盂。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为方便农村群众诉讼,分别在鹅湖、蛟潭两地设立景东、景西人民法庭。1979年增设经济审判庭。1981年3月,许信如当选院长。1983年11月,由王兰轩代院长。到1985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刑事、民事、经济3个审判庭和办公室。
  原浮梁县人民法院于1949年9月成立,历任院长有李秉刚、孙志远、张耀华、刘河清、许美荣。土地改革期间,全县建立6个区人民法庭,专门审理“土改”中案件。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秘书室,并在经公桥、鹅湖两地设置人民法庭,1959年3月,县人民法院与市人民法院合署办公,次年9月,县人民法院撤销。
  1972年10月,组建景南区、景北区人民法院。1975年3月,在原景东、景西人民法庭基础上建立景东区、景西区人民法院。1980年,依次分别改名为昌江、珠山、鹅湖、蛟潭区人民法院。4个区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置有刑事、民事、经济审判庭和办公室。其中,昌江区人民法院于1984年在鱼山设立人民法庭;鹅湖区人民法院在湘湖乡设立人民法庭。
  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新成立的4个区人民法院均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由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组成。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和疑难案件及其它有关审判工作问题。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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