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7月10日新干县农村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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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唯一号: 140332020220002853
事件名称: 1987年7月10日新干县农村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文件路径: 1403/01/object/PDF/140310020220000004/001
起始页: 0401.pdf
事件类型: 经济事件
起始时间: 1987年7月10日
发生地点: 新干县

事件描述

1987年7月10日,原告新干县七琴乡秋南村委会故村村民小组与被告彭金根等四个承包组,签订一份“龙毛井水陂建陂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水陂坝身结构为混凝土,工程量112立方米,每立方米施工单价11元;包工包料,原告供给水泥、木桩,计入成本,被告自备模板、沙石,负责排水、清基、施工;原告约请乡水利技术员进行施工指导和技术监督;原告预付工程款450元作施工生活费,被告付给原告工程押金100元;工程竣工时,经技术员验收合格,即偿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由原告供给水泥404包,计20吨,付给被告生活费450元(含退回押金100元)。在施工中,乡水利技术员在工地上指导施工,每当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时,都责令被告停建返工,但被告却不听从技术员意见,而一次次强行施工。1987年9月9日工程竣工,原告和乡水利技术员拒绝验收。在双方未办理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原告却派劳力在水陂排水堆土挡水。9月26日晚,该水陂混凝土挡水坝左端约5米长的坝身沉陷断裂,工程报废。原告认为工程质量差,要被告赔偿全部经济损失;被告认为工程尚处保养期,原告就堵流灌水,造成挡水坝经不起水压而断裂,施工方不负赔偿责任。经乡、村领导调解无效,原告遂向新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500元。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龙毛井水陂发生沉陷断裂,主要是工程质量差,被告应负主要责任,但原告未经验收就派劳力挑土挡水,要负次要责任。据此,判决如下:(一)建设龙毛井水陂所用水泥20吨计款2490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1490元。(二)在施工中,原告供给杉木9根、松木12根,计价160元和原告退回被告押金100元,合计260元,由被告返回原告。(三)原告付给被告生活费350元不予退回,由原告负担;被告在施工中的一切工料和费用自理。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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