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退役安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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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青原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30001284
颗粒名称: 第四节 退役安置
分类号: E123
页数: 2
页码: 410-411
摘要: 2003年,为做好青原区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以下简称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加强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成立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内,具体负责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关键词: 军事制度 退役安置

内容

2003年,为做好青原区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以下简称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加强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成立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内,具体负责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青原区政府制定《青原区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自谋职业试行办法》,并从2003年5月20日起实施。符合规定的退役士兵自愿自谋职业的,区人民政府负责向其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安家费标准为:义务兵按每年7000元加一倍发放;转业士官除去二年义务兵期后,每增加服役一年补助1000元。自谋职业补助金通过财政拨款和收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两个渠道筹措。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照规定,由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予以发放。与退役安置有关的其他军人优抚内容在第三十三编第一章记述。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一)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向区安置部门提出自谋职业的书面申请。提出书面申请的期限以区安置部门书面通知为准。
  (二)安置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区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批准。
  (三)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与区安置部门签订协议(一式三份:申请人一份,安置部门一份,存档一份),区安置部门填发《江西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
  (四)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区安置部门填发的领款凭证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下列优惠:
  (一)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精神,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二)工商管理部门免收首次注册登记、办证费,三年内免收管理费并减半征收管理费,需要安置审批的有关部门应该免收办证费。
  (三)通过社会招聘公开竞争参加工作的,补助费不予收回。其军龄可以连续计算为所在单位连续工龄和已投保年限。
  (四)自愿回乡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给予优惠和扶助,积极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实际困难。
  (五)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是伤残军
   下列人员不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
  (一)按照国家现行安置政策规定当地政府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二)区安置办按规定已为其安排工作,本人拒不服从组织分配的;
  (三)安置部门认为不得申请自谋职业的其他人员。
  随着青原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区政府多次调整退役安置办法。如2009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优惠政策:(1)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根据吉青府办字〔2010〕19号文的标准发放。(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根据吉青府字〔2008〕39号文的标准发放:服役2年为2万元,服役5年为3万元,服役8年为4万元,以后每增加服役一期的士官增加1万元。
  表16-2-52000-2010年退役士兵安置情况单位:人

知识出处

青原区志

《青原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青原区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江西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全面、系统地记述青原区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是地方性、资料性的科学文献。本志记述范围以青原区行政辖区为主;历史记述中涉及相邻县(市、区)的内容,以历史境域为界,同时注明年代。本志以类系事、事以类从,结合社会分工,划分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6大部类。构架为编、章、节、目四个层次,共设36编、191章、68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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