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矿产资源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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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青原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3000096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矿产资源管理
分类号: F407.1
页数: 1
页码: 120
摘要: 2004年以来,江西省煤田地质局227地质队、吉安市地质队、赣西地质调查大队、赣南地质调查大队、江西省水文地质环境队分别在青原区进行了矿产资源勘探工作。
关键词: 青原区 矿产资源管理

内容

矿产资源勘探
  2004年以来,江西省煤田地质局227地质队、吉安市地质队、赣西地质调查大队、赣南地质调查大队、省水文地质环境队分别在青原区进行了矿产资源勘探工作。
  矿业权管理 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矿业权由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无偿授予。1988年后,矿业使用权初步实行有偿取得制和依法流转的管理体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制度要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新办建筑用石料、砖瓦用黏土、页岩的企业可行性报告的审查,变更和注销的初审;协助市执法监察支队调处采矿权属纠纷;查处浪费破坏,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使用费。
  矿产资源登记、发证 采矿许可证的发放,是由采矿权人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经预审、会审,请有资质地质部门做地质储量报告,经专家评审后,再请有资质评估部门对采矿权价款评估后,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进行安全生产预评估合格,由工商部门进行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环境保护部门进行预评估,林业部门进行林木砍伐补偿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2004年前,矿产资源登记、发证工作由区经贸委矿产资源管理局负责。
  2004年,由吉安市国土资源局青原分局重新换发采矿许可证,按照国务院50号令开始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组织开展矿产资源调查摸底工作,完成区内27个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报登记和8个矿山企业的动态检测。
  2006年,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关闭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开采建筑用石英砂岩矿山6个,关停开采砖瓦用黏土矿8个。同年,开始执行采矿权挂牌出让制度,挂牌出让页岩矿1个。
  2007年,挂牌出让建筑用石英砂岩矿2个、砖瓦用粉砂质页岩矿1个。
  2008年,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通过了省、市的检查验收并合格,挂牌出让砖瓦用粉砂质页岩矿1个。
  2009年,挂牌出让石英砂岩矿山1个。
  2010年,完成了17个矿山企业的实地核查,并换发了采矿许可证。挂牌出让炭质泥岩矿山1个, 粉砂质页岩矿山1个。
  区内矿山企业19个,其中省级发证1个,市级发证6个,区级发证12个。

知识出处

青原区志

《青原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青原区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江西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全面、系统地记述青原区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是地方性、资料性的科学文献。本志记述范围以青原区行政辖区为主;历史记述中涉及相邻县(市、区)的内容,以历史境域为界,同时注明年代。本志以类系事、事以类从,结合社会分工,划分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6大部类。构架为编、章、节、目四个层次,共设36编、191章、68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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