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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文告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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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遂川县志 1991-2003》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30000909
颗粒名称:
重要文告
分类号:
D630.1
页数:
13
页码:
642-654
摘要:
本文节选部分遂川县所发布的重要文告。
关键词:
遂川县
重要文告
内容
中共遂川县委遂川县人民政府关于三年消灭荒山,七年绿化遂川的决定遂发[1990]23号近几年来,我县林业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据1989年全县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统计,目前我县仍有宜林荒山50多万亩。为了加速完成造林绿化任务,决定确立“三年消灭荒山,七年绿化遂川“的奋斗目标,要求各级党政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迅速行动起来,艰苦创业,大干快上,坚决实现这一目标。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强化造林绿化意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加快造林绿化步伐,对于发挥我县山地优势,加强农业基础建设,实现农业一工业化,促进我县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以及帮助广大群众尽快脱贫致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县各级党政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要树立“以林稳农,抓林促工,兴林富民”的战略思想,都要关心和支持林业的发展,积极投身造林绿化活动,为林业建设作贡献,使全县上下,各行各业形成想林业、议林业、干林业的大气候。
二、搞好规划,落实任务
实现三年消灭荒山的目标,三年内全县每年必须完成造林任务20万亩以上。
各乡(镇)、场要根据因地制宜,适地适树、长短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搞好消灭荒山、绿化全乡(镇)、场的规划,确定分步实施任务。荒山面积小的,要力争在一两年内全部消灭荒山。各乡镇场每年的造林绿化任务必须在头年八月份以前全面落实到村、组、户和山头。
三、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林业政策
1.严格执行林业法规和林业政策。要继续大力宣传贯彻《森林法》,坚持以法治林,保护林业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地规定的扶持林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强化开发者经营自主权,调动群众开发荒山的积极性。
2.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 (1)自留山和责任山主都必须按照乡、村统一规划在限期内完成荒山造林绿化任务。只要在规定时间内,自留山、责任山主已自行造林绿化的,其山林权属,仍稳定不变。
(2)对在当地年度造林规划范围内的山场,自留山、责任山主拒不造林或不联合造林的,每亩征收荒芜费20元。不缴交荒芜费的,由乡政府报县政府批准,注销其自留山或责任山证,将其山场经营权交给国营林场或乡村集体林场,并由其负责造林绿化,山上的林木归绿化者所有。
凡家庭有责任山、自留山的干部职工要率先垂范,带头在限期内完成造林绿化任务。
(3)对在当地年度造林规划范围内的插花山,如山林所有权单位或属自留山、责任山主,无力造林或拒不造林和联营的,由所在地乡政府提出申请,报县政府批准,注销其山林所有权,划归当地乡村或国营林场所有,并由划入单位负责造林绿化,山权、林权均归绿化者所有。
(4)稀疏油茶林和其他经济林,未达到绿化标准的,限三年内按标准进行补种。
四、千方百计增加林业投入
1.劳动投入 (1)建立健全劳动积累用工制度。每个农村劳动力投入植树造林和抚育管理的用工,每年不得少于10天。各乡镇可根据当地的情况做出具体规定,并逐户造册登记,发给凭证,未完成任务的,按当地劳动日报酬标准,以资代劳。
(2)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城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含集体单位)的干部职工(含费用工和长期临时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学校师生必须参加义务植树活动。从1990年至1992年全县在职干部、职工(含省地属企业)每年10月份,每人从工资中扣除20元绿化费上交县绿化办公室或乡林管所。完成了义务造林绿化任务并经次年验收合格,如数返还;没有完成任务的,转为营林经费由县乡统筹使用。
2.资金投入 (1)多渠道筹集资金。一是征收留成的育林基金;二是林区必须按山价30%留取返林资金;三是以木材为原料的加工企业必须按规定在税前提取林业基地建设费;四是森工企业超承包基数利润和国营林场实现的利润以及林政管理过程中的罚没收入均必须用作营林经费;同时发动乡村集体和群众自筹资金。
(2)管理好用好营林资金。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以上各项林业资金一律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挪作他用。
3科技投入 (1)林业部门要组织力量大力推广先进的林业技术,把容器育苗、杉木优良无性繁殖、工程造林、针阔混交等技术广泛运用到林业生产中去。
(2)发挥林业科技人员的作用,鼓励科技人员到基层生产第一线去进行科技承包。林业战线凡获得林业技术职称人员,都要建立技术示范点,承担技术承包项目,切实做好技术服务和技术推广工作。
(3)建立林业科技培训基地,着力培训林农技术骨干,建立一支推广运用林业技术的群众骨干队伍。
五、采取多种形式,抓好造林育林
1.国营和国村(户)联营造林、育林,要进一步做好巩固、提高和发展工作,要按照“三年消灭荒山,七年绿化遂川”要求,对所有国营和联营山场搞好造林、育林规划,立足于高标准、高质量、精心组织实施,在全县的造林、育林工作中起样板和示范作用。
2.乡村集体林场和户办、联户办林场要坚持大力发展方针,三年内,凡有条件的乡村都要兴办集体林场或茶桑果园,并努力做好工作,组织和动员群众兴办户办或联户办林场,促使群众劳动积累造林向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的方向发展。
3.农村农民三年内不仅要完成荒山造林任务,而且要充分利用房前屋后的荒坡、荒地种植各种林木,完成房前屋后的绿化任务。
4.城乡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当地驻军,三年内要搞好街道、公路和各自庭院的造林绿化。5.以木竹为原料的工业企业,要把造林、育林当作第一车间来建设,要采取自办林场,与乡村联户办林场和委托国营林场造林育林等方式,抓好原材料基地建设。
要大力发展封山育林,切实做到造封并举,造一块,成林一块;封一块,成林一块。真正把“三年消灭荒山,七年绿化遂川”的目标落到实处。
六、进一步强化林政管理
1.坚持限额采伐,严格控制资源消耗。县计委每年下达的限额采伐计划,一律不准突破。否则,作乱砍滥伐处理。
2.防止森林“三害” (1)健全防火机构,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制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火灾受害率不超过0.6‰。
(2)依靠科学进步,认真抓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特别是对松毛虫的危害要早防早治,确保森林病虫害发生面积不超过20%,成灾面积不超过发生面积的20%。
(3)加强林业治安工作,严厉打击乱砍滥伐、哄抢盗伐林木的违法犯罪活动,彻底摧毁木材地下运输线,取缔木材黑市交易,切实维护林业治安秩序。
3.加强护林队伍建设,建立林业治安承包责任制 (1)健全管理机构。每个乡镇都要设立林业管理所,实行一乡一所。林管所的工作人员和乡镇营(护)林员,要肩负起护林职责,抓好护林工作。
(2)建立林业治安包干责任制。林业治安工作由乡(镇)村实行包干,县里按每村每月30元的标准拨给包干经费,由各乡镇统筹安排,可用于奖励林业治安工作搞得好的村干部和补助护林员工资。
七、大力推行改燃节柴
1.建立机构,加强领导。县成立改燃节柴领导小组,并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设立改燃节柴办公室,负责改燃节柴的具体实施。
2.因地制宜,分步实施 (1)从1991年元月1日起,全县所有“三窑”(砖瓦窑、石灰窑、瓷窑)和县城各单位及营业服务行业一律改为烧煤。对逾期不改的“三窑”一律封闭;对逾期不改的县城单位和营业性服务行业则从重征收育林基金,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2)采取优惠煤价的办法,鼓励城镇居民、乡直单位以及农村部分农户烧煤。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煤炭采购、加工和销售各项服务工作。
(3)农民要推行农灶改建,逐步使用节柴灶,三年内使用节柴灶农户应达70%以上。
3.加强柴炭的生产运输和市场管理。柴炭生产必须与造林清山结合起来,任何单位和个人平常均不得任意生产柴炭(平常生产柴炭和工业原料需经林业部门批准),任何车辆都不准无证装运柴炭和工业原材料,否则由林管部门对司机和货主每车征收500到2000元的育林基金。县城和各坏镇禁止杉、松柴交易。
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各级领导干部造林绿化责任制。确定任期责任制目标,签订”三年消灭荒山,七年绿化遂川”的责任状。
2.层层建立绿化点。县乡(镇)两级党政主要负责人,都要办好各自的造林绿化点。三年内,县领导绿化点的造林面积要达到5000亩以上,乡镇领导绿化点的造林面积要达到1000亩以上,并做到换人不换山,山不绿,点不撤。县直、乡宜各单位的领导,要分别下到各乡村协同乡村领导办好造林绿化点。
3.层层兑现奖惩。凡在三年内消灭了荒山和七年内实现了绿化的乡镇,可向县绿化委员会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县绿化委员会分别颁发《消灭荒山合格证书》和《绿化达标合格证书》,并分别奖给人民币5000元和1万元,对在消灭荒山绿化达标和林业建设工作中,做出了突岀贡献的乡镇场主要领导,由县委、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今年起三年内每年一次);对获得两次(含两次)以上荣誉证书者给予晋升一级工资的奖励;对在消灭荒山或绿化达标工作中领导不力,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乡镇场主要领导要给予政纪处分,直至就地免职。本决定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决定不相符的,一律按本决定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由县绿化委员会和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消灭荒山标准和绿化标准申报、验收、奖励办法。
(此件发至各村)
1990年10月1日
中共遂川县委遂川县人民政府关于继续鼓励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遂发[1993]9号
为了加快我县经济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大力发展我县个体私营经济的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方针
1.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加快我县经济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是全县人民奔“小康”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践证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对活跃城乡经济,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增加财政收入等都有重要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在抓好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发展壮大城乡集体经济的同时,必须切实抓好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坚持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大发展的政策长期不变,坚持鼓励合法经营,勤劳致富的政策长期不变,坚持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政策长期不变。
二、进一步放宽政策,创造个体、私营经济大发展的良好环境
2.鼓励农民、城镇待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允许行政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停薪留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企业富余人员、停工待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者到个体、私营企业中做工。
允许在职人员利用自己的一技之长,到个体私营企业中兼职,或领办个体、私营企业,或从事第二职业。
允许干部、职工向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取得合理经济报酬,支持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壮大。
3.欢迎外地人员来我县从事个体经营、独资或合伙开办私营企业,对他们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方便,凡在县内有权办好的,限五天内办理完毕。
4.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外,其余的放手让个体、私营企业经营。在经营方式上可以综合经营,长途贩运,批发零售,也可以中介经纪。国家目前还没有放开的个别项目,经县政府批准,也可以试经营、试生产。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封锁或限制。
5.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传统优质产品挖掘,三高农业开发,兴办生产型、科技型、开发型企业,允许开办私立文化、医疗、教育、体育等服务实体及其他社会服务项目。
6.支持鼓励个体、私营企业招商引资,通过各种途径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开展“三来一补”业务,给予同公有制企业同样待遇。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通过委托代理开展外贸业务,也可以到境外经商办厂。
7.支持个体、私营企业相互之间跨地区、跨所有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互相参股经营。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租赁、承包、购买小型国有、集体企业。
8.各金融企业要积极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应按国家的信贷原则和利率政策,安排解决个体、私营企业所需的设备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可将其动产或不动产向银行担保,实行抵押或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担保贷款。
9.个体私营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时,除需要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必须同时递交外,其他行业可先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办理“许可证”。
10.凡符合减、缓征税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税务部门应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积极为其办理减、缓征税收手续。为了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从1993年元月1日起新登记发展的个体、私营企业(不含老户重新登记者),可给予定期税、费减免优惠。
11.凡2人以上共同投资,从业人员8人以上,注册资金达3万元以上的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私营企业,可以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方便经营。
12.私营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增设分支机构和聘请技术人员、请帮手、带学徒等雇用人员不受数量限制。
13.个体、私营企业生产、加工所需原材料,各有关部门应按公有制经济同等条件供给。外向型生产企业要优先保证其原材料供应。
14.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用地,计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等部门应提供方便,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审批解决。
15.允许个体、私营企业使用同国营集体企业一样的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各级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对个体、私营企业的售货发票一视同仁,可作报销凭证,允许个体、私营企业凭营业执照核定的名称刊刻圆形公章。
16.为缓解经营场地紧缺矛盾,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企业单位和个人集资建市场,并取得相应的摊位收入分成。凡农民集资新建的农贸市场或“农民_条街”,三年所收营业税的50%连同工商部门的市场管理费的大部分,用于市场的扩建和提高市场的服务功能。允许各部门出租场地给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经营。
三、切实保护个体、私营企业合法权益,为个体和私营企业合法经营撑腰壮胆
17.坚决制止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有关部门向个体、私营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有国务院、省政府及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的文件为依据。收费时须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收据,并公开收费标准,接受个体、私营企业人员和社会监督,否则均属非法或不合理的收费。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为,个体、私营企业有权拒绝,并向有关部门控告。
对执法人员中有吃、拿、要、卡行为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大的,除在经济上退赔外,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屡屡发生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
1&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是国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给生产、经营者的合法凭证,除工商部门依法可以收缴、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收缴、吊销。对乱缴、乱扣“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19.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享有公有制企业职工同等政治待遇,在评模、就业、小孩上学等方面一视同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技术人员应参照有关规定,给予评定技术职称。
四、加强领导和管理,保证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20.各级政府要把发展、管理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制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工商、税务、公安、工商联、城建、劳动、物价、土地、计量、卫生等部门领导人参加的“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各乡、镇应确定一名领导分管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积极协调、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21.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遵纪守法教育,不断提高他们守法经营、勤劳致富、照章纳税、恪守职业道德的自觉性。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要在县工商局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教育、管理,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努力为个体经济发展服务。
22.加快建立健全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险部门要从多方面动员、组织他们参加工伤、医疗、待业、养老等方面的保险,为他们解决后顾之忧。
23.工商、税务、公安、交通、城建等部门要对无照经营户每年进行清理、整顿,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登记,发给证照继续经营,不具备条件的要限期改正、完善或停业整顿。
24.各部门对过去本系统关于个体、私营经济的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清理,凡与本决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决定为准。
1993年3月31日
中共遂川县委遂川县人民政府关于1997年度实施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攻坚战的意见
遂发[1997]27号
根据地委、行署吉发[1997]1号、2号、15号关于推进资本运营、实施战略重组,不失时机加快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组织实施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从整体上搞活国有工业企业为目标的“二号强攻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通过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优化资本结构,实现国有资产的战略性重组;通过转变企业经营机制,激活、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达到国家增税、社会增益、企业增利、职工增收的目的。
二、强攻目标
总体目标是:全县每个独立核算的国有工业企业(含部门办工业),年内都要通过加犬改革力度找到一条生路和活路,其生产经营效果有一个看得见的变化。
具体目标是:实现“三大转变”,达到“三个目标。”“三大转变”,即:企业改革由局部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由过渡性的小改小革向脱胎换骨的产权变革转变,由孤军深入向各项改革配套联动转变。“三个目标”,即:采取拍卖、兼并、租赁、托管等措施,尽快让一批国有小企业退出国有企业序列;全力推动国有资产流动与重组,使众多小型企业的资产向优势企业和优秀企业家集结,尽最大努力形成一批产业带动力强,对财政贡献大的企业集团或 “小巨人”企业;全面放开放活国有小企业,并务必在年内取得比较明显的改革效果。
三、强攻要点
1.改组联合,扶优扶强,将可望搞大的尽力搞大。要紧紧围绕国有资产的战略重组,打一场优化资产结构攻坚战,通过走联合、兼并、产权划转,嫁接改造等低成本扩张之路,培植龙头企业。
2.以拍卖、兼并、产权变革等方式,让一批企业退岀国有企业行列。原则上所有国有工业企业能卖的都要卖掉,既可出售给本企业职工,也可卖给其他法人、自然人。拍卖的资产是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土地使用权既可拍卖也可实行有偿使用。在改革中,要做到“四个推进”和坚持“四条原则”。“四个推进”,即:由部分买断净资产向全部买断净资产推进;由内部职工持股向社会法人和自然人持股推进;由企业内部职工平均持股、全员持股向差别持股、少数人持股推进;由出售效益差的企业向出售效益好的小企业推进。“四条原则”,即:一是经评估确认后的国有净资产原则上应一次性全部买断,确有困难的也可大部分买断,小部分未买需用的资产由买方租赁使用。对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但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且第_次付款不得低于应付总额的40%;二是尽可能实行差别持股,鼓励少数人买断净资产;三是企业法人代表不搞上级任命,按出资额最多的原则产生。对长期亏损、负债较高的企业,可由优势企业实施兼并,其资产和债权债务实行划转。原则上被兼并方的职工要由兼并方全部接收。要按地区行署吉署字[1997]82号文件要求,千方百计用好、用足、用活国家关于鼓励企业兼并的优惠政策。
3.一时卖不了的企业,可以选择租赁、承包、剥离经营等过渡形式渡过难关。对因特殊原因暂不宜实行兼并、拍卖等改革形式的企业,可将评估确认后的国有资产通过租赁(抽资租赁、抵押租赁、还本租赁)、承包等形式,实行国有民营或国有“外”营。对整体难以盘活、局部尚有一定优势,或工艺独特、产品独立、能分开经营的企业,可通过划小核算单位,实行母体裂变、分块搞活。重组后职工可向新企业流动,其债权、债务由原企业承担。分离出来的新企业除可继续享受原企业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新组建企业或安置富余人员企业的优惠政策。对于选择过渡性改革措施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向最优、最彻底的改革方向深化。四、配套政策
1.国有企业实行拍卖或出售,在资产评估基础上确定售价。属企业内部职工购买,且全部接收原企业职工的,按售价或市场拍卖价优惠30%;接收90%职工的,优惠20%。鼓励本企业职工以买断工龄的收入用于购买企业的股权。鼓励职工以外的社会法人、自然人购买,兼并国有工业企业,接收企业全部职工的,优惠25%;接收90%职工的,优惠15%。无论是采取何种改制形式,都要落实银行债权债务。对有净资产的企业实行一次性买断,原则上债权债务由购买方一并接收,银行协助办理有关债务划转手续;对购买部分资产和购买资不抵债企业剥离出来的有效资产的,其债权债务均由原企业承担。拍卖或出售资产的收入分配顺序:一是安置企业职工的费用和偿还原企业欠职工的工资;二是偿还企业欠财政的逾期借款;三是偿还银行贷款和企业其他欠款。原企业欠交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费,从企业出售资产收入中一次性划转补交给社保部门。企业拍卖前上交的职工养老保险金,在企业拍卖或出售后应全部划转至个人账户上。企业离退休职工医药费、职业病职工医疗费均按每人1500元标准核定,并一次性从拍卖或出售收入中扣留,作为企业统筹医疗基金;职工家属抚恤费按劳动部门规定的标准核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按本人基本工资加各种政策性补贴的标准核定,并一次性从企业净资产中扣留。
2.国有工业企业兼并其他国有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兼并企业在承担债权债务和接收被兼并企业职工的前提下,资产可无偿划转。对兼并方偿还债务确有困难的,经银行批准可采取计息缓收息的办法,在一定时期内挂账处理,挂账期限内不计收复利。兼并资不抵债国有企业的,兼并企业比上年增加的所得税由财政列支返还,用于补偿被兼并企业的挂账损失。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经银行批准,原欠银行贷款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两年停息、三年减半收息。经兼并双方协商,被兼并企业的富余职工可以一次性领取贡献补偿金,同时退出企业,其后续养老保险自行办理,也可委托兼并企业办理,但费用自缴。贡献补偿金可从被兼并企业资产中扣除。对不愿一次性补偿退职的,也可办理停薪留职手续。企业不应以任何理由向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职工收取管理费用。
3.组建县国有资产托管中心,隶属县经贸委,为副科级事业单位,业务上接受县国资局的指导。其主要职能是接受改制企业的委托,管理原企业闲置资产,对被委托管理的资产行使发包、拍卖等处置权。
4.对列为扶优扶强的企业,实行特殊倾斜政策。建立主办银行制度,主办银行应与企业签订银企合作协议,银行优先安排资金并保证供应;在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及新产品开发方面,实行优先申报、优先立项、优先审批、优先落实资金、优先申报自营进出口权;地方“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转为国有资本金;所得税超过上年实际上交的增量部分,由财政列支返还给企业。
5.国有工业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允许按照新会计制度关于提取坏账准备金的规定,从评估基准日上推10年,以每年年末应收账款之和的5%耗取坏账准备金,评估时从资产中扣除,用以冲减因债务人死亡、企业破产损失等无法收回的款项;允许土地使用权不入股,除依法纳税外,可按评估值确定租金,实行有偿使用。
6.大力推进再就业工程,妥善安置下岗职工。一方面要引导下岗职工转变择业就业观念,鼓励自谋职业,同时采取劳务输岀、兴办第三产业、进行农业开发等多种办法安置;另一方面又要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制定优惠政策。
五、组织领导
1.切实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各部门和各国有工业企业要加大宣传力度,大造声势,为国有工业企业改革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为加强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攻坚的领导,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县主攻工业领导小组下设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攻坚指挥部。指挥部下设企业诊断和业务指导、再就业工程、落实政策三个专门工作小组,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指挥部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调度会,听取企业改革进展情况汇报,协调解决企业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每两月召开一次改革促进会,到动作迟缓、收效甚微的企业召开现场会,面对面帮促;年终,县委、县政府组织力量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看是否每个国有工业企业都通过改革找到了一条生路、活路,看改革是否真正出了效益。对改革进展快,效益好的进行表彰,对迟迟不动,无所作为者,坚决实行谁不动,就动谁。
2.强化挂点帮促责任制。实行一名县领导带一个部门领导,协助一个企业抓转机建制深化改革,在今年内找到一条生路和活路。同时选择部分有一定经济实力、办事能力的县直部门,有针对性地与企业结对帮改。对重点、难点企业,指挥部组织强攻特别行动小组,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全力帮助企业找出路。对年内未完成改革任务的单位和企业,其主要领导在年底必须向县委、县政府做出书面说明。
3.进一步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把班子建设作为实施“二号强攻行动”的关键来抓,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企业家队伍,并实行“三个同步”,即:企业干部管理制度改革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对企业干部按照“管少管活管好”的原则,逐步改“任命制”为“选举制”;搬掉企业干部“铁交椅”与打破职工“大锅饭”同步进行,让改革者有位,不改革者让位,使经营者职权有规范,用权有约束;选贤举能与加强管理同步实施。
1997年8月8日
遂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合流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遂府发[2000]45号
我县国合流通企业由于受传统体制的长期影响和历史形成的诸多问题的制约,大多数企业经营机制不活,负担日益加重,生产经营日渐萎缩,有的甚至难以维持生计,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不能再局限于现有改革形式,必须在产权制度上进行彻底改革。根据吉安地区行署《关于地直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吉署发[2000]1号),以及本县工业企业改制的经验,结合国合流通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县国合流通企业改革和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加大资产重组、结构调整和人员分流力度。主要采取“双置换”办法,宜卖则卖,宜股则股,将国有资产退出一般性争行业,盘活现有资产存量,搞好人员安置,探索建立新的流通组织和营销体系,培植重点骨干企业,促进我县国合流通企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形式 (一)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结合的方针,对国合流通企业实行总体规划,分类指导,先易后难,分步推进;坚持国有资产退出一般性竞争行业,强化重点行业;以企业 “双置换”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推进在职工自愿基础上实行资产股份合作制的重组,以达到放活一块,管好一块,国有资产在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实现较高运行效益的总体目标。
(二)改制的基本形式:坚持因企制宜、一企一策的原则,一是对经营政府调控的重要商品和承担政策性行为的企业,原则上实行国家控股为主要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改制;二是对竞争性行业的经营公司,原则上国有资产全部退出,采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兼并、联合、出售、租赁等多种形式进行改制,当前鼓励和提倡采取“双置换”的办法,职工一次性补偿后解除劳动关系或职工身份置换,资产量化到人,实行股份合作制,让企业和劳动者真正走向市场;三是对资不抵债和生存无望的企业,由企业依法提出申请实施关闭、破产等形式。
(三)本着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各系统可先选择一至两个企业推行“双置换”或股份合作制试点工作,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在系统内全面推开。
三、基本做法及有关政策
1.搞好资产评估。企业转制前应进行清产核资,摸清家底,在此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土地评估报告书,属国有资产的由县国资局确认,属集体资产的由企业主管部门确定。
2.抓好不良资产核销o企业未弥补亏损、盘亏、报废、呆账、坏账及应摊未摊挂账等,经清产核资查实认定后会同有关银行审核,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后,在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核销处理。但不良债权核销后,仍要保留追偿权,实行账销债留,所有债权移交企业托管中心管理并负责催收,改制后收回的各种应收账款(包括呆账、坏账等)交本系统托管中心妥善处理。
3.搞好资产剥离以及资产出让工作。经评估的企业净资产应当按规定出让,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并办理相关出让产权手续,已经用于抵押的资产,资产出让时有关银行、企业双方应协商解决并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4.企业改制时,根据企业承受能力,在清偿债务前应允许提取下列各项费用:①提取企业转制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②提取按规定应由企业支付的离退休人员中的各项政策性补贴和医药费(政策性补贴和防寒、降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医药费按每人每年150一400元的标准预提10年);对资产能变现的企业,离休人员费用的提取可适当给予优惠;③提取转制前企业拖欠离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各项政策性补贴、福利费、医疗费和拖欠在职职工的工资、医疗费以及遗属补贴、抚恤费;提取退养职工所需费用;④提取按国家规定应由企业支付的现有抚恤职工遗属补助费(按现行标准预提10年);⑤采取“双置换”改制形式的企业,根据企业净资产等实际情况,按职工人均基数2000元另加每年工龄500元计算从净资产中提取改制资金,主要用于职工身份和工龄补偿或产权置换费用;⑥提取现有离退休人员(含内退人员)以后死亡将出现的抚恤人员遗属补助费(按离退休人员总数的50%标准计算预提10年)。
5.企业改制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含五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按现行程序批准,企业有条件的,可以办理退养手续,不发经济补偿费,由企业按本意见第三条第4点第③小点规定预留好退养人员所需费用。此项费用暂由企业主管部门托管中心管理,负责交纳退养人员的社保金及按月发放退养期间的生活费。退养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6.企业改制时,已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的职工,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将国有或集体职工身份转变为自谋职业,自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及管理办法按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9]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7.企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转换。①企业在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的基础上,经国资局认可,可以依法整体出售及部分产权出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经核销、提留、剥离并落实债务后的公有净资产由企业内部职工置换(抵经济补偿金)o也可由社会法人、自然人公开拍卖;对自愿接受一次性经济补偿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原企业职工,愿意以补偿收入集体参与原所在单位竞买的,可视情给予一定优惠。资产出让收入首先用于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及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出,多余部分国有资产由企业主管部门代保管,可用来进行系统内的资产平衡和调剂,集体资产由企业主管部门妥善处置。②经核销提留、剥离和部分转换后的国有资产,一时出售不了的,可以将实物资产转让给职工作为新企业的职工股份,或将没有转换或岀让的资产设立国有股留给新企业,由国资局持股,并委托企业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收回。③依靠银行贷款形成的企业资产或已作抵押的资产,出让和转换前银企双方协商,本着大力支持改革的原则,妥善处理债权。
8.对资产变现确有困难的企业和改制后职工自愿重组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可采用以企业评估后的固定资产(包括其他财产和商品)量化的方式抵补职工身份和工龄补偿费,并给予适当优惠。有关国有资产出售办法及优惠政策,由改制企业认真按政策规定研究确定后报经主管部门及国资局审核备案。
9.在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时,要认真清理、妥善处理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拖欠的承包费、租赁费、借款等),职工欠企业的款项一律应在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时扣除,不足扣除的,应责成该职工限期归还,到期不归还的,由企业依法追缴,企业欠职工的也要补发。
四、其他有关政策
1.改制后的企业仍然可以享受国家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对与原企业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再就业的职工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改制后的企业如需租用原企业租用的公产房,可与房产管理部门洽谈协商,办理租用协议和有关手续。
3.改制前企业的贷款,经银企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采取以物抵贷或拍卖变现落实债务的办法。新企业落实的以物抵贷借款,银行应给予重新办理借贷有关手续,并执行国家现行贷款利率。企业改制时,没有拍卖变现和“双置换”的剩余资产,应允许托管中心为盘活存量资产,减轻债务,依法将剩余资产拍卖或转让,其中土地、房产应由政府授权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拍卖,其收益主要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其他债务。
4.县直有关部门及中介机构要支持企业改革,简化手续,降低费用。资产评估、验资、审计等收费按现行规定最低收费标准收取,每家企业合计最高不超过2000元;公证费按标准的10%收取,每户最高不超过300元;房产交易、土地交易管理费按标准的30%收取,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元;证件只收工本费,免收其他费用;涉及土地、房产、电力、自来水、税务、卫生、文化、公安等部门变更或过户办证,只收工本费,免收其他费用;工商部门在办理变更营业执照时只收变更登记费,免收其他费用。
5.企业改制时的营业场所(含仓库)因改制需要,其承包、承租期未满的,应视作到期,由企业做好承租方的工作,按甲、乙双方均无违约的原则进行清算。
6.资不抵债和生存无望的企业实施关闭破产等形式,企业可向县法院申请,进入破产法定程序,由法院按照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7.国合流通企业中的集体企业改制时,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五、组织领导
1.企业改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了加强对国合流通企业改制工作的领导,县成立国合流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和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办、组织部、宣传部、体改委、财政局、国资局、审计局、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人劳局、土管局、房产局、商业局、粮食局、物资总公司、外贸局、供销社、总工会、社保局、人行、工行、农行等部门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体改委。并由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若干企业改制工作指导组,到企业具体帮助指导和协调改制工作。国合流通企业要以系统为单位成立托管中心,负责管理本系统的国有资产和处理改制后的遗留问题。
2.为了使企业改制工作积极、稳妥、有序进行,改制企业都要成立相应的改制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由现任企业班子成员中挑选产生,主要工作为:一是负责抓好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二是负责企业改制后的有关工作。
3.企业改制应充分尊重职工的意愿,由企业研究决定采取哪种改革形式。企业改制前,一定要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有关改制的文件和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在此基础上提出企业改制方案并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经主管部门同意,县体改委审核后,报县国合流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4.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层层发动,形成共识,提高对国有企业改制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企业改制的自觉性。各有关部门都要自始至终主动参与企业改制的整个过程,为改制企业提供帮助和服务,形成改制工作合力。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报道,形成全社会理解、支持和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要全力支持,保证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OOO年十月十一日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遂川县部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
吉府字[2001]223号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撤并我县部分乡镇建制和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遂府字[2001]86号)收悉。经转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同意吉安县等十二县(区)部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赣民字[2001J569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遂川县盆珠乡、上坑乡,成建制划归泉江镇管辖。
二、同意撤销遂川县横岭乡,成建制划归雩镇管辖。
三、同意撤销遂川县滁洲乡,成建制划归大汾镇管辖。
四、同意撤销遂川县七岭乡,成建制划归戴家埔乡管辖。乡政府驻地由淋洋号迁至托里。
五、同意撤销遂川县扬芬乡,成建制划归左安镇管辖。
六、同意撤销遂川县禾源乡、衙前乡、汤湖乡建制,分别设立禾源镇、衙前镇、汤湖镇。
在撤并乡镇工作中,要严肃纪律,杜绝违法违纪现象发生;要切实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保持社会稳定,确保撤并乡镇工作如期完成。
吉安市人民政府
二OO—年十二月四日
知识出处
《遂川县志 1991-2003》
出版者:江西人氏出版社
《遂川县志》共24篇,内容包括:地理、改革开放、三项基本国策的实施、基础设施建设、经济综合、 农业 林业、工业、商贸、财政 税务、金融保险、旅游名产、政法、国防建设、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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