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诉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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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遂川县志 1991-2003》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3000075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诉讼监督
分类号: D925.11
页数: 2
页码: 441-442
摘要: 1997一2003年,遂川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立案监督案件51件69人。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35份,其中经审查对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再次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22份,公安机关依法立案35件49人。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8份,公安机关依法纠正8件。同时,县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对院内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报请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报告检察长决定立案8件12人。
关键词: 诉讼监督 侦查监督

内容

立案监督
  1997一2003年,共办理立案监督案件51件69人。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35份,其中经审查对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再次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22份,公安机关依法立案35件49人。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8份,公安机关依法纠正8件。同时,县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对院内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报请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报告检察长决定立案8件12人。
   侦查监督
  县检察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和院内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对上述部门发生的错、漏案,刑讯逼供、诱供和其他违法行为予以纠正。1991一2003年,公安机关和院内自侦部门提请的逮捕案件,经审查不批准逮捕57件140人,追捕75人;公安机关和院内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不予起诉75件104人,免予起诉114件169人;公安机关和院内自侦部门未报而应起诉的,决定起诉17人。
   刑事审判监督
  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1991一2003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指派公诉人岀庭支持公诉。庭审活动中有不符合法律审判程序的,适时向审判长提出“纠正违法”建议。认为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和量刑畸轻畸重案件,及时履行法律手续,依法提请抗诉8件20人,上级法院改判1件2人。
   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
  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主要方式是依法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1991一2003年,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77件,立案50件,依法建议提请抗诉39件,法院改判14件。针对当事人对法律有误解或证据确实不足的案件,通过做当事人的工作,息诉31件。
   刑罚执行监督
  1991一2001年,县检察院在看守所实行法定工作日驻所检察。2002年1月起,坚持每日驻所检察,及时掌握监管情况,落实监管改造措施,发现不安全因素和打骂人犯等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建立一志(看守所检察工作日志)、九表(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检察看守所收押人犯违法情况登记表,检察看守所释放变更强制措施违法情况登记表,检察看守所羁押人犯超期情况登记表,检察看守所执行刑事判决、裁定违法情况登记表,检察看守所管理教育活动违法情况登记表,检察发现人犯在看守所犯罪、立功情况处理登记表,受理看守所在押人犯及其家属控告、申诉登记表,检察发现看守所重大问题报告表)。不定期对人犯进行形势、法制、前途、认罪伏法教育。1991一2003年,在驻所检察中,提出执法检察建议309条,提出安全防范建议198条,发现事故隐患129起,发现违禁物品9件,预防制止人犯行凶、自杀33起,预防制止脱逃3起,预防制止绝食3起;受案初查自侦案件15件,办理罪犯在狱中又犯罪案件10件,办理申诉案件4件(2002年以后申诉案件由控申部门办理)。
  县人民检察院每年派人对依法判处管制、假释、缓刑、保外就医、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人回访考察,督促基层治保组织对罪犯就地监督改造。1991一2003年,共对809人进行回访考察,其中对保外就医条件消失的罪犯,建议执行机关予以收监执行2人。

知识出处

遂川县志 1991-2003

《遂川县志 1991-2003》

出版者:江西人氏出版社

《遂川县志》共24篇,内容包括:地理、改革开放、三项基本国策的实施、基础设施建设、经济综合、 农业 林业、工业、商贸、财政 税务、金融保险、旅游名产、政法、国防建设、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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