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篇 财政 税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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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遂川县志 1991-2003》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30000629
颗粒名称: 第九篇 财政 税务
分类号: F812.756
页数: 22
页码: 271-292
摘要: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遂川积极培植财源,加强税收征管,不断提升管理水平,财税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1991年起,县财政收入以年均15%的幅度增长。2003年首次突破亿元,达到10829万元,是1991年的5.4倍。
关键词: 地方财政 税务管理

内容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遂川积极培植财源,加强税收征管,不断提升管理水平,财税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1991年起,县财政收入以年均15%的幅度增长。2003年首次突破亿元,达到10829万元,是1991年的5.4倍。
   第一章财政
  第一节财政收入
  县财政收入
  财政体制
  1993年以前,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
  1994年1月1日起,县内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实行分级预算管理,即将所有税种分别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别设立国税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
  2001年,开展部门综合预算改革试点工作,落实税收任务,实行“财政拨款与乡镇完成财政收入进度挂钩,与部门及下属单位纳税完成情况挂钩,与征收单位完成收入任务挂钩” 的办法。
  2002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纳入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范围,原来省、市分享的个人所得税部分由中央财政在其分成款中结算时补给两级财政。
   收入结构
  地方财政收入有:工商税及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国有企业所得税及调节税;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及计划亏损补贴;其他收入、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国家能源交通基金、国有企业承包退库、专项收入等。1991年,农业税收入406.3万元,占全县财政总收入的20.3%;工商税收入1265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632%;企业收入47.7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2.4%。1999年,农业税收入1756.2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23.6%;工商税收入2374.9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31.9%;企业收入426.6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5.7%。2003年,农业税收入1663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15.4%;工商税收入3424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31.6%;企业收入151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1.4%。
  1991年以来,全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地客商到遂川投资办企业。同时,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县内财税收入明显增长。1991年县财政收入2001万元,2003年县财政收入10829万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7718万元,上划省工商税135万元,上划中央工商税2976万元),比2002年增收1590万元,增长17.2%。1991一2003年全县财政收入一览
  乡镇财政收入
  管理体制
  1991年以前,乡镇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超收分成、超支不补、年终结算、一定三年”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1992一1993年,实行“划分收支范围、核定收支基数、确定缴补数额、超收县乡分成、欠收乡镇自补、一定三年不变”;1994年,按分税制要求,实行“划分收支、核定任务计划、超收分成、歉收分摊、一年一定、自求平衡”;1995一1996年,实行“划分收支、逐年核定任务、超收分成、歉收分摊、一定三年、自求平衡”;1997年开始,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缴定补、自求平衡、一定三年”。
  收入构成
  乡镇财政收入有:工商税、集体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等。
  管理办法
  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事权的原则和《预算法》规定,乡镇财政管理,由财政所根据县政府下达的收支计划,结合本乡镇的实际情况,编制乡镇本级财政收支预算草案,交乡镇党委、政府讨论审定,并报县财政局备案审査后,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执行。执行中,财政所根据进度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反映执行情况,无特殊原因,一般不作调整。
   县财政在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收入基础上,实行乡镇财政收支挂钩,按照各乡镇增值税75%部分和消费税收入基数,核定各乡镇税收返还补助基数。比上年增收部分,对乡镇追加税收返还补助;比上年减收部分,扣减乡镇税收返还补助。并根据各乡镇的区位条件、经济基础、收支规模、财力状况等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后两年的上解或补助比例。
  各乡镇根据当地资源优势,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培植财源,增加财政收入。如禾源镇利用当地花岗岩资源,吸引福建客商开发花岗岩板材、石材,带动运输业和餐饮业的发展,财政收入由1991年的24.8万元,增加到2003年的148.4万元,增长4.98倍;营盘土于乡利用当地水利资源,吸引湖南客商投资发展小水电,乡财政收入由1991年的4.2万元,增加到2003年的53.1万元,增长11.64倍。
  1991年,全县乡镇财政收入849.3万元,2003年达4613.4万元,13年间增长4.43倍。
  第二节财政支出
  县财政支出预算内支出的主要项目有经济建设类: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岀,农业综合开发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行政事业费类:农、林、水、气象部门事业费,工业交通部门事业费,文体广播事业费,教育事业费,卫生事业费,科学事业费,民政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其他部门事业费;公检法司支出,城市维护费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1991年,全县财政支出2956万元,2003年增至20833万元,增长6.05倍。其中支农支岀增长3.55倍;民政事业费增长7.55倍;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岀增长36.9倍。
  1991一2003年,县财政累计支岀124744.2万元,其中用于经济建设支出21614.2万元,占总支出的17.3%;各项事业费支出64264.3万元,占总支出的51.5%;行政管理费支出18965.9万元,占总支出的15.2%;社会保障、公检法司、城市维扒其他等累计支出19901万元,占总支出的16%。
  1991—2003年全县财政支出一览乡镇财政支出
  1991一1996年,乡镇财政主要支出包括:行政管理费,教育、民政、计划生育、财政、农业、水利、广播、卫生等事业费。1997年起,支出范围有所扩大,主要支出项目有: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城镇维护建设费和村干部补助费,农业、水利、乡镇企业、广播、计划生育、教育等事业费。 每预算年度末,各乡镇财政所汇总编制本级财政收支决算草案,交乡镇党委、政府审核,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由于乡镇尚未建立国库,县乡两级财政结算采取“收支两条线”的办法。乡镇财政收入及时足额上解县国库,每月由县财政根据乡镇财政收入进度,预借支出款,年终按规定结算。1991—2001年由乡镇财政所对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进行监督管理。2001年7月,县政府下发《关于推行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零户统管工作的规定》,对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实施“零户统管”。即保持单位资金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取消统管单位银行账户。各单位的收入、支岀通过统管账户直接反映,财务集中管理、统一审批报账。
  1991年,乡镇财政支出1105.5万元,2003年增至8365.9万元。
  第三节财政管理与监督
  管理机构县财政局为主管全县财政收支和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1991年,内设人事秘书、预算(含行政文教财务)、企业财务、农业财务、综合计划股。1992年3月,增设会计事务管理股。1993年10月,增设监察股。1996年9月,监察股更名为财政监督股。1997年6月,增设社会保障财务管理股。1998年3月,增设预算外资金管理股。2003年5月,增设契税征收管理所(股级事业单位);同年6月,设立监察室;同年12月,设立县财政信息中心(股级事业单位)。至2003年底,县财政局(农税局)内设人事秘书、综合计划、企业、会计事务、预算(与社会保障股合署)、农业、行政文教、财政监督、农业税征收管理等9个股和会计核算、财政信息2个中心及契税征收管理所,另设监察室,共有人员51人。
   乡镇财政所
  1991年至1994年6月,全县30个乡镇均设有财政所,有工作人员94人,其中聘用25人。1994年7月,瑶厦乡并入泉江镇,瑶厦乡财政所随之撤销。2002年1月,随乡镇机构改革,撤销扬芬、滁州、上坑、盆珠、七岭、横岭6个乡财政所。2003年末,全县共有23个乡镇财政所,有干部职工98人。
  预、决算管理
  预算编制
  1991一1994年,按照《国家预算管理条例》规定,预算编制坚持“积极可靠、稳定增长、量入为出、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留有后备”的原则,在保证经常性支出的前提下,安排建设性支出。1995年1月1日《预算法》施行后,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和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的原则,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统筹兼顾、确保重点。 预算审批
  县财政局参照上级下达的财政收入计划,依照《预算管理条例》和《预算法》,结合县内实际,提出县本级财政收支预算初稿和汇总乡镇财政预算,由县委、政府审核后,编制全县财政收支预算草案,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县人民政府根据县人代会批准的预算,将收支计划下达各乡镇和县本级部门执行。预算未批准前,先按上年基数预拨经费。
   预算执行
  1994年以前,每月通报一次预算执行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分析。1995年起,实行旬报制。每旬末通报一次预算执行情况,每月一次分析,半年一次综合分析,预测全年收支平衡情况。如因特殊原因,收支出现缺口,数额小则通过增收节支或预备费解决,数额大则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县委常委会议审核,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执行。力求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决算报告
  每预算年度末,县财政局审核汇总各乡镇和县本级各部门的决算数字,编制财政决算报告,经县政府审定后,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或由大会授权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家和省两级审批,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财政部两级审批。贯彻“量岀为入、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费。收费项目有管理费、登记费、证明费和证照费、审查费、仲裁费、手续费等。收费范围涉及社会管理、经济管理、技术管理和资源管理等方面。
  1991一2003年,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累计收入5415.7万元,占地方财政累计收入的8.6%;政府性基金累计收入132.3万元,占地方财政累计收入的0.2%。
   票据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按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格票据领销制度,实行核旧购新。1997年起,执行《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收费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县到市财政局分类领取。并实行以旧换新、限额领购、凭证售票、票据专管、按期核销的票据管理制度。
   资金管理
  199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1993年,将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及时足额分别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管理。1999年8月,逐步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银行代收制。2000年1月起,推行由县办证收费中心“一门式”办证收费制度;同年4月,设立县办证收费中心(县财政局下属股级事业单位)。2002年10月,办证收费中心列为县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县财政局派2人负责日常工作。
   行政事业费支出管理
  1991一2002年,行政事业费支岀实行“基数加因素”的办法管理。按单位实有在编人数,除工资经费外,办公费用按行政人员每人每年400元,事业人员每人每年350元的标准拨给。在编人员增减或其他确需支付的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相应增减该单位的行政事业经费。2003年,实行“分类划档、核定收支、保障与调控相结合,超收分成,歉收减支、自求平衡”的管理办法,人员经费按部门和单位在册人员的工资、补贴、津贴标准足额安排(不含每人每月170元的生活补贴)。公用经费按分类划档和定员定额标准计算。
   罚没款管理
  1991年以前,县内曾一度出现乱收费、乱罚款、白条收费和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违纪现象。1992年1月起,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全县加强对罚款和没收财物的管理,执罚单位实行亮证执罚制度。对各执罚单位的罚没项目、范围进行清理,逐级上报,并向省财政厅申请核发了《江西省罚款没收财物许可证》。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一律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999年6月,全县推行“银行代收制”,对罚没款实行罚缴分离的管理制度。1991一2003年,累计罚没收入8399.9万元,占地方财政累计收入的13.4%。
   预算外资金管理
  1991-1995年,遂川对预算外资金收入,在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1996年,执行国务院《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全县对预算外资金除继续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外,首次纳入预、决算管理。即参照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单位上年度收入执行结果,考虑本年度收入变动因素,按“先收后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预算外年度收支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计划拨付和使用预算外资金。2003年,按照深化部门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县内全面推行部门综合预算。具体做法:一是部门(单位)预算外收入以2000一2002年3年实际收入的平均数,考虑政策性增减变动因素,剔除按规定应上交省市部分和政府调节收入后,再按收入类别确定成本补偿比例(一般性预算外收入为10%~15%,办班培训和店面出租收入为40%~50%);二是经剔除上解支出、政府调节收入和成本补偿的预算外资金(又称预算外可用财力),纳入部门预算,实行“分类划档、核定收支、保障与调控相结合、超收分成、歉收减支、自求平衡”;三是按分类划档和定支定额标准,计算出本部门(单位)的基本支出后,先用本部门(单位)的预算外可用财力,如有缺额则根据单位性质确定财政预算补助数,有节余则安排本部门(单位)专项支出,按规定程序申报使用。至2003年底,全县专户储存达201户,储存金额5363万余元。
  专项收入管理
  收入项目
  1991一2002年,专项收入有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总数的3%征收)、排污费;2003年新增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1991—2003年,累计专项收入783.7万元。
  管理办法
  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1991一2002年,实行上年收入,下年分配的办法。由县教委、县财政局联合发文,将上年的教育费附加收入按分配方案下达到有危改工程的学校,专款专用,并实行跟踪问效和专项检查。2003年起,县财政设立中小学校危房改造资金专户、专账,将教育费附加收入全部纳入专户,实行统一管理、捆绑使用、全程监管。排污费按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江西省征收排污费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纳入预算,由县财政将资金拨给环保部门,其中80%给治污单位用于治污,20%用于环保部门业务费支出。县财政、审计部门实行跟踪问效,视情专项检查。2003年7月起,省财政按实征排污费的10%分成。
   国有资产管理
  1992年3月,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为县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机构,归口县财政局。对县境内、外(包括国境外)属于遂川县管辖的地方国有资产行使管理职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资产清查,并对清查结果进行确认,在此基础上进行产权登记;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进行审批,监管保值增值考核工作;对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1992年,对80多家地方和省属单位资产清理登记,资产总额16862万元,其中国有资产5833万元。1993年,对220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理登记,资产总额9194万元,其中国有资产8236万元。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拍卖等资产处置必须全部进入地区(市)产权交易所或其设在遂川的代办处,按处置收入的5%上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金。2002年10月,机构改革时撤销国有资产管理局,其职能分别划归各有关部门。
  控购商品和政府采购管理
  控购管理1991年,县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挂靠县财政局)对县内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录相设备、空调器、各种音响设备.500元以上照相机和放大机、无线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等部分商品,实行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管理。1995年采取“下达购买力指标,建立健全控购商品购买申报、审批制度,加强违规检查,适度予以处理”的办法,对控购商品实施管理。1999年,实施政府采购,县控购办于2002年10月撤销。
   采购管理
  从1999年6月起,县内对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行为实行政府采购管理。 采购种类主要有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采购范围分资金范围、物种范围。资金范围有: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国内外贷款、赠款;省、地(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物种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每年颁布的采购目录。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江西省政府采购暂行实施办法》,实施监督检查。
  1999年6月,首次为县工商局采购2000型桑塔纳轿车1辆,节约资金0.55万元。当年共采购物品16种,金额40万元,节约资金2.1万元。
  2000年1月,成立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挂靠县财政局,与县控购办合署办公);是年,共采购物品30种,金额72.31万元,节约资金3.44万元。2001年采购物品11类37种,金额257万元,节约资金24万元。2002年采购物品10类47种,金额618万元,节约资金68万元。2003年采购物品13类60种,金额1166万元,节约资金128万元。
   企业财务管理
  利润分配1991一1993年,县财政局与各企业签订第二轮承包合同,一定三年。实行“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歉收自补”。承包方法主要有:盈利企业实行上缴利润递增包干、超收分成;微利企业实行包死利润,不予上缴,利润用于还贷和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政策性亏损企业实行包死亏损基数,减亏全留、超亏自补。同时实行全员风险抵押,未完成利润和上缴基数的,扣减风险金补交财政。
  1994年后,部分企业实行租赁经营。1997年,改制工作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实行兼并、股份合作、破产、拍卖等多种形式的改制。改制后的企业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资金管理
  1994一1995年,对89户县属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共有资产36766万元,平均资产负债率84.1%₀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规定,企业流动资金由银行实行全额信贷,统一管理。县财政从专户储存账户中,采取有偿使用的办法,给企业融通部分周转资金。同时,在预算内每年给企业安排适量挖潜改造资金。1991一2003年,共安排企业挖潜改造资金695.7万元。
   成本管理
  1997年以前,县财政部门依据国务院《国有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县属企业运行成本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转机建制后,对企业征收有关税款,成本由企业内部自行管理。
   会计事务管理
  1991年,县财政局设立会计事务所。1992年3月,增设会计事务管理股,对全县会计事务行使管理职能。
   业务培训
  1988年,创办县中华会计函授站。至2000年,累计招生450人,毕业362人。县财政局以中华会计函授站为培训基地海年对在岗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并选派部分人员参加上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培训。1991一2003年,累计培训会计人员4360人次;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10次,参考人员1395人;办理注册会计师报考364人次。
   发证管理
  1990一1996年,累计发放《会计证》966本。1996年,根据《会计证管理办法》规定,对《会计证》进行重新认定,为1196名财会人员直接换发新的《会计证》。
  2000一2003年,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要求,累计换发和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1608本;并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分类建立业务档案,两年进行一次年检。2003年,审验持证人员1571人,占发证数的97.7%。
   人员管理
  1999年9月以前,县内会计人员由各主管部门管理,同年10月,成立县会计人员双重管理领导小组,对全县会计人员试行双重管理。当年对98个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的98名会计人员实行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双重管理,重大项目实行会计委派。
   监督检査
  1996年,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整顿全县会计工作秩序。有379个独立核算单位进行自查,查出违纪金额68.6万元,并及时调账整顿。对159个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查出违纪金额251万元,收缴金额9.1万元,调账金额230万元。2001年,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有398个独立核算单位进行自查,查出违纪金额121.18万元;重点检查27个单位,查出违纪金额78.24万元,收缴金额23.94万元,调账金额34.25万元。同时,结合财政、税务、物价三大检查和日常财政监督检查,督促单位规范财务和会计行为,对单位会计账务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财务检查
  1991年起,县税务财政物价检查办公室挂靠县财政局,对全县各单位每年进行税务财政物价三大检查。分为自查和重点检查,根据”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一般达50%以上。1991一1997年,全县累计组织三大检查组412个,重点检查14617户,查出违纪金额1840万元,上缴财政1357.4万元。其中1991年上缴财政91万元、1992年83.7万元、1993年109.4万元、1994年372万元、1995年387.2万元J996年158.1万元、1997年156万元。
  1998年,全国取消三大检查。1999年4月,县税务财政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更名为县财经监督检查办公室,按照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和《江西省财政监督办法》,县财政局年初制定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违规违纪案件集中审理,分户下发处理决定。除经常性检查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县内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项检查。1999年重点检查130户,查出违纪134.8万元,上缴财政54.3万元;2000年检查98户,查出违纪金额236.6万元,上缴财政74.5万元;2001年检查137户,查出违纪金额207.5万元,上缴财政110.8万元;2002年检查145户,查出违纪金额170.5万元,上缴财政105.2万元;2003年检查67户,查出违纪金额93.3万元,上缴财政62.8万元。
  第二章税务
  第一节工商税
  税制、税种
  1993年以前,全国工商税包括6类32种。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税制。
  新的工商税制税种由原来的32种简并为18种。取消国有企业调节税,向国有企业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将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统一为征收个人所得税;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取消对外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将农、林、牧、水产品的产品税改为征收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股票交易印花税改征证券交易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燃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特别消费税并入消费税;盐税并入资源税;取消对外资企业、外籍人员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对房地产交易的增值部分开征土地增值税;开征遗产税。
  1991—1993年县内开征的税种主要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等。
  产品税
  对从事生产、收购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除实行增值税的单位和涉外企业外)的产品流转额进行征收。县内征税产品主要有:烟叶、白酒、黄酒系列,羽毛、鞭炮、焰火、焚化品,水电、茶叶、水产品,木竹及果品,饴糖、陶瓷、饮料、钨砂、松香等。
  增值税
  对从事生产和进口《增值税条例》规定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应税产品增值额进行征收。县内征税产品主要有: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新闻纸、包装纸、火柴、糖果、糕点、皮革制品、家具、水泥、水泥制品、砖瓦、石灰、糖、纺织品、化纤、服装、药品、日用机械、电子产品、食品饮料等。
  营业税
  对从事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和各类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收入进行征收。
   工商统一税
  对外国纳税人在境内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贸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额进行征收。
   集体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业以及其他行业实行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进行征收。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对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经营所得进行征收。
   个人收入调节税
  对具有中国国籍、在国内居住,取得个人收入(含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的中国公民的应税收入,包括:工薪收入、承包转包、劳务、财产租赁、专利权转让、稿费、利息、股息、红利收入以及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进行征收。按照不同的工资地区确定计税基数,按月计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县城、建制镇税率5%侬村税率1%。 车船使用税对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除按规定享受免税的车船外)进行征收。
   房产税以房屋为课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进行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
   屠宰税
  对屠宰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的屠宰行为进行征收。县内只对生猪宰杀每头征收4元的屠宰税。
   牲畜交易税
  县内只对牛的交易征税,税率为5%。
   奖金税
  对国营、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进行征收。
   国有企业工资调节税
  对批准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有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标准的部分进行征收。
   印花税
  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征收。由凭证的书立、领受人自行购买粘贴印花税票。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1年4月,国家将建筑税改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国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资金进行征收。
   国有企业所得税
  对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进行征收。
   国有企业调节税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征收国有企业所得税后,其利润超过国家核定的合理留利部分进行征收。
   教育费附加
  对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三税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1991一1993年全县工商税、基金征收一览国税税利
  1994年1月新税制实行后,县国家税务局负责以下各税种的征收管理:增值税、消费税、进出口产品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上海、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印花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并负责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和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以及中央税的滞纳补罚收入、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他入地方库)、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征收。
   营业税
  对在国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进行征收。税务机构分设后,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金融保险营业税。
   消费税
  对在国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进行征收。县内征收消费税的产品主要有:粮食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金银首饰等。
   企业所得税
  对国内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进行征收。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对在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进行征收。
  个人所得税
  对在国内有住所,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以及在国内有住所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住满1年,从国内取得所得的个人进行征收。
  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1999年11月1日开征。对国内个人存款利息所得进行征收。办理存款业务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车辆购置税
  是在原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基础上实行费改税的新税种,2001年1月1日开征。在国内购置规定的车辆(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为课税对象,实行一次征收。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设有固定装备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国务院规定予以减免的,按照规定免税或减税。
   教育附加
  1994年,全县征收45.11万元,1995年征收42.34万元。
  国家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1994年取消,对原来拖欠的1994年补征49.24万元,1995年补征14.17万元。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994年,全县征收34.82万元。1995年征收32.04万元,1996年征收2.35万元。
  1994—2003年县国家税务局各税征收一览
  地方税种
  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和地方税的滞纳金罚款收入以及国务院、省政府授权代征的教育费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
  2001年1月1日起,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新发生的投资额,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002年,全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屠宰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
  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把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个人所得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以取得各项应税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2001年以前,个人所得税为省县共享税,省40%、县60%。2002年1月1日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各50%。2003年改为中央60%、地方40%。
  1994年,地方企业所得税(含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为地方税,课税对象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2002年1月,企业所得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各50%;2003年起改为中央60%、地方40%。
  省、县共享税种(省40%、县60%)
  除房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外,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全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或盐的数量征收的资源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以土地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土地增值税。
  1994一2003年县地方税务局各税征收一览
  征收
  根据管理范围、税源结构等情况,采取不同的征收方法。
  查账征收
  对财务会计制度、账务健全,按时报送纳税有关资料、准确计算收入、费用、成本、利润和提供计税依据的纳税人采取查账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
  对依照法规可以不设置账簿;应设未设账簿;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虽设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资料、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依据其生产设备、从业人员和生产经营情况,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经营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和利润核定每月税额,按月征收。
  为方便纳税人缴税,对边远山区个体户核定每月或每季应纳税额,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按月或季缴纳。
   起运查验征收
  对税源分散,难以查实的竹木、土纸、茶叶、生猪等应税产品,由经营者收购起运时,报请税务机关查验征税。屠商贩运鲜肉实行查验征收。固定业户到外地销售货物,先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经经营地税务机关查验相符后,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税。未出具《固定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或查验货物不相符的,由经营地税务机关向其征税。
   委托代征
  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对不易控制管理的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县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代扣、代缴,并发给委托证书。如委托林业部门代征木、竹、土纸销售税收;委托乡镇财政所代征屠宰税;委托土管、房管部门代征土地、房产转让税收;委托交通部门代征车辆税收;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等。
   市场稽査征收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临时纳税人销售货物,通过市场稽查,按次征收税款。个体户或单位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临时经营统一发票的应税货款,税务机关按填开发票金额,依照适用税率征收税款。
   银行网点征收
  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税务部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2000年5月,县内税务机构开始与银行、信用社的计算机联网,开通“税银一体化”操作系统。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每月应缴纳税款后,可在规定的纳税期内自行向银行网点申报入库。2001年10月,开通电话语音申报征收税款业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人每月应纳税额,纳税人只要在银行开设存款账户,一次存入一个月或几个月税款,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内拨通电话申报,税务部门开票.银行在纳税人账户中划转税款。
   强制征收
  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款,责令缴纳;拒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其应纳税款的,依法将拍卖或变卖所得款抵缴税收。
   管理
  管理机构
  1994年以前,设县税务局,负责全县的税收征管工作,受上级税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双重领导。1991年,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税政、财会、征管、监审、发票管理股和稽查队;下设泉江、零田、衙前、新江4个税务分局和12个税务所,共有干部职工110人。
  1994年9月,根据国务院分税制改革的要求,撤销县税务局,分别成立县国家税务局和县地方税务局。
   县国家税务局
  1994年9月20日成立,隶属上级国家税务机关垂直领导。内设办公室、税政征管、计划财务、人事教育股、监察室、发票管理所、税务咨询事务所和稽查分局(副科级);下设泉江、瑶厦、雩田、草林、西溪、左安、大汾、衙前8个基层分局和12个征收站。1998年5月,稽查分局更名为稽查局(仍为副科级)。2003年4月,根据国税系统机构改革要求,内设办公室、监察室、人事教育、税政法规、计划征收、征收管理股和管理一股、管理二股以及稽查局、信息中心(直属事业单位);下设衙前、草林、左安3个农村国税管理分局(副科级)。至2003年底,共有干部职工82人。
   县地方税务局
  1994年9月14日成立,隶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双重领导。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监察、税政管理、征收管理、计划会计统计股和稽查分局(副科级);下设直属分局和雩田、草林、滁洲、新江、汤湖5个中心税务所,有干部职工42人。1997年8月,撤销办公室,人事教育监察股改为人事秘书教育股,增设发票管理股,2000年4月,稽查分局更名为稽查局(级别、隶属关系不变);基层增设泉江中心税务所,滁洲中心税务所更名为大汾中心税务所,汤湖中心税务所更名为左安中心税务所,新江中心税务所更名为衙前中心税务所;同年7月,局机构、编制、干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管理,经费实行“收支挂钩、核定比例、分级负担、财政监督”。2002年8月,地税系统机构改革,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税政管理、征收管理、计划财务股和监察室,并设征收管理局、稽查局2个副科级直属单位,另设后勤服务中心、发票管理所、信息中心3个股级事业单位;下设泉江、雩田、衙前、草林、左安、大汾6个税务分局(为副科级派出机构)。至2003年底,共有干部职工75人。
   管理模式
  1994年以前,实行专管员管户,采用征、管、查合一的税收管理模式。1994年6月,建立“以纳税人申报、税务中介代理、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1997年起,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重点稽查”的管理模式。1999年10月,实行以税务登记证号代码为户籍编码的“户籍式”管理。2001年,实行多元化申报纳税。
  2001年7月,县国税系统启动防伪税控系统、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和发票协查系统;全面启用JCSSGL和KTPC管理软件。2003年7月,全面推行CTAIS软件,通过计算机网络互联,加快数据转换和信息共享,逐步实现税收管理的现代化。
   管理措施
  包括税法宣传、纳税申报、税务检查、违章处理等方面。
   税务宣传
  1992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每年4月份为全国税法宣传月,县税务机关根据每年税法宣传活动的主题,结合县内实际,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宣传媒体进行税法宣传,并通过文艺演出、举办税法讲座、税法咨询、有奖征文比赛、悬挂税法宣传标语、印发税法宣传资料、开展送税法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开展税法宣传活动。
   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1995年,县地方税务局根据上级税务部门文件,换发税务登记证2100户,1999年登记发证3520户。2003年7月,县国家税务局CTAIS成功上线,上线2545户,其中个体工商户2299户。
   纳税申报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可采取直接申报、简易申报、电子申报等几种方式,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县内规定,纳税人当月应税收入,必须在次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入库,逾期按日加收滞纳金。发票管理
  国税发票种类主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电脑版发票、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林产品销售、机动车辆销售、商业零售、产品销售发票;商业限额裁剪式、卷筒式发票;服务加工修理修配发票;粮食收购凭证和临时经营统一发票、临时经营发票等。
   地税发票种类主要有:交通运输发票、建筑安装发票、服务业发票、娱乐业发票、特种发。
  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欠税企业,增值税发票实行代管监开或代管代开,并限量供应。1998年,启用防伪税控系统,全面实行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要有金税卡、IC卡、读卡器。对接受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要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每年要进行一次资格认定、年审,并要有保险柜等防盗设施,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
  1999年4月,县国家税务局组织8个检查组,对县直100多户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发票检查,查补税款、罚款17万元;2000年,对全县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开展发票检查,查补税款、罚款12万元。2001年,在县城3家超市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卷筒式发票,实行以票管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县地方税务局制定《遂川县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县内符合印制发票条件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由印制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地方税务局批准同意后,上报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安排到指定的印刷厂套印地方税务监制章印制,发票由县地方税务局统一保管,使用单位到地方税务局领购,饮食、住宿等发票由县地方税务局到市地方税务局统一领购。符合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到县地方税务机关领购。零星发票由纳税人直接到县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开具。
  汇算清缴
  全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在2月底之前自行计算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和已缴所得税额,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如实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请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算税款手续。
  税务检查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遵守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制止偷漏抗税行为。根据纳税人的情况,采取自查补报、专项检查、税务稽查和重点检查等方法。1991年,查补入库税款114.2万元;1992年查补277万元;1993年查补79.33万元;1994年查补167.6万元;1995年查补入库242.8万元;1996年查补45万元;1997年查补24万元;1998年国家把每年一次的税务财政物价三大检查改为全年经常性和专项性检查;1999年查补税款罚款130万元,其中受理举报案件85件,查补税款罚款41万元;2000年查补税款209.5万元(其中地方税务局88.9万元,加收滞纳金和罚款15.6万元);2001年查补税款133.5万元;2002年查补16.8万元;2003年查补52万元。
   违章处理
  纳税人违反税收政策、法规,不履行纳税义务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按照税法规定予以补税和罚款,或按税收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审批。对抗税者,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0年,县地税局会同县公安部门和县国税局查处云岭林场衙前、双桥两个分场,利用账外账少计收入、多列支出等手段偷税27.1万元,责令其全额补缴少交的税款。
  第二节农业四税
  税种、税额
  农业税
  又称公粮。是国家向一切从事粮食生产和经济作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全国实行比例税制。2001年以前,遂川的农业税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实行“定产计征、增产不增税”的政策,以征收现粮为主,缺粮地区折金代征。2002年,全县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平均税率为6.97%,农民总体减负率达35.3%。
  农业特产税
  是国家对从事农特产品生产,并取得农林特产品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993年以前称农林特产税,1994年改称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为:烟叶产品、园艺产品、水产品、林木产品、牲畜产品、食用菌、贵重食品、特种养殖产品。除烟叶产品、牲畜产品向收购者征税外,其他产品税率为5%~12%。
  2003年,县政府办公室印发《遂川县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工作实施方案》,自7月1日起,将农业特产税改征为农业税。改征范围,除烟叶续征农业特产税外,其他应税品目一律改征农业税,蚕茧和毛茶改按桑叶、茶青征收农业税;牲畜产品、蜂蜜及其他不在土地上生产的农特产品(不含水产品和食用菌)和在零星分散地块上生产的农特产品,既不征农业税,也不征农业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
  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有专项规定免征的除外),平均税率4元/m²ₒ
  契税
  是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发生移转变动时,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承受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1988年县城恢复契税征收工作;1997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税率为3%~5%₀遂川县适用税率为4%₀
  1991一2003年全县农业四税征收一览征收管理
  管理机构
  1991年,县财政局内设农业财务股,负责全县的农业税收征管;同年4月,增设农业税征收管理股,与农业财务股合署。2002年10月,增挂县农业税征收管理局的牌子(财政局长兼任农业税征收管理局长,另配副局长1名)。2003年5月,增设契税征收管理所。共有工作人员5人。
   税款征收
  农业税实行以实物征收为主、货币结算为辅的征收办法,分夏秋两季以户为单位征收,委托粮管所代扣代缴,粮管所与财政所结算,每10天上缴一次税款。对农业特产税的征收,20世纪80年代以来,采用按耕地面积摊派的办法征收,出现税负不合理的现象。90年代后期,逐步规范为根据村、组、户的农业特产情况核定产量,结合丰歉年成,形成以户建卡、以村建账、以乡建档的控管体系,依法、据实、源头征税。林木产品主要委托林业部门和财政所,从生产、收购环节和市场销售环节征收,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耕地占用税委托县土地管理部门代征代扣,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契税委托县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部门及各乡镇财政所代征,实行先纳税,后发证的办法征收。
   减免
  县内农业税减免,坚持“一缓二减三免”的政策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对早稻绝收、晚稻已插下去的受灾户,夏粮入库时缓征农业税;对早晚稻绝收的特重灾农户,免征农业税;对轻灾和一般受灾农户,凡符合减免条件的采取”先征后免”的办法。减免条件:依法开垦荒地的农业收入,自有收入的年份起,免征1~3年农业税;移民依法开垦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年份起,免征3~5年农业税。遭受水、旱、风、雹或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下列规定减免农业税:歉收6成以上的,免征农业税;歉收5成以上不到6成的,减征7成;歉收4成以上不到5成的,减征5成;歉收3成以上不到4成的,减征3成;歉收2成以下的,不予减征。具体减免办法:根据各乡镇五保户和受灾情况,县财政局将减免指标下达到各乡镇,由各乡镇财政所将减免指标落实到农户,造具名册,经减免农户签名盖章后,上报县财政局统一核销。1991一2003年,全县累计减免农业税1140.9万元。

知识出处

遂川县志 1991-2003

《遂川县志 1991-2003》

出版者:江西人氏出版社

《遂川县志》共24篇,内容包括:地理、改革开放、三项基本国策的实施、基础设施建设、经济综合、 农业 林业、工业、商贸、财政 税务、金融保险、旅游名产、政法、国防建设、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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