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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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市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220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教育经费
分类号: G526
页数: 4
页码: 169-172
摘要: 本文记述了吉安市教育经费的各项收入与支出等。
关键词: 吉安市 教育经费 学杂费

内容

科举时代,府、县学经费来源,一是官府拨款,二是学田、学产、学款收入。
  明洪武年间,府、县并立学。生员名额:府学40人,州学30人,县学20人(依次递减10人),月廪米每人六斗,另给鱼蔬,均由官府支付。清沿明制,廪生名额及待遇视州、县大小而异,月给廪饩每人银四两。
  清乾隆四十六年(1781),县财政总支出中,“县学项下”定额银137.6两,占县财政总定额银2285两的6.02%。其中,县学教谕、训导俸银各40两;斋夫六名,工食银36两;“门斗”三名,工食银21.6两。
  元、明期间,屡有官员、邑绅捐田赡学。但由于年久,疏于管理,部分学田散失。至清同治十一年(1872),县学仅有学田88.1亩,岁征租银30.276两。除去缴纳税银外,余银21.826两,每年由教谕主持,供给生员廪膳。学田向来由县儒学署门斗经理,后撤儒学官员时,疏于查究,以至失考。学产、房屋、地基每年收租银10.35两。
  此外,书院、宾兴公所、采芹会、公车局、廪局均各有款产,或资助膏火(生员学费津贴),或为会试程仪(旅费)。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科举既停,书院亦废,所有学产、学款全由学务总会经管。后因战事频繁,财产总册遗失;且原有店业也由于历年开支漫无标准,以致入不敷出,举债维持,后来变卖店房多所偿债。
  1912年(民国元年),由于教育经费不足,将丁漕附税划作十成,留五成在县办理地方教育及公益事业(教育占14/24)。这是“教育附加税”的创始。此后,屠宰税、契税、牙税、戏票捐、商铺捐都援例征收教育附加税。
  1921年(民国10年),县新增五成附加税为义务教育经费。每年约有12000余元。1927年(民国16年),省财政厅规定留县附税不得超过15%,并据此规定每石米带征0.28元,每两银带征0.21元,统称教育附加税。
  1932~1936年(民国21~25年),全县教育经费支出(含教育行政费、小学经费、民众教育馆经费)共计10.27万元,占同期县财政总支出的14.49%。
  据统计,县教育经费1934年(民国23年)总计为22426.00元,1935年为24650.60元,1936年为27671.40元,1937年为27873.70元。自1935年(民国24年)始,由省拨款,补教育经费之不足。
  据1938年(民国27年)11月县财务委员会填报的县教育产业概况表统计,共有大小商铺七十一所,又住宅六所,都是原有学产。除待租不计外,计每年约收店租7563元。又住宅租金205元,合计7768元。冠山田租因荒芜又兼地瘠,所收有限。其它地租约300元。
  1945~1947年(民国34~36年),文教支出(含县立图书馆、县立公共体育场经费)共计6891.52万元,占同期县财政总支出的3.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教育经费几乎全由国家财政直接拨款。80年代后除国家财政支付的教育事业费外,还根据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扩大地方教育事业经费来源。
  教育事业费
  1953~1992年,吉安市由国家财政拨款的教育经费,共计支出8464.8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17.53%。其中,1953~1978年支出2062万元,占总额的24.36%;1979~1992年支出6402万元,占总额的75.64%。以1957年(“一五”期末)支出额19万元为基数,1962年(“二五”期末)比1957年增长3.42倍;1970年(“三五”期末)比1957年增长2.21倍;1975年(“四五”期末)比1957年增长4.58倍;1980年(“五五”期末)比1957年增长10.05倍;1985年(“六五”期末)比1957年增长16.47倍;1990年(“七五”期末)比1957年增长39.32倍。1991、1992年比1957年分别增长39.26倍、55.36倍。(注:“一五”、“二五”……指我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第二个五年计划……)
  1989~1992年吉安市地方财政教育经费拨款支出情况统计如下:
  1989~1992年吉安市教育事业费决算分析如下表:
  教育费附加
  为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者外,都应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率为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的1%,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近年吉安市教育费附加收入是:1989年86.7万元,1990年122.4万元,1991年105.2万元,1992年113万元。
  多渠道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
  为加快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有步骤地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市人民政府于1986年8月6日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作出规定:乡教育事业费由乡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国家拨给农村的教育事业费,除少数特困乡外,均按各乡所分管的学校,对乡实行包干。市郊七个乡,由国家财政拨款的教育事业经费总数,1991年为269万元,1992年为356万元。还规定乡人民政府可征收教育费附加。征收办法为:1、按农业征税任务附加5%;2、按乡镇企业、基层供销社和个体工商户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应纳税款附加10%;3、乡镇向所属企业筹集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一般可在税前按利润的10%提取。其中用于教育的部分不低于30%。
  集资办学及个人捐资办学
  为贯彻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依靠和发动各种社会力量集资办学,尽快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的通知”精神,为解决1985年市区普及初中教育、高中由两年制改三年制所需经费;为实现“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课桌凳”,以及入学难等问题,吉安市人民政府决定:本着“群众自愿、群众受益、合理负担、力所能及”的原则,向市区厂、矿、事业单位,郊区乡队、爱国华侨、城市工商户和个体劳动者集资,集资工作从1984年8月开始至1985年2月终止,共集资90余万元。
  近年来也有少量个人捐资办学。如吉安市蜜饯厂黄忠利捐款1万元给一中;台胞王松逊捐款1千元给兴桥乡办学;长塘乡台胞胡银安捐款500美元给长塘乡办学。
  校舍建设经费
  学校校舍建设经费的主要来源有四个方面:1、地、市财政的基建专项拨款;2、城市维护费划拨款;3、城市教育费附加;4、农村教育费附加等。其中,从1986年至1990年,地、市财政拨款计156.27万元,城市维护费划拨77万元。
  学杂费
  由于目前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学费免收,但尚不具备减免杂费条件,1988年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的规定,杂费收缴由原标准调整为市区每生每学期:高中7元;初中5元;小学3.5元;郊区每生每学期高中6.5元,初中4.5元,小学3元。杂费收入全部留校,用于公务、业务费、学生开水燃料费、保健费以及校舍设备维修和教学用品添置的开支。
  助学金
  1973年赣财行字(73)263号文件规定:中学助学金,暂定城市每生每年2元,县镇和农村每生每年3元;盲聋哑学校助学金,盲童学生每生每年36元,聋哑学生每生每年12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费有困难的学生。评定时,结合学生本人的政治表现及学习情况进行民主评定。对在校膳宿的学生应作适当照顾。助学金由学校统一掌握,每学期评定一次。
  勤工俭学收益
  按省教委、计委、经委及财政厅的规定,校办厂、场的纯利润,按下列比例分配:补充教育经费40%;发展再生产基金40%;集体、个人福利15%;统筹基金5%。
  校办工厂既可作为学生的劳动基地,又可成为筹措办学经费,改善办学条件的渠道之一。一些学校的校办工厂在一无资金、二无设备,三无厂房的情况下艰苦创业,直至初具规模,如一中校办工厂生产的教学仪器,行销全国二十八个省、市、自治区,年产值达百余万元。二中的燎原电器厂,拥有固定资产24万元,流动资金68万元;年产值60万元,年平均利润4万元。五中的教学仪器厂,除厂房外,有固定资产净值30余万元,年产值100余万元。六中的教学仪器厂有机器设备33台,固定资产48万元。1992年的年产值达180万元,除纳税8.35万元,上交学校4.83万外,利润23.282万元。
  市十一中于1990年创办了占地39亩的农场,种植果树逾千株。1991年这些果树开始挂果,收获柑桔几千斤。市二中农场的鱼塘年产鲜鱼上万斤。兴桥中学有稻田11亩,年产稻谷万余斤。

知识出处

吉安市教育志

《吉安市教育志》

本书主要记述吉安市教育工作发展概况,分为儒学、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普通中等专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教师、教育行政、党群组织、人物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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