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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十章 教育行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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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市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2206
颗粒名称:
第十章 教育行政
分类号:
G526
页数:
14
页码:
165-178
摘要:
本文记述了吉安市教育行政管理机构、教育经费、教育设施、人事管理的由来、成立、实施等。
关键词:
吉安市
教育经费
人事管理
内容
第一节 管理机构
唐贞观年间,县设长史管理儒学,大兴科举。
南宋、元、明时期,庐陵县均置教谕,掌管学政。
清朝废科举之前,县衙置教谕、训导掌管学政。康熙三年(1664),裁减训导,只设教谕。康熙二十一年又设训导,同掌学政。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八月,明令停止科举,遍设小学堂,原儒学官一律奉诏裁撤,改设劝学所管理全境学务。劝学所设总董一人,庐陵县划分为八学区,每区由总董遴选本区品行端正,热心教育的士绅充任劝学员,负责推行区内学务。
1912年(民国元年)2月,撤劝学所,县署设学务课,1913年称三科,管理全县教育。1914年改设教育公所。1916年复设劝学所。1925年改为教育局,内设董事会。1932年改设县督学,辅佐县长办理教育行政事务。1935年又复设第三科主管教育。1940年又改为教育科。
1949年7月吉安解放后,市人民政府内设教育科,主管教育工作。1952年9月改为文教科,1956年10月改文教局,1957年4月与卫生局合并为文教卫生局。1958年7月文教、卫生分开,恢复文教局。
1968年3月,成立吉安市革命委员会,教育工作由其下属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教卫组管理。1973年2月复设教育局,一直延续至今。
市教育局的任务为:贯彻执行教育方针,编制教育计划审定教育经费,任用教育人员。视察、指导和考核所属部门和学校工作、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吉安市教育局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具体政策、行政法规,并结合吉安市的实际情况,拟订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二、制订市教育事业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大、中专毕业生的分配工作。
四、负责教职工的正常调动、干部考核、人事劳动工资等方面的工作。
五、负责教育系统的财务管理和基建、修缮工作。
六、负责各类学校教学仪器的配备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的招生工作。
八、负责全市教育事业的统计工作。
九、管理普通教育的下列工作:
1、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中等教育结构改革规划,积极办好普通中学和职业技术中学。
2、制订普及初等教育规划,努力实现普及初等教育的任务。
3、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发展幼儿教育事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中学教育(包括普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小学教育,幼儿教育的学制、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贯彻执行。
5、根据全国统编和省统编普通教育的教材或选择几种有特色的实验教材,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各类学校的教育质量。
6、负责师资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十、负责业余教育的下列工作:
1、根据上级教育部门的指示,承办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的招生考试和自学考试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职工“双补”(补文化、补技术)教育。负责组织职工文化补课考试和发证工作。
3、负责制订扫盲规划和检查、验收扫盲工作。
4、管理社会团体和私人举办的业余教育。
十一、办好教师进修学校。
十二、负责领导和检查各类学校的勤工俭学工作。
十三、组织和检查学校的绿化、美化工作。
十四、负责教育系统的计划生育工作。
十五、负责教育系统的保卫工作。
市教育局经过逐步调整、充实,组建了局内的工作机构,并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组建了督导室、教研室、电教仪器站、勤工俭学办公室等下属工作机构。
1985年,组建中共市教育局党委。
1992年市教育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4人。下设秘书、人事、教育、财务等四科。
教育督导室
市教育督导室于1988年开始筹建,1989年6月正式成立。它是吉安市人民政府在市教育局内设立的教育督导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履行教育方面的行政督导职能,监督国家有关教育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并促进教育目标的实现。
教育督导的范围主要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规性文件,依照上级或同级政府的指示,对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各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评估、指导。
1992年督导室有工作人员3人,其中主任1人。
教学研究室
市教研室始建于1955年下半年,是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的从事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和学科教学业务管理的事业机构。根据《江西省各级教学研究室工作条例》的规定:全省建立省、地(市)、县(区)、乡(镇)四级教学研究网络。省、地、县教研室独立建制,配备专职教研员。乡(镇)以中心小学为依托,主要通过教研组开展教研活动。《条例》还规定:各级教研室的工作,在面向全体学校的同时,应有所侧重。市教研室以小学为主,兼顾初中。地区教研室以中学为主,兼顾小学。1992年市教研室共有工作人员17人,其中,正、副主任各1人,教研员分小学组和中学组,中学组5人,小学组7人。市教研室于1986年获省先进教研室称号。中学化学教研员陈永忠于1991年、1992年先后在上海学林出版社出版《高中化学同步导学与智能训练》、《初中化学复习分册》、《高中化学复习分册》。
电教仪器站
电教仪器站始建于1985年5月,主要任务是按省教委制定的标准装备市属各级各类学校的仪器、电化教育器材,督促、指导学校建立管理制度,使学校实验室、电教室的管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推动各校充分利用现有设备搞好实验和电化教育、教学。
1991年1月,建立卫星教育电视接收站1个,主要收转中国教育电视一、二套节目,设放像点28个,播放中小学教育教学录相片,爱国主义教育影视片,中小学学生德育、美育、劳动教育录像片、以及职业技术教育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教育系统党员电化教育录像片等。教育电视播放网络已覆盖全市中小学,电视卫星地面站工作人员除管理机房外,还担负着教育新闻和资料的摄编工作。
1992年,电教仪器站共有工作人员5人,其中正、副站长各1人。
勤工俭学办公室
建国后,市各级各类学校注意加强对学生进行劳动教育,组织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1978年以后,勤工俭学活动有了新的发展。校办厂、场不仅成为学生的劳动基地,并为社会创造了财富,改善了办学条件。为了统筹安排、协调和组织全市校办工厂的产、供、销,为勤工俭学服务,1984年12月成立市校办工业公司。1985年5月改名为吉安市勤工俭学办公室。其主要任务是:对市属校办工厂、农场等进行管理和扶持,以保证勤工俭学的稳定发展。
1992年,勤工俭学办公室共有工作人员6人,其中主任1人。
吉安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1977~1983年,市招生工作由临时机构办理。1984年正式成立“吉安市人民政府招生办公室”。1984年6月成立“吉安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由一名副市长兼任主任委员,同时将原吉安市人民政府招生办公室改称吉安市招
生考试办公室,为吉安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的下属常设机构,办公室同时隶属市教育局。1992年办公室在编人员5人,其中正副主任各1人。其主要工作任务是:普通高校(含大专、中专)成人高校(含成人中专)的招生考试工作,并承担吉安地区“教育考试基地″工作,组织全区的研究生、成人教育招生考试,以及自学考试工作。初中、高中及小中专(招考初中毕业生)的招生工作,原亦由市招生考试办公室办理,1989年下半年起由新组建的“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委员会”及其下属办公室(简称中招办)办理。中招办有工作人员4人,其中,主任1人。高招办于1987年、1991年获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省教委授予的自学考试工作先进单位称号;1988年、1989年、1990年分别获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省教委授予的高招考务工作、高招宣传工作、高招考纪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乡教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乡教办)
乡教办既是乡人民政府管理本乡教育的办事机构,又是市教育局的派出机构,受双重领导,以乡领导为主。自1987年起市各乡均设置乡教办,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设主任1人,主管全面工作,干事2人,负责教学、财务、计划、统计、基建、出纳、人事、档案等工作。
附:吉安市教学设备厂
1983年下半年由市教育局主办。市政府批准为市属教育事业单位,政治、经济待遇与市属完全中学同等,厂级书记、厂长(含副厂长)由中共吉安市委任免。中层干部由教育局党委任免。厂部设办公室、财务科、生产技术科、供销科。全厂干部编制14人,全民所有制工人170多人,还有长期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共约200余人。厂址设原立新小学内(今市技工学校)。
该厂的办厂宗旨:一是生产教学设备仪器,直接为教育、教学服务;二是逐步解决教育系统的编余人员,解决教工子女的就业问题。为了实现上述宗旨,教育局先后拨款10多万元(除工资外),用于改建厂房、生产投资和生活设施等方面。先后组建了木工、机械加工、汽车配件、37键电子琴、化学试剂、箱包和缝纫等车间。
1987年5月,市政府决定撤销该厂,全厂职工由市教育局逐步安排。干部仍调回市区中小学安排工作;工人则在郊区中小学就近安排工作。该厂直至1988年7月全部完成结束工作,市政府决定原厂址由市劳动局改办市技工学校。
第二节 教育经费
科举时代,府、县学经费来源,一是官府拨款,二是学田、学产、学款收入。
明洪武年间,府、县并立学。生员名额:府学40人,州学30人,县学20人(依次递减10人),月廪米每人六斗,另给鱼蔬,均由官府支付。清沿明制,廪生名额及待遇视州、县大小而异,月给廪饩每人银四两。
清乾隆四十六年(1781),县财政总支出中,“县学项下”定额银137.6两,占县财政总定额银2285两的6.02%。其中,县学教谕、训导俸银各40两;斋夫六名,工食银36两;“门斗”三名,工食银21.6两。
元、明期间,屡有官员、邑绅捐田赡学。但由于年久,疏于管理,部分学田散失。至清同治十一年(1872),县学仅有学田88.1亩,岁征租银30.276两。除去缴纳税银外,余银21.826两,每年由教谕主持,供给生员廪膳。学田向来由县儒学署门斗经理,后撤儒学官员时,疏于查究,以至失考。学产、房屋、地基每年收租银10.35两。
此外,书院、宾兴公所、采芹会、公车局、廪局均各有款产,或资助膏火(生员学费津贴),或为会试程仪(旅费)。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科举既停,书院亦废,所有学产、学款全由学务总会经管。后因战事频繁,财产总册遗失;且原有店业也由于历年开支漫无标准,以致入不敷出,举债维持,后来变卖店房多所偿债。
1912年(民国元年),由于教育经费不足,将丁漕附税划作十成,留五成在县办理地方教育及公益事业(教育占14/24)。这是“教育附加税”的创始。此后,屠宰税、契税、牙税、戏票捐、商铺捐都援例征收教育附加税。
1921年(民国10年),县新增五成附加税为义务教育经费。每年约有12000余元。1927年(民国16年),省财政厅规定留县附税不得超过15%,并据此规定每石米带征0.28元,每两银带征0.21元,统称教育附加税。
1932~1936年(民国21~25年),全县教育经费支出(含教育行政费、小学经费、民众教育馆经费)共计10.27万元,占同期县财政总支出的14.49%。
据统计,县教育经费1934年(民国23年)总计为22426.00元,1935年为24650.60元,1936年为27671.40元,1937年为27873.70元。自1935年(民国24年)始,由省拨款,补教育经费之不足。
据1938年(民国27年)11月县财务委员会填报的县教育产业概况表统计,共有大小商铺七十一所,又住宅六所,都是原有学产。除待租不计外,计每年约收店租7563元。又住宅租金205元,合计7768元。冠山田租因荒芜又兼地瘠,所收有限。其它地租约300元。
1945~1947年(民国34~36年),文教支出(含县立图书馆、县立公共体育场经费)共计6891.52万元,占同期县财政总支出的3.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教育经费几乎全由国家财政直接拨款。80年代后除国家财政支付的教育事业费外,还根据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扩大地方教育事业经费来源。
教育事业费
1953~1992年,吉安市由国家财政拨款的教育经费,共计支出8464.8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17.53%。其中,1953~1978年支出2062万元,占总额的24.36%;1979~1992年支出6402万元,占总额的75.64%。以1957年(“一五”期末)支出额19万元为基数,1962年(“二五”期末)比1957年增长3.42倍;1970年(“三五”期末)比1957年增长2.21倍;1975年(“四五”期末)比1957年增长4.58倍;1980年(“五五”期末)比1957年增长10.05倍;1985年(“六五”期末)比1957年增长16.47倍;1990年(“七五”期末)比1957年增长39.32倍。1991、1992年比1957年分别增长39.26倍、55.36倍。(注:“一五”、“二五”……指我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第二个五年计划……)
教育费附加
为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者外,都应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率为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的1%,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近年吉安市教育费附加收入是:1989年86.7万元,1990年122.4万元,1991年105.2万元,1992年113万元。
多渠道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
为加快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有步骤地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市人民政府于1986年8月6日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作出规定:乡教育事业费由乡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国家拨给农村的教育事业费,除少数特困乡外,均按各乡所分管的学校,对乡实行包干。市郊七个乡,由国家财政拨款的教育事业经费总数,1991年为269万元,1992年为356万元。还规定乡人民政府可征收教育费附加。征收办法为:1、按农业征税任务附加5%;2、按乡镇企业、基层供销社和个体工商户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应纳税款附加10%;3、乡镇向所属企业筹集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一般可在税前按利润的10%提取。其中用于教育的部分不低于30%。
集资办学及个人捐资办学
为贯彻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依靠和发动各种社会力量集资办学,尽快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的通知”精神,为解决1985年市区普及初中教育、高中由两年制改三年制所需经费;为实现“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课桌凳”,以及入学难等问题,吉安市人民政府决定:本着“群众自愿、群众受益、合理负担、力所能及”的原则,向市区厂、矿、事业单位,郊区乡队、爱国华侨、城市工商户和个体劳动者集资,集资工作从1984年8月开始至1985年2月终止,共集资90余万元。
近年来也有少量个人捐资办学。如吉安市蜜饯厂黄忠利捐款1万元给一中;台胞王松逊捐款1千元给兴桥乡办学;长塘乡台胞胡银安捐款500美元给长塘乡办学。
校舍建设经费
学校校舍建设经费的主要来源有四个方面:1、地、市财政的基建专项拨款;2、城市维护费划拨款;3、城市教育费附加;4、农村教育费附加等。其中,从1986年至1990年,地、市财政拨款计156.27万元,城市维护费划拨77万元。
学杂费
由于目前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学费免收,但尚不具备减免杂费条件,1988年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的规定,杂费收缴由原标准调整为市区每生每学期:高中7元;初中5元;小学3.5元;郊区每生每学期高中6.5元,初中4.5元,小学3元。杂费收入全部留校,用于公务、业务费、学生开水燃料费、保健费以及校舍设备维修和教学用品添置的开支。
助学金
1973年赣财行字(73)263号文件规定:中学助学金,暂定城市每生每年2元,县镇和农村每生每年3元;盲聋哑学校助学金,盲童学生每生每年36元,聋哑学生每生每年12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费有困难的学生。评定时,结合学生本人的政治表现及学习情况进行民主评定。对在校膳宿的学生应作适当照顾。助学金由学校统一掌握,每学期评定一次。
勤工俭学收益
按省教委、计委、经委及财政厅的规定,校办厂、场的纯利润,按下列比例分配:补充教育经费40%;发展再生产基金40%;集体、个人福利15%;统筹基金5%。
校办工厂既可作为学生的劳动基地,又可成为筹措办学经费,改善办学条件的渠道之一。一些学校的校办工厂在一无资金、二无设备,三无厂房的情况下艰苦创业,直至初具规模,如一中校办工厂生产的教学仪器,行销全国二十八个省、市、自治区,年产值达百余万元。二中的燎原电器厂,拥有固定资产24万元,流动资金68万元;年产值60万元,年平均利润4万元。五中的教学仪器厂,除厂房外,有固定资产净值30余万元,年产值100余万元。六中的教学仪器厂有机器设备33台,固定资产48万元。1992年的年产值达180万元,除纳税8.35万元,上交学校4.83万外,利润23.282万元。
市十一中于1990年创办了占地39亩的农场,种植果树逾千株。1991年这些果树开始挂果,收获柑桔几千斤。市二中农场的鱼塘年产鲜鱼上万斤。兴桥中学有稻田11亩,年产稻谷万余斤。
第三节 教育设施
建国以前教育设施概况
科举时代,府、州、县学的学舍多由地方人士捐资兴建,均有专门的教学场所。
宋庆历四年(1044)十月建成的吉州州学,是由旧夫子庙“迁而大之”,作为学舍的。欧阳修记称:为建吉州学,吉之士率其私钱一百五十万以助,用人之力积三万二千工,其良材坚甓之用,凡三十二万三千五百。建成之后“学有堂,讲有筵,有藏书之阁,有宾客之位,有游息之亭,严严翼翼,壮伟闳耀”。
宋庆历四年(1044)建的庐陵县学宫内建有飞檐翘角的宫、殿、祠、堂、阁、楼,规模恢宏。清道光二十年(1840)知县顾麟趾记称:“庙貌之恢宏,礼器之明备,为历古所未有。”
南宋时,吉安的白鹭洲书院也已名闻遐迩,为江西三大书院之一。书院内建有许多楼台亭阁,斋舍庖湢、(厨房、浴室)具备。
清乾隆九年(1744)知县钱界在旧县学宫后建石阳书院。后经重建,修茸,书院中建明道堂,后建讲堂,左为七忠词,其前为立心堂。博学、审问、慎思、明辨、笃行五斋,分建左右,并建经理公所,井灶、庖湢,凡百具备,缭以周垣百数十丈,计广厦七十三间。
由宋至清光绪废科举前,吉安市境内有名可稽的书院,先后有十余所,均有专设的学舍,惟建筑规模,均不及白鹭洲书院。
府学、县学、书院均有一定数量的藏书。如乾隆间,府学存书约六百余册,其中有上谕、学政全书,书经、诗经、春秋等传说汇纂,四书解义、孝经注解、明史、御批通鉴纲目、乐章、文武外官相见仪注、文庙祭祀陈设式等。此外,祭器、乐器、舞器也渐臻完备。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废科举,兴学堂,多以原书院易名改办。但在旧中国,由于政治腐败,战事频仍,经济凋蔽,百业废弛,教育事业日趋衰落。至解放前夕,除个别学校教育设施较为完好外,多数学校仅有教学场所而已。解放前的吉安中学,是吉安地区唯一的省立中学,它的前身是白鹭洲书院。民国时期在原有的楼台亭阁的基础上,增建了一些近代楼房。包括为纪念文天祥、王阳明、孙中山而建造的文山院、阳明院和中山院。所以,整个校舍是一中西合壁的建筑群体。学校存书比较丰富,教学仪器、体育场地也较完备。私立扶园中学,是刘峙(字经扶)独资创立的。1936年,刘出资十万新建包括教学楼、礼堂、教师宿舍、学生宿舍的校舍群。图书室藏书甚丰,且有钢琴、理化仪器等教学设备。至于省立第七师范学校,则是以旧有府属阳明书院为校舍;省立吉安乡村师范学校是原吉州十属阳明乡村师范学校收归省办的,校址照旧。其他学校多以原书院旧址或祠堂、会馆为校址。当时的吉安县立中学,也是以吉安的孔庙加上两栋简易平房作为校舍,而其他一些学校,校舍、设备更为简陋。有的保学,连课桌凳都是学生自备的。
建国后的教育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教育事业发展很快,全市的中、小学由1949年解放前夕的25所,发展到1992年的132所。为建造这一百多所学校的校舍,政府投入了大量经费。仅从1986年到1992年七年间,由地、市财政拨款、城市维护费划拨、城市农村教育费附加等用作校舍建造的经费就达1429.74万元。1992年全市18所中学校园总面积为508811平方米,校舍建筑总面积为117167平方米,其中,教学、行政用房总面积为66327平方米,教工宿舍36503平方米。全市114所小学占地总面积267467平方米,校舍建筑总面积108327平方米,其中教学行政用房76121平方米,教工宿舍23621平方米。
1986~1992年,吉安市中小学校舍建设经费逐步增加。1986年为86.70万元,1987年为147.10万元,1988年为273.68万元,1989年为241.51万元,1990年为154.51万元,1991年为215.73万元,1992年为310.51万元,合计为1429.74万元。
电教器材按省教委制定的标准装备了中学7所,小学5所,其余仅拨给部分电教器材,尚未达到省颁配备标准的不计算在内,共投入经费14.91万元。
教学仪器的配备要求是:按教学大纲的规定教学演示可开100%;学生实验,一类完全中学可分25组进行,二类完全中学可分13组、二类初级中学可分13组,三类初级中学可
分8组进行:一类小学(含中心完全小学)要求有实验室,仪器可供学生分12组实验。按此标准已装配一类完中2所,二类完中4所,二类初中8所,三类初中3所;一类小学(含中心完小)11所,二类小学(含村完小)61所,教学仪器总价值为109.24万元。为配备电教器材及教学仪器,两项共投入经费124.14万元。
第四节 人事管理
干部管理
1992年市教育局的下属工作机构教育督导室、教研室为副科级单位,其正职负责人由中共吉安市委任免、管理;副职负责人由中共吉安市委组织部任免、管理;市教育局党委办公室、秘书科、教育科、人事科、财务科、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办公室、勤工俭学办公室、电教仪器站等为股级机构,其负责人由市教育局党委任免、管理,正职负责人须报中共吉安市委组织部备案;重点中学为科级单位,正、副职负责人由中共吉安市委任免、管理,正职负责人须报中共吉安地委组织部备案;一般中学及市教师进修学校为副科级单位,其正职负责人由中共吉安市委任免、管理,副职负责人由中共吉安市委组织部任免、管理;市区小学、郊区初级中学、各乡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为股级单位,其正职负责人由市教育局党委任免、管理,并报中共吉安市委组织部备案;市教育局所属各类学校其他干部,均由市教育局党委任免、管理。
教师管理
1992年9月,吉安地区教育局颁布《吉安地区教师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各县(市)遵照执行,《规定》共有总则、教师职业道德要求、教师配备及工作量、教师职务聘任与解聘、教师调配、教师培训进修和业务建档、教师劳动纪律、教师奖惩等共八章计四十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1、教师配备及工作量
小学每个教学班学生数为40~50人,配备教职工2.2人,其中教师1.7人;初中每班学生数为45~50人,配备教职工3.7人,其中教师2.5人;高中每班学生数为45~50人,配备教职工4人,其中教师2.8人;职业高中每班学生数为45~50人,配备教职工5.2人,其中文化课和专业课教师各2人。
2、教学工作量和兼任工作量
小学教师每周总课时为18~24课时;中学教师每周总课时为:政治、音乐12~14课时,物理、化学、生物12~14课时(无实验员的12课时),历史、地理、体育、美术、劳动技术教育14~16课时,语文、数学、外语按每人担任两个教学班为满工作量。
兼任工作量折合课时计算。班主任工作每周计4~6课时,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工作每周计2~3课时,中心小学校长、书记每周计10~12课时,副校长、工会主席及完小校长每周计6~8课时,中学校长、书记每周计8~10课时,副校长、工会主席每周计6~8课时,正副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团委书记每周计4~6课时。
教师外出兼课,须经校长同意,并不得影响本职工作。
3、教师职务聘任与解聘
已获得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都要经县市教育局聘任方可进入相应岗位,享受相应待遇。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者,如本单位没有相应岗位,则不能聘任,同时不享受相应待遇。
受聘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聘:
(1)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2)年度旷课(工)累计半个月或事假累计三个月者;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4)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受公安机关拘留审查者。
4、教师的调配
(1)本乡、镇范围内调动,须经乡教办讨论同意,报县(市)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2)跨乡镇调动,须由校长签署意见,乡(镇)教办讨论同意,报县(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3)跨县市调动,须经接受、调出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出手续。
(4)中级职称教师跨县市调离,由县(市)教育局签署意见后,由地区教育局办理调动手续;高级职称教师跨地区、跨系统调离,须经地区教育局、地区人事局同意,报行署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5、教师业务建档
中学及市区小学以校为单位,郊区小学以乡为单位组织人员,每学期对教师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教育效果、出勤等方面情况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并作为教师晋级、评优、奖惩、工作安排的重要依据。
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试行)
(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1984年10月13日颁发)
一、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教育事业。
二、执行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三、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教育理论,钻研业务,精益求精,勇于创新。
四、热爱学生,了解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不歧视、讽刺、体罚学生,建立民主、平等、亲密的师生关系。
五、奉公守法,遵守纪律;热爱学校,关心集体;谦虚谨慎,团结协作;与家长,社会紧密配合,共同教育学生。
六、衣着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
学生学籍管理在建国后到1986年以前,系按上级有关规定由学校具体管理。1986年下半年起,新生建立学籍档案,学生留级、转学、休学、复学、退学都要按规定报市教育局。
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入学均须建立学籍档案,小学新生凭学校录取的分班名单建立学籍。中学(含职中、农中)凭招生部门“录取分配花名册”、“学生报名登记表’和“入学通知书”或扩招学生上级批准名单,建立学籍。学校要将“新生学籍花名册”报市教育局审核并统一编定学号。
留级
1978年以后吉安市根据上级规定:中、小学留级率控制在5%,至1992年重新规定“留级率以年级进行核算,小学每个年级不得超过3%,中学不得超过5%,毕业班的学生不得留级。学生留级后即注销原班级的学籍,在留入年级的花名册上转录原班学籍。并填写“留级生情况登记表”上报。
转学
学生转出要有学生或家长的转学申请报告,经班主任同意,教导主任审查,校长批准。
转入的学生,要有本市户口册、转学证,学生登记表等学籍档案以及近期的成绩报告单。中学生要有学生证或学籍证。
跨县(市)的转出转入,市区各中小学生互转及郊区中学的转出转入,由市中招办办理。
郊区小学的学生在本乡内校际之间互转,由乡教办办理,报市中招办备案;郊区小学的学生跨乡跨县转出转入,由市中招办办理。未按规定而转学者,不承认学籍。
休学、复学、退学
因病因事一学期不能来校上课者应办理休学手续,休学要由学生或学生家长写出休学申请(因病休学的要附上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经班主任签证、教导处审核、校长同意,加盖公章后送教育局批准。休学期限一次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办理延期手续。未办延期手续或连续休学两次仍不能复学者,是高中学生不予保留学籍。是小学、初中学生由教导处组织班主任上门家访,了解情况,劝其复学。学生休学后要求复学者,应办理复学手续。复学要由家长或学生本人写出复学申请,经教导处审核,学校同意后送市教育局批准。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退学者,由家长提出退学申请,班主任签证,教导处审查,校长同意,送教育局批准。对品德恶劣,屡教不改的学生予以强令退学,由班主任申报,教导处审查,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后送教育局批准,并在学校张榜公布。凡批准退学的学生,注销学籍,并报市中招办备案,郊区学校还要报乡教办备案。
毕业、结业
毕业班学生在最后一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语文、数学均及格,其他不及格的学科不超过两门,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学习成绩稍差通过补考,仍不合格,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只发结业证书。
小学、初中毕(结)业证书由学校验证加盖校印,高中(含职中、农中)毕(结)业证书由教育局验证加盖市教育局钢印。
学籍管理机构
市中小学学籍分四级管理:
1、教育局制定管理办法,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2、市中招办具体执行管理办法,处理学籍管理日常事务工作;
3、各校教导处执行管理,填写各种表、册、证、卡,保管《录取通知单》、《报考登记表》,使用并及时变更登记《学籍花名册》等。
4、班主任在教导处的指导下,具体执行学籍管理办法,并保管、填写、使用《学籍卡》和《学生登记表》,全面记载学生的德、智、体、美、劳情况。
知识出处
《吉安市教育志》
本书主要记述吉安市教育工作发展概况,分为儒学、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普通中等专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教师、教育行政、党群组织、人物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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